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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原则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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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渡原则之我见2009年2月 第1期(总第104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 Feb.20o9 No.1 引渡原则之我见 李文静 (曲阜师范大学,山东曲阜273165) 摘要:引渡原则作为引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具有法定性,实体性和普遍性而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各 引渡原则的具体内容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其发展,变化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时代背景.在引渡原则的适用方面, 我国应当与国际大势保持一致. 关键词:引渡制度;引渡原则;国际公约;双边条约 中图分类号:D998.2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82433(2f)(】

2、9)010089-04 经过长期的实践,世界各国在相当数量的国际 公约或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中就有关引渡问题达 成了共识,由此形成了很多引渡规则.由于具有法 定性,实体性和普遍性,这些规则中的一部分已经 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引渡原则.具体来讲,引渡原 则主要包括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 则,条约前置主义与互惠保证原则,双重犯罪原则, 等等.作为引渡制度 特定性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组成部分,引渡原则对引渡制度中的其他规则起 着重要的指导和补充作用.但是,这些引渡原则在 具体适用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是指当要求引渡的对象为政治犯时,被 请求国可拒绝引

3、渡.在古代,案犯引渡似乎仅仅是 政治犯的引渡;至于普通刑事犯,则没有引渡的急 迫需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在统治者看来,企 图改变本国政治制度的政治犯是最危险的人物,必 须予以镇压.而对于普通刑事犯,一方面,让惹是生 非的恶棍逃亡他国正中下怀;另一方面,由于没有 建立案犯引渡制度,因而除任其在他国逃亡外,别 无良策【1I.18世纪以前,对普通犯罪人的引渡还局限 在极小的范围内,直至1789年,法国大革命才从根 本上打破了陈旧的思想观念和制度,其结果之一就 是产生了对政治犯完全自由而宽容的新观念.之所 以如此,一是在当时革命与反革命交替掌权的法 国,此政权的政治犯会在彼政权中成为英雄.二是 在

4、革命浪潮的冲击下,法国的诸邻国也相继发生了 革命,由此产生的大量政治犯流亡到了法国.而在 法国看来,这些政治犯是应当受到尊敬的自由战士 及应当受到庇护的人.因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就此 萌生.】793年的法国宪法进一步确定:”法国人民 对于因争取自由而被其本国放逐的外国人给予避 难所.”随后,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第一条也明确 规定: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从此,政治犯不引渡原 则逐渐得到世界各国承认,成为引渡实践中有关国 家拒绝引渡请求的主要理由之一.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虽已为国际法所确认,但仍 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一般认为,政治犯罪可以分为 绝对的政治犯罪,复合的政治犯罪,相关的政治犯 罪和相对的政治

5、犯罪等.然而,由于社会政治制度 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对于政治犯罪的概念,各个国 家之问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最终判定被请求 引渡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政治犯罪的权利却属于被 请求国,由此导致了引渡的随意性,从而严重影响 了对某些国际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可见,准确限定 政治犯罪的概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当前所亟待解 决的难题.为此,国际上主要采取了两个方面的应 对措施:一方面,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和公约从反面 规定哪些罪行不得视为政治犯罪,限制政治犯不引 收稿日期:2008-1027 作者简介:李文静(1977一),女,河北武邑人,曲阜师范大学讲师,法学硕士. 89 渡原则的适用范围,此即为非政治化的努力.从现

6、 行条约和习惯国际法的规定来看,上述非政治化所 涉及的对象主要有:行刺外国元首的行为,侵害应 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战争罪,非法劫持航空器 等恐怖主义犯罪,等等.凡签署和加入有关条约和 公约的国家,一旦成为被请求国就不得以政治犯为 由拒绝引渡犯有上述罪行的人员.另一方面,出于 保护个人的基本人权和政治自由的需要,将政治犯 的范围扩大到与政治有关的因种族,宗教,国籍或 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受追诉和处罚者. 二,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是指当请求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的 国民或是在被请求国永久居住的外国人时,被请求 国可以不予引渡. 对于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和普 通法系国家的态度是不一样的

