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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修改补充.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522592 上传时间:2018-07-24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6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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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通知公司生产部、通瓦部、机运部、地测部:因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职代会第八次联席会议(扩大)2005 年 12 月 19 日审议通过的全生重庆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产奖罚办法 ,与煤矿安全规程 、 防突规定 、 防治水规定 、煤矿主体责任制的落实和国家煤监局、重庆煤管局、能源集团等上级文件的规定要求不相适应,为此需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公司原煤统各部室对各自对应的部份和有关内容结合实际作修改补充,修改补充意见书面资料于 6 月 15 日前报公司安监部。公司安监督部2011 年 6 月 3 日附: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重庆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产奖罚办法电子版重

2、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职代会第八次联席会议(扩大)2005 年 12 月 19 日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公司实际,遵从“以人为本,罚教结合”2的原则,特制定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矿 业 公 司 所 属 各 矿 井 、 厂 ( 处 ) 、 分 公司 、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和 相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 以 下 各 矿 井 、 厂 ( 处 ) 、 分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3、 和 相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统 称 各 单 位 ) 。 第三条 各 单 位 行 政 负 责 人 、 基 层 区 队 ( 车 间 、 工 段 ) 长 、 班 组 长 、作 业 现 场 的 跟 班 负 责 人 和 特 殊 岗 位 作 业 人 员 是 本 职 ( 岗 位 ) 范 围 内 的 安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者 , 对 本 职 ( 岗 位 )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第四条 各 单 位 必 建 立 、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作业规程 、 操 作 规 程 和 相 应 的 行 业 规 定 与标 准 ,

4、 落 实 业 务 保 安 责 任 制 , 强 化 安 全 生产与管理。矿业公 司 安 全 监 察 部 和 各 单 位 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员工的权利:1、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危及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可能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3、发现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4、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5、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抵制;6、因坚持安全生产而遭受打击报复、或对“三违” (即:违章指挥、违章作

5、业、违反劳动安全纪律。以下同)及事故责任方面的处理不服,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37、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员工的义务:1、有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2、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3、有及时报告、处理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4、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义务。第二章 奖 励第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变被动抓安全为主动抓安全。矿业公司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制度。(一)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使用:1、按吨煤或工资总额比例提取资金作为安全奖励基金;2、上级奖励及拨付用于安全奖励的资金;3

6、、安全方面的扣、罚款。矿业公司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资产部按当年文件规定标准提取并建立专项帐目管理,专款专用。安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安全方面的各种奖励。(二 ) 矿业公司对二级单位的安全奖励标准,按公司当年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 ) 二级单位对员工的安全奖励,按本单位制定的安全奖励办法执行。4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所在单位给予 1001000 元的奖励;在安全生产方面有重大特殊贡献的,由公司给予 1000 元及以上的奖励:1、在抢险救灾中临危不惧、挺身而出,避免事故扩大或人员伤亡的;2、在安全生产方面开展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3、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4

7、、举报“三违”或隐瞒事故行为、经查证属实的;5、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应给予奖励的。第三章 处 罚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三违”或事故责任者,均要视其情节轻重、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 经济处罚:对个人处罚可给以一次性罚款 50500 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可并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1100%;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可给以一次性 50050000 元罚款(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执行,不重复罚款) 。(二) 行政处罚: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 、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凡受到经济处罚或

8、行政处罚的人员,一律取消当月安全绩效工资5(结构工资)和安全奖励,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资格;受到安全记大过及以上至留用察看以下行政处罚的人员,一年内不能提职;受到安全留用察看处罚的人员,两年内不能提职,留用察看期间除取消安全方面的各种奖励外,同时每月扣款 100 元(在确保地区最低保障工资的基础上可在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 。 (三 ) 因“三违”或失职、渎职酿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非伤亡事故,必须按照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事故处理程序及时查处、结案、上报。对违反规定者罚款 100300 元。第十一条

