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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文义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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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义解释摘要:在法律发展到当今阶段,法律解释在司法中的运用变得频率越来越高,地位越来越重要。文义解释作 为法律解释的重要一环,他的功能是不可替代的,通 过对法律法规的文义解释经,使法律更加完善,应对突发事件和新兴事件更加有效。面 对现实环境,文 义解释解释的有效利用,才能更好的应对突出的 . 问题,解决法律时滞后性的缺陷。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方法;司法运用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the legal theory of influenceAbstract: In legal development to current stage, in a const

2、antly rapidly changing the realistic environment, legal explanation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application in judicial become higher frequenc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fter each school development, its content, method and idea, and more and more. Facing the realistic environment, the e

3、ffective use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to better cope with outstanding problem, when the defects of resolving legal hysteresis. Key words: Legal interpretation; Legal methods; Judicial use 目录1 引言.12 文义解释概述.12.1 文义解释的概念12.3 文义解释的功能23 文义解释的地位.34 德、法、英文义解释比较.54.1 德国法中的文义解释.54.2 法国的文义解释.64.3 英国的文义解释 .65

4、文义解释的使用.75.1 专业术语的解释.75.2 查明法律用语的词义.86 思考和建议.86.1 重文义而不拘泥于文义.86.2 避免荒谬结果和改正明显错误.96.3 文义解释的变动.97 结语.10参考文献.101 引言法 律 必 须 经 过 解 释 , 才 能 得 到 适 用 。 特 别 是 , 无 论 在 哪 个 国 家 , 如 果 法 律 规定 的 语 义 含 糊 不 清 , 就 需 要 考 虑 其 他 允 许 采 用 的 方 法 , 决 定 法 律 规 定 “适 当 的 含 义 ”, 以 实 现 立 法 意 图 。 诚 如 托 马 斯 霍 布 斯 所 说 , “书 面 的 法 律

5、如 果 太 简 短 , 会 因 为 歧义 或 者 词 语 太 简 短 而 模 糊 不 清 , 但 是 如 果 太 冗 长 , 那 么 出 会 同 样 的 原 因 反 而 更 加模 糊 。 可 见 , 书 面 的 法 律 还 是 简 短 扼 要 的 好 , 二 件 事 则 必 需 服 从 最 终 目 的 , 也 即只 有 立 法 者 才 知 道 的 目 的 ”。 文 义 解 释 的 目 的 就 是 为 了 使 法 律 法 规 变 得 更 加 清 晰 ,明 确 。 通 过 文 义 解 释 来 达 到 立 法 所 不 能 达 到 的 效 果 , 以 求 更 好 的 得 到 适 用 。 曾 还有 学

6、者 提 炼 出 “禁 止 解 释 的 不 可 能 性 ”原 则 , 即 “一 个 具 体 的 法 律 内 容 完 全 不 能排 除 解 释 的 必 要 性 ”。 所 以 对 文 义 解 释 的 的 深 入 研 究 , 其 积 极 意 义 和 效 果 是 显 而 易见 的 。2 文义解释概述2.1 文义解释的概念所谓文义解释,又称为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和字面解释,是按照法律规范的词语和文法进行的解释,即按照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方式进行的解释。它是现如今法律解释方法中最为常用的方法,每个法律工作者,都会或自觉或不自觉的在适用这种方法,其目的就是探求法律用语最明显、最自然和最常用的含义,而不是

7、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也不考虑按照这种含义适用法律是否能够产生公平合理的结果。从哲学解释学角度看,法律应用就是法律解释,因为“一但法律不加执行、不加解释,它的存在便无意义” 1。但解释也分为层次,根据法律词语对思维约束程度,解释有两种意义:一种解释表现为解释者服从法律文义的约束,尽量用法律规范中的语词来表达试试的法律意义,寻求的是法律语义内的意义;另一种是超越法律语词,寻求规范之外的意蕴 2。对第一种情形中的解释我们亦可称为发现或服从,而第二种情形中的解释,我们可称之为创造,在司法世界过程中,人们或者注重文义,或者注重重视价值与目的,或者重视社会关系,并据此形成了被法学家所谓的文义解释方法、价值

