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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常见问题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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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政部是国务院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救助与福利、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民政工作事关民生、民权、民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民政常见问题问答发布时间:2008-5-21 信息来源:秭归县民政局 点击次数:2803一 、 社 会 团 体1、 什 么 是 社 会 团 体 ?所 谓 社 会 团 体 , 是 指 中 国 公 民 自 愿 组 成 , 为 实 现 会 员 共 同 意 愿 , 按 照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2、 什 么 是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工 作 ?社 会 团 体 登

2、记 是 民 事 登 记 工 作 的 一 种 , 民 政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 登记 工 作 是 依 法 管 理 社 会 团 体 的 基 础 , 它 是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依 法 对 社会 团 体 审 核 、 批 准 、 记 载 和 注 册 , 直 接 体 现 出 的 社 会 团 体 实 施 管 理 的 职 能 ,为 社 会 团 体 活 动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的 依 据 。3、 成 立 社 会 团 体 需 要 具 备 那 些 条 件 ? ( 一 ) 有 50 个 以 上 的 个 人 会 员 或 者 30 个 以 上 的 单 位 会 员 ; 个 人 会

3、员 和 单 位 会 员 混 合 组 成 的 , 会 员 总 数 不 得 少 于 50 个 ;( 二 ) 有 规 范 的 名 称 和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 三 ) 有 固 定 的 住 所 ;( 四 ) 有 与 其 业 务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 五 ) 有 合 法 的 资 产 和 经 费 来 源 , 全 国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有 10 万 元 以上 活 动 资 金 , 地 方 性 社 会 团 体 和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社 会 团 体 有 3 万 元 以 上 的活 动 资 金 ;( 六 )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4、

4、 申 请 成 立 社 团 的 程 序 有 那 些 ?第 一 、 申 请 筹 备 :社 团 发 起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同 意 筹 备 的 批 准 文 件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一 式 三 份 ) :( 一 ) 5 名 以 上 发 起 人 ( 或 3 个 以 上 发 起 单 位 ) 共 同 签 署 的 筹 备 成 立社 团 申 请 书 ;( 二 )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批 准 文 件 ;( 三 ) 章 程 草 案 ;( 四 ) 社 团 发 起 人 ( 含 个 人 和 单 位 ) 、 拟 任 负 责 人

5、 、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基本 情 况 和 身 份 证 明 ;( 五 ) 验 资 报 告 和 办 公 场 所 证 明 ;( 六 ) 会 员 名 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受 理 后 60 日 内 ,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筹 备 成 立 的 决 定 。第 二 、 申 请 成 立 登 记批 准 筹 备 成 立 的 社 团 应 当 自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筹 备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召 开 会 员 大 会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通 过 章 程 , 产 生 执 行 机 构 、 负 责 人 和 法 定代 表 人 , 并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6、代 理 人 ( 书 面 委 托 )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提 交下 列 文 件 :( 一 ) 登 记 申 请 书 ;( 二 )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表 ;( 三 ) 大 会 通 过 的 章 程 、 领 导 成 员 名 单 等 各 项 决 议 ;( 四 ) 社 团 秘 书 长 以 上 负 责 人 由 党 政 机 关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兼 任 的 ,还 须 提 交 有 关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受 理 后 30 日 内 , 作 出 准 予 或 不 准 予 成 立 登 记 的 决 定 。准 予 成 立 登 记 的 发 给

7、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并 予 公 告 。第 三 、 发 证 备 案社 会 团 体 凭 登 记 机 关 批 复 文 件 ,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社团 票 据 准 购 证 , 向 银 行 申 请 开 立 帐 户 。社 会 团 体 应 于 核 准 登 记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将 社 会 团 体 印 章 、 会 员 证 、徽 记 、 帐 号 等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5、 社 团 申 请 成 立 时 , 须 提 交 那 些 材 料 ?( 一 ) 负 责 人 签 署 的 申 请 书 ;( 二 ) 业 务 主 管 部

8、 门 的 资 格 审 查 意 见 ;( 三 ) 社 团 章 程 草 案 ;( 四 ) 发 起 人 和 拟 任 负 责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五 ) 组 织 机 构 名 单 及 会 员 名 册 ;( 六 ) 验 资 报 告 书 ;( 七 ) 场 所 使 用 权 证 明 ;( 八 )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6、 社 会 团 体 具 有 那 些 特 征 ?( 一 ) 自 愿 性 ;( 二 ) 民 间 性 ;( 三 )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组 成 ;( 四 )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活 动 , 为 持 续 性 组 合 ;( 五 ) 为 着 一 定 的 宗 旨