9、 对事故的处罚程序:1、发生死亡 12 人的事故、重伤事故、一、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承包经营集团成员按公司当年文件的规定标准处罚或考核;对事故责任者、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管理人员按事故结案处理意见进行处罚。发生一次死亡 3 人及其以上重特大事故,对事故单位承包经营集团成员的处理按重庆煤炭(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2、发生重大民爆物品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等其他事故,对事故单位的罚款按公司当年的文件规定执行。3、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罚款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出据安全处罚通知书 ,交公司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执行,在各单位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独立核算单位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在

10、资金往来帐中扣除) 。罚款必须由被考核单位按照责任大小分解落实到责任人。4、对一般员工的罚款由所在单位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出据安全6处罚通知书 ,由所在单位工资部门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对副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的罚款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出据安全处罚通知书 ,由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第十二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理程序: 在发生“三违”后,所在单位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违章事实调查取证,在违章事实清楚、违章性质明确的前提下:1、由单位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查处。 “三违”人员须持“三违帮教卡”到有关部门接受帮助和规范行为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认

11、识态度给以处罚。2、对“三违”人员的罚款由所在单位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出据安全处罚通知书 ,交工资、财务部门执行。3、一般“三违”由所在单位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直接查处;严重“三违”由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取调查处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单位安全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受到开除的要提交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矿业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备案。同时,各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责任人本人,并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4、副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发生“三违” ,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牵头查处。5、各级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对“三违”人员的取证材料、事实认定材料、结案材料和处罚决定要

12、存档备查。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罚款 200400 元,并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的行政处罚:7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订立攻守同盟、嫁祸于人、作伪证者;2、安全监察(管理)人员不秉公执纪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者;3、对检举揭发人或证人打击报复者;4、干扰、妨碍安全执法,辱骂、殴打以及打击报复安全监察(管理)人员者;5、一年内 3 次及以上违章者;6、酒后入井或上岗者;7、不及时对施工巷道测量、放线及延线,未及时指导掘进,导致误穿突出危险煤层、采空区,或导致巷道贯通失误、报废返工的责任者;8、违章乘车、乘罐,违章进入运行中的斜坡者;9、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和损坏通风设施的责任者;

13、10、擅自进入盲巷、放炮警戒禁区者;11、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责任者;12、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紊乱者;13、违章放炮者;或同一放炮地点实施爆破作业中连续两次起爆的责任者;14、擅自甩掉或不按规定安装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任者;15、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责任者;16、穿化纤衣服入井者;17、采掘误入突出危险煤层、煤柱区,或掘进误穿突出危险煤层的责任者;18、其他严重违章行为。8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罚款 300500 元,并给予开除的行政处罚,同时解除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1、携带烟火入井或井下拆卸矿灯者;2、井下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坡蹬大钩者;

14、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弄虚作假者;4、在突出危险煤层擅自使用风镐作业、不按规定施工预测孔、消突孔、检验孔,谎报预测和检验参数,超采、超掘防突控制范围的责任者;5、井下采掘作业中不按规定使用瓦斯检测、报警和断电保护装置的责任者;6、井下带电作业、违反停送电制度和非专职电工擅自打开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者:7、盗窃井下动力电缆、接地线、通讯(信号)电缆者; 8、擅自进入煤仓、溜煤(矸)上山(眼)作业者;9、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使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责任者;10、因受到开除留察处分期间继续违章者(非安全因素受到开除留察处分的不在此列) ;11、应受到开除处分的其他严重

15、违章行为和在本办法第十三条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严重违章行为:凡发生上述违章行为之一者,必须立即停止其与单位有关的一切工作,等待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对“三违”实行连锁考核。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汇报按9“三违”处理。发生人及以上集体违章要追究所在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新工人上岗前、转岗人员转岗前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未按规定进行复训、年审的责任者,罚款 200400 元 。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 50100 元;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罚款 50200 元; 无证人员操作机运设备,罚款50200 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第十八条 特殊工种不按规定手上交接班