7、.大陆法系国家之所 以普遍接受这一原则,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大陆法 系国家刑法在确定对犯罪的管辖权方面除采用属 地原则外还同时主张属人原则,这就意味着其对本 国人在外国的犯罪同样有权管辖.第二,担心一旦 将本国人移交给请求国,该本国人在请求国就处于 外国人的地位,其在请求国被追诉和受处罚的过程 中会面临一系列困难,容易遭受不公正的审判和处 罚,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而普通法系国 家不接受这一原则,允许引渡本国公民,其原因则 是:一方面,普通法系国家认为,既然本国人在外国 实施了犯罪,那么在外国被追诉和处罚过程中所面 临的困难与不利局面就应由犯罪人自己承担;另一 方面,普通法系国家长期坚持

8、对犯罪实施地域管 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对在国外犯罪的本国公民 予以处罚.在普通法系国家看来,为了不放纵在国 外犯罪的本国公民,除了将其引渡以外,别无他法. 从现实情况看,大陆法系国家所坚持的本国公 民不引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引渡制度的发 展,使一些犯罪分子得以借助这一原则而逃避惩 罚.有鉴于此,世界各国一般通过立法或条约的方 式对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加以补救,将”或引渡或 起诉”原则作为该原则的一种替代措施.当被请求 国在依其本国法律决定不引渡本国公民时,”或引 渡或起诉”原则的实际运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 是毫无例外地将该犯罪人交由本国司法机关起诉; 二是将嫌疑人移交本国的主管机关,由

9、其做出是否 起诉的决定.但是,即便是以”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替代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 题.由于移交与追诉并不相同,因而被请求国不追 诉本国公民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母国起诉了本国 公民,也会发生种种问题:首先,母国追诉在域外犯 罪的本国公民的积极性不高,其结果可能导致无罪 判决或者判处轳轻的刑罚.而一旦这种可能变成现 实,请求国就会对被请求国的刑事司法失去信任. 其次,在母国对域外犯罪人进行审判,不一定能充 分收集证据,诉讼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因此,越来越 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将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从绝对 主义转为相对主义,同时实行服刑人的移送制度, 亦即同意引渡本国公民,但被请求国可

10、以在引渡的 同时要求请求国在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判决后再 将其移送到母国,在母国执行外国的刑事判决31.这 样,一方面把服刑人的矫正处遇和更生保护工作交 由最适合的机构即母国的有关部门承担,促进了不 同国家之间的引渡合作,另一方面也克服了绝对适 用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可能导致的对犯罪人不应 有的”宽宥”,确保犯罪人不能循此途径逃脱惩罚. 三,条约前置主义与互惠保证原则 司法实践中,以订有引渡条约作为进行引渡的 基本条件,被称作条约前置主义;引渡不必以条约 的存在为前提,则被称为非条约前置主义.对此,不 同法系采取不同的态度.普通法系国家一般主张引 渡一定要订有条约,如美国就一直坚持条约前置主 义.

11、184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霍姆斯诉尼森案 件中宣告:除条约赋予的引渡义务外,不存在引渡 义务.自此之后,美国已经与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 缔结了引渡条约.而同样属于普通法系国家的英 国,其对条约前置主义的态度已有所改变.这始于 1989年英国通过的新引渡法.该法第三节规定: 对于与英国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所提出的引渡要 求,授权政府的大臣作特别的引渡安排.新法扩大 了引渡的范围.如今,英国虽然只与四十多个国家 签订有引渡条约,但可以同所有的国家开展引渡合 作.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坚持引渡上的条约前置主 义,认为只要双方以互惠条件为保证,就可以进行 引渡.如1982年的联邦德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法第5

12、条明确规定:”只有当根据请求国做出的保 证可以推定该国将执行德国的类似请求时,才允许 引渡.”与大陆法系的德国相仿,我国也有这种互惠 保证引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条第 一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 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条约前置主义的优点在于明确了请求国与被 请求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保障被请求引渡 人人权的特点;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在没有缔结 条约的国家之间不能实行引渡以有效惩罚犯罪,这 样同时也给本国带来了不利.非条约前置主义虽然 有利于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引渡,但也容易使引渡沾 染上国家政治的色彩,从而使其具有一定的随意 性.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呼吁更多的