9、和 目 标 ;( 六 )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七 ) 依 法 成 立7、 我 国 对 社 会 团 体 进 行 管 理 的 方 式 是 什 么 ?我 国 对 社 会 团 体 实 行 的 是 分 级 双 重 管 理 , 这 是 针 对 我 国 社 会 团 体 的 现状 , 从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而 确 立 的 。 “分 级 管 理 ”是 指 全 国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由 国 务 院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负 责 登 记 管 理 ; 地 方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 由 所 在 地 人民 政 府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负 责 登 记 管 理 ; 跨 行 政

10、区 域 的 社 会 团 体 , 由 所 跨 行政 区 域 的 共 同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负 责 登 记 管 理 。社 会 团 体 的 分 级 双 重 管 理 有 利 于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业 务 主 管 单位 的 相 互 配 合 和 相 互 协 调 , 发 挥 了 在 社 团 活 动 的 日 常 管 理 上 的 “两 个积 极 性 ”, 使 社 团 既 有 法 律 规 范 , 又 有 业 务 指 导 , 两 面 受 益 。 从 而 保 证 了社 会 团 体 管 理 工 作 法 律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和 科 学 化

11、 的 建 立 和 健 全 。8、 对 社 会 团 体 进 行 公 告 的 目 的 是 什 么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对 核 准 成 立 的 社 会 团 体 在 报 纸 上 向 社 会 公 告 ,一 方 面 向 公 众 通 报 情 况 , 使 大 家 知 道 哪 些 社 团 在 社 会 上 存 在 , 可 以 同 其 发生 联 系 , 另 一 方 面 也 有 助 于 公 众 对 社 会 团 体 进 行 监 督 , 及 时 发 现 未 经 核 准登 记 擅 自 以 社 会 团 体 名 义 的 活 动 , 以 免 上 当 受 骗 。9、 对 社 会 团 体 进 行 年 度 检 查

12、 的 目 的 和 方 法 是 什 么 ?按 照 条 例 的 规 定 , 对 社 会 团 体 实 行 年 度 检 查 制 度 。 年 度 检 查 的 目的 , 是 为 了 了 解 社 会 团 体 的 活 动 情 况 , 发 现 问 题 ,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 强 化 社会 团 体 管 理 的 法 律 意 识 。 年 度 检 查 的 方 法 是 : 社 会 团 体 于 每 年 3 月 31前 向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报 送 上 一 年 度 的 工 作 报 告 ,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初 审 同 意 后 ,于 5 月 31 日 前 报 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 接 受 年

13、度 检 查 。10、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工 作 职 责 是 什 么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社 会 团 体 的 成 立 、 变 更 、 注 销 的 登 记 或 者 备 案 ;( 二 ) 对 社 会 团 体 实 施 年 度 检 查 ; ( 三 ) 对 社 会 团 体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问 题 进行 监 督 检 查 , 对 社 会 团 体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11、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工 作 职 责 是 什 么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社 会 团 体 筹 备 申 请 、 成 立 登 记 、 变 更 登 记

14、、 注 销登 记 前 的 审 查 ; ( 二 ) 监 督 、 指 导 社 会 团 体 遵 守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政 策 , 依 据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 ( 三 ) 负 责 社 会 团 体 年 度 检 查 工 作 的 初 审 ;( 四 ) 协 助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社 会 团 体 的 违 法 行 为 ; ( 五 )会 同 有 关 机 关 指 导 社 会 团 体 的 清 算 事 宜 。12、 社 团 的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有 那 些 , 如 何 确 定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15、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国 务 院 或 者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的 组 织 , 是 有 关 行 业 学 科 或 者 业 务 范 围 内社 会 团 体 的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 在 工 作 中 要 根 据 具 体 社 团 的 活 动 宗 旨 、 内 容 、范 围 来 确 定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13、 在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收 费 方 面 有 哪 些 具 体 规 定 ?根 据 国 家 计 委 计 价 费 19961602 号 文 件 和 皖 价 费 1991192 号 文 件规 定 ,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共

