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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INCOTERMS2000与INCOTERMS2010的区别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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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论文I目录内容摘要1Abstract1一、引言1二、贸易通则修订的原因2(一)宏观环境上分析2(二)微观内容上分析2三、修订通则所要遵循的原则3四、 INCOTERMS 2000与INCOTERMS 2010的主要区别 4(一)宏观分类上的区别4(二)义务项目上的区别6(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7(四)各个细节上的区别9五、新版通则实施后的注意事项12(一)通则不等同于合同12(二)新版术语的适用性问题12(三)义务承担问题12六、INCOTERMS2010 术语的正确选用13(一)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主要因素13(二)贸易术语的正确选用15七、结论16参考文献(refe

2、rences)17致谢 18浅析 INCOTERMS2000 与 INCOTERMS2010 的区别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号:7042007067 学生姓名:程琳 指导教师:毛小明内容摘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会(ICC)关于国内外贸易术语使用的通则,旨在便利全球贸易活动。在买卖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术语可以明确当事方各自义务,并减少法律纠纷。国际商会于 2007 年发起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2000)进行第八次修订的动议,修订工作历时 3 年,征集了全球商界大量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最终版本,即 INCOTERMS2010。本文就新版本 IN

3、COTERMS2010 与旧版本 INCOTERMS2000 分别从形式上和内容上通过一系列的对比分析及图表展示加以多角度的区分辨别,以更加深刻的理解新版本中的内容,更好更有效率地将新版本运用于当今现代的国际贸易实务当中。关键词:贸易术语 2010 版 区别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ncoterms2000 and Incoterms2010Abstract:The Incoterms rules, the 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rules on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4、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facilitate the conduct of global trade. Reference to a-n INCOTERMS2010 rule in a sale contract clearly defines the parties respective obligations and r-educes the risks of legal complications.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itiates in 2007 to update INCOTERMS2000

5、,which is the eighth time revises and the revision work ,lasting for 3 years, has collected lots of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from all over the word, and forms the final ve-rsion, which named INCOTERMS 2010. This article distinguishes the new edition INCOTERM-S 2010 with the old one INCOTERMS2000 for

6、mally from the content and the formality in throu-gh a series of contrastive analysis and the graph demonstration on multiple perspectives discrimi-nation and discernment for understanding new editions contents deeply and utilizing the new edi-tion more efficiently into the practice in nowadays of t

7、he international trade. Keywords:Incoterms 2010version difference一、引言(一)研究背景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销售合同订立的国际惯例,是国际贸易合同订立、责任划分、风险划分和费用划分的规划,是进出口商、对外运输、金融结算、货物保险、一关三检等与国际贸易有关单位处理贸易纠纷的准绳和依据。 (席平,2010)2010 年 9 月 27 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8、缩写 Incoterms 2010)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刚刚完成修订的 INCOTERMS RULES 2010,并正式公布 INCOTERMS2010 将于 2011 年 1月 1 日起在全球范围内正式生效。这标志着被经贸界使用了近 10 年是的 INCOTERMS2000即将被新版本所取代。但新版本的实施并不意味着 INCOTERMS2000 的停用,然而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INCOTERMS RULES 2010 将更加广泛的被接受和采用。 (陈妍,2010)(二)研究意义为了有效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相互不完全了解对方国家贸易习惯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而导致时间、精力和费用等多方面财

9、力物力上的损失等问题,国际商会(ICC)自 INCOTERMS1936 以后基本上每 10 年一次对其进行补充和修订,以使这些合同标准与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保持同步。 (何新明,2001)(三)研究方法和目的为了更加深刻更加全面的理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尤其针对一些以前从未有过的条纹规则,像是 String Sales(连环贸易)和新增的 DAT、DAP 两个贸易术语等,本文主要通过许多的文字阐述加以图标说明以及全文核心内容上的各项对比等方法并简要剖析研究 INCOTERMS2010,正确恰当的选用合适的贸易术语,不论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都是十分有意义的。二、贸易通则修订的原因(

