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新都区地方税务局重大事项集体审议暂行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班子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水平和决策能力,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加强监督。 党组成员主动接受市局、区委政府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实行集体 领导,党组成员要做到在市局、区委政府和干部群众的监督下,慎 权、慎欲、慎独、慎微。从而防止和消除腐 败现象的发生。二、重大事项集体审议的内容。区局凡基建施工、购置大宗办公用品、大额资 金使用,都由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办公室等部门进行
2、监督。三、实行政务公开。 党组对领导班子的工作规划、决策程序、办事规划等,凡适宜公开的,都以文件的形式公开。干部任免,实行任前公示制。重大决策的实施,及时向干部职工公布情况。凡与干部职工密切相关的问题,实行管理权限、办事依据、 办 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进行公开。四、区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不得同时分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五、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一)党组会和研究重要事项的局长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监 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二)具体程序:1、议题确定和预告。党组会或局长办
3、公会召开前,由班子成员根据分管工作需要向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议定事项,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班子成员提请研究的事项,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 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其他成员通报会议议题。无特殊情况,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2、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涉及专业性或政策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前,应按规定组织论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前要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3、酝酿讨论。党 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4、形成
4、决议。主要 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在研究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班子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一般 应暂缓作出决议。经过进一步沟通酝酿后,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 须实行无记名票决。票决时 ,必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由党组秘书或职能部门发放票决表,当场回收票决表并计票,党组主要负责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班子成员 50%以上的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5、决策结果公开。班子在作出重
5、大决策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应将决策结果以及负责落实决策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公示(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三)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决定。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 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六、区局党组对重大事项研究决定,会议记录人应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并于会 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核发。七、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是坚持权利运行规范化。成立重大税务事项审议委员会,制订重大税务事项审议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审议工作。二是坚持阳光运行透明化。实行重大税务事项由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审议委员会集体终审,确保审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坚持审议工作标准化。严格
6、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企业年度减免税、税前扣除、延期缴税、增值税退税标准,按照及时、公正、便捷、高效审议原则开展审议工作。四是坚持执法督查常规化。每月检查重大税务事项审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并通报督查结果,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规范税收执法管理。1-9 月,区国税局审议重大税务事项 29 件。近日,市局二分局针对风险管理的深入推进,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防范和减少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对分局集体审议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一是将中等风险应对和基础管理事项中重大涉税问题纳入集体审议内容,积极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二是为提高审议工作效率,对审议的内容按相应权限和涉及金额大小确定审议层级,分为科室集体审议
7、和分局集体审议。三是重新明确分局集体审议的基本程序。分局集体审议每月定期召开,规定时间和次数,使集体审议制度日常化、规律化。科室集体审议根据工作任务周期及时开展,科室集体审议是分局集体审议前的必经程序,明确科室工作范围和责任。此外,还对审议事项交接程序、审议会议流程、工作台帐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推动了分局税收法制建设。雨湖区局成立重大税务事项审批委员会,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对特殊税务资格认定、减免税、单笔退税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个体定期定额等 10 类税收业务问题,重大税务事项进行集体审批。今年以来,该局经集体审议,共为 13 户福利企业办理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退税 808 万元;通
8、过了 2 户福利企业办理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纳税评估 2 户企业补税 287 万元等重大税务事项,有效提升了行政效能,规避了执法风险。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发布时间: 2011-09-19 21:19 信息来源: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要求,规范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集团公司决定重大事项,实行董事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
9、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集团党委审议的,按照集团党委议事规则执行。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第五条 集团公司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一、重大决策:(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四)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五)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六)企业设立、更名和撤消的审批;(七)年度财务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八)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九)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十)各类奖励、处罚、考核结果的审批;二、重要干部任免:(十一)企业领导班子的任免;(十二)公
10、司总部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三、重大项目安排:(十三)工程项目的立项和调整;(十四)重大节庆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十五)50 万元以上项目资金的使用;(十六)10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的使用。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第六条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领导班子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领导班子会议和集团党委会议分别审议,按照领导班子会议和集团党委会议的议事形式决策。第七条 决定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的领导班子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第八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由董事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予以确
11、认。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第九条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事先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上会审议。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二)列入议题。集团公司办公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董事长审定,由董事长确认是否列入领导班子会议的议题。(三)提前通知。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四)讨论决定。领导班
12、子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副总经理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董事长或副总经理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董事长或副总经理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五)形成纪要。领导班子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领导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董事长或副总经理的决定等内容。“ 会议纪要” 经董事长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分送。
13、(六)正式行文。对集团公司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董事长签发,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下文。(七)企务公开。对集团公司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公布。第五章 附 则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肥城市民政局党务公开重大事项审议决定制度第一条 重大事项审议决定,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第二条 秘书科负责重大事项审议决定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关各科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一)贯彻落实上级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二)向上级主管
14、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一次性投入、金额较大的设备采购;(五)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涉及到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六)对有深远影响或干部职工密切关注的需要上级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重大事项审议决定,采取党组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第五条 重大事项审议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咨询论证。有关科室(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决定是否上会;(二)会前通报。领导决定上会后,由