16、 收 取 四 项 费 用 , 分 别 是 : 申 请 费 10 元 ; 登记 费 90 元 ; 变 更 登 记 费 40 元 ; 登 记 证 封 套 25 元 。二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1、 什 么 是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是 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社 力 量 以 及 个 人利 用 非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的 , 从 事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的 社 会 组 织 。2、 举 办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一 )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17、意 ;( 二 ) 有 规 范 的 名 称 和 必 要 的 组 织 机 构 ;( 三 ) 有 与 其 业 务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从 业 人 员 ;( 四 ) 有 与 其 业 务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合 法 财 产 ;( 五 ) 有 必 要 的 场 所 。3、 申 请 登 记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 登 记 申 请 书 ;( 二 )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批 准 文 件 或 许 可 证 ;( 三 )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 四 ) 验 资 报 告 ;( 五 ) 拟 任 负 责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身 份 证 明 ;( 六 )

18、章 程 草 案 ;( 七 )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4、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核 登 记 的 程 序 ?( 一 ) 受 理 : 申 请 登 记 的 举 办 者 所 提 交 的 文 件 、 证 件 和 填 报 的 登 记 申请 表 齐 全 、 有 效 后 , 方 可 受 理 。( 二 ) 审 查 。 审 查 提 交 的 文 件 、 证 件 和 填 报 的 登 记 申 请 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 有 效 性 , 并 核 实 有 关 登 记 事 项 和 条 件 。( 三 ) 核 准 。 经 审 查 和 核 实 后 , 作 出 准 予 登 记 或

19、不 准 予 登 记 的 决 定 ,并 及 时 通 知 申 请 登 记 单 位 或 个 人 。 准 予 登 记 的 申 请 登 记 单 位 凭 登 记 管 理 机关 出 具 的 批 准 文 件 到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四 ) 发 证 。 对 核 准 登 记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分 别 颁 发 有 关 证 书 , 并办 理 领 证 签 字 手 续 。( 五 ) 公 告 。 对 核 准 登 记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发 布 公告 。5、 名 称 预 登 记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名 称 应 当 由

20、 以 下 部 分 依 次 组 成 : 行 政 区 划 、 字 号 、行 ( 事 ) 业 或 业 务 领 域 、 组 织 形 式 ,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 与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业 务 范 围 一 致 ;( 二 ) 与 已 登 记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事 业 单 位 和 企 业 等 组织 的 名 称 有 明 显 区 别 ;( 三 ) 不 得 使 用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取 缔 的 组 织 的 名 称 ;( 四 )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6、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章

21、 程 中 应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应 包 括 : ( 一 ) 名 称 、 住 所 ; ( 二 )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 ( 三 ) 组 织 管理 制 度 ; ( 四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的 产 生 、 罢 免 的 程 序 ; ( 五 ) 资 产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原 则 ; ( 六 )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 ( 七 ) 终 止 程 序 和 终 止 财 产的 处 理 ; ( 八 ) 需 要 由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三 、 收 养 登 记1、 收 养 人 应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按 照 收 养 法 规 定 , 收 养 人

22、 应 当 同 时 具 备 的 条 件 为 :( 1) 无 子 女 ;( 2) 有 抚 养 教 育 被 收 养 人 的 能 力 ;( 3) 未 患 有 在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应 当 收 养 子 女 的 疾 病 ;( 4) 年 满 30 周 岁 。2、 哪 些 人 可 以 作 为 被 收 养 人 ?按 照 收 养 法 规 定 , 被 收 养 人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 不 满 14 周 岁 丧 失父 母 的 孤 儿 、 查 找 不 到 生 父 母 的 弃 婴 和 儿 童 、 生 父 母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力 抚 养的 子 女 。3、 哪 些 人 可 以 作 为 送 养 人 ? 按

23、照 收 养 法 规 定 , 孤 儿 的 监 护 人 、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 有 特 殊 困 难 无力 抚 养 子 女 的 生 父 母 可 以 作 为 送 养 人 。4、 收 养 法 规 定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不 能 送 养 ?( 1) 生 父 母 一 方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 不 得 送 养 其 子 女 。( 2) 10 周 岁 以 上 未 成 年 人 不 同 意 自 己 被 送 养 的 , 不 得 送 养 。( 3)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显 然 已 均 不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但 只 要 不是 对 该 未 成 年 人 有 严 重 危 害

