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加强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力度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技术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一般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由后勤产业管理处组织,学校计财、监察、审计部门全程参与并监督招投标工作。第三条 采购部门是指提出采购计划的学院、教辅部门、行政处室。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招投标组织工作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产业管理处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采购部门指定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科级以上职务的项目执行负责人。技术物资是指保障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及机关处室等正常运转所需的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等物资。一般物资是指技术物资以外的物资。采购品目是指纳入佛山市 2003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佛财采购 200301 号文,以下 简 称目录)的 设备和建设项目,其中工程类建设项目及其同时实施并作为其附属项目或附属设备,按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佛科院监2003 1 号)执行。第二章 物资采购招标项目的确定第四条 学校的物资采购,凡符合目录规定必须集中采购的品目,不管其经费来源,必须按
3、照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在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第五条 确定为学校组织招标的采购项目是:1政府采购中心批准转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2纳入政府采购中定点采购的项目。3其他未达到目录标准要求的采购项目。第三章 招标文件的制定第六条 管理部门根据物资招标项目的要求,负责草拟招标文件。有关技术物资的技术参数等指标部分由采购部门负责提供和审核。第七条 由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以其他方式讨论,确定招标文件。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后交管理部门操作。无学校法人代表签批的招标文件无效。学校法人代表可出具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在招标文件中签字。第四章 确定评标小组第八条 领导小组确定项目评标工作
4、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为单数,由采购部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由学校专家库中产生,人数占工作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工作小组成员必须非投标人或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五章 招标方式及操作程序第九条 根据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招标方式的做法,确定学校物资采购时,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情况,报经批准后确定采用何种采购方式。第十条 公开招标1发布招标公告:管理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将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招标要求及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通过学校网络以及公示栏发出项目招
5、标公告。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法人单位可按要求携带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报名。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2确定投标人:评标小组负责组织审查待选投标人送达的文件资料,必要时组织考察待选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及现场。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投标,不退回有关资料。每个项目待选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三家、不要超过八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投标人如有违约行为,不退回保证金。3开标及评标: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标会。管理部门主持召开评标定标工作会议,公布评标小组成员及组长名单,
6、并负责向评标小组报告本次招标过程和投标人的情况,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4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小组按评标原则与办法进行评标,确定第一标为第一中标人;第二标为第一候补中标人,依此类推。中标人确定后,本次招投标工作结束,评标小组解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有关后续工作。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管理部门和采购部门共同审查拟定 3 家及以上的邀请投标人,报经批准后确定为投标人,由管理部门发出邀标通知。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1确定邀请谈判单位:管理部门和采购部门共同审查拟定 3 家以上谈判单位,由管理部门报经批准审定后发出谈判通知。2逐家谈判、确定中标单位:在监察、审计部门监督下,由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和专家组成的 3
7、人以上的谈判小组,确定谈判方式、定标原则及办法。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方式逐一与投标人就谈判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对报价文件响应程度进行审议,并逐家单一进行谈判,各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三次,并按照定标原则及办法确定候选投标人。第十三条 询价方式根据采购项目需要,报批后,在监察、审计部门监督下,由管理部门、专家与采购部门代表组成 3 人以上单数“询价小组”,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项目需求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提交响应程度进行对比评议,以性能价格比最高、售后技术服务最好为原则确定中标人。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由采购部门提供供应商,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报经批准审定后,与监督部门、采购部门代表组成 3
8、人以上单数“采购小组”,就价格和有关商务问题与单一来源的供应商进行洽谈确定。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招标方式的中标人确定后,其他工作程序参照公开招标办法进行。第六章 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如需要进行设备的价格、品牌确定,由管理部门主持,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室)及有关部门派员进行合议确认和审签,并作为编制招标文件及结算的依据。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将物质采购项目分解后进行招标。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学校工作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如有违法、违规和违纪情况,一经查实,即取消投标人的资格。如投
9、标人已获中标资格,则按有关规定终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该中标人自负。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非难或歧视报名法人单位、拟定投标人、投标人及中标者。如有发现,将按违纪处理。第十九条 学校内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处处维护学校利益,严守有关纪律,遵守有关规定,保守有关秘密,做到廉洁奉公,公平公正。如有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泄露秘密,行贿受贿等违反法规、法纪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违法,则从重处罚。违法者,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编制有关细化文件及事项、应用表格,完备各种手续,并负责每次招投标项目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有关证书等的收集保存、整理归档,做到管理规范,有据可查。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则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执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抄送:校领导,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