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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治理-市普通小学学籍治理办法(1)-免费论文格式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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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校治理-市普通小学学籍治理办法(1)-免费论文格式范文市普通小学学籍治理办法(试行)一、总则条学校治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 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治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小学部) 。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初等教育学校参照。二、入学条小学“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经当地(或教育行政)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 15 天,将应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2发给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凡年满 6 周岁(截至当年 8 月 31

2、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规定。认定学生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相的原则。小学不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如有非凡原因按时报到入学者,在学校规定报到内申述理由,并持证实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和教育行政依法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申请,经乡镇(市直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实。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

3、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实。缓入学期满仍就学的,应当重新缓入学申请。第五条凡年满 6 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公安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实或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实和原就读学校借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或学校申请借读学校。3流出地教育主管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拒收。流入地教育主管和学校要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临时学籍。第六条小学应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4、,并努力为其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制定。第七条小学按 4045 人编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小班教学。小学入学分班应随机分配的办法,任何面试、笔试等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举办任何的班快慢班。第八条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的学籍治理系统并治理学生档案。第九条学生学籍治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全省编号。 (参见附件四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第十条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活动都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到校和离校。因故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请假,否则按旷课。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情况

5、,批评教育。4寄宿制学校应对寄宿学生的治理,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和1 2 3 4 5 6 下一页 省规定寄宿生作息制度,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第十一条学校应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学生发展的原则,多种,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第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等级制,按优秀、 、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

6、评定,以定性描述的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等级,测评成绩。第十三条德育考查主要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习惯及遵5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规范的情况等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把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度、劳动纪律及把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性

7、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第十四条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下由乡镇教育行政或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第十五条学生操行用评语的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的情况,并对学生教育、意义。评语由班主任

8、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6第十六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四、转学和借读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理由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 、乡(镇)迁移;、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 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民办1 2 3 4 5 6 下一页 小学或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第十八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

9、)。经转出地教育主管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治理,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实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或学校,经转入地教育主管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证实和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7并按教育主管要求为其新学籍。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上报教育主管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治理机构,市区(含三个办事处、开发区)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认定学生转出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有转学证。毕业

10、年级不答应转学。跨省转学的要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 。转入我市的,要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第十九条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额已满转学确有的学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农村由乡(镇)教育治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安排。凡转学学生转入他校者,原校应答应该生回校学习。十条公办学校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准予借读: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4、父母双方均无法必或一方无法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

11、8抚养监护的。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公安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实或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的。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照顾;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外国学生治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要求。十一条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市直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凭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证实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实等向新房住地乡镇(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请借读,

12、由乡镇(市直的由普教科)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房地和教育行政的规定,持上述证实向住所四周上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级教育行政规定。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房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1 2 3 4 5 6 下一页 9立临时学籍,发给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实 ,注册证实由家长或监护人交(或由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监护人动员或处罚。学校应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十三条借读学生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初等义务教育证书。五

13、、休学和复学十四条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医院证实、学校核准者,或有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非凡情况请假缺课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可情况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年级。十五条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转入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示复学者,持乡级医院康复证实,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10六

14、、退学、辍学十六条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答应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十七条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校,学校应家访,查明原因,并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校,学校应报告乡镇和教育行政主管,并,依法使其复学,工作。每个月底,学校应向教育行政主管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备案。七、升级、跳级十八条小学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十九条小学

15、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非凡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非凡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年级学习。十条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年级学习,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11年度开学时。八、毕业十一条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课程的学生,发给初等义务教育证书。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其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九、奖励和处

16、分十二条对德、智、体发展或某一有成绩的学生,应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奖。学生受到校级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发展的“三好学生”。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1 2 3 4 5 6 下一页 规章制度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经校务会议、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备案。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答应学生申辩。12学生处分张榜公布、学生大会公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蓍者,经校务会议、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将处分记录

17、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十、治理职能十四条普通小学学籍治理由地方所属各级教育行政。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学籍治理工作由教育主管组织、 、检查、。各级教育行政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学籍治理和从事学籍治理电子化工作。学校学籍治理的工作人员,要要求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治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治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建档、治理,乡镇教育治理或中心小学全乡镇学籍治理。各小学应、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报教育主管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18、学籍档案全省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印制。要求由市教育主管。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变更,直至小学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13学生姓名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户籍专用章的证实,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更名手续。十五条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市教育局普教科验印后一式三份,市教育行政、乡镇教育行政、学校各存一份。各学校要专人学籍档案的建设和治理,填写要、 、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 。十六条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月内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在学年

19、开学后月内。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月内汇兑上报教育主管备案。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治理,借读学校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学校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在月内报教育主管备案。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报告(需附证实材料),教育主管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14学校或教育1 2 3 4 5 6 下一页 主管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按规定加盖学校和市教育主管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和个人

20、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信息和材料。十八条任何学校均私自接收学籍证实和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十九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手续,一经由学校和教育主管立即纠正处置。学校和教育行政如有违反本规定,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行政处分。违反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责任人行政处分。民办学校接收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治理混乱,教育行政可依据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十条学生非死亡或重大事故,所在学校依据规定妥善,并立即向教育主管书面报告,在事件后 24 小时内上报省、15市级教育行政。十一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实、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纪律处分,者要依法惩处。十二条在本办法过程中,各乡(镇)的教育治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情况,制订的辅助性措施,但与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治理规程相抵触,也违反本规定的原则。十三条教育主管对学学籍治理工作要治理,总结分析,纠正和学籍治理中的问题。十一、附则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教育局普教科。十五条本规定自 2005 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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