24、 ,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不 得 将 其 送 养 。( 4) 孤 儿 的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同 意 送 养 的 , 不 能 送 养 。( 5) 配 偶 一 方 死 亡 , 另 一 方 送 养 未 成 年 子 女 , 死 亡 一 方 的 父 母 不 同意 送 养 的 不 能 送 养 。( 6) 禁 止 转 送 养 。5、 收 养 法 对 于 收 养 人 收 养 的 人 数 有 何 规 定 ? 按 照 收 养 法 规 定 , 收 养 人 只 能 收 养 1 名 子 女 。6、 收 养 法 对 无 配 偶 的 男 性 收 养 女 性 , 有 何 特 殊 要 求 ?无 配 偶 的

25、 男 性 收 养 女 性 的 , 收 养 人 与 被 收 养 人 的 年 龄 应 当 相 差 40周 岁 以 上 。7、 法 律 对 养 父 母 与 养 子 女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按 照 收 养 法 规 定 , 自 收 养 关 系 成 立 之 日 起 , 养 父 母 与 养 子 女 间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适 用 法 律 关 于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的 规 定 。 婚 姻 法 对 父 母子 女 关 系 规 定 是 : 父 母 对 子 女 有 抚 养 教 育 的 义 务 ; 子 女 对 父 母 与 赡 养 扶 助的 义 务 ; 父 母 有 管

26、 教 和 保 护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父 母 和 子 女 有 相 互继 承 遗 产 的 权 利 等 。8、 对 于 孤 儿 或 者 生 父 母 无 力 抚 养 的 子 女 , 可 以 由 亲 属 和 朋 友 来 抚 养 ,这 种 抚 养 关 系 与 收 养 关 系 有 何 不 同 ? 收 养 是 变 更 人 身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重 要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而 抚 养 是 指 对 未成 年 人 有 抚 养 义 务 的 亲 属 或 其 他 人 对 未 成 年 人 承 担 供 养 、 保 护 和 教 育 的 责任 。9、 收 养 法 对 有 配 偶 者

27、 收 养 子 女 , 有 何 要 求 ?按 照 收 养 法 规 定 , 有 配 偶 者 收 养 子 女 , 须 夫 妻 共 同 收 养 。10、 由 哪 个 部 门 办 理 收 养 登 记 ? 办 理 收 养 登 记 的 机 关 是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四 、 婚 姻 登 记1、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的 职 责 是 什 么 ? ( 1)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 2) 补 发 婚 姻 证 ;( 3) 出 具 婚 姻 登 记 记 录 证 明 ;( 4) 撤 销 受 胁 迫 的 婚 姻 ; ( 5) 宣 传 婚 姻 法 律 法 规 , 倡 导 文 明 婚 俗 。2、

28、受 理 内 地 居 民 结 婚 登 记 申 请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 ( 1) 婚 姻 登 记 处 具 有 管 辖 权 ;( 2) 要 求 结 婚 的 男 女 双 方 共 同 到 婚 姻 登 记 处 提 出 申 请 ; ( 3) 当 事 人 男 年 满 22 周 岁 , 女 方 满 20 周 岁 ;( 4) 当 事 人 双 方 均 无 配 偶 ( 未 婚 、 离 婚 、 丧 偶 ) ;( 5) 当 事 人 双 方 没 有 直 系 血 亲 和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关 系 ;( 6) 双 方 自 愿 结 婚 ;( 7) 当 事 人 提 交 本 人 的 常 住 户 口 薄 和 居

29、民 身 份 证 。3、 结 婚 登 记 当 事 人 身 份 证 丢 失 或 身 份 证 与 户 口 本 不 符 如 何 处 理 ? 居 民 身 份 证 与 常 住 户 口 簿 上 的 姓 名 、 性 别 、 出 生 日 期 应 当 一 致 ; 不 一致 的 , 当 事 人 应 当 先 到 有 关 部 门 更 正 。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常 住 户 口 簿 丢 失 ,当 事 人 应 当 先 到 公 安 户 籍 管 理 部 门 补 办 证 件 。4、 受 理 内 地 居 民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 ( 1) 婚 姻 登 记 处 具 有 管 辖 权 ;( 2) 要

30、 求 离 婚 的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到 婚 姻 登 记 处 提 出 申 请 ;( 3) 双 方 均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4) 当 事 人 持 有 离 婚 协 议 书 , 协 议 书 中 载 明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的 意 思 表 示以 及 对 子 女 抚 养 、 财 产 及 债 务 处 理 等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的 意 见 ;( 5) 当 事 人 持 有 内 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颁 发 的 结 婚 证 ;( 6) 当 事 人 提 交 本 人 的 常 住 户 口 薄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5、 要 求 离 婚 的 当 事 人 , 丢 失 一

