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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思考.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557378 上传时间:2019-03-0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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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思考摘要:传统的司法拍卖佣金高、透明度低等弊端日益凸显,司法网络拍卖的出现为司法拍卖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种思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具有司法拍卖的权力,明确了法院自行组织司法网络拍卖的合法性。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新型拍卖方式,若要取代传统拍卖的主流地位,还需要法律制度的配套跟进和完善。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可行性;制度完善引言2013 年 1 月 15 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与淘宝网合作的首次网拍顺利成交。拍品是一辆宝马轿车,引来 38960 人围观,设置开拍短信提醒的有 49 人,有 24 人交了保证金。竞拍本于 10 时至 22 时止,但因竞价激烈,5 次延迟,超时21

2、 分 39 秒,期间有 15 人参与出价,经 61 次竞价以 17.5万元(起拍价 9.2 万元)成交,溢价 90.2%。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参与人数更多、参与面更广、人员分布更散、流程更加透明且无需支付佣金,能最大限度地提升拍卖物价格。而且网络司法拍卖更加方2便快捷,有意向的竞买人无需多次往返于法院、拍卖现场,只需轻点鼠标就能完成大部分工作。网络司法拍卖在赢得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外界的种种质疑。质疑者认为,法院没有拍卖资格,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司法拍卖存在风险等等。下文笔者就网络司法拍卖的可行性、制度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究。一、网络司法拍卖的可行性分析(一)法院自行组织司法网络拍卖

3、具有合法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 247 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该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基于自身的强制拍卖权可以自行组织拍卖,剔除了原本有关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表述。但民事诉讼法对于拍卖程序的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具体过程难以开展。之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 ”表面上,新修订的民诉法虽然和该司法解释存在着矛盾,但在拍卖方式的选择上其实

4、并不存在矛盾。委托拍卖的存在不能当然否定法院自行拍卖的权力,法院有权力选择以何种方式进行3拍卖。从世界上主流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也大都由司法机关来主导司法拍卖。在日本,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享有强制拍卖权和任意拍卖权。在德国,执行法院主持不动产拍卖,执行员主持动产拍卖;执行法院也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命令非执行员的其他人完成拍卖,但是要接受执行法院的监督。此外从效力位阶上看,法律是优于司法解释的,民诉法的修改无疑再次强调了法院有拍卖的自主权,也预示了司法拍卖未来的发展方向。有质疑认为法院直接主导拍卖,违反了拍卖法 ,其主体并不适格。根据拍卖法第 2 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

5、拍卖活动。但法院的司法拍卖并不属于企业拍卖,而属于法院执行中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不应适用拍卖法的规定。司法拍卖属于法院强制执行权的范畴,法院既可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也可以自行拍卖,选择的关键因素是怎样更能降低拍卖成本,最大化实现财产的价值,提高拍卖财产的变现率和增值率,实现公开、公平与公正。法院选择直接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司法拍卖,运用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实现拍卖标的的价值最大化,顺应了司法拍卖的改革趋势,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二)法院借助网络进行司法拍卖的优势民事司法,难在民事执行;民事执行,难在司法拍卖。4司法拍卖是一种先进的资产变现方式,目的在于通过市场化竞价方式,实现债务人财产价

6、值的最大化,进而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较之其他司法行为,司法拍卖处于利益交割、权利兑现的关键环节,是各方利益互相追逐的地带,致使一些司法拍卖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低估贱卖、缩水贬值、暗箱操作等问题。司法网络拍卖较于传统司法拍卖而言,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零佣金,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公司收取佣金上限是 5%,佣金高了,成交额就低,而网络拍卖的佣金为零,降低了拍卖成本,实现了拍卖物价值的最大化;二是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网络拍卖扩大了竞拍范围,信息覆盖更广,让更多人了解拍卖信息,参与竞价的人员数量更多,能更好地促进涉诉财产变现;三是更好地体现了司法公开、透明,避免了拍卖过程中的权力寻租、司法腐败

7、现象。网络交易平台能够推进司法拍卖社会化、市场化,打破拍卖机构对司法拍卖业务的垄断,引入公平竞争机制,让最广泛的竞买人参与,防止“暗箱操作”,实现阳光拍卖。二、司法网络拍卖制度的完善建议网络司法拍卖虽实现了交易平台及交易方式的创新,具有明显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将司法拍卖改革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但也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司法拍卖改革5不仅要在交易方式上创新,还需要对司法拍卖制度进行完善。作为建立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的司法拍卖,是一种有别于传统拍卖的新型交易方式,需要一整套完善的交易规则,也需要进行权力的合理配置,明确法院与交易平台各自的权责,以保证网络拍卖规范、有序地进行。(一)法院是网络司法拍

