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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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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政法大学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题目: 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研究 学 号: xxxxxxxxxxx 姓 名: xxxxxxxxxx 专 业: xxxxxxxxxx 指导教师: XXX 指导成绩:_答辩成绩:_综合成绩:_年 月 日1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研究【内容摘要】长期以来,人们对于以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违法违纪现象能够保持应有的警惕,国家立法也对其有足够的重视,但对于以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违法违纪现象则缺乏足够的关注。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立法时对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也未予规定,从而给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对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

2、益等方面有积极作用。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出发,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行政不作为 、国家赔偿Abstract : for a long time, for the people as a way of administrative violations phenomenon can maintain due vigilance, countries also pay enough attention to the legislation, but for inaction way of illegal discipline phenom

3、enon is the lack of adequate attention. Our country “state compensation law“ in the legis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nonfeasance damage also did not stipulate, giving citizens brought difficulties to maintain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Administrative nonfeasance of state

4、 compensation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o supervise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full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 has a positive role. In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combined wit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

5、ive situ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nonfeasance of stat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 : administrative inaction, state compensation一、行政不作为概述及其获得国家赔偿的必要性(一)行政不作为概念及界定“不作为”和“作为”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从法律上分析,区别在于,“作为”的违法性在于“不当为而为”,在表现形式上是一种主动、活跃的状态,“不作为”的违法性在于“当为而

6、不为,表现为被动、懈怠的状态。无论是国内还是其他国家,对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虽不尽相同,但均在理论或实践中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持肯定态度,且都在不同角度对“行政不作为”作了表述。但是,仅从某一方面确定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的做法似乎欠妥,在对给行政不作为定义之时,应当必须综合考虑行政的特点、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权能的实现方式等因素。所以,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应该具有以下基本内涵:2首先,“不作为这个概念指的是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活动,往往表现为不作出一定动作的系列。” 1关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并没有对行政不作为做过多的解释。目前我国学者对行政不作为的相关概念认

7、识不一,结合各种不同观点,我认为行政不作为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作为义务。从本质上讲,行政不作为是被拟制为一种行政行为,法定的作为义务是其存在的基础,只有存在法定被期待的行为,行政不作为才会出现。 2行政不作为中的作为义务的产生主要有:法律规范中的义务,先行行为引发的行政作为义务,基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2.履行的可能性。即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履行义务的主观意志能力。这就要求行为人具备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能力和行为人具有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行政不作为只有在行政主体的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才能予以法律上的评价和确认。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非主观意志能够左右

8、的因素造成作为可能性的欠缺,就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3.程序上未履行或逾期。程序上的未履行包括行政机关没有作出任何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包括没有完成完整行为。行政程序是完整的、系统的,行政主体应该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一整个系统连续的程序。行政主体程序上的履行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行政主体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任何作为,并且这种无作为也无正当根据的话,至少从时间标准可以认定行政不作为。在我国的立法上,大多数采取笼统的规定,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规定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期限。这一时限应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实现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合理时限。该合理时限包括参考时限、实际时限、约定时限、紧

9、急时限等类别。 3(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必要性1.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目前,我国政府职能正在逐步转变:从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从权力政府转向责任政府,这些转变要求公权力主体切实做到执政为民,满足百姓需求。 4这要求公权力主体要切实做到执政为民,满足百姓需求。行政不作为以及国家赔偿与行政权有着极大的关系,对行政不作为与国家赔偿的认识是随着行政权的发展以及对于行政的理解的深化而深入的。随着政府转变职能,行政主体应将消极应对转为积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34 页。刘妍:论行政不作为,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12 年 5 月

10、。郭福渠: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控制,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6 年 5 月。新华网:省长汪啸风: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http:/ 年 12 月 12 日访问。3应对,通过积极的行为为整个社会和公民创造各种福利、提供各种完备的服务,并且得到了一定的效果。“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绝不仅仅是消极地执行法律,除了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以外,行政权的最大使命就是要不遗余力地为社会成员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1 但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没跟上转变的步伐,深受我国两千年封建帝制官本位思想的影响,目前官本位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他们非但没有服务人民的意识,反而将自己的“职责”视为“权力”凌驾于百姓甚至法律之