8、衡量方法、目的解释方法、社会血解释方法等。按照法治的要求,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相比较文义解释优先:反对司法过程中诠释法律。2.2 文义解释的特点文义解释的突出特点主要体现在以面:(一) 、文义解释严格局限于法律文本及其用语的意义框架。文义解释规则要求法律解释者必须从法律规范词语的语义出发,阐明法律文本针对个案所释放的法律意蕴,而不能超出法律文本可能的意义范围。如果超出了法律文本的意义框架的范围,则有进行法律“虚造”的嫌疑。只有从法律的文艺出发,进行解释,才最有可能捍卫法治的基本精神。脱离了法律文本和文艺约束的解释就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驾驭,也难以为当

9、事人及其律师所预测和把握。(二) 、文义解释并不过度考虑立法目的及意图,而主要关注法律文本的语义。法律意图是立法意志的反映,这种经过整合的集体意志通常已经存在于法律文本之中。因而对法律文本的语义进行严格的字面解释也就具有了制度上的正当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能够为案件当事人所接受,也能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认同。如果解释者脱离法律文本的语义约束,凭借自身好恶对案件事实作出任意的理解和解释,那么不仅其所得的裁判结论无法具有制度上的正当性,而且不能合法有效地说服当事人及其律师,也可能为业内同行所否定和唾弃。(三) 、文义解释致力于排斥法律解释者的主观性。此处的主观性是指解释主体的价值偏好及观念倾向,比如

10、对公平、正义的不同理解、个人出身所造成的对贫富的好恶、不同的生活经历所形成的理想信念等。法律解释是社会实践性很强的活动,解释过程中的这种主观性事不可能完全排除。然而文字解释方法试图努力拒绝这种解释者的主观性。(四) 、文义解释中的平义与特殊文义两分法、特殊文义优先于普通文义的规则对于法律职业人而言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两分法和特殊文义优先,实质上等于承认并形塑了法律职业的专业化特质。在法律专业化这一背景下,法官等法律人自身所熟练掌握的法律专业术语、概念和法律规则、原则等行业知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养成的法律思维方法。自然而然便成为据以判断案件是非的标准 3。2.3 文义解释的功能孔祥俊在法律解释方法与判

11、例研究总结了文义解释的功能:第一,文义解释方法论体现了立法至上和民主价值。第二,经过文义解释方法的处理,法律措辞的通常意义通过语境获得了加强。第三,法官在认定法律措辞的通常含义时,不在需要对最终的判决目的合理性以及手段的适当性作出自己的立法性判断。第四,法官对法律用语通常语义以及专门术语的强调,会在客观上督促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文件的时候尽量保持明确、严谨、细致,以避免运用隐晦、模糊的措辞。第五,法官对法律用语通常语义以及专门术语的强调,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官员、检察官员以及政治显要,防止他们以其自身认为法律应当如何的个人观点,来取代立法机关的法律文本制约性地位。第六,对于通常语义的强调和尊重

12、,可以避免立法机关当时与行政机关达成的妥协与立法史资料之间的冲突。第七,采用法律措辞的通常含义,可以使得法院、法官保护信赖该种含义的人们的利益,而不受导致相反解释的立法史或者其他资料的影响。第八,法官对于法律措辞的通常语义的倚重,有利于激励立法者的起草法律文件的认真遣词造句 。现在很多学者认为,关于文义解释的方法论功能,最突出的主要有两点:第一,为法律文本及解释结果框定意义范围。正如黄茂荣认为的:“文义因素,亦即可能的文义在这里显示出它的范围性功能。他划出法律解释活动之可能的最大回旋余地 5。 ”这是文义解释的最首要功能,也是文义解释最直接的功能。第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意义的安全性和行为的可