31、本 结 婚 证 能 否 办 理 ?不 能 办 理 。 当 事 人 丢 失 婚 姻 证 件 可 以 向 原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或 一 方 常 住 户口 所 在 地 的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补 发 后 再 办 。6、 现 役 军 人 的 配 偶 要 求 离 婚 有 什 么 特 殊 规 定 ?现 役 军 人 的 配 偶 要 求 离 婚 须 征 得 军 人 的 同 意 , 但 军 人 一 方 有 重 大 过 错的 除 外 。 军 人 一 方 无 重 大 过 错 , 当 夫 妻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 军 人 一 方 应 具 有 所在 部 队 团 以 上 政 治 机 关 出 示 的

32、 “准 予 离 婚 ”的 证 明 材 料 。五 、 优 待 抚 恤1、 优 抚 工 作 职 责 是 什 么 ?负 责 全 区 优 抚 对 象 的 抚 恤 、 优 待 、 补 助 及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伤 亡 抚 恤工 作 ; 拟 订 优 待 抚 恤 实 施 意 见 , 完 善 优 抚 制 度 , 申 报 、 褒 扬 革 命 烈 士 ; 负责 烈 士 纪 念 建 筑 物 的 管 理 工 作 。2、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公 务 员 ) 评 定 残 疾 等 级 申 请 程 序 是 什 么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公 务 员 ) 申 请 评 定 残 疾 等

33、级 , 应 当 在 因 公 负 伤 3年 内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级 民 政 局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人 应 当 先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评 定 残 疾 等 级 的 书 面 申 请 ; 申 请 人 所 在单 位 审 查 同 意 的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连 同 本 人 档 案 材 料 、 致 残 经 过 证 明 、 医 疗终 结 后 的 诊 断 证 明 、 书 面 申 请 和 本 人 近 期 二 寸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 6 张 ) 等一 并 报 送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民 政 局 审 查 。 所 在 单 位 在 上 报 县 级 民 政 局 之 前

34、要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申 请 人 因 公 致 残 的 时 间 、 地 点 、 原 因 、 残疾 情 况 ( 涉 及 隐 私 或 者 不 宜 公 开 的 不 公 示 ) 以 及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联 系 方 式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县 级 民 政 局 对 报 送 的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核 对 ,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填 写 评 定 、 调 整 伤 残 等 级 审 批 表 , 逐 级 进 行 有 关 鉴 定 上 报 审 批 程 序 。 经审 查 认 为 不 符 合 因 公 负 伤 条 件 的 , 或 者 经 医

35、疗 卫 生 专 家 小 组 鉴 定 达 不 到 评定 残 疾 等 级 标 准 的 , 县 级 民 政 局 应 当 把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 退 还 申 请 人 。伤 残 人 员 从 被 批 准 残 疾 等 级 评 定 后 的 第 二 个 月 起 , 凭 伤 残 证 件 按 照 规定 领 取 抚 恤 金 。3、 义 务 兵 家 庭 享 受 优 待 条 件 ?义 务 兵 服 现 役 期 间 , 其 家 庭 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发 给 优 待 金 或 者 给 予 其 他优 待 , 优 待 标 准 不 低 于 当 地 平 均 生 活 水 平 。 从 地 方 直 接 招 收 的 军

36、 队 院 校 学员 和 军 队 文 体 类 专 业 人 员 , 其 家 庭 不 享 受 优 待 金 ; 士 兵 考 入 军 校 或 者 转 为士 官 的 , 从 入 伍 的 第 三 年 起 , 其 家 庭 不 再 享 受 优 待 金 。六 、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工 作1、 什 么 是 城 市 低 保 ? 哪 些 人 可 以 申 请 城 市 低 保 ?城 市 低 保 即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 是 政 府 对 城 市 贫 困 人 按 最 低生 活 标 准 进 行 差 额 救 助 的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37、条 例 规 定 , 持 有 非 农 业 户 口 的 城 市 居 民 , 凡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人 均 收 入 低 于当 地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的 , 均 有 资 格 申 请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的 救 济 。2、 什 么 是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 又 称 为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 是 国家 为 救 济 社 会 成 员 中 收 入 难 以 维 持 其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的 人 口 而 制 定 的 一 种 社会 救 济 标