10、一)宏观环境上分析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全球贸易量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买卖合同起草不当引起误解和高成本纠纷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旧的贸易术语渐露弊端,尤其是在国际贸易的国内化过程中。内陆国家和地区贸易的发展需要新的 INCOTERMS 的规范。近年来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国际贸易发展迅速,中国的西部开发、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国家发展战略的出路在于为西部、东北和中部内陆地区的巨大产能开拓国际市场,世界经济发展格局将由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扩展,充实、拓展原有通则 (INCOTERMS2000)内容,使其有利于内陆国家、内陆地区国际贸易发展和完善国际

11、贸易机制势在必行。 (席平,2010)另外,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不断变化,都促使国际商会对2000 通则的进一步修订以适应当代的国际贸易实践,避免不必要的贸易纠纷和贸易损失。(二)微观内容上分析INCOTERMS2000中依然有些问题未能解决,其一有关于 FOB、CIF、CFR 术语中的“船舷” (ship rail)问题:比如在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术语中,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起,买方就要承担各种费用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在集装箱或滚装船运输的情况下,船舷并无实际意义,则在该术语中就指出, “使用 FCA 术语更为适宜

12、” ;随着滚装/滚卸船、集装箱货物及多式联运的的发展,特别是 FCA 的大量使用,FOB 等术语中关于货物“越过船舷”作为交付和风险转移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适宜。其二关于贸易术语的变形(Variants)问题,如经常见到的 FOB stowed(FOB 理舱)、CFR Hamburg not later than(CFR 汉堡不迟于)等:在通则的历次修订过程中,国际商会都不主张当事人使用附加条件的贸易术语;在通则 2000中,国际商会更是明确表示没有提供添加词语方面的任何指导;通则 2000虽没有规定常见的贸易术语的变形,如果当事人对贸易术语变形,则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张庆麟、卫东亮

13、,2002)其三关于电子单证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全球的贸易潮流是要求以电子单证代替纸的单证,使单证传递迅速准确方便国际贸易,但如何确保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或效力是极为重要的,而通则 2000关于 EDI 的规定显然滞后于贸易实践。 (梅爽,2005)其四,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很多货物即使用的是海洋运输方式,但很大程度上是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是“DOOR TO DOOR”的交接。因此新版本删除了 DEQ、DES,而增加了 DAT 和 DAP。其五,作为全球经贸界广泛采用的国际规则,INCOTERMS 中的术语被大量应用到全球贸易实务操作中,但很多企业由于对

14、 INCOTERMS 缺乏正确的理解,错误引用FOB、CFR 、CIF 和 DDP 等术语,导致不必要的损失,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新版本充分考虑到近 10 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增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 (王哲,2010)三、修订通则所要遵循的原则(一)言简意赅原则考虑到贸易术语的使用对象一般是从事贸易实务的商人,在语言的使用上业尽量的简单易懂,使意思表达的简明扼要。避免因词义含糊或有歧义而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比如 EXW 术语中 B3 就一两句话:买方对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买方对卖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李大鹏、罗士菊,20

15、01)(二)灵活可控原则INCOTERMSD 的灵活性和可控性是它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全球认可的主要原因。灵活性表现在 INCOTERMS 无法解决合同中的核心问题则由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来解决;可控性体现在 INCOTERMS 中每一个贸易术语对风险、费用和责任的划分都规定的十分具体明确,比如 A1-A10 和 B1-B10 条条框框都严格的一一对应 。(三)以史为鉴原则鉴于 INCOTERMS 在世界上已被广泛地采用,在修订中尽量避免幅度过大,会增加对那些INCOTERMS2000十分熟悉的国际贸易商人重新接受陌生的新规则的难度,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多参考以往的修订经验,在大部分内容不改的前