13、预测性以及法制实践的统一等等。佩岑尼克强调过:文义解释的最主要贡献是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 6。3 文义解释的地位在法律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是首先要考虑的解释方法。只有在具体排除文义解释的理由时,才可能放弃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即只要法律措辞的语义语义清晰明白,且这种语义不会产生黄灭的结果,就应当优先按照其语义进行解释。郑玉波教授对此解释为:“此法谚在法国亦有类似者,即万事莫先于正文 。即文理解释乃优先于伦理解释之意。比也文理上无法为合理之说明时,始得用伦理解释。 ”著名的“无须解释的事项不许解释”规则,也是对文义解释优先性的典型表述。当一个文件以明白和正确的词语表达时,当他的意义明显,且

14、不导致荒谬的结果时,人们并无理由拒绝依从该文件自然表现的意义。如果企图从其他方面寻求一些推测,以限制或者扩大该文件,那只是意欲规避它而已。不论如何,任何解释都应当从法律规范的条文出发,法律规范的文义是所有解释的出发点和归宿,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首要前提。法谚曰:“文义如非不明确,即应严守。 ”这实际上就是指文义解释的优先性。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对无须解释的事项不能解释”应该辩证地理解。因为从哲学解释学的角度看,任何法律应用本身都是在解释法律,没有解释就没有法律的应用。无须解释的事项不许解释的原则,只是防止过度解释而采取的措施。试想如果人们在交流过程中对任何语词都进行解释,既增大了交流成本,也使

15、得交流变成了不可能。我们必须承认:虽然人们在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但是在许多问题或则法律语词问题上也存在着共识。正是这些共识,使得交流变的简洁,也使得法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清晰。解释只是想把不清楚,把有争议的明确化。法治反对解释主要是强调了文义解释的优先性,强调“文义是指所有解释的出发点 7”,强调并非所有的法律语词都需要逐一解释,法律语词只要能作为共识被理解,就不需要解释。这里的所谓出发点是讲,文义解释是其他解释方法的前奏,法律人不能径行跨越文义方法而直接进入目的解释或者价值解释。法治反对解释还意味着当文义与一般正义不发生冲突时,法律人应该运用文义确定事实的法律意义。我们注意到,对法律语词意义的

16、认同也是一种解释,只不过这种解释是一种重述。另外我们还应当看到,文义解释优先并不具有绝对性,并不是要解释者拘泥于文字来解释法律。 “解释只是想借助理性的工具查明立法者作为规范总和的法律秩序中所放人的价值判断。对此,必须利用所有认识工具,也就是文义、逻辑、产生历史和体系 8。 ”法律必须服从,这是法治的最基本要求。但是服从并不是盲从,不是理解也得执行,不理解也得执行,而是强调只有理解了才能执行。这里的理解首先是对法律规定语词的共识性理解,不是个性的独特理解。必须看到,法律规范向我们提供的只是有约束力的语词。这些语词从必须服从的角度看只是命令,但法律这种命令“是一种刚硬的语言,只发命令而不作立正,

17、它是一种冷静的语言 9。 ”这种命令并不要求我们马上去贯彻执行,而是要融化在我们的决策思维中。这种融化主要表现在我们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解释。法学家之所以强调无法律就无法律解释,主要是强调法律语词对人行动决策的约束性。而这种约束体现为法律解释的原则就是文义解释优先。所以,文义解释优先正是人们必须服从法律的原则的一种延伸。要想使法律规定发挥作用,必须是文义解释方法优先使用,否则法律就难以有规范作用。另外,服从法律规定就是尊重立法者的权威。立法者运用语词所表述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而且还在语词中表述或赋予了价值与目的。由于现代立法者不是个体, ,而是像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集合体,讲其有意志与目