38、 准 。 我 县 目 前 城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是 165 元 /月 /人 。3、 城 市 低 保 的 管 理 ?城 市 低 保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分 类 施 保 ”,即 申 请 城 市 低 保 待 遇 , 必 须 由 户 主 在 户 主 所 在 地 的 社 区 居 ( 村 ) 委 会 进 行申 请 。4、 如 何 申 请 办 理 城 市 低 保 ?以 户 为 单 位 , 由 户 主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社 区 居 ( 村 ) 委 会 递 交 申 请 材 料( 本 人 申 请 、 户 口 本 , 家 庭 收 入 证

39、明 等 ) , 经 居 委 会 初 审 ,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政 府 ) 审 核 , 报 区 民 政 部 门 审 批 , 办 理 过 程 中 要 进 行 “三 榜 公 示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即 申 请 时 公 布 , 审 核 后 公 布 , 审 批 后 公 布 。5、 批 准 纳 入 城 市 低 保 后 如 何 领 取 低 保 资 金 ?低 保 资 金 实 行 按 月 社 会 化 发 放 , 由 民 政 部 门 按 月 编 制 城 市 低 保 对 象 到户 发 放 花 名 册 , 并 将 花 名 册 提 供 给 财 政 部 门 , 财 政 部 门 按 花 名 册 所 列

40、 金 额拨 付 至 指 定 代 发 银 行 , 代 发 银 行 逐 户 打 卡 , 低 保 对 象 持 银 行 存 折 到 指 定 代发 银 行 领 取 。七 、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工 作1、 什 么 是 农 村 低 保 ? 哪 些 人 可 以 申 请 农 村 低 保 ?农 村 低 保 即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 是 政 府 对 农 村 贫 困 人 口 按 最 低 生活 保 障 标 准 进 行 差 额 救 助 的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 是 保 障 救 助 体 系 的 一 部 分 ; 持有 我 县 农 业 户 口 的 农 村 居 民 , 凡 共 同

41、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年 人 均 纯 收 入 低 于 农村 低 保 标 准 的 , 可 以 申 请 享 受 农 村 低 保 待 遇 。 我 县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暂 定 为 年人 均 780 元 。2、 申 请 办 理 农 村 低 保 程 序 ?个 人 申 请 村 民 委 员 会 (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 初 审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 办 事 处 审 核 县 民 政 部 门 审 批3、 农 村 低 保 的 管 理 ?农 村 低 保 对 象 管 理 按 照 “动 态 管 理 、 分 类 施 保 ”的 原 则 进 行 。 动 态管 理 即 : 按 照 省 农 村 居

42、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实 施 方 案 要 求 , 每 年 根 据 低保 家 庭 生 活 条 件 的 改 善 情 况 ,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有 进 出 有 出 。 分 类 施 保 即 :根 据 不 同 类 别 的 保 障 对 象 , 按 照 家 庭 实 际 收 入 情 况 给 予 不 同 档 次 的 低 保 金 ,实 行 分 类 施 保 , 重 点 保 障 。4、 批 准 纳 入 农 村 低 保 后 如 何 领 取 低 保 资 金 ?低 保 资 金 实 行 按 月 社 会 化 发 放 , 由 民 政 部 门 按 月 编 制 农 村 低 保 对 象 到户 发 放 花 名 册 ,

43、并 将 花 名 册 提 供 给 财 政 部 门 , 财 政 部 门 按 花 名 册 所 列 金 额拨 付 至 指 定 代 发 银 行 , 银 行 逐 户 打 卡 , 低 保 对 象 持 银 行 存 折 到 指 定 代 发 银行 领 取 。八 、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工 作1、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对 象 指 哪 些 ?持 有 县 民 政 部 门 发 放 的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领 取 证 , 且 正在 享 受 低 保 待 遇 的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 持 有 县 民 政 部 门 发 放 的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证 的 农 村 五 保 户

44、 ; 重 点 优 抚 对 象 。2、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怎 样 申 请 ?城 乡 特 困 群 众 申 请 医 疗 救 助 时 , 须 持 身 份 证 和 享 受 社 会 救 助 的 有 关 证明 ( 低 保 证 、 五 保 供 养 证 、 优 抚 有 关 证 件 等 )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社 区 居 委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 和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并 出 具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本 年度 的 诊 断 病 历 、 转 诊 证 明 和 必 要 的 病 史 证 明 材 料 , 填 写 医 疗 救 助 申 请审 批 表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在 接 到 申 请 后 , 派 人 入 户 调 查 , 对 同 意 上 报 待 批的 申 请 人 , 由 所 在 居 ( 村 ) 民 委 员 会 对 其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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