11、上,在这种观念的驱动下,滥用职权、消极行政等情况屡有发生。当公权力主体怠于履行职责时,仅通过确认违法、责令其履行的方式补救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使公权力主体承担起因其不作为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这样一方面能使公权力主体真正关注、重视此类问题,督促他们积极作为、依法行政,打造人民信赖的权威政府;另一方面也可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尽快完成从官本位到民本位思想观念的转变,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的理念,使依法行政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2.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深化,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如三鹿奶粉事件、襄汾溃坝事件等

12、,由于行政机关疏于执法,一桩桩原本可以避免的事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正时时拷问着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执法力度。国家和政府对公民的福利幸福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公民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往往需要行政权力予以其更多的行政保护。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主体不作为受到侵害时,必须能够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这样公民才算是真正完整的拥有了相应权利。将行政不作为致损明确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赋予行政相对人在遭受行政不作为侵害时有向国家请求赔偿的权利,有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得到公平的弥补,能够更加全面、充分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可以督促公权

13、力主体积极作为,从而防止公民合法权益因此受损的情况再发生,能够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构成法律的威慑,使其不敢不为,不敢不当为。3.符合世界的立法趋势。目前凡是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先进的国家和地区,都将行政不作为行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如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规定“由联邦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人民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于当时的环境,美国联邦政府如果处于私人地位,将根据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地的法律对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美国联邦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不作为与行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障台北三民书局 1995 年版,第 78 页

14、。孙蕾: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3 年 4 月。4政作为一样,都会因行政机关违反法定职责给公民造成损害而引起国家赔偿;在法国行政法中,公务过错是法国国家赔偿法上的主要归责原则。“公务过错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采取积极方式,可能采取消极方式,可以表现为行政获得组织不良和管理不良,可以表现为行政人员的疏忽、怠惰、自私”。 1因此,不执行公务和公务的实施迟延都构成国家赔偿的公务过错。二、我国行政不作为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宪法第 41 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尽管在这里并没有直言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

15、行为造成的损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然而就宪法中“侵害”的概念而言,其内容应该做更为广泛的理解,既可以是作为的侵害,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侵害。2014 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赔偿。”这里将原来的 “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 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不作为写入法律条文中,但为行政不作为获得国家赔偿留了空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并未明确使用“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亦未对行政不作为的相关涵义作出任何明确界定,仅在行政复议范围中列举了三种可以申请行政

16、复议的不作为行为,即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 8、9、10 款之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这样以逐一列举的方式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诉讼的行政不作为的范围相当狭窄,并不足以给予行政不作为以充分的救济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2 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 163409 件,审结 162496 件。其中

17、共审结行政不作为(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10698 件,行政处罚案件 25077 件,行政裁决案件 13296 件,行政许可案件9898 件,以上共计 58969 件,占一审行政案件总数的 45.85%,表明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许可等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了官民矛盾,致使诉讼相对集中。2012 年,全国法院新收行政赔偿一审案件 6285 件,同比上升 27.33%。审结案件 6141 件,同比上升 29.3%,其中,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5254 件,占 85.56%,附带提起行政赔偿 887 件,占 14.44%。行政赔偿金额 1271

18、8.97 万元,同比下降 38%。 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571 页。52013 年,全国法院新收行政赔偿一审案件 7414 件,同比上升 17.96,审结案件 7260 件,同比上升 18.22%。其中,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 5807 件,占79.99%,附带提起行政赔偿 1453 件,占 20.01%。行政赔偿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主要是由于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拓宽了国家赔偿范围,进一步畅通了行政赔偿诉讼渠道。在 2013 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 342 件,同比下降2.57%;赔偿率为 16.72%,同比下降 0.28 个百分点;赔偿总金额 8735

19、.2236 万元,同比上升 43.2%,其中,刑事赔偿金额同比上升 49.4%,非刑事司法赔偿金额同比上升 32.5%。 12014 年,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行政赔偿一审案件 8050 件,审结 7881 件,同比分别上升 8.58%和 8.55%。新收司法赔偿案件 2831 件,审结 2708 件,同比分别上升 38.1%和 32.42%。 2我国上述最新数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表明,现阶段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法律制度,但是在法律制度、司法解释方面出现了相应的规定,尽管比较笼统、模糊、单一,但这些至少表明,行政不作为致损获得国家赔偿己经得到初步共识,将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

