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第一条 奖励1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将给予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1.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1.2 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1.3 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2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班组和个人,项目部将给予奖励。3 为在岗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定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10%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第二条 惩罚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1.1
2、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1.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的。1.3 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1.4 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导致职业病的。2 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3 经济处罚规定3.1 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对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 100200 元2在施工过程
3、中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施工队负责人罚款 200 元;3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即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隐患,且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逾期不解决的对施工队负责人罚款 5001000 元4对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施工队负责人罚款 100200 元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 5001000 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 1030%6按本款 15 项规定,若被罚者违反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4、3.2 现场管理及检查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每人罚款 10 元;现场班组长罚款50 元;一次发现工地有 10 个违纪人员,处罚施工队 100 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施工队负责人另处罚款 200500 元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者 罚款 50 元2特种作业不持证上岗者 罚款 20 元3龙门吊、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 50500 元罚款对于违章指挥者 视情节轻重罚款 50500 元4对于违章操作者 视情节轻重罚款 10100 元5 对于无视安全
5、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 视情节轻重罚款 50500 元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队伍处以施工队负责人 50200 元罚款7项目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合格等级的队伍 处以施工队负责人 1001000 元罚款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合格等级的队伍处以施工队负责人 10002000 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施工队负责人加倍处罚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对施工队负责人罚款 50200 元10按本款 19 项规定,违反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3.3 工伤事故1 队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 5005000 元,罚款
6、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含受害人)扣罚当月实发工资(不含上级处罚部分)的 30-50%2 队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罚款 300010000 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 20-30%,不足部分由施工队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当月实发工资(不含上级处罚部分)的 30-50%,施工队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3 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 5000-20000 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 20-30%,不足部分由施工队支付,事故责任者如因工死亡免于罚款,如他人违章,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的 30-50%,施工队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4 单位发生多人事故
7、 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 200-2000 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3.4 设备事故和隐患1 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 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50-1000 元罚款2 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1-10%罚款(并不少于200 元)3 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5-10%的罚款3.5 火灾事故及隐患3.5.1 火灾隐患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不改者,每项按 50元处罚责任人员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首次不改者给于批评教育,再不改者对责任人员
8、以 200-2000 元罚款,对于拒绝执行整改的有关人员报公安机关处理3.5.2 火警1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 处以 20 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2 对火灾损失折款 100-5000 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 10%(至少不小于 20 元)的罚款3对于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20%的罚款4对于直接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5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火灾的责任者加倍处罚6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7对造成即有人身作
9、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3.6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1 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员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2 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3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环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4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5 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3.7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可免予罚款。第四条 附则1 罚款除按规定上交市政府外,其余部分作为改善劳动条件,采取安全措施,奖励安全先进队伍和人员的补充经费。2 罚款单据由项目部安保部统一出据,罚款款项由项目部安保部统一管理。荣乌高速公路第 LJSG-14 合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