15、秘书科负责通知相关人员;(三)提前通知。秘书科应当提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领导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六)作出决策。对由党组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由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作出决定;(七)形成纪要。秘书科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审议决定会议纪要”。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第六条 局党组会议和局
16、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秘书科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党组书记或者局长审定签发。第七条 重大事项审议决定作出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承办科室(单位),由承办科室(单位)整理后报有关局领导。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来源: 作者:岳麓区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1-03-30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环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重大决策尊重客观规
17、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三)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第二条 重大决策由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三条 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第四条 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
18、见和措施;(二)研究制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及阶段性重点工作;(三)下达责令改正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四)审定机关重大活动事项和重大建设项目;(五)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讨论干部录用、推荐、任免、奖惩、教育、考核和监督等问题。(六)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七)审定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大额度经费开支及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期准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9、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科室、二级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三)听取意见。对全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政策出台等综合性事项,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规划制定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四)法律审查。成立区环保局案件审议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及局直
20、属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责令改正事项由局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后提交决策。行政处罚事项先由局案件审议小组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和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案件的立案、调查人员的陈述、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适、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第六条 重大事项进入决策阶段,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长根据分管副局长和相关科室、二级单位的提议确定。(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副局长组织相关科室、二级单位提前准备。(三)酝酿
21、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副局长或有关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 坚持一把手本位表态制,局长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六)作出决定。局长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局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科室、二级单位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副局长审定,由局长
22、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作出再次审议决定,按程序重新审议。(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局长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第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第八条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副局长必须到会,如分管副局长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第九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局长确定。第十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
23、副局长应及时报告。第十一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 时。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信息通过全局干部会议、文件、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乡县审计局重大事项集体审定制度文档来源: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08-09 被阅览数: 字体:大 中 小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根据湖南省审计机关重大审计事项集体审定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24、本制度。第二条 下列审计事项应当经本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后定案:(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二)上级审计机关布置的重大行业审计和专项审计事项;(三)违规金额累计在 100 万元以上的审计事项;(四)乡(镇)长、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五)对有关问题的定性或者处理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或者依据不明的;(六)法制部门与业务部门有重大分歧的事项;(七)重大的审计复议事项。第三条 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由局长主持,会议的任务是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以及其他与审计业务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决议。第四条 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的议事决策方式为:民主讨论、集中决策
25、。局长根据多数人并理由充分的意见形成决议。第五条 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的组成人员是:(一)局长;(二)审议项目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三)法制部门的主管领导;(四)法制部门负责人及审计项目的专职复核人员;(五)审议项目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审计组组长(主审); (六)办公室负责人;(七)局长临时指定的其他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议。第六条 法制部门复核或者复议后,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审计事项,应当提请审计机关召开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并填制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第七条 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的参会人员由法制部门负责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第八条 有关业
26、务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作好有关资料准备。第九条 会议纪要经局长审定签发后,由法制部门监督执行。第十条 审计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纪要,对有关审计业务文书进行修改,并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3 日内送法制部门审核、会签。第十一条 经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审定的重大复议事项,法制部门应当根据会议纪要修改有关文书,并在会议纪要形成 3 日内送主管领导会签。第十二条 经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审定的审计事项,最终形成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复议决定书等,由审计局局长签发。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纪要发送参加会议的领导和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将会议
27、纪要归入审计档案,法制部门应当将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归入复核档案。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06 年 5 月 10 日起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点击打开详细目录信息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邵阳
28、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委党组会议或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五条 各职能科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
29、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四)审定涉及全委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五)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六)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委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七)审定委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30、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市发展改革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发改局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1、。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主任根据分管副主任和相关科室的提议确定。(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副主任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任主持。议题由分管副主任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
32、时,坚持一把手本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六)作出决定。主任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任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科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副主任审定,由主任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第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