20、赔偿也是大势所趋,从而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中奠定了法律理论基础。三、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从法理上看,有损害就有赔偿,只要某一违法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主体就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国家赔偿具有其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符合要件的行政不作为都会获得国家赔偿,否则会加重国家及公权力主体的负担、降低行政效率,也会打击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所以在世界各个国家,对于国家赔偿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都有十分严格的定。在我国,对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认定也应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行政不作为导致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不作为的客观存在,损害事实的存

21、在,行政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此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之一的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例进行分析:1.行政不作为的客观存在。案例中,被害人刘伟洲遭到罪犯苏福堂、吴利强、佟彬的拦路抢劫,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心经理梁某法制网:2012 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执行案件情况分析,http:/ 年3 月 18 日访问。法制网:2013 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执行案件情况分析,http:/ 年3 月 18 日访问。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法发布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皮书),http:/ 年 3 月

22、18 日访问。6听到呼救后,先后用手机三次拨打“110”电话报警,“110”值班人员让给“120”打电话,“120”让给“110”打电话,最终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此案例正说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只有作为义务、履行的可能性、程序上未履行或逾期三者同时存在时,才能构成事实上的行政不作为。正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才导致案情加重,造成被害人死亡。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客观存在是构成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情况,行政主体在不该为的情况下而不为,或者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期限未届满而未为,此时并没有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不应请求赔偿,国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3、2.损害事实的存在。案例中,在民事判决执行中,因被告人苏福堂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吴利强、佟彬服刑前靠父母养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民事裁定终结执行。被害人刘伟洲的近亲属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理由是,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本案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的 20%份额。故此判决 。“国家赔偿的目的之一

24、即为补救损害,所以,任何赔偿责任都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国家赔偿也不例外。没有损害,就无所谓国家赔偿。” 1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产生需要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但是考虑到财政负担能力以及国家赔偿的发展程度,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对所有形态的损害承担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要求行政不作为产生的损害事实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首先,损害的必须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这里的合法利益应理解为非法利益之外的利益,即只要不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获得的利益即为合法权益,这样更有利于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的保护;其次,损害的不利后果具有确定性,即引起赔偿责任的损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有现实的已经

25、发生的或者必然会发生的才能够成为真实的损害,才能够引起国家赔偿;最后,损害必须是对特定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如果某种行为对全体人民普遍而均等地造成损害,国家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理论即为公平负担理论。“损害必须是特定的损害,即为一个人或少数受害人特有,而非一般人受到的损害没有人由于行政活动而比其他人受到更多的损失。根据公平负担平等原则,不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 2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3 页。73.行政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是这个案例中,被害人刘伟洲的不幸死亡系因他人犯罪所导致,但公安机关也存在违法拖延出警、未及时履行

26、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当不作为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某种原因时,国家才需要为此行为承担责任。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学者认为只有在行政不作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情况下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1但是现实生活中,行政不作为行为更多的是与其他原因结合,共同造成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公权力主体应履行义务之设置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主体利益,而公权力主体违背了义务并给特定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这种违背行政义务的不作为即构成行政侵权行为,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2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合理,当行政不作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时,公权力主体当然需要承担

27、国家赔偿责任。当行政不作为与其他原因结合导致相对人利益受损时,如果公权力主体未履行的义务是为保护受损利益,且若义务正常履行,损害必然不会发生或扩大,那么行政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公权力主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这样认定更有利于督促行政主体正确、及时的履行行政作为义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侵权要赔偿,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基本要求。四、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一)立法完善1.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行政不作为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行政不作为现象蔓延的原因之一,不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我国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

28、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就我国目前法律在行政不作为立法确认方面的缺失,我认为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我国人权意识缺乏,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规定,还是在程序制度方面的设计,都缺乏对公民权利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 行政机关出于对行政权力的保护 、渴望而影响到了立法者对其行政行为限制的规定。最后,部分行政主体和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将严重加重我国的财政负担。鉴于我国目前的国力状况,我们对行政不作为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不能将其在法律上进行认定。 3基于以上原因,我国对行政不作为在实践中的认定和法律上的规定都还很不充分完善。2.完善立法的建议王名扬:法国行