16、、工作岗位上睡觉、或擅离职守者罚款 50200 元。 第十九条 在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或擅自动用其他火源的,罚款50100 元。第二十条 无措施使用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运送物料,乘坐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者,罚款 100300 元。第二十一条 故意扰乱生产(工作)秩序者罚款 100300 元;工作中打架斗殴者罚款 200400 元,并交单位保卫部门查处。第二十二条 无故损坏各类管理牌板者罚款 50200 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 100%。第二十三条 坡度在 30 度以上的煤仓、人行道、斜巷交叉口未设置防坠设施的责任者,或从事有坠落危险作业不系保险带、不戴安全帽者,罚款 100200

17、 元。第二十四条 作业规程未组织员工学习考试,安全措施未经贯彻就作业的责任者,罚款 100200 元;擅自改变作业规程 、安全措施或10无作业规程 、安全措施作业的责任者,罚款 200300 元。 第二十五条 发现作业现场存在隐患不处理、不汇报,按“三违”处理,罚款 50200 元。第二十六条 属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下井的人员,未按规定携带者,罚款 50200 元。第二节 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不及时撤出人员、不汇报、不立即组织处理,罚款 200400 元。导致事故的给予降职及以上处罚。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无故达不到规定下井天数、现场

18、跟班次数、差一天罚款 50100 元;下井天数弄虚作假,值班擅离职守者罚款1003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 擅自改变安全技术决定、设计、规程措施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导致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罚。 第三十条 不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开(停、复)工通知书、地质预报通知书、贯通预报通知书、防突预测预报通知书以及排放瓦斯审批报告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导致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罚。第三十一条 因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有困难,对不请示汇报和修改就擅自作业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因现场情况发生变化,对执行有困难的规程、措施不及时组织修改的责任者,罚款

19、200300 元。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维简费、 “一通三防”专11用资金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投入台帐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三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程投产前不按规定组织检查验收,不落实“一通三防”和机运设备(设施)齐抓共管责任制,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受到损坏或有隐患不整改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伤亡、非伤亡事故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处理,拖延或隐瞒不报,对责任者罚款 100500 元。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编制和执行重点头面安全生产调度提纲的责任者,罚款 50200 元。 第三十六条 对规程、措施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不按规定要

20、求编制、审批、报送、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复审的责任者,罚款 100200 元。不按规定要求按时组织灾害预防演习的责任者,罚款 200500 元。第三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急需的资金、设备、物资,不按要求及时到位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部门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因此造成事故的给以行政处罚。第三节 采煤与掘进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不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或两巷尾巷距切顶线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回撤支架的责任者,罚款100300 元。第四十条 采煤工作面无 2 个以上畅通、能行人、断面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出口,

21、罚款 100300 元;上、下段开采错距不符合作业12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两巷高度未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责任者,罚款 200400 元。第四十一条 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过煤柱、过老巷、过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带没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出现周期来压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采取措施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导致事故的加重处罚。第四十二条 单体支柱采煤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者,罚款100300 元: 1、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执行“敲帮问顶”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挂梁支护、采“通天河”或空顶下作业的; 2、支柱打在浮煤上的;3、在厚煤区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支柱钻底的; 4、对脱落支柱、失效

22、支柱、不合格支柱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5、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的;6、采高超过或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短柱长用或长柱短用的; 7、倾角大于 21 度的工作面未按规定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 8、未经上级批准擅自使用金属摩擦支柱进行工作面支护的、不用液压升柱器架设金属摩擦支柱,导致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9、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进行支护的;10、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配齐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柱和应急支护材料的; 11、支柱的柱、排距连续五根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12、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采取防止老塘窜矸的;1313、采煤工作面的控顶、放顶、悬顶距离(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23、,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14、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支柱初撑力、工作阻力测定或初撑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第四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回柱作业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1、工作面采出后支柱未打齐,或支护与回柱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2、两巷支架回收未使用机械回柱的;3、回柱前未清理好退路,或退路不畅通的;4、工作面出现缺柱或失效支柱未替换补齐的;5、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架设特殊支护的;6、分段回柱的工作面其分段距离小于 15 米,缓倾斜工作面采、回平行作业间距小于 15 米的;7、擅自进入老塘捡支柱、材料或进行其他作业的;或进入采空区掏支柱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8、回柱作业不带副绳套拉回收

