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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5498126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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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黔西南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章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第二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资质认定管理。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应遵循设置原则,规范受理程序,明确审查要求,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第三条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州质监局)负责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

2、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工作。第三章 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受理第四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应按2照行政许可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具有法人资格和开展安检工作所必需的资产和经费,其经营范围(职能)应包括机动车检测。(二)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检测场地、厂房的使用证明,其使用时间应覆盖拟取得许可的有效期。新建安检机构检测场地面积不应低于 10000 平方米,可设置检车线两条;每增设一条检车线,检测场地面积的增加值不应低于 400

3、0 平方米。(三)机动车安检机构应有属于自己的、满足相关要求的检测设备。同时,应具备符合质监、公安交管部门要求的计算机及远程监控系统。已经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其检测设备及其权属不满足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限期达到要求。(四)安检机构应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以及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能够满足检验需求的人员,并应提供相关人员得到聘用的证明。(五)每条汽车检测线检验人员不少于 10 人,每条摩托车检测线检验人员不少于 6 人。每增加一条汽车线,检验人员增加不少于 8 人;摩托线不少于 4 人。第六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材3料做预审查,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受理后的质资认定(计量认证)申请材料、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预审查报告一并报送州质监局。第二十条 州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对检验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决定受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

5、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在 5 个工作日内没能做出补正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七条 在正式受理新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申请前,州质监局应就申请受理情况征询州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第八条 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检验资格申请,经办人员应在申请书受理意见栏注明意见,经州质监局批准后,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第九条 新建安检机构筹建申请人在其法人资格、技术、质量负责人员、资金、土地条件具备后,可参加新建安检机构筹建申请。4第十条 同一区域内新建安检机构有多个筹建申请人时,符合招标条件的,新建安检机构的筹建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公开

6、招标的实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同一区域内新建安检机构有两个筹建申请人时,由所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安检机构设置要求、申请人的具体条件,征求当地公安交管、城市规划等部门意见,确定一个承建人,经请示县级政府同意,报州质监局审批。第十二条 通过审查、招标确定的新建安检机构筹建人,应与许可机关签订筹建合同。安检机构应在一年内建设完成,并补齐检验资格申请应提交的各种材料。自筹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进行许可审查、质资认定(计量认证)的,筹建合同自行废止。第四章 检验资格申请的审查第十三条 安检机构质资认定(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审查由州质监局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新建安检机构的质

7、资认定(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一并办理。第十五条 安检机构原有证书到期后重新申请质资认定(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原则上,检验资格许可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相差 6 个月以内的,以即将到期的证书为准,一并办理两张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工作。5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增设检车线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工作单独进行。在批准其许可申请后,不再发放检验资格许可证,仅在该安检机构原有许可证中载入增设检车线的情况,并且不改变原有许可证的有效期。第十七条 符合进行许可审查、质资认定(计量认证)条件的申请,经州质监局批准后,委托派出审查组。审查组由两名以上审查员组成

8、。审查组独立开展现场核查活动,完成后向州质监局提出现场核查报告。审查员对现场核查结果负责,并在申请书审核结论栏签署审核结论意见。第十八条 从事现场核查的审查员,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的规定。审查员在现场核查中不得收取被核查机构的任何费用。第五章 检验资格许可的批准第十九条 州质监局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期限,依据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结果做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 ”决定的,州质监局 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颁发给申请机构。做出“不予行政 许可 ”决定的,州质监局 应向申请机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

9、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第二十条 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由州质监局批准,并在申请书审批意见栏中签批,加盖州质监局印章。6第二十一条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机构,州质监局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安检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和安检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121 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州质监局负责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管事后处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及事后处理;负责组织本地区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审核本地区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负责向州质监局报送本地区安检机构检验工作及监管工作情况。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安检机构应建立和规范安检工作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应保证其可追溯性,保存时间不少于 5 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第二十六条 建立质监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共同对安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7和联合执法,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性。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质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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