29、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717 页。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06 页。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和责任,载于法商研究1997 年第 4 期,第 39 页。鲁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年 4 月。8要从根本上确保行政不作为为获得国家赔偿,就必须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使公权力主体能够明确认识到其应负赔偿责任的行为界限,以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如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2 条和第 7 条中加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0、赔偿。国家赔偿法第 5 条第 3 项以及第 19 条第 6 项中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我认为应将其具体化, 采取列举式来限制不予赔偿的范围,这样才有利于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而不至于使本条在实际操作中被行政机关钻了漏洞。同时可在行政诉讼法第 14 条加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二)明确赔偿范围1.物质损害赔偿此处的物质损害指因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财产价值形态或利益的减少。 1行政不作为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所造成的物质损害是国家赔偿责任的范

31、围。物质损害可以分为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对于直接损害应该予以国家赔偿,在这一点上毫无争议,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也是支持直接损失的赔偿;对于间接损害从实现社会公正,以及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趋势来看,应将其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但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第一,该可得利益的损失是确定的、无争议的、将来必然出现的;第二,这种可得利益通常应当是财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的机遇等;第三,这种可得利益应是在短期内可以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远的将来可能获得的利益。 22.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 35 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32、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我国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畴内。而该条所指的本法第三条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人身权 ”和第十七条规定即 “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其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承担责任,即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行政相对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及自由,且针对行政不作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受损的行政主体非常之有限,并没有单独列明、确切规定行政不作为致人损害支付精神抚慰金这一情形,其范围远远不够。应参照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

33、 1994 年版,第 153 页。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54 页。9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将人格权(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人格尊严、名誉、荣誉、人身自由)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等隐私利益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死者的肖像、名称、隐私、荣誉、名誉、遗骨、遗骸;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等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内。3. 应当排除国家赔偿的行政不作为前文提到应将国家赔偿法中受害人不能取得赔偿权利的情形具体化以便更有力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我认为,除了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和因公民、

34、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这两种之外,还应当排除这两种行政不作为:第一,国家不作为,即一国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国家所采取的全局性的或紧迫性的对内措施,也指一国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国家所采取的外交、国防等行为。国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此处的国家行为,既包括国家的作为也包括国家的不作为。也就是说,国家不作为应当免责 1;第二,行政立法不作为。学界通说认为,国家不承担因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行为,而立法是一种社会影响力较大,波及面较广的行为,不适合作为国家赔偿的依据。(三)提高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标准从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原则看,国家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惩罚性赔

35、偿、补偿性赔偿以及抚慰性质的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32 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可见我国的国家赔偿以补偿性为主导,赔偿费用往往低于被害人的损失。“由于国家赔偿是国家兑现人民宪法权利的形式之一,如果赔偿标准较低,不但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且会使得民众对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丧失倍心,使得赔偿制度失去了社会效益有悖于立法本意。” 2因此,我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应该将补偿性质的赔偿改为惩罚性质的赔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裁一些行为能够达到保护社会公众不受到行为的侵害,作为具体的受害人所获得的惩罚赔偿金并不只是对惩罚的赔偿,而是对

36、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酬。” 3这样不仅能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可以对于违法行使公权力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从在根本上遏制这种违法行为。五、结语目前,我国正由管理型政府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行政机关社会管理职能的也越趋复杂化,行政不作为现象屡屡出现,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王雪: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问题研究,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14 年 5 月。关淑芬:论我国立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当代法学.2004.3。金福海: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法学论坛.2004.3。10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行政不作为致损行政相对人获得国家赔偿已迫在眉睫。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系中对行政不作为致损的救济主要包括行

37、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途径,但并没有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后是否可以获取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作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课题之一,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对完善行政法学科体系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因其复杂性、实践性,本人知识水平的局限,本文研究、探讨的重点集中在行政不作为及其国家赔偿构成要件部分,最后提出浅薄的制度完善建议,希望能够提供点滴理论支撑及参考。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会逐步完善和细化。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34 页。2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68

38、页。113应松年、王成栋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年版,第 531 页。4陈小君、方世荣:具体行政行为几个疑难问题识别研究,中国法学,1996 年 1 月。5郭福渠: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控制,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6 年 5 月。6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障台北三民书局 1995 年版,第 78 页。7新华网:省长汪啸风: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http:/ 11 月 12 日访问。8孙蕾,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4 月.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571 页。10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