24、支柱的;9、回撤单体液压支柱不采取远距离卸载措施的。第四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随意留顶、底煤或煤壁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规定的责任者,罚款 50200 元。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者,罚款 50200 元:1、乳化泵司机不按规定比例配制乳化液,不按规定加润滑油或以水代油;不携带维修工具、浓度计的;142、不测试乳化泵供水的酸、碱度或未按要求提供合格的乳化泵站水源的、或对不合格水源进行综合处理的;3、乳化泵输出压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规定的,乳化液箱未定期清洗的;4、不使用压力表、泵站超压运行、擅自调整安全阀设定值的;5、不按规定使用、装卸、搬运单体支柱,造成单柱损坏的;6、不按规定对单体液压支柱试

25、压、检修或检修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第四十六条 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1、风巷平架长度、地沟、压实长度、采面倾角、采深和架尾长度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2、违章拆架、放架,超前眼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3、遇有断绳、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未及时处理的;4、支架上的螺栓未拧紧,钢绳搭接长度、错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5、因压口需拆架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加打顶子,或拆架时一次卸掉螺栓超过三架及以上的;6、安架后未及时回撤巷道老塘侧支架的;7、控架支柱支护的方式、方法、密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第四十七条 俯伪斜假顶密集采煤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者,罚款

26、 100300 元:1、假顶密集长度、密集支柱数量、上下密集间距、假顶压实厚度不15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假顶垫层厚度不够未采取措施及时充填的;2、假顶密集支柱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失效脱落密集支柱未及时替补的;3、在厚煤区或破碎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的; 4、采煤和回柱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拉开错距,平行作业的;5、新老密集搭接错距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6、采深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第四十八条 炮采工作面的炮眼布置、个数、角度、深度、装药量、炮泥及水炮泥充填长度、放炮距离、放炮警戒设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款 100400 元。第四十九条 机采工作面采煤机无冷却水,未使用防尘喷雾降尘装置,操作采煤机不当

27、导致设备损坏,检修采煤机及更换滚筒截齿时不停电源、不打开离合器的责任者,罚款 200400 元。第五十条 擅自在保护层采煤工作面留设煤柱、或先留后报、或不按批准的距离留设煤柱的责任者,罚款 200500 元。第五十一条 在巷道掘进中不按规定采用湿式钻眼、冲洗岩帮、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的责任者,罚款 50200 元。 第五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碛头到永久支护之间,未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临时支架和金属前探支架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责任者,罚款100300 元。造成事故加重处罚。 第五十三条 架棚巷道掘进工作面放炮前未对碛头 10 米范围内的支架进行加固处理,放炮后未

28、对崩倒、崩坏的支架及时修复,或未由外向内16逐架进行修复的责任者,罚款 100200 元。第 五十四 条 掘进中遇到断层、压薄带、破碎带、煤层变厚等地质变化带以及穿过老巷、老塘等,未及时编制和采取专门措施的责任者,罚款 200300 元。第五十五条 下山掘进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在斜坡上口安设防跑车装置、在掘进碛头后方未设置坚固挡栏的责任者,罚款 200300 元。 由下往上掘进 25 度及其以上的倾斜巷道时,未将溜煤(矸)道和人行道分隔开或隔离栏板的高度、规格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在人行道设置梯步、扶手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前未按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巷道贯通的规定编制安

29、全措施,或措施未在现场落实的责任者,罚款 200300 元。第五十六条 巷道交叉口施工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加固支护,或抬棚架设不合格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造成抬棚垮塌的加重处罚。第五十七条 采用锚杆、锚喷支护的巷道,锚杆、锚喷与掘进碛头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罚款 100200 元。第五十八条 巷道贯通不按规程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在贯通 20米前地测部门未向矿总工程师汇报、未向安全生产部门和施工队下达贯通预报通知书、调度室未设置每班填写的贯通进度图、贯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指挥、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责任者