16、提下,进行小部门的变动,既容易推广又容易被广泛接受。比如,对 INCOTERMS 的译名,也是考虑到企业读者约定俗成的习惯,INCOTERMS2010 仍维持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译法,而INCOTERMS 字面和实际内容并无“解释”之意。(四)普遍多样原则国际商会此次对贸易术语的第八次修订,征集了全球商界大量意见和建议,国际商会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不同贸易领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保证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足以满足全球商界的需要。有来自英国的、意大利的、法国的等等。他们反映全球的普遍要求,同时体现出各国不一样的经济情形,内容涵盖地理、经济、法律、政治等多方面的因素。

17、(五)与时俱进原则这是每一次修订 INCOTERMS 都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修订 INCOTERMS 的主要原因。国际贸易是随时间的推进不断向前发展的,对国际贸易现行实践中的变化,INCOTERMS2000不能适应的,国际商会都尽量考虑进行重新修订,以使INCOTERMS2010更好地为现实贸易服务。比如,随着电子商务的盛行,INCOTERMS2010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在使用地是惯例;随着向东盟、欧盟等贸易实体的不断涌现, INCOTERMS2010作出明确说明,这些术语适用于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四、 incoterms2000与incoterms2010

18、的主要区别(一)宏观分类上的区别1、数量方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更新并整合与“交货”相关的规则,将术语总数由原来的13 条减至 11 条,并对所有规则作出更加简洁、明确的陈述。INCOTERMS2000 的贸易术语共有 13 种。其中,E 组 1 个:EXW;F 组 3 个:FCA、FAS 和 FOB;C 组 4 个: CFR、CIF、CPT 和 CIP;D 组 5 个:DAF、DES、DEQ、DDU 和 DDP。而 INCOTERMS2010 将贸易术语修订整合为 11 种。其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 7 个,分别是EXW、 FCA、CPT 、CIP 、DAT

19、、DAP 和 DDP;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有 4 个,分别为 FAS、FOB、CFR 和 CIF。贸易术语数量上的减少,同时也降低了在日常外贸交易中对雷同术语的错误使用概率,方便使用者根据其贸易情况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比如 DAF 边境交货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DAF 的边境可用于任何边境且其适用任何运输方式,某种程度而言,DAF 包括DES。而新版中则直接将 DAF、DES 均删除代以 DAP 术语,彻底消除了错误使用它们的隐患。表 4.1.1 INCOTERMS2000 简表组 名 数量 术语 全 称 简 译E 组(启运) 1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C

20、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 组(主运费未付)3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 组(主运费已付)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AF DELIVERED AT FRO

21、NTIER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 组(到达)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表 4.1.2 INCOTERMS2010 简表大 类 数量 术语 全 称 简 译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点)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

22、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AT DELE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DAP DELE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7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4CIF COST

23、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2、结构方面INCOTERMS2000 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 E、F、C 和 D 组,且按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排列简明,容易把握。INCOTERMS2010 则根据所适用的运输方式的不同对贸易术语总体划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将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运用于其他运输方式上,可以有效抑制因贸易术语的错误引用而对贸易双方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另外,INCOTERMS2010 中,在每个术语解释前,在结构排版上增加了一个项

24、目,即使用说明,它不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的构成部分,旨在帮助使用者在特定交易中准确、高效的选择合适的术语。3、运输方式方面明确区分出水上运输包括海运和内河水运所适用的贸易术语,以及水运以外的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等所适用的贸易术语。其中仅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的术语有 FAS、FOB、CFR 和 CIF,在后三个术语中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这样避免了那种已经过时的风险在一条假想垂直线上摇摆不定的情形出现;而其他(EXW、FCA、CPT、CIP、DAT、DAP 和 DDP)七个术语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即不论

25、其选用何种运输方式,也不论它是否使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它们均可适用,甚至没有海运时也可使用这些术语,但只在当船舶用于部分运输时,可以使用这些术语。表 4.1.3.1 INCOTERMS2000 在运输方式上的划分情况表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术语组名 术语名称 组名 术语名称E 组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 组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F 组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FR 成本和运费(指定目的港)C 组CIP 运费加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 组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指定目的港)DA