33、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第十条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副主任必须到会,如分管副主任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第十一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二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副主任应及时报告。第十三条 我委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信息通过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
34、公开。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35、会议决定的原则。(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会议或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五条各科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二、范围及程序第六条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三)审定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
36、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四)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五)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六)审定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八)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七条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
37、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市地税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局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第八条重大
38、事项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长根据分管局领导和相关科室的提议确定。(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本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
39、,可进行表决。(六)作出决定。局长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局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科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副局长审定,由局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第九条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第十条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
40、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局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局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第十一条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二条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局领导应及时报告。三、决策公开第十三条我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第十四条重大决策信息通过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第十五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集体
41、决策制度浏览:2105 次 发布日期:2013 年 03 月 20 日(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对局重大事项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充分体现领导的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和会议表决。(二)重大事项范围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所包括以下范围:1.贯彻上级指示。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2.研究工作思路。根据上级工作思路,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订年度工作思路,包括中长期工作目标和阶段性的重点工作措施。3.划分权力配置。研究确定领导班子
42、成员分工及部门机构配置、职能调整等问题。4.讨论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讨论干部录用、推荐、任免、奖惩等问题。5.决定资金的使用。讨论决定本局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方案,包括奖金、福利分配,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重大财物支配等问题。6.加强廉政建设。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违纪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和问题。7.审定事后反馈。研究审定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问题。8.答复下属请示。研究答复下属单位请示的重大事项。(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要求凡研究决定重大事件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
43、员必须到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1.会前协商。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会议。2.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议案等开会材料。议案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 议、申 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需要论证的还需要准备通过调查、考试、考核、测评 、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考试成绩、 调查报告等材料。讨论人事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县里有关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凡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得上会讨论。3.提前通知。除人事问题外,须将会议通知及所议议题的议案等材料
44、,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4.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或委托一名局领导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5.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或书面等问题, 须将每位成员表决的具体意见记录在案,人事等问题可进行无记名票决,须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6.做出决策。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7.形成纪要。会
45、议须形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纪要。会 议纪要须用统一制定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纪要文件头,并以“重” 字为标 志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单位外,视情况还需报县分管或联系领导。8.结果公告。除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外,要将决策结果在机关内部进行公开。9.资料存档。存档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上会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分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了正确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正确有效的实施,争创“规范执法合格单位”和“规范执法示范点”使分局的税
46、收执法达到公开、公正、公平的规范化轨道,特制订分局重大执法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如下:一、 分局集体审议的领导小组成员。为了正确行施税收执法权,分局成立集体审议领导小组班子,具体由分局长任组长,副分局长任副组长,由各股股长为成员。主要对分局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涉及的重大执法事项进行集体审议。二、 集体审议的范围。1、主要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申报异常、税负偏低、存货偏多和人民来信来访等现象。通过对纳税人约谈、取证、实地调查、重点检查,发现纳税人有偷漏税现象的问题进行集体审议。2、审议重点:主要是违章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依法行政的执法程序是否到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7、和实施细则进行讨论,集体审议作出处理结果。三、集体审议时间和程序1、集体审议时间一般为一月进行一次,如遇突发涉税案件,及时召开会议审议决定。2、审议程序:具体由执法检查人员汇报案情,执法程序,发现违章违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由审议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最后作出处理的决定。四、要求1、集体审议领导小组成员,要带头学好党和国家的方针,法律法规和税收各项政策,不断提高自己政治业务水平。2、每个成员都要抱着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正确履行税收执法权,达到依法行政,公开执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3、每个成员都要积极参加集体审议会议,按照主持正义、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发言,克服一人说了算的弊端,达
48、到执法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目标。4、集体审议案件后,一律由审议领导小组人员签字归档,备查。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制度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为重大事项决策机构。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先行调研、周密论证、集体议事、会议表决的程序,作出集体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为:
49、 (一)根据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研究制定本系统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二)发展规划、计划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 1、研究审定队伍建设、法制建设、基层建设等长期性的发展规划; 2、研究和审定全年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 3、讨论审定以局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2014 年各行业工程师考试备考资料及真题集锦 安全工程师 电气工程师 物业管理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 4、研究本单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重大违纪问题确定处理意见; 5、研究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问题。 (三)人事、机构变动及干部的任免: 1、研究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等问题; 2、研究审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设备配置; 3、研究干部人事推荐、任免、调整、奖惩、学习培训及人员录用等问题; 4、研究审定全局性的表彰决定。 (四)财务收支计划和大额资金使用: 1、研究审定年度收支预算、财务决算; 2、讨论审定 5 万元以上的计划内支出资金,1 万元以上计划外支出资金的使用意见和固定资产的处置意见。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1、讨论干部评职进级、工资调整的方案; 2、研究审定职工福利待遇的意见; 3、研究审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六)重要事项处理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