30、,罚款 200300 元。第五十九条 在有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未制定防治水措施或未按措施落实的责任者,罚款 200400 元。造17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六十条 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对巷道内的悬矸不及时处理,巷道内煤矸堆积占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仍未停头处理的责任者,罚款100300 元。第六十一条 耙斗装岩机与巷道碛头距离大于或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在耙装煤矸时进入耙装范围内、或违章开耙斗机者,罚款 100300 元。耙斗装岩机在平巷不使用卡轨装置固定、在斜巷中不使用防滑设施、移动耙斗机不采取防止耙斗倾倒措施的责任者,罚款 50200 元。第六十二条 掘进放炮前或

31、当班作业完成后,不切断该掘进头回风范围内动力电源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四节 通风与瓦斯第六十三条 对主要扇风机不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导致事故的加重处罚。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1、巷道失修率或严重失修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2、通风巷道断面缩小、阻力增大、风速超限的。第六十五条 不按规定标准配风,致使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六十六条 风筒出口距离碛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非局扇管理人员擅自移动、安装、拆除、开停局扇,罚款 100200 元。18第六十七条 不按标准建立通风

32、设施、不及时调整不合理的通风系统,导致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合理、不可靠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 对损坏通风设施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0100%。导致事故的加重处罚。对 5.5Kw 及以上的局扇未配消音器的责任者,罚款 100200 元。第六十八条 煤层巷道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未实行“三专” 、“两闭锁”的责任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九条 未供风的巷道不及时设置栅栏和禁止牌、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未按规定及时密闭、违章进入设有栅栏、禁止牌的老巷、盲巷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采煤工作面开采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密闭,不按

33、规定撤除进入密闭墙的管线、铁道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七十条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防尘系统,不定期清扫煤尘,各装载点、转载点、进回风巷、下煤上山等产尘点未实行喷雾防尘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七十一条 未进行防灭火设计和制定防灭火管理计划、未按防灭火设计和防灭火管理计划贯彻实施的责任者,罚款 200400 元。导致发火或火区恶化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 皮带机头、机尾 10 米内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皮带运输机巷等作业点未按规定安设防灭火水管和三通,皮带机头、机尾、机房峒室无灭火器、河沙等灭火器材,或对灭火器材未定期检查更换的责任者,罚款 100200

34、 元。 第七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煤或半煤掘进工作面无专职瓦斯检查员检19查瓦斯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七十四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实行手上交接班、不按规定的巡回检查路线、地点、时间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台帐三不对口,罚款 100300 元。第七十五条 对瓦斯浓度超限区域,或发生临时停风、通风系统不稳定的区域,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及时通知并督促、协助生产班(组)长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立警标并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风队值班领导汇报的责任者,罚款 200400 元。第七十六 条 人为造成无计划排放瓦斯、无排放措施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擅自在瓦斯超限区

35、域停、送电作业的责任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七条 不按设计打瓦斯抽放钻孔,谎报终孔数据的责任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峒室,不按规定安设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不按规定对瓦斯监测装置进行调试校正的责任者,罚款 50200元。不按规定安设压风自救器、隔爆水袋的责任者,罚款 50200 元。第七十九条 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以及上级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责任者,罚款 2004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八十条 地测部门不准确绘制保护关系图,采掘活动进入煤柱前未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施工队、不进行现场标定的

36、责任者,罚款 200400 元。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20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罚款 100400 元: 、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突出威胁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针对性防突措施的;、未根据钻孔有效抽排半径和经批准的考察结果设计钻孔参数的;、未保持规定的超前距离进行施工作业的;、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悬挂防突措施牌板和突控牌板的; 、未按规定设置“突控基点”或移设突控基点的;、生产班(组) 长不按规定填写“突控牌板”的。第八十二条 石门揭穿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罚款 100400 元:、煤层位置的探测与控制、煤层产状的探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