26、F 边境交货(指定地) DES 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 组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 组DEQ 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表 4.1.3.2 INCOTERMS2010 在运输方式上的划分情况表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EXW 工厂交货 FAS 船边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 FOB 船上交货CPT 运费付至 CFR 成本加运费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DAT 运输终端交货DAP 目的地交货DDP 完税后交货(二)义务项目上的区别1、结构上的变动2000 通则中,按照镜像原则,A 条款下反映的

27、是卖方的义务,相应地,B 条款下反映的是买方的义务,整体呈纵向对比状;2010 通则中,买卖双方各 10 项义务则采用横向左右对比的方法进行列项。旧版的结构方便双方的义务对比,但不利于一方整体系统的熟悉并掌握自己的义务项;与旧版不同的是,新版对买卖双方义务上的结构设计,既能全方位的浏览某一方的全部义务,也能同时逐项对比买卖双方在同一大类义务上的差别,方便买卖双方又好又快的掌握住自己所要承担义务的同时了解对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效防止在实际贸易中因一方没有及时准确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产生的风险与损失,有利于对外贸易安全有序的进行。表 4.2.1.1 2000 通则中贸易术语卖方和买方承担义务结构格式A

28、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1. 交付货款表 4.2.1.2 2010 通则中贸易术语卖方和买方承担义务结构格式A1. 卖方一般义务 B1.买方一般义务注:A 代表卖方义务(THE SELLERS OBLIGATIONS)B 代表买方义务(THE BUYERS OBLIGATIONS)2、内容上的改动在义务的标题名称上,2000 通则的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 B1 支付货款两项在 2010 通则中统一改成了双方的一般义务项;2000 通则的 A2 和 B2 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在 2010 通则中 A2、 B2 的表述为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2000 通则的 A8

29、 和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在 2010 通则中 A8、B8 则同归类为交货凭证,根据 INCOTERMS2010 专用词的解释,交货凭证是指证明已交货的凭证,是运输凭证或对应的电子记录;2000 通则的 A10 和 B10 其他义务的表述在 2010 通则中则具体为 A10、B10 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并且将旧版 A10 中“一经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供办理保险所必须的信息”更改为新版 A3 中 b)保险合同一栏“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有的话) ,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后者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 。以上义务内容的变动,使得买卖双方的义务更加明确、清

30、晰,义务二将批准文件确定为授权,不仅仅有安检通关等海关手续还有一些其他手续的存在,内容涵盖更广;义务八则简单明了,将本属于交货凭证内容的运输单证或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若有)不再列出,更易于熟记和便于实际操作;义务十更是将意义广泛的其他义务具体化为协助提供信息和相关费用,让使用者通过这标题项就清楚地知道义务十的内容,但同时新版的这项措施也将其备用补充的作用也消除了,这在贸易实务操作中会有所限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1、新增的 2 个术语(1)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

31、于多种运输方式,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期间的一切风险。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确切地约定运输终端,或如果可能的话,在约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内的特定的点。建议卖方取得的运输合同应能与所做选择确切吻合。此外,如果双方希望由卖方承担将货物由运输终端运输和搬至另一地点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 DAP 或 DDP 术语。如适用时,DAT

32、 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简单图示如下:图 4.3.1.1 DAP 操作流程图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T) ,取代了 2000 年版 通则中的 DEQ。这意味着:当货物从任何到达的交通工具上卸至买方指定的港口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并在买方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与原先的 DEQ 相同的是,DAT 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仅当需要时) ,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手续。但与之前 DEQ 不同的是,在集装箱运输中, DAT 较之前的 DEQ 更加方便实用。因为在集装箱货物运

33、输中,可能集装箱会在某港口卸下后进入堆场并等待再次运输,而并非直接卸在卸货港码头。这种情况下的交货,是原来的 DEQ 所不涉及的。(2)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还在运抵运输工具上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订明指定的目的地内的交货点。建议卖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应能与所做选择确切吻合。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如

