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2章 采购合同管理,12.1 合同概述 12.2 合同的分类 12.3 合同的订立 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 12.5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2.6 采购合同的争议与索赔处理 12.7 采购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2.8 仲裁与仲裁裁决的执行,12.1 合同概述,12.1.1 合同的概念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12.1.2 合同的特征合同的本质,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实际上“协议”一词常常也就是指“合意”。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必须包括以下要素:其一
2、,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其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下一页,返回,12.1 合同概述,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两个或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合意。 12.1.3 合同活动的基本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
3、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1 合同概述,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2.1.4 合同的形式关于合同的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口头形式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
4、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说明。凡当事人无约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1 合同概述,法律未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所订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体现。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1 合同概述,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
5、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3)合同确认书当事人采用电信、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须有确认文件称确认书。此确认书与电信、数据电文一起构成合同文件。4)格式合同如运输合同,其主要内容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作,但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1 合同概述,未与托运人协商。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
6、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的口头合同,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口头合同,法律认可的其他口头合同有效。3、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做出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例如在购销钢材的业务中,采购方向钢厂发出购货要约,钢厂没有做出书面或口头回应,但却依据要约向采购方发出钢材,则购销钢材的合同成立。,返回,上一页,12.2 合同的分类,12.2.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的具有一定名称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15类合同。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
7、称与规定的合同。例如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信用卡、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 12.2.2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义务。,下一页,返回,12.2 合同的分类,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换言之,是指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义务,而主要由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 12.2.3 有偿合同
8、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取得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在无偿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虽不支,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2 合同的分类,付报酬,但也要承担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负有正常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还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公民之间的保管合同大多为无偿,而法人之间
9、的保管大多为有偿。 12.2.4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过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例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2 合同的分类,交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由于绝大多数合同都从双方形成合意时成立。因此,诺成合同是
10、一般合同形式,而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可见实践合同是特殊合同。 12.2.5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应以一定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操作才能成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方式成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只有获得批准时,合同才能成立。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
11、2 合同的分类,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对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动产买卖,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返回,上一页,12.3 合同的订立,12.3.1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须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
12、)要约的要件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下一页,返回,12.3 合同的订立,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人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其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唯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的意图。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须的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3)要约的效力依
13、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效力表现在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3 合同的订立,束,不得随意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分以下两种情况: (1)口头要约,如受要约的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 (2)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三个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给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
14、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3 合同的订立,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要约生效后,后者发生于要约生效前。 5)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包括对要约内容的实质变更。 (2)要约人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3 合同的订立,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5、。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其意有三点:第一,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包括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要约对通知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该要求予以通知。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做出承诺,则该行为也构成承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构成承诺的行为主要是指作为,如供应商于收到订货要约后径行发货。单纯的缄默或不作为通常不能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