37、突出的措施、防突效果检验、岩柱的留设与控制、揭煤及过煤门等无设计和技术安全组织措施的; 、擅自改变设计和措施或执行措施打折扣的; 、岩柱真厚小于规定的; 、边探边掘和刷斜面全过程中未设置控制点和每班填写“施工进度图”的; 、石门揭穿后不及时进行永久性支护的; 、石门过煤门时支护未跟上,空头距离超过规定的;、擅自拆除金属骨架的。第五节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21第八十三条 放炮前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罚款 100400元 ,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给予处罚:1、发现有突水、冒顶、透老巷、误穿煤层、瓦斯突出等征兆,或者停风、瓦斯超限、巷道断面被堵塞三分之一以上,不立即停止装药放炮的;2、煤巷

38、(半煤巷)掘进头,未在规定范围进行喷雾洒水,放炮时未使用压气喷雾装置的; 3、未派设或漏设岗哨的;4、站岗人员不设警戒脾、栏杆或拉警绳、或漏撤、漏截,导致人员进入放炮区域的;5、不执行放炮撤人命令,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影响正常放炮作业的;6、用矿灯或其它方法代替鸣哨示警的。第八十四条 放炮时和放炮后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属严重违章放炮,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1、未执行“一炮三检制” (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 、“三人联锁放炮制” (即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联锁放炮)进行放炮的责任者;2、放炮员未取得放炮许可证进行放炮、放炮后班(组)长未取得恢复工作证就恢复作业者

39、;3、装配引药时,将电雷管从药卷腰部插入或从聚能穴插入、用电雷管等物品代替竹木棍扎眼、将电雷管捆在药卷上放炮者;4、未按规定装填底泥、水炮泥和封泥者;225、未按规定的放炮距离、地点、时间进行放炮的;6、警戒区域内的人员未撤完就进行放炮的;7、放炮后不等够规定时间就进入检查,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不同时进入检查,不检查就先撤岗或允许其他人员进入警戒区域者;8、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9、在残眼内加深炮眼者;10、发现残爆不进行处理又不进行手上交接班者。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罚款 50300 元:1、同一巷道的两个放炮作业起爆地点的错距小于 50 米、虽然不小于 50 米但

40、无明显区别标志的; 2、放炮母线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3、放炮母线的敷设、接头质量不符合规定的;4、放炮母线、联接线、雷管脚线的联接不符合规定的; 5、放炮母线的启爆联接端不装箱加锁的;6、放炮后未及时将放炮母线扭接短路的;7、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启爆手柄的;8、放炮后,班(组) 长不安排撤岗,或站岗人员自行撤岗的。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属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1、不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制度,造成丢失炸药雷管者;2、拾到炸药雷管不及时上交私自藏匿者;3、炸药箱未上锁、混装炸药雷管者;234、炸药库管员不执行炸药雷管发放制度,不按规定填

41、写发放和消耗记录者。第八十七条 巷道贯通相距 20 米时,放炮前对方工作面未保持正常通风或瓦斯浓度未降到 1%以下、或不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撤人、站岗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八十八条 放糊炮以及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330 条之规定处理卡在溜煤眼的煤矸(物料)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八十九条 未对雷管测试、分组、编号,发放电阻值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的雷管,发放超期变质炸药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六节 机电运输第九十条 违反井下运输大巷及斜坡行车不行人制度,罚款 50200元。第九十一条 不执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影响设备正常运行、不执行井下运输管理规定

42、,影响正常运输秩序的责任者罚款 50200元。第九十二条 未编制并执行机电设备(设施)维护检修计划及人、财、物不落实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九十三条 检修、安装、撤除直径 1.2 米及以上绞车、配套电机功率 90Kw 及以上大型设备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责任者,罚款 50200 元。 第九十四条 矿井主排水系统(含水仓)不能满足和保持煤矿安全24规程规定的排水能力及容量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导致淹泵房事故的给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罚。第九十五条 空压机的安全阀、压力调节器、压力表不按规定进行校验、调整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空压机和风包不定期清扫积碳