34、适用时,DAP 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如果双方希望办理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支付所有进口关税,并办理所有进口海关手续,则应当使用 DDP 术语。简单图示如下:图 4.3.1.2 DAT 操作流程图目的地交货(DAP),取代了 2000 年版通则中的 DAF、DES、DEQ 和 DDU。需要注意的是,DAP 位于新通则的第一组,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该术语下,运输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可见,新的 DAP 术语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 术语。类似的,在 DAP 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

35、险(进口入关费用除外) 。2、删减的 4 个术语由表 4.3.2 可以看出,D 组术语在绝大部分内容上有着惊人的相似,比如DAF、DES、DEQ 和 DDU 都不用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都只承担出口清关不负责进口清关,都可用于水运,都属于实际性交货,而且交货地点均为某一指定点上,且在此点交货于买方处置时起即风险转移等等。如此,在内容上和形式上,D 组术语则出现了冗余,而且容易导致使用者的错误引用,增添不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比如, 2000 通则中如果 DAF 术语的边境交货地点是位于进口国的港口 ,建议当事人采用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或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而新版通则中 DAP

36、 术语取代 DAF、DES 和 DDU,其“Place”为指定目的地,也可以是进口国的港口,则上诉建议有些多余。新版通则考虑到卸货费用承担的问题,由 DAT 术语代替 DEQ 使用,区别于 DAP。而在 Incoterms 2010 中,明确规定 “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公路、铁路、航空货运站等。与 Incoterms2000 不同在于 DEQ 只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或者多式联运,DAT 则将运输方式扩展到一切运输方式,相较而言, DAT 就更加适用于如今广泛使用的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表 4.3.2 INCOTERMS2000D 组术语中买卖双方各自应承

37、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对照表DAF DES DEQ DDU中文含义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交货地点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指定目的港船上 指定目的港码头 指定目的地运输手续办理 卖 卖 卖 卖保险手续办理 无义务 无义务 无义务 无义务风险转移界限 在边境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起在指定目的港将货物于船上交给买方处置时起在指定目的港码头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起在指定目的地货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处置时起出口报关责任、费用承担卖 卖 卖 卖进口报关责任、 买 买 买 买费用承担适用的运输方式 任何运输方式 海运及内河航运 海运及内河航运 任何运输方式交货性质 实际性

38、交货 实际性交货 实际性交货 实际性交货3、String Sales(连环贸易或是连串销售) 的补充新版本在指导性说明中对 FAS、FOB 、CFR 和 CIF 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 CPT 和 CIP 的 A3 项中也有提及。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尤其是在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而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将货物“装

39、船” ,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连串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2010 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弥补了以前版本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四)各个细节上的区别1、船舷的变化或风险临界点的变动像常用的 FOB、CFR 和 CIF 等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在 INCOTERMS2000 中货物的一切风险与灭失由卖方向买方转移的标准为“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而在新版 INCOT

40、ERMS2010 中则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的一切风险。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长期以来饱受争议,且此项争议在修订 INCOTERMS2000 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但基于避免大的改动的前提下当时还是保留了“船舷”的规定。简单的以 FOB 术语而言,其“装船”概念一般解释为在装运港将货物从岸上起吊并越过船舷就应当认为已装船, 通则 2000也认为当货物在装运港超越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即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船的甲板上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甲板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舱底才算装船,即风险的

41、划分以舱底为界;还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运至受载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就算装船。虽然从实际的装船作业来看,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但从法律后果来看,上述概念时不尽相同的。关于装船的概念问题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同时也涉及道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比如英国的一个 FOB 案例,货物因为吊钩的故障,砸在船舷上停留了 20 多秒后,又掉到海中。买方提供的在船上的证人,说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卖方提供的在岸上的证人,说货物已经越过船舷。且卖方主张由于从海上到岸上的海风把本已越过船舷的货物又吹到船舷上。最后法院判定:货物没有越过船舷,货物的风险和灭失费用由卖方负责。理由

