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皮诺切特引渡案有关皮诺切特一案,我们看到了多方法律政治相交手的局面,基于各国各自的主张,原本应当受到制裁的一名暴君在法律的“保护”下逍遥自在。 对于这个案件,我有以下看法: 首先是有关管辖权的问题,我一直认为,有关多过的国际法律纠纷案件不能单纯在一国的法院进行审判。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势必会有外交等因素的掺杂,这也将无限加大审判的成本。而这个案件涉及的受害国有好几个,单纯地在英国法院审判并不能涵盖所有参与国的意志和利益,首当其冲的,便是英国法律与其他国家法律在形式以及程序上的冲突。有关皮氏在英不享有免于起诉和引渡的外交豁免权。英国上院根据英及有关国际法认定,皮氏只能因被指控的在1988年12月
2、以后所犯酷刑等践踏人权罪名,面对英司法审判和引渡诉讼程序。而西班牙当局最初提出的罪行指控,大都发生在皮氏1973年通过军事政变上台后的最初几年之中。所以,上院的裁决实际上限制了对皮氏的指控,将原来总共32项谋杀、用刑罪名减少到只剩下3项。我个人认为本案英国政府应当首先尊重国际公约的原则,将本案交予国际法庭审理。 然后是有关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因英国正式实施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时间是1988年12月8日,所以便认定在此日期之前所发生的酷刑或串谋使用酷刑的指控,不属于可引渡之罪。我个人认为,对于单纯以引渡条件为由,1988年后也有几项指控是能
3、够入罪的,既然符合了引渡之罪,那便应当执行引渡。对于1988年以前的指控,则完全可以由受害国进行审理。不然的话,单纯以英国的法律条件来审理这个案件,便会让皮诺切特在1988年以前犯下的严重罪行通过法律的漏洞而消失无踪,这样的结果完全不符合国际法公平正义的原则。 最后一点,我认为这个案件不能以法律溯及力,引渡之罪等方面去审理对待,因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国际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外交不能成为左右法律公平正义的力量,本案应该抛开英国本国的法律效力,尊重国际法,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不能因为其个人的身份,单个国家的法律条文限制变免于追究其已经犯下的严重罪行。 对皮诺切特引渡案进行司法审理的国际影响极为重大,因为它向世人表明,任何人犯有国际罪行都不能享有特别的豁免,不论他身居何等高位。我期待着本案最终能有一个公平的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