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书原告: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电话:一、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7 年 2 月 6 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的钱款人民币 2000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 5197 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拖欠工资总额的 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1299 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缴纳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3 月已申报未缴纳的所有月份社保;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二、事实与理由:原告从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一直在被告公司上班,从事技术支持工作,工资 2500 元/月、缴纳五险。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无误的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社保均申报未缴纳费用(应由原告个人缴纳部分被告已在原告工资中扣除) ,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和缴纳社保欠款,被告均以公司没钱来回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承德市人民法院日期:2017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