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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三法两规定)总.ppt

上传人:jinchen 文档编号:4777047 上传时间:2019-01-12 格式:PPT 页数:49 大小:70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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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9-1,法 律 法 规 汇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侵犯。,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 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

3、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局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人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

4、义务的合法行为。,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

5、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八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6、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

7、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8、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9、,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

10、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 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11、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 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 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六条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12、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从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

13、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慌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 行有奖销售; (二)采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奖金超过五千元。,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14、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 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 资本不得少于人

15、民币100万元。 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 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 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 10万元。,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

16、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第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 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 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第四十六条 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 以上的文化程度。第五十六条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 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 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 时,其中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第八十条保险

17、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簿和保险代理业务 账簿。,第一百零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代 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七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 格证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予以警 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 证书。,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 展,制订本法。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

18、之日起计算。持有人 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换发。,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岗前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

19、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第五十条 申请参加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 参加资格考试得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 考场次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满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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