13、大陆法系国 家签订更多的引渡条约,使引渡早Et走上完全法治 的轨道,进而有效保障被请求引渡人的各项权利; 另一方面,我们希望普通法系国家在遵循条约前置 主义的前提下,补充实行互惠保证原则,弥补立法 的滞后性,加强引渡合作,以有效打击犯罪41. 四,双重犯罪原则 该原则是指,当被引渡人的行为依照请求国与 被请求国(特别是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被认为是犯 罪行为时,才可以引渡.坚持双重犯罪原则无论是 对于维护被请求国法律的严肃性还是对于保障被 请求人的基本人权都有意义.不过,双重犯罪原则 在具体适用上仍然存有问题被请求引渡人的 罪名及犯罪构成要件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 上是否必须完全一致.对此,有肯

14、定论和否定论两 种主张.笔者赞同否定论的主张,原因在于:由于各 国法律制度,语言文化背景的不同,罪名很难做到 完全同一,如我国的”故意杀人罪”在英美法系国家 则称之为”谋杀罪”.因此,只要作为请求引渡理由 的行为在请求国法律与被请求国法律中都是被禁 止的犯罪行为,就应视为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近年来,对于双重犯罪原则,国际社会出现了 要求变通适用的主张.这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由 于各国的地理,政治,文化和社会环境不尽相同,有 些在一国存在的犯罪在另一国根本就不存在.例 如,由于不临海的内陆国家(如瑞士,卢森堡等)的 法律中就没有像荷兰法律那样存在有关保护堤防 的处罚规定,因而在荷兰实施了严重破坏

15、堤防行为 的人逃亡到瑞士,而荷兰政府又要求引渡该犯罪 人,瑞士当采取何种态度?对此,1892年的瑞士犯 罪人引渡法第4条明确规定:”即依据请求国的法 律具有可罚性的行为,而根据瑞士的法律,由于存 在诸如地理状况的差异之类的外部情况不当作可 罚行为的,仍然可以引渡该犯罪人.”因此,对于请 求国要求引渡的某些特殊行为人,如果引渡无损于 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但却严重损害了请求国的社 会利益,被请求国不应以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为由 拒绝引渡. 五,特定性原则 该原则是指从请求国方面看,其只能就被请求 国允诺引渡的犯罪对被引渡人进行追诉和处罚.在 这个限制内,请求国的主权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严格贯彻执行特

16、定性原则,虽然对于尊重被请 求国的主权和保障在逃犯罪人的人权都具有重要 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也可能会使请求国在 刑事司法的运作中陷人窘迫的境地.因为在请求国 对被引渡人进行追诉和审判的过程中,经常会查明 被引渡人除犯有承诺引渡的犯罪之外,还犯有想象 竞合,数罪等关联犯罪,且应当一并追诉和裁判.在 这种情况下,如果必须就全部罪行都向被请求国提 出新的请求程序,不仅程序繁琐而且耗费时日.为 了避免这些困难,就需要做到:第一,放宽特定性原 则的限定范围,即根据新的法律评价(改变原认定 的犯罪性质)也能获准引渡犯罪人时,就可以在这 个限度内对之进行追诉,处罚,如允许把普通盗窃 重新定性为加重盗窃

17、或抢劫等.这是因为,引渡犯 罪人依据的是既成事实的犯罪实行行为,所以,作 为既往事实的犯罪事实只要是同一的,请求国可以 变更对其的法律评价.然而,至关重要的是,变更后 的法律评价如果在当初就被作为引渡请求理由提 出来的话,被请求国是否也会同意引渡?换言之,如 果重新做出的法律评价并不在许可引渡的范围时, 请求国就无法尊重既成事实.如请求国以伤害罪引 渡案犯后却需要以杀人罪为由进行追诉,审判,而 被请求国则因为杀人罪可能涉及死刑问题而拒绝 引渡,在这种场合请求国就不能将伤害罪变更为杀 人罪而提出引渡请求.因此,放宽特定性原则的限 定范围是要受到限制的.在这种情况下也许我们没 能完全尊重事实,但我