42、是:双方的证人由于观察的角度的问题,可能都有偏差。货物究竟越过船舷与否只能由最后结果决定,如果货物最后掉到甲板上就是越过了船舷,如果掉到海里就是没越过船舷。为此,新版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装船的概念予以了明确,以货物装上船作为风险和费用划分的界限。而上诉案例则无需讨论货物是否越过船舷,只需关注该货物是否装上船,则很明显地由卖方负责货物的风险和灭失费用。如此,FOB 变形(FOB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FOB UNDER TACKLE 吊钩下交货、FOB STOWED 理舱费在内、 FOB TRIMMED 平舱费在内等)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更加简化了交易操作,可以减少许多贸易往来的纠纷。再

43、如,按 FOB 条件出售 300 吨的一级大米,卖方在装船时,不慎将其中的 100 吨大米跌落到海水中,后经打捞,发现外包装良好,就重新将该批货物装船,并与其它 200 吨大米分开放置,而公证人由于一时疏忽,并未发现该货物的品质问题,签署了品质合格证书。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全部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根据新版 FOB 术语规定,在此情况下买方应该为该损失负责,因为货物已经装船,且有品质合格证书,卖方已经完成交货。2、增加的 Guidance Note(使用指南或使用说明)在每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

44、0 术语前,均有该术语的使用说明,相比较INCOTERMS2000,该说明更加完善,每一个规则做根本性的解说。使用说明解释了每个术语的基本特点,比如什么时候适用,风险何时转移和买卖双方如何分摊费用以及使用时的注意问题和使用建议等事宜,还有双方应明确规定交货的具体地点和未能规定所引起的费用的负担。另外,要注意的是在“指导性说明”中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明确风险转移的临界点,而非由 INCOTERMS RULES 2010 本身去规定这些临界点。使用说明不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的构成部分,但希望能帮助使用者在特定交易中既准确又高效的选择合适的术语,在整个国际贸易进行过程中起着相当大的指

45、导作用,可以有效地帮助所有从事贸易的商人们更好地理解 INCOTERMS2010 进而合理规范的应用到贸易实践中去。3、 适用范围的区别经修订, 通则 2010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据介绍,其是根据贸易现状制定的,由于目前欧盟、东盟等区域间的自由贸易区发展, 通则及时取消了已经不具有现实性的一些贸易术语,比如 1953 年为边境贸意而增订的 DAF,因此新版通则适用范围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国际贸易,而是延伸到国内和区域间贸易。实际操作中不少交易者将通则普遍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美国人也更愿意选择通则而非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所以在新版 INCOTERMS2010 中首次正式明确 IN

46、COTERMS 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新版本在 A2/B2、A6/B6 的具体义务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及支付相应费用。该项变动更加符合外贸实际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国内贸易健康、有序、长足的发展。4、 保险的区别2010 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条款的变动。2010 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 A3/A4 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 A10/B10 款。在这方面,为了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 A3/A4 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

47、出修改。充分考虑现实贸易发展的需要,保持与新保险条款内容上的一致,降低对货物的风险和灭失,从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5、 性别称谓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首次在贸易术语中对买方和卖方不使用有性别差别的称谓,细节上更加体现了通则的公平、平等原则,一定程度上消除贸易往来中的某些歧视性隐患,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6、 码头作业费的问题按照我国对外贸易的传统惯例,集装箱班轮运输是以 CY-CY(场站至场站)条款确定运价的,而这集装箱班轮运价包括了始发港和目的港的码头作业费。但实际在 FOB 集装箱班轮条款下, 承运人在运费之外向与运输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即出口商)广泛收取非透明的码头作业费

48、(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单证费(documentation fee)、集装箱铅封费(container sealing fee)等已包括在班轮条款运费之中的各项费用,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另收上述费用无疑是收取双重码头作业费。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一次包含在货物价格中付给卖方,一次单独付给承运人或码头的运营方。而 ICC 也已注意到码头作业费被重复征收问题,因此,在 2010 通则的相关术语的 A6/B6 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7、 2010 通则中专用词的特定含义注解(1)承运人:就 2010 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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