16、2.3 合同的订立,2)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即承诺产生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承诺的撤回和延迟 (1)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承诺撤回的行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3 合同的订立,(2)
17、承诺延迟。承诺延迟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对此我国合同法规定: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故可视为新要约。承诺因意外原因而推迟者,并非一概无效。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 12.3.2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规定按合同法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下一页,返回,上一页
18、,12.3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4)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的成立地点 (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返回,
19、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12.4.1 采购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采购合同的概念采购合同是供应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需方,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供应商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的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采购合同俗称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2.采购合同的特征 1)采购合同是有偿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移标的物财产所有权,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2)采购合同是双务合同,下一页,返回,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在采购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
20、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采购合同是诺成合同采购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就可以生效,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因而是诺成合同。 4)采购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采购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4.2 采购合同的内容一份完整的采购合同通常由首部、正文、尾部构成(见表12-1):,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21、: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1.首部采购合同的首部主要包括:名称、编号、签约日期、买卖双方的名称、合同序言等。 2.正文合同正文是供需双方议定的主要内容,是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供需双方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合同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是指所要采购物品名称。按照国际上的贯常作法,合同中的品名条款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名称,或在合同中直
22、接写明双方交易的商品的具体名称。,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2)质量质量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的结合,包括各种性能指标和外观造型。 (1)质量条款的基本内容。合同中的质量条款,通常应列明商品名称、规格或等级、标准、牌名等。 (2)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为了避免交货品质与采购合同不符可以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作一些变通的规定,其常见的做法是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3)在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是:第一,根据商品特性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第二,要准确具体地描述品质要求,既忌笼统含糊,如大约、左右,又忌绝对化。第三,重视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在表示品质方面的作
23、用,凡是能,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采用和应该采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表示的商品,一般都要注明具体的机动幅度或公差允许值,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3)价格价格是指单价和总价。单价即价格是指交易物品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币数值。总价指全部商品价值的总和。国际采购时价格条款要复杂得多,虽然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也是单位和总价值两项内容,但单价要由计价货币、单位商品货币金额、计量单位、价格术语四部分组成。因此,在订立价格条款时应就如何确定价格、如何选择货币、价格术语作出正确判断,并明确加以规定。作价方法:价格条款中,对单价的表述除了较多的使用固定作价外,也可以采用较为灵活的浮动价格和暂定价
24、格。 (1)固定作价。,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2)暂定价格和浮动价格。浮动价格是指某些货物由于价格极不稳定,交货期较长或交货时间较远,为了避免任何一方因此造成巨大损失,而采用浮动作价的方法。采用这一方法作价时,必须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并明确价格上浮或下浮依据,例如“以结算时的物价指数为依据加价或减价若干”、“以结算时某交易所的价格为基础调整价格。”计价货币的选择:在国际货易中,买卖双方使用何种货币,主要依据双方自愿进行选择,一般说来有三种情况:使用卖方国家货币;使用买方国家货币;使用第三国货币。对任何一方来说,使用本国货币,承担的风险较小,使用外币则可能承担外
25、汇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因为当今国际金融市场普遍实行浮动汇率,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制,汇率上下浮动是必然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因汇率浮动造成损失。因此在国际购销业务中,购销双方都必须考虑如何选择货币,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外汇风险。价格术语的选用:国际贸易中,可供购销双方选用的价格术语很多,由于各种价格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的价格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也不同,价格术语选择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购销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在选择价格术语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价格术语。 (2)选择双方熟悉的,对购
26、销双方都较为便利的价格术语,如FOB、CIF、CFR三种价格术语,已成为各国商人经常使用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价格术语,且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有利于双方履行合同。 (3)选择价格术语时应考虑我国保险业、运输业的情况,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和运输业的发展。 (4)选用价格时应考虑运费因素。运费在价格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在选择价格术语时应事先预算运费,采用节约运费的价格术语。 4)数量数量条款是构成交易的组成部分,是购销双方交接货物对数量评价的依据,也是处理有关数量争议的依据。商品不同计量的单位也不同,通常有六类计量单位,这些单位是: (1)按重量计
27、算,如吨、公斤、磅、盎司等,多应用于天然产品及制品,如矿砂、钢铁、羊毛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2)按个数单位计算,如件、双、套、打、罗、令等,多用于一般杂货及工业制品。 (3)按长度计算,如米、英尺、码等,多应用于金属绳索、纺织品等商品。 (4)按面积计算,如平方公尺、平方英尺等,多用于纺织品、玻璃等商品。 (5)按体积计算,如立方米、立方英尺等,按体积成交的商品不多,仅应用于木材、化学气体等商品。 (6)按容积计算,如公升、加仑、普式耳等,多用于小麦、谷类及大部分液体商品。规定交易的方法,这些方法是: (1)净重。净重即去皮重,仅商品本身的重量。,下一页,返回