18、的只是比喻性。因此人们探讨所谓立法的目的或价值只能在构成法律的语词中去探寻发现。议会作为集合体,自身是没有目的的。所以,文义解释优先正是尊重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权威的体现。而这一点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正是因为我们在探寻法治的现实途径,文义解释优先的原则才彰显出其存在的必要。以下是一个实例:在一起专利行政案件中,法律规定的文义解释明白,不可能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法院严格按照语义进行了解释,纠正了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月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目的,以该月最

19、后一日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目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这一条规定的具体理解为:1.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均从第二日开始计算,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和前提。2.如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应以其最后一个月,且与本条规定第一句中已经将期限的第一日予以排除,故确定的起算日为期限的第二日。3.如该期限的最后一个月没有与期限起算日相应的日,如平年的 2月中没有可能对应的 29 日、30 日、31 日,小月中没有可能对应的 31 日等。在这种情况下,该条规定就以期限的起始计算有明确规定的,不论该计算的结

20、果与一个月的实际天数是否相符,均应依此方法计算。 ”“集体到本案而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 年 1 月 5 日受理了机械制造厂的无效宣告请求,并发生要求请求人在受理后一个月内提交证据的通知。根据上述规定,2001 年 1 月 5 日当日,即期限的第一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而应当从 2001 年 1 月 6 日起算。期届满日应当是期限的最后一个月,即 2001 年 2 月中相应于起算日的 2 月 6 日。因此,机械制造总厂在该日提交的有关证据没有超过规定的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予考虑。机械制造总厂关于其于 2001 年 2月 6 日提交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予考虑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

21、支持。 ”“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 3462 号决定没有考虑机械制造总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违反了法定程序,致使机械制造总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陈述意见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行使,该决定应予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针对机械制造总厂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以及相关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10。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期限起算的规定是清晰明白的,不可能存在歧义,因而必须按照其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上述判决理由就是在阐明法律规定字面含义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是否超过举证期限进行了定性。4 德、法、英文义解释比较4.1 德国法中的文义解释德国的传统方法论将逻辑解释作为独立于文义解释的解释标准。逻辑解释的功能是确定一项法

22、律规范的概念结构。但是,现代方法论已将其分别地归入词义和体系解释的范围。司法时间和法学著作中,文义解释主要涉及下列问题:首先,关于专业术语和日常用语的问题。专业术语是法律语言本身,当然其中也可能吸收一些相邻学科的专业术语。通常认为,专门的法律术语是有限的。当然,有时会基于民主原则而提出相反的意见,而有时也会看到其他标准有限的司法例证。刑法领域掌握的标准最为严格。例如,德国刑法第 103 条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对该条规定必须从其口语意义上的文字涵义进行理解,即“只能意味着,其涵义将从公民的认识角度进行确定 11。 ”在设计到州对基本权利的介入方面,也必须采用普通的语义。例

23、如,联邦宪法法院主张对于刑法典规定的“搜查住宅”一词,应当按照其日常含义进行解释,即:“搜查一词的特性是,州机关特意又针对性地搜索人或物,或者弄清事实真相,或者发现某种东西,而住宅的居住者对此是不愿出示或者提交的” 。相反,在涉及到扩建宪法的保护范围时,宪法法院又对住宅扩张解释,如将干洗店老伴的经营场所也作为住宅保护 12。其次是如何看待文义的变化问题。法律规范的文义可能随时而变,也就可能出现制定之时的文义与解释之时的文义之别。在两者之间如何取舍,取决于在解释目标上采取主观论还是可观论。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律规范制定之后价值判断发生变化的情形。对此达成的广泛共识是,应当以解释之时的字面含义为

24、准。再次,关于文义解释的界限问题。在文义解释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承认一个词语的文义界限。当今德国法学方法著作普遍认为,如果涉及模糊概念,应当将其划分为肯定的范围、否定的范围及可能有疑问的范围,而将适用对象归入肯定的,否定的和中间的范围。如果这种界限能够划清,对适用对象可以得出必然的与可能的文义,文义解释问题也就水到渠成。但是,实际上,文义解释并非如此简单。4.2 法国的文义解释文义方法是指以法律条文使用的语言确定其涵义。在其通常语义与专门法律语义相冲突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以后者为优先。法院采用文义方法时,他们有时候称其为法律的“字面含义” ,但这种表述可以指几种完全不同的情形。“自然的”或者“

