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一、核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8 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32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六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14 条;3、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人口科技201167 号)二、核准条件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 1 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一) 受术者本人;(二) 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三) 施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
2、围(一) 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二) 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三) 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四) 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三、核准程序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
3、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即:本人申请乡(镇)街道计生办签意见县级计生局审查县级组织鉴定通知鉴定结果启动市级鉴定启动省级鉴定四、核准时限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日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
4、定。鉴定专家组应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 5 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 ,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五、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一) 本人书面申请报告;(二) 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三) 申请人近期 1 寸彩色免冠照片 3 张;(四) 相关的有效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门诊和住院病历、出院诊断证明书、化验及检查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