18、们却在价值平衡的状态下照 顾到了被请求国的主权以及被引渡人的人权.多种 价值如何取舍是引渡制度必须面临的一个关键问 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作为请求国,在提出 引渡请求时须谨慎从事,要充分收集证据,严格把 关,以免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第二,取得被引渡人 的同意.既然特定性原则设定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充 分尊重被引渡人的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行使 的,因此,在被引渡人自愿而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 下,且该”同意”表示也传达给被请求国时,请求国 9l 就可以追诉,处罚承诺引渡犯罪之外的犯罪.第三, 经过了安全保证期.所谓安全保证,是指被引渡人 在请求国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被确定释放后,亦即其 受到不起诉处

19、理,无罪判决或者赦免,刑罚执行完 毕等之后,作为引渡理由的犯罪之外的犯罪不受追 诉,处罚,也不受其他人身自由的限制.该被引渡人 可以在请求国安全逗留,其离开请求国之后又返回 的,仍然要受到同样的对待.被引渡人的这种特殊 的法律地位来自于纯粹特定原则且该原则可无期 限地延续适用.但是,这种绝对的安全保证过于强 调人权却忽视了对犯罪的打击.19世纪以后,国际 社会开始出现了相对的安全保证,即将安全保证的 期间限制在1,3个月以内,以改变绝对的安全保证 给打击犯罪带来的困境. 六,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 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受到一 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再受审判或惩罚.如美 国宪法第五条修正

20、案规定:”受同一犯罪处分的,不 得令其受两次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一事不再理 原则无疑在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以 及实现诉讼经济方面有重要价值,但其根本意义还 在于保障被刑事追诉人的权利同.在引渡问题上,一 事不再理原则也应当得到遵守.当被引渡人所犯的 罪行同时触犯了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且被请 求国已经对案件进入实际的刑事追究时,请求国如 要求引渡,被请求国就有权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拒 绝该引渡请求.由此,该原则自然进入引渡领域,并 在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欧洲引渡公约等很多 有关引渡的国际性文献或双边条约中被确认.随着 人权观念的日益高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范围 也进,步得到扩展,

21、由最初的只规定被引渡人已经 在被请求国因提出引渡的同一犯罪事实受到审判 或做出无罪判决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请求, 到后来的允许被请求国也可以被引渡人已经就同 一 事实在第三国受到审判或做出无罪判决为由拒 绝引渡.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规定了被请求国有遵 守”一事不再理”的义务,也包括拟请求国在遇到有 权管辖的对方国家已经就案件采取实际行动时,应 自觉停止请求. 为了与国际接轨,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引 渡条约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得到了确认,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第三条规定, “在收到引渡请求前,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主管机关 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行为做出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或者

22、已经终止有关的刑事诉讼程序”为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然而,虽然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我国的引渡实践中得到遵循,但在我国的刑事立 法中该原则并未得到完全的贯彻.如刑法第十条 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 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虽然刑法的这条规定在 某种意义上只是作为一个象征性的条款而存在的, 目的在于突出和强调国家主权61,但从目前人权保 护和法律规范的协调发展出发,我们还是应该考虑 废除该条款,以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全面贯彻一事不 再理原则. 参考文献: 1(曰)森下忠.国际刑法入门M.阮齐林译

23、.北京: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2004.133. 2贾宇.国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98. 3(日)森下忠.国际刑法入门H.阮齐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2004.165. 4赵永琛.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H.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193,194. 5陈光中.张建伟.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与我 国刑事诉讼J.中国法学,l998,(6). 6张旭.人权与国际刑法H.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5. OpinionsaboutExtraditionPrinciple LIWenJing (NormalUniversityofQufu,Riz

24、haoShandongChina276825) Abstract:Asonepartoftheextraditionsystem,theextraditionprinciplehasthefunctionsofguidingandreplenishing.Itforms fromthelongternextraditionpractice.DuetotheirlegalitY,theirentityandtheiruniversality,theseextraditionprinciplesareacknowl- edgedbyinternationalsociety.Thisarticlee

25、xaminesthesameprinciplesfromthedifferentangleandfindsthatthecontentdeveloping ofextraditionprincipleshasprofoundsocietyandagebackground.Extraditionprinciplesarechanging.Theabundantextraditionprin cipleswilltakeshapefromtheabundantinternationalsociety. Keywords:Extraditionsystem;Extraditionprinciple;Internationalconvention;Bilateraltreaties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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