25、常规的”语言的涵义,是指了解该语言的任何人都会明白的涵义。法院通常使用这种涵义,或者是因为其打算避开说理,或者希望尽量少的说理。就前者而言,它暗示着其涵义是显而易见的,对其加以解释和说明是多余的。此外,还存在一种法律语言的专门涵义,即其有别于其通常涵义以及由法律本身的界定推导出来的涵义。4.3 英国的文义解释在英国,句法和文义是最为常用的解释方法。对于法律条文使用的词句,除非有理由认为其属于专业术语,均按照日常讲话中的通常涵义进行解释。倘若属于专业术语,通常优先按照专业术语经行解释。按照语义解释就是按照特定法律规定的可能含义进行解释,也即对其解释不能超过语义的范围。但有一种例外,即如果在其语义

26、范围内无论如何解释,均会导致荒谬的结果,法院就不应该受可能的语义范围的拘束,而应当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在英国,文义解释具有下列不同情况:(1) “惟一可能文义方法” ,即法律规定的某项含义是显而易见的或者直白的,只能对其作这种理解,而不可能作其他理解,也即按照这种含义解释具有显然的优先性。 (2) “不能替代的明显含义方法” ,即在其可能的文义范围之内,只有一种是仙儿意见的,或者较为显而易见的,没有充分的理由不采用这种明显的含义。 (3)导向“必要的暗示方法”或者“解释性漏洞填补方法”的方法,即制定法的内容自相矛盾,无论如何解释均难以避难逻辑上的荒谬。为解决这种荒谬的结果,必须求组于“必要的暗示

27、方法”或者“解释性漏洞填补方法 13”。5 文义解释的使用5.1 专业术语的解释专业术语乃是具有法学专门含义的语词,是为法律规范或者法学研究的特殊需要而专门创设的语言。任何专门的领域都有专门的术语,专门术语本身就是特定的行业具有专门性的表征,法律和法学领域也不例外。任何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家都或多或少地必须拥有一些特殊用语,热衷于创造特殊用语的法律家大有人在。法律术语是义形的综合构成体,这是其在词法上的表现。换言之,法律术语都是由语词的意义与语词形式的综合因素决定的,其中以意义构成为根本,以形式构成为辅助。意义构成是基本的构成方法。法律术语意义构成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基本方法:第一,缩减法,即将标书将

28、为复杂而又经常使用的词句浓缩成简洁的词语,并固定下来,加以约定俗成地使用,避免用长句冰反标书的繁琐和可能引起的表意不一。如将无法预料、无法控制和无法抗住的外部力量称为“不可抗力” 。第二,增加涵义法,即对全民通用语言中的某些词语增加一层含义,在立法、使用法律和研究法律时专门使用增加的含义,其原来的含义与此无关,而日常使用该词语时专门使用增加的含义,其原来的含义与此无关,而日常使用该词语时也与增加的含义无关。例如, “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指原被告之外的参与诉讼的厉害关系人,而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说的那个第三个人。第三,含义转移法,即对全民通用语言中原义已退化或不常用的词语赋予一个新的法

29、律含义,猪啊们在法律语境中规范地使用。如, “标的”的原义是耙子,引申义是目标或者努力方向,但这种含义已退化,表达这些含义时不再使用“标的”一词,但其赋予权力义务指向的对象的法律意义,这种意义已成为其专门含义。第四,直接组合法,即为使法律内容的表达不受阻碍,直接将相应的语词材料组合成法律专门术语。如法人、自然人、复议、听证等着正是直接组合所显示的最突出的创造性。 5.2 查明法律用语的词义在法律解释中,无论是通用语言还是专业术语,均需要首先探明其含义。这就是法律解释的任务。应如何查明法律语言的含义,不是轻而易举的。首先,立法者对其立法语言的解释。其次,按照语言习惯或者约定俗成的语义进行解释。许