39、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3 页。11关淑芬:论我国立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当代法学,2004 年 3 月。12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06 页。13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和责任,载于法商研究1997 年第 4 期,第 39 页。14金福海: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法学论坛,2004 年 3 月。15 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4 年版第154 页。16鲁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年 4 月。17 王雪: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问题研究,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

40、014 年 5 月。18法制网:2012 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执行案件情况分析,http:/ 年 3 月 18 日访问。19法制网:2013 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执行案件情况分析,http:/ 年 3 月 18 日访问。20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法发布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皮书),http:/ 年 3 月 18 日访问。12鸣 谢通 过 这 一 阶 段 的 努 力 我 的 毕 业 论 文 终 于 完 成 了 , 这 意 味 着 大 学 生 活 即 将结 束 。 在 大 学 阶 段 我 在 学 习 上 和 思 想 上 都 受 益 非 浅 , 这 除 了 自

41、 身 的 努 力 外 与各 位 老 师 、 同学和 朋 友 的 关 心 、 支 持 和 鼓 励 是 分 不 开 的 。13在 本 论 文 的 写 作 过 程 中 , 我 的 导 师 XXX 老 师 倾 注 了 大 量 的 心 血 , 从 选 题到 开 题 报 告 、 从 写 作 提 纲 到 一 遍 又 一 遍 地 指 出 每 稿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 严 格 把 关循 循 善 诱 。 在 此 我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写 作 毕 业 论 文 是 一 次 再 系 统 学 习 的 过 程 , 毕 业 论 文 的 完 成 同 样 也 意 味 着新 的 学 习 生 活 的 开 始 。 我 将

42、 铭 记 我 曾 是 一 名 政 法 学 子 , 在 今 后 的 工 作 中 把 政 法的 优 良 传 统 发 扬 光 大 。西北政法大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表学院 行政法学院 班级 姓名 XXX14评价指标 评价要素(参考标准,评阅人有权根据 学术实际决定) 分值 得分选题意义 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践意义,以及论文对本论题及相关问题的综述选题得当;有学术意义或实践意义;论题明确、一目了然;论文在引言或者沿革部分对论题的观点进行概述10文献掌握程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论著)的丰富程度标准为:优10 篇以上;良79 篇;合格46 篇;差3 篇以下。评价时可以视论文对同一作者的同类著述的引用

43、情况多少决定。15引用文献可靠论文参考文献(资料)来源的可靠性根据论文有关资料数据的运用和学术观点等引用情况判断。标准为:优真实,有引注;良真实,但引注大多为转引;合格真实,但无引注;差来源不明10基本观点正确论文基本观点的正确性、新颖性、独特性标准为:优独特、正确;良独特、基本正确;合格无错误;差不正确15写作规范 论文的写作方法符合规定的写作方法具体参照规范的要求结合文字表述、文笔流畅程度、书写格式、语法等。15体现作者专业功底从论文的写作方法与研究思路评价主要从论文写作所反应作者的专业功底进行评价。标准为:优扎实;良比较扎实;合格基本掌握;差论文多处出现常识性错误。10论文写作进程论文写

44、作计划和实际写作的进程从论文写作计划进程表和中期检查情况评价 15总体评价 论文整体水平的体现 以上评价指标外,论文评阅人根据论文完成情况酌定10论 文 成 绩(百分制)指导老师对论文的其他文字意见(主要优、缺点)指导教师签名: 评阅时间: 年 月 日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暨成绩评定记录表学号 XXX 姓名 XXX 答辩时间: 年 月 日15评价内容 具 体 要 求 分值 评分报告内容思路清晰;语言表达准确,概念清楚,论点正确;实验方法科学,分析归纳合理;结论严谨;论文结果有一定应用价值50创 新 对前人工作与理论有改进或突破,或有独特见解 10答 辩 回答问题有理论根据,基本概念清楚;主要问题回答准确、有一定深度 30报告时间 符合要求 10论文题目: 总分答辩情况记录答辩小组对论文评价意见:答辩组组长签名:委员(组员) 签名:指导教师评分 答辩成绩 总评成绩(指导教师评分50答辩成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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