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附件贵州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管理,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 号)有关要求,结合贵州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 操 作 规 程 所 称 的 机 构 申 报 主 体 ,是 指 通 过 境 内 外 汇 指定 银 行 办 理 涉 外 收 入 业 务 (与 非 居 民 发 生 交 易 ,币 种 包 括 外 币 和 人 民币 )的
2、非 银 行 机 构 ,申 报 方 式 包 括 纸 质 申 报 方 式 和 网 上 申 报 方 式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不申报、不解付 ”是指对未在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且情节严重的机构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即机构申报主体不补报其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经办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新发生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涉及的责任三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及其辖内中心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以及机构申报主体。机构申报主体“不申 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的 执行与解除,由机构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4 第二章 “不申报、不解付”执行标准第五条 机构申报主体有
3、以下情形之一者,外汇管理局将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 处理措施:(一)在 1 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超过 5 笔(含);(二)在 1 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金额超过等值 100 万美元(含)。第六条 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是指机构申 报主体被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 处理措施开始 时点至被解除 时点的时间区段。第三章 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的义务第七条 机构申报 主体收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关于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的告知书(以下 简称执行特殊处理告知书,格式见附 3)后,应在执行特殊处理告知书规定时间内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
4、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签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书(以下简称补报确认书,格式见附 4)。第八条 在关于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报(以下简称解除特殊处理通报,格式见附5)所规定的解除起始日(不含)前,机构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自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以来新发生的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第九条 机构申报主体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凭补报确认书可向当地外汇管理局书面提出申请解除特殊处理措 5 施。第四章 外汇指定银行职责第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若出现符合“不申 报、不解付” 执行标准的情形,应于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发生的涉外收入
5、逾期未申报数据填报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格式见附 1),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外汇管理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第十一条 外汇指定 银行收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关于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 报(以下简称特殊处理企业名单通报,格式见附 2)时,应于当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及时上报/下发给辖内所有分支机构, 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申报主体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审核机构申报主体补报数据无误后,凭当地外汇管理局为该机构申报主体出具的补报确认书和解除特殊处理通报(原件和复印件各 1
6、 份,并留存复印件备查),方可为其办理新发生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第五章 外汇管理局职责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局应按月汇总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并向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发出特殊处理企业名单通报,同时向被执行“不申报 、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发出执行特殊处理告知书,二者所规定的执行起始日期应当一致。 6 第十四条 外汇管理局应在收到机构申报主体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向完成补报义务的机构申报主体签发补报确认书,并于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申报主体签发解除特殊处理告知书,同时向各外汇指定银行签发解除特殊处理企业名单通报,二者所规定的解
7、除起始日期应当一致。第十五条 外汇管理局 应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或电话告知等方式通知机构申报主体到外汇管理局领取告知书,并做好记录。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 操 作 规 程 适 用 于 省 内 各 中 心 支 局 及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第十七条 本 操 作 规 程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贵 州 省 分 局 负 责 解 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2.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 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报3.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的告知 书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书5.
8、关于解除“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 单的通报 7 附 1(银行)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年 月填报银行(盖章): 单位:美元序号收汇日期 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申报单号码逾期未申报金额 折美元逾期天数经办: 复核:备注:折美元按当月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折算。(外汇指定银行) 年 月 日 8 附 2关于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报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以下机构申报主体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我分(支)局决定对其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具体名单如下)。特此通报。机构代码
9、 机构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 支)局年 月 日附 3 9 关于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告知书(机构申报主体名称):你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义 务 ,逾 期 未 申 报 合 计 笔,金额 美元。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决定自 年月 日起对你 单位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你单位接此通知应在自执行之日(含)起 30 天内逐笔补报上述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完成补报义务后,你单位应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签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书。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你单位应以纸质
10、申报方式完成新收款项的申报。特殊处理措施期满后,按要求履行完申报义务,可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解除对你单位执行“不申 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特此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 支)局年 月 日 10 附 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书编号: 兹确认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已在其原解付银行 (可以填写多家银行)完成其 年月至 年 月逾期未申报的 笔 美元涉外收入款项的补申报手续。请经办银行为其办理解付手续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 支)局年 月 日 11 附 5关于解除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报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以下机构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我分局决定对其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具体名单如下)。特此通报。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 支)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