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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7750049 上传时间:2019-05-2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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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欠工资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实务问题】某职工 2000 年前在某企业从事物流工作,有部分工资该企业一直未支付给职工,现职工发现此事,欲向单位要回工资。单位咨询已经时隔十余年,是否还应支付职工工资。【义贤律师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2、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三条 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综合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再向职工支付工资,因为已经超过了相应的诉讼时效。【无忧劳动法提醒您企业操作指南】本案的焦点在于诉讼时效问题,虽然企业出具了欠条,但是上面的出具时间并未记载清楚,即使经过鉴定,也未必能够证明欠条出具的较为确切的时间,故企业可以尝试从诉讼时效方面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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