8、卖的唯一拍卖人以往进行的司法网络拍卖,法院与网络平台的权责不是很清晰,缺乏一套成熟的网上司法拍卖规则,以至于有人认为是法院在委托网络平台开展司法拍卖,实践中网络平台并无拍卖的资质,进而质疑网络拍卖的合法性。明确网络司法拍卖的一方主体是法院,由其提供制定和解释拍卖规则,接收保证金,提供客服等服务。网络公司在司法拍卖程序中充当的角色只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仅仅提供技术服务,绝不能参与拍卖规则的制定和服务的提供等拍卖程序。(二)法院应全面履行拍卖程序中的“附随义务”若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出现争议,由于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网络公司和人民法院都没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致使原本可由民事诉讼快速解决的纠纷难以得到解

9、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网络平台毕竟是虚拟的平台,竞买人的身份不像传统拍卖那样一目了然。人民法院作为拍卖人必须要对竞买人实行实名认证,对其信息进行6审查,同时也应当注意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竞买人的人身和信息安全。考虑到司法网络拍卖只能通过照片和文字描述来介绍标的,不像传统的拍卖,竞买人可以到现场观察标的。因此在拍卖过程中,法院必须全面调查核实标的的瑕疵状况,明示于竞买人。另外竞买人在拍卖中,或许会遇到木马病毒攻击、网络拥堵、服务器瘫痪等情况,而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应尽快完善规范、引导、监督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制度。在拍卖程序中,法院必须切实履行附随义务,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

10、本和维权难度。 (三)网络司法拍卖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与大多数实行网络拍卖的法院一样,在西湖区法院的网拍实践中,如果竞买人看中拍品,就必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支付宝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淘宝系统予以冻结,竞拍结束后自动解冻) ,竞拍时直接参与竞价。网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数日)将余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再凭付款凭证和身份证明材料到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领取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收款收据。在这一拍卖程序中,保证金存入支付宝中账户中,势必会产生大量沉淀资金。以 2011 年 829 亿元的司法拍卖总成交额计算,网络司法拍卖只需要占据 10%的交易额,就能够获得将近 82 亿元沉淀资

11、金的融资。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有利用其第三方担保的资质能力,可以利用沉淀资金进行7投资、收获银行利息。网络平台作为仅仅提供技术服务的第三方,并不收取任何佣金,如果利用保证金、成交额等沉淀资金获利,于法无据。笔者认为,没有竞拍成功的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及其产生的孳息应返还给竞买人。而买受人支付的成交额在支付宝账户中产生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思考的收益应纳入执行款当中,用于支付被申请执行的债权,多余部分则应退还给被申请执行人。(四)加强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对法院权力的监督在司法网络拍卖程序中,法院既是拍卖人,又是司法拍卖的监管者,自己监督自己势必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在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活动,法院直接参与

12、其中,容易造成公权力膨胀,更容易产生腐败和暗箱操作。法谚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加强对法院拍卖权力的监督对实现司法拍卖活动公平、公开、公正意义重大。在此笔者建议,发挥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由检察院对于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受理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对法院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申诉,并且法院还应定期向检察院汇报司法拍卖工作的情况,及时接受监督。结语从实践上来看,网络司法拍卖的成交率、溢价率都优于传统司法拍卖,其优势显而易见。当然网络司法拍卖的标8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非所有标的均可上网拍卖。其中属于标准化、通用型的动产以及不动产,比较适于网上拍卖;属于非标准化的动产、不动

13、产,如珠宝、古董、高级工艺品,特定性的建设用地、住宅区、工业生产线等,仍适宜采用传统的拍卖方式。有鉴于此,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科学严密的网络司法拍卖操作规则和流程的出台迫在眉睫。参考文献:1吴光陆.强制执行法拍卖性质之研究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7:362王永强.网络拍卖的运行与法律规制兼论我国拍卖法的修改与完善.武汉科技大学学报3宣海林.网络司法拍卖:争议中的探索.中国审判新闻,2012-9-54龙翼飞.司法拍卖应遵循法律底线.国际商报,2012-8-285宣海林.司法拍卖的 “重庆模式”J. 中国审判,2010(52):34-35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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