30、多法律条文中的字词是需要确定其通常含义的。这里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所谓通常的含义, “通常”的解释究竟蕴藏在什么地方,这种通常的含义是大众的共识,还是法律工作者的认定。杨仁寿先生讲,欲确定法律的含义, “必须先了解其用词遣字,确定字句的意义,始能究其功。 ” 但问题是怎样理解成文法中的“用词遣字” 。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共同认可的确定标准会出现许多问题,较为典型的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妄说义理。这种错误是指那些从某种先入为主的观念出发,曲解法条中的词义,然后加以引伸。像刑法规定的缓刑,没有经过法学训练的人,就可能把它曲解为缓期执行。二是过度强调义以载道,对某些词语进行词义以外的政治等观念的

31、说教。虽然在解释法律文义时,立法目的应加以重视,但这种载道不能脱离语言本身来进行。如果这样做,就会破坏法律条文语言的科学性,使法律成为少数人任意玩弄的工具。三是拆拼为单,把本为同义复合或本为连绵的字分析成单音词解释的现象。四是任意扩大范围。文义解释只能就释词索义,不能像训诂学那样任意扩大释义范围,否则就超出了文义解释的范围。联邦法院已经接受了法律文义解释的理论,这种理论强调应接受法律条文字词的普通含义,因此不能过分注重立法史或别的不太重要的材料,而应重视逐字逐句的解释方法。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非法律专业的读者也能识别法律语言的应有含义。这种方法被安托尼斯卡利亚法官称为“朴实含义”的解释方法。美国

32、的很多法学家认为使用词典数量的增加不可能完全是巧合,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严格法制的产物,因为:第一,如果没有任何“客观”标准任意解释法律,法律便会失去其稳定性,人们也会失去对法律行为安全性的依赖;第二,对抗式的审判方式使某些词的争辩达到难以使法官选择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字典被当成了法律的高级法源;第三,词典词条本身的概括性和成文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一致,也为法官使用词典提供了方便条件。6 思考和建议6.1 重文义而不拘泥于文义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中居于首当其冲的重要地位,但是文义固然重要,却不能拘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 “对于立法者所期望的规范内容而言,言语是有歧义的、不确定的传达工具。虽然文

33、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文字的过分服从便是一条歧途 14”。文义解释外的方法有的是探究文义本身的含义,有的侧重是意图超越文义。但是,超越文义外的解释不能离谱,不能天马行空和无所顾忌。谚语“黑布超红” 。 “此法谚乃指出解释法律应守之原则。所谓黑布超红 ,即黑字条文之解释,其意义不得超过红字标题之范围。因在昔法典之印刷,条文本身多用黑子,而其标题则多用红字,故黑字条文虽非不可扩张解释,但其范围仍不得逾越红字标题,以免过分扩张,有背立法之本旨。例如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一节标题为自然人,而其中之第二十条住所之规定,此住所在本条虽未注明为自然人之住所,但因在自然人标题中标题节之中,当然不可解释为法人之住所

34、亦包括在内。”无论何种解释,总应考虑原来用语,而不可过分离谱,否则只能算是一种推测,而不能作为一种解释 15。6.2 避免荒谬结果和改正明显错误在许多国家,如果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可能产生显然不公平、不合理或者其他荒谬的结果,或者法律条本身也有明显的错误,法官就不能按照此行事,而应当妥善解释,确保解释结果的合理性。如,在美国,假设立法激光无意制定不合理和不协调的指令,法院为避免荒谬的结果,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理解甚至重写。这就是所谓的避免荒谬结果或者校正书写的错误。在 Holy Trinity 案中,法官在解释防止雇主通过从国引进劳动力的方式降低工资的法律规定时,就是以宪法保护宗教及美国乃是一个“