28、,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2)毛重。毛重指连皮的重量,即净重+皮重=毛重。 (3)以毛作净。即以毛重作为净重,计量计价。当包装材料与商品价值相近,可采取以毛作净的方法。 (4)公量,如生丝、羊毛、棉花易于吸收水分,可采取抽样将水分烘干,再加上双方议定的一定百分比的标准水分,计算出重量。 (5)理论重量,如马口铁,钢板等,有固定的规格尺寸,只要尺寸符合,其重量大致相同,根据张数或件数推算出的重量为理论重量。规定数量的方法: (1)规定准确的数量,不多不少,也称定量法。一般单位价格高,清点容易的商品,多采用定量法。,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2)在一定限度内可多
29、交或少交,叫约量法。在国际市场上这种多交或少交的幅度是由有关商业协会或贸易惯例所规定,例如在谷物交易中上下可差5%,在木材买卖部多至10%,一般商品多至3-5%之间。规定数量条款应注意问题: (1)数量条款的规定要明确具体,包括计算数量的单位和方法,都应该明确具体,避免用“约”字。 (2)要正确处理成交数量和合同价格的关系。大批量成交,价格应有优惠;小批量成交,价格可以稍高。 (3)根据商品的特点,规定溢短装条款,但不是所有商品都加溢短装条款。例如,进口1000辆轿车,就不应有溢短装条款。,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5)包装包装条款一般应包括包装方式和运输标志两个内容:
30、第一,包装种类: (1)包装的商品包括外包装和内包装。外包装,包括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两类。单件运输包装常用的有:箱、桶、袋、筐、篓、坛、瓶等。集合运输包装常用的有:集装包装和包装袋、托盘运输包装、集装箱运输包装。 (2)散装。如煤、矿砂、木材、盐、大豆等商品,没有包装,直接装船、车。 (3)裸装。“裸装货”是指成件的商品,不加包装而运输,如汽车、内燃机车等。 第二,商品合同包装条款的内容:包括包装标识、包装方法、,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包装材料要求,包装容量、包装质量、环保要求、包装成本、分拣运输成本等。 第三,订立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包装材料和
31、包装方式。约定包装材料和方式要明确具体,不宜笼统地规定“适合海运包装”、“习惯包装”之类的术语。因为这些术语含义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第四、包装费用的负担问题。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价。但如果购方提出需要特殊要求,额外的包装费用由购方负担。另外,既使由购方承担费用,如果供方包装技术达不到,也不要轻易接受,以免引起纠纷。 第五,关于运输标志。按照国际交易习惯,唛头一般由供方决定,而不必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但如果购方要求使用其指定的唛头,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唛头的具体式样和内容,,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或规定购方提供唛头式样和内容的期限,以免延误供方按时交货。
32、6)装运装运是指把货物装上运载工具,并运到交货地点。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有:运输方式、装运地点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一次装运还是分批装运,是直达还是中转)。运输方式中海洋运输有班轮运输、租船运输;铁路运输有国内铁路运输、国际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航空运输等。装运时间又称装货期,是指供方按购销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购方或承运人的期限。这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供方违反这一条件,购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损失。履行FOB、CIF、CFR合同时,供方只需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就完成交货任务。,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装运港和目的港通常分别各规定一个,按照
33、实际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分批装运和转运。分批装运是将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转运指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在中途将货物卸下装上其他运输工具,以完成运输任务。 7)到货期限到货期限是指指定的最晚到货时间,以不延误企业生产经营为准,但亦不可提前太多,否则将增加购方的库存费用。 8)到货地点到货地点是指货物到达的目的地。 9)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涉及数量、质量、包装等条款。在国际采购商品,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中,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残损、环保等进行检验、分析与公证并出具检验证明。进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包括:有关检验权
34、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检疫证书等。 10)付款方式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采用一定的手段,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使用正确的方式支付货款。它包括的内容有: (1)支付工具。货币和票据两种。但货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较少使用,在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工具则是票据。票据是各国通行的结算工具和信用工具,它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向付款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支票是出票人
35、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额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付款方式:银行提供信用方式(如信用证)或银行不提供信用,但可作为代理方式(如直接付款和托收)。 (3)支付时间:预付款,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 (4)支付地点:付款人指定银行所在地。 11)保险保险是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货物在运输过程受到损失时,保险公司向企业提供经济上的补偿。该条款,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保险类别及其保险金额,指明投保人并支付保险费。根据国际惯例,凡是按CIF、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一般由供应商投保;按FOB、
36、CFR、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采购方办理保险。 12)仲裁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条款是购销双方自愿将其争议事项提交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协议是仲裁条款的具体体现,它的主要内容是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仲裁地点、解决效力等。 13)不可抗力,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4 采购合同的内容,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人力难以控制的意外事故,如台风、洪水、地震、战争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因此免除合同责任。该条款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不可抗力的含义、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双
37、方的权利义务能力等。 3.尾部合同尾部的主要内容有:合同的份数,使用语言及效力、附件、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签字盖章。,返回,上一页,12.5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2.5.1 采购合同资格审查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因此采购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审查供应商的合同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按合同法的要求,逐条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 1.订立合同的资格审查审查供应商的合同资格,为了避免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签订合同,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必须审查供应商是否属于经国家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 (1)法人资格审查。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法人资格的