43、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导致爆炸事故的加重处罚,并给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罚。第九十六条 井下和地面电气检修,未严格执行“断电、验电、放电、接地、挂停电牌”程序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九十七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490 条规定,对“表 11”所列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试验、整定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九十八条 无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入井、防爆设备检修未达到防爆要求即投入井下使用,导致电气设备(电缆)失爆或发现电气失爆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罚款 200500 元。第 九十九条 矿井机电部门未配备专职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员未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每周至少一次(

44、重点头面每周至少二次)的检查并作好记录,有关部门未对防爆检查情况进行定期督查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一百条 出井后无故不按时交还矿灯,罚款 100200 元。矿灯房人员交接班 2 小时后,未及时把上一班未交还矿灯的井下作业人员名单报告调度室者,罚款的 50100 元。第一百零一条 未按规定安装井下电气设备过流、漏电、欠压、接地以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或安全保护装置不灵敏可靠、不按规定检修(校验)的责任者罚款的 100200 元。擅自甩掉上述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任者,25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以处罚。第一百零二条 擅自无计划停送电,罚款 100200 元。约时停送电、委托人停送电、停电后

45、控制手柄不打到“O”位和闭锁、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者,罚款 100300 元。导致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以处罚。第一百零三条 6KV 及以上高压停送电不按规程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和操作票、不执行监护人唱票和操作人反诵制度者,罚款 100300 元。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穿戴和使用专用劳保用品及安全绝缘用具者,罚款 50200 元。第一百零四条 各类司机在本班结束或离开操作开关时,未将开关手柄打到“O ”位,或在起动机电设备前未发出警示者,罚款 50200 元。导致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将煤电钻乱拖乱扔、对插销至煤电钻之间的电缆未定期更换、损坏电煤钻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使用

46、结束后不切断综合保护装置电源的责任者,罚款 50300 元。第一百零六条 电缆未按规定敷设和试验,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延燃电缆的责任者,罚款 50300 元。故意损坏电缆的责任者,罚款 200400 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第一百零七条 未安装使用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的责任者,罚款100300 元。第一百零八条 未制定安全措施擅自在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或未按措施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一百零九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检修质量低劣导致事故的责任者,26罚款 50300 元。第一百一十条 不按规定操作设备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元,并赔偿损失的 1050%。第一百一十一

47、条 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机房峒室者,罚款50300 元。第一百一十二条 提升绞车正常运行时,监护司机擅离职守,主司机、监护司机各罚款 50200 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在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仪器仪表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未使用集中控制设备情况下,一人开多台输送机;不按规定使用输送机保险销、保护罩的责任者,罚款 50200 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入井管道、铁道未按规定安设接地极、绝缘道夹板并定期检测,入井通讯及遥测线路未装设熔断器、避雷器的责任者,罚款100300 元。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提升绞车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安装、检查、整定

48、、试验、维护、使用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一百一十七条 操作司机对信号有疑问时,不先电话询问就擅自开车,罚款 50200 元。开车时不观察声光信号、深度指示器、电流表、钢丝绳缠绕等情况,导致过卷、蹬罐、跑车事故的,罚款 100300 元。第一百一十八条 绞车不带电进行下放物料,罚款 100200 元,导致事故的加重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检修、更换各种联接装置的责任27者,罚款 100200 元。导致事故的加重处罚。第一百二十条 钢丝绳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选型、购置、使用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提升钢丝绳(含架空人车)未认真进行日检和填写检查记录,小斜坡使用的钢丝绳未定期进行检查的责任者,罚款 50300 元。钢丝绳磨损、断丝、腐蚀超过规定而继续使用的责任者,罚款 200400 元。导致事故的加重处罚并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罚。第一百二十一条 提升斜坡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一坡三档” 、斜巷车场及中间道口未安设“正在提升,禁止行人”的红灯标志的责任者,罚款100300 元。第一百二十二条 斜坡提升因操作不当、检查不认真造成跑车事故的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第一百二十三条 竖井凡人为因素造成物件坠入井筒,斜坡提升超挂矿车,对责任者罚款 100400 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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