35、基督教国家”的文化假定,确信 1885 年国会制法律时不可能将基督牧师拒之美国外,因为限缩法律规定的文义,为基督牧师进入美国打开大门。显然,这里存在一个基础规定:你必须承认,作为公法和文化,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16。例如,法国一项法律规定,在火车停车时不得上下车,显然出现了文字上的明显错误,需要根据常识给予更正。避免荒谬结果显然是在文义解释意外寻求其他解释方法,或者以其他解释方法否定通常涵义的文义解释方法的基本理由。在按照文义解释得出的结论显然不合理或者荒谬时,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的解释,获取与通常文义不同的合理解释,避免通常文义的荒谬。6.3 文义解释的变动就像从日常用语与

36、专业术语的角度理解那样,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含义与适用时的含义是另一个理解的角度。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显然都是从当时的理解赋予法律用语特定的含义,于是在法律适用时,往往从当时的含义出理解其含义,即探究其当时的含义。由于当时的含义能够再现法律规范的最初目的,因而它是需要查明的任何解释的出发点。这种含义可能无法使用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必然发生法律适用者根据适用当时的需要重新解释其含义。是否以及如何确定适用时的含义,往往取决于法律规范及其适用的具体情况。尽管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基础,但由于语言的多义性以及客观事物的复杂性,仅仅根据文义常常不能确定特定法律规范或者法律语言的含义。在这种情况下,文义解释必须

37、要与其他解释方法结合起来,或者说在文义解释时必须要考虑立法目的、语境等因素。换言之,在文义解释不能单独完成任务时,其他因素就成为文义解释的辅助因素,发挥固定文义的作用。文义解释通常不能单独胜任解释工作,乃是各国法律解释的共识。即便在对文义解释特别强调的英国,其学者也实事求是地指出“制定法的解释方法仅仅是要求识别和适用制定法词语的字面涵义,这种说话时很诱惑人的。但是,事实上,如此简单的字面主义具有根本的缺陷,因为它的前提错了,即一个词语或者一组词语总是有明白的含义。事实是,许多词语具有很多含义,在特定情况下确定其涵义的惟一方法是参照其所处的语境 17。 ”在 Bournev.Norwich Cr

38、ematorium Ltd 一案中,斯泰姆法官指出:“ 英语单词从其周围的环境获得颜色。句子不是从句子中摘取的单词的集合,然后分别按照其各自的词典涵义或待决案件确定其涵义,再以其单个词语的涵义置入句子之中而赋予句子或者短语一种不可能不扭曲其英语语言的涵义。解释国会制定的单词和术语,必须要根据从待决案件中获取各种帮助,甚至求助于词典,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获取这些帮助时,甚至求助于词典,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在获取这些帮助时,决不能扭曲所解释的对象,而赋予其根据其语境并不合适的涵义。 ”7 结语法律解释是探求法律答案的路径。古今中外,法律人对法律适用作出了多种多样的界说,来面对法律事物的复杂性。当今

39、社会立法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制定法是固定的,事物却在永恒的变动,所以法律方法也正是为了面对这个难题而出现,它的出现不是为了找到具体答案,而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找寻答案的思路,一种方法。参考文献1 洪镰德.法律社会学M.台北扬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1 版:8.2陈金钊 焦宝乾 桑本谦 吴丙新 杨建军.法律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78。3 陈金钊主.法律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114-114.4 孔祥俊 .法律解释方法与判例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552-553。5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276.6

40、 Aleksander eczenik,On Law and Reason,Boston:Kluwer Academic Pusbishers,1989:380.7 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M.丁小春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328.8 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M.丁小春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326.9 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M.舒国莹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139.1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 279 号行政判决 11 Bverf GE71,108(115).12“Interpreting Statues: A Comparative st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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