38、企业或组织,无权签订购销合同。 (2)法人能力审查。法人能力审查主要是审查供应商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批准的范围。超越业务范围的合同属,下一页,返回,12.5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于无效合同。 (2)履约能力审查。履约能力是指除资信以外的技术和生产能力,原材料及能源供应、工艺流程、加工能力、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总之就是要了解对方有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 2.供应商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审查资信,即资金和信用。审查供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了解供应商对供货合同的履约能力,对于确定购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资信审查。对于资信的审查,一方
39、面要求供应商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这是法人对外签订供货合同起码物质基础。,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5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2.5.2 采购合同的订立 1.制作合同一般供货方都有采购方认可的购销合同形式,供购双方,只要按合同的格式填写就可以了。 2.审批合同采购合同的审批由专人负责,一般由采购主管负责。量大和比较重要的物资的采购合同,要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阅。主要的审查内容:供应商是否为原确定的采购环境的供应商;供应商是否经过调查、考查和认证;采购合同中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是否与订单相符;价格应在允许的范围之内;交货期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需要;违约责任的
40、描述要严密,有利于本企业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5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3.签订并执行合同一般草签合同都是在供应商处完成。因为在草签合同之前都有一个对供应商调查、考查和协商谈判的过程,无论是对新供应商或老供应商都是如此。 12.5.3 采购合同的履行 1.采购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采购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具体明确如下: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5 采购
41、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标的物所有权属的转移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5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
42、履行,(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6)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7)标的物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5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8)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9)当事人没有约
43、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上述办法均不能确定的,适合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该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条款的履行 1)标的物质量条款的履行标的物质量条款的履行,首先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但卖方提供了质量说明的,该说明,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5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可以做为质量
44、要求。对于不合格标的物的处理有三种办法:一是降低价格销售;二是做返修处理,达到合格标准后再行发货;三是做退货处理,供应商补充发货。 2)标的物数量条款的履行在供应商提供的标的物的数量超过合同规定时,可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增加付款,接收多余部分;另一种办法是退回多余部分,这时要及时通知供应方。 3)标的物包装条款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包装要求做出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按交易习惯来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5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4.标的物的检验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
45、的, 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品质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品质符合规定。5.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坏损、灭失的风险。,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5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地点不明确,标的物需要
46、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之后,标的物的坏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坏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因标的物品质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返回,上一页,12.6 采购合同的争议与索赔处理,12.6.1 采购合同争议采购业务中处理好争议索赔是一项重要工作。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购销双方之间的贸易索赔;向承运人的运输索赔;向保险人的保险
47、索赔。 1.违反合同的责任划分 1)违反采购合同的责任供方责任: (1)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付,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商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地点或接货单位外,还要承担因此而多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下一页,返回,12.6 采购合同的争议与索赔处理,需方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2)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当商品需要从供方所在地运送到需方指定的地点时,如未能按采购合
48、同的要求到货,要分清是货物承运方的责任还是托运方的责任。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6 采购合同的争议与索赔处理,(2)商品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时已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商品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4)联运的商品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下列原因造成商品丢失、短少
49、、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的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商品本身的自然性质;商品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错误。托运方的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6 采购合同的争议与索赔处理,(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和运输条件,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商品中夹带、匿报危险商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而招致商品摔损、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罐车发运的商品,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需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和违约金。 3)保险方的责任已投财产保险时,保险方的责任。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
50、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海洋货物运输的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还有附加险。,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6 采购合同的争议与索赔处理,12.6.2 索赔与理赔索赔和理赔是一项维护当事人权益和信誉的重要工作,涉及面广业务技术性强的细致工作。因此提出索赔和处理索赔时,必须注意下列问题:索赔期限索赔期限是指争取索赔的当事人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违约期限。关于索赔期限,应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农产品、食品等的索赔期限短些,一般商品的索赔期限长些,机器设备的索赔期限得更长一些。如果逾期提出索赔,对方可以不予理赔。 2.索赔的依据提出索赔时,必须出具因对方违约而造成需方损失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