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中国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历史的厚重和文明的深蕴是每个中国人引以为豪的资本。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而从未中断,这在世界上是独树一帜的。在几千年的演化过程当中,积累和沉淀了很多优秀的思想内容,其中就包括了体现伟大民族精神的积极内容,在当今现实生活中依然发挥着潜移默化的推动作用。对此,我们应采取正确态度对待我国的传统文化,即注意总结吸收体现中华民族积极向上精神的优秀内容,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用;对中国传统文化中消极的内容,对那些反映剥削阶级利益要求的消极内容和思维模式应当予以批判,并肃清其残余影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传统文化。文明不断演化最终汇集成
2、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称为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具有独特的韵味,他是一个民族历史上各个阶段、各种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的总的体现,是一个民族历史上存在过、发生过、被今天记忆并沿用或有所改变的人类生存方式。刘梦溪先生认为,广义的文化,是指一个民族的整个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广义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华民族的整个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其精神学术层面应该包括知识、信仰、艺术、宗教、哲学、法律、道德等。从文化种类上看,既涉及政治文化、经济文化领域,又涉及伦理文化、法律文化领域等各个方面;从文化内涵上看,它源远流长而博大精深,并形成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层次。物质文化发挥着基础性
3、的作用,建筑于其上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则是物质文化的制度化和理性化,三者之间彼此相互作用,对司法制度产生综合性影响。本文将从古代政治文化、经济文化领域、传统伦理文化、几个方面简单叙述下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最后讨论一下传统文化对现今司法制度的借鉴价值。一,传统文化的产生与演变在开始前,我们先要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产生与演变先有一个简单的了解。中国古代文化建筑在以农为本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这种文化一旦产生就对社会各个领域,包括法律等方面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这种文化体现了对血缘关系的重视,对祖先崇拜的强烈欲求,以及求治、求盛的政治心态,都表现出具有大陆性的、自然农业性的、宗法性的、统一性的特征。先
4、秦之时,诸侯林立,国家有成百上千之多,各国的文化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中国文化与政治思想呈现出空前灿烂的景象。期间值得重点指出的是,道、儒、法三家:道家思想产生最早,归藏相传为黄帝易,万物皆归藏于地,而地为坤,道家崇尚黄帝、老子的道统思想,主张贵柔尊阴,发扬阴柔的政治文化传统。儒家思想以周文王演绎的周易为本,贵刚尊阳,崇尚三王、文、武、周公之道统,即所谓“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发扬阳刚的政治文化传统。法家思想虽产生于道、儒两家思想之后,但适应性极强,在春秋战国乃至秦朝统治时期,很快超越了其他思想,成为显学,而为各国诸侯君主所倚重。法家思想强调以君为本,反对儒家
5、民本思想;强调改革进取,反对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强调依法治国,反对儒家礼治思想;强调社会控制,反对道家小国寡民的思想。应当说,法家思想在当时条件下,发挥了强大的作用,并指导秦王朝完成了统一六国的历史重任。但是法家思想过于崇信重刑主义,并把重刑思想推到了极端,导致了酷刑的泛滥,激化了社会矛盾,以致出现秦二世而亡的后果。因此,法家提倡的是一种急功近利的政治文化,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建汉以后,特别是文景之治产生以后,政治上的“大一统”,经济上的迅速发展,要求政治思想与文化由多元性向统一性转化,于是,汉武帝期间在继承秦王朝“车同轨,书同文”的基础上,推行“罢黝百家,独尊儒术”的统治政策,确立了董仲舒创立
6、的新儒学的统治地位,从而完成了政治文化的统一。这种政治文化的核心是儒学,同时,也囊括了道家学说、法家学说、阴阳家学说等内容。从而开启了政治思想儒家化的先河,对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产生了持久的、深刻的影响。经过魏晋南北朝的过渡,至隋唐时期,中国的文化发展到完善形态,在原有儒学政治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融合道家学说和佛教经义,形成了更有包容性、更利于实现统治目标的政治文化与政治思想,从而保证了初唐的“贞观之治” 、中唐的“开元盛世”的出现,使唐朝统治延续了 29”余年。人们不能不感叹政治文化重大的功能。经过唐末五代到宋朝,封建政治文化发生了重大转型,开始向中央集权的政治形态转化,以致通过“杯酒释兵权”
7、的形式,将军权、政权、财权、人事权、司法权等高度集中于皇帝之手。从此,出现了更加专制集权的政治文化。经元到明清,封建社会进人晚期发展阶段,儒家的政治学说明显暴露出庸俗化和简单化的特征。由于道家学说的传播,佛教思想的影响,儒学已经产生动摇的危机,从宋朝的“二程”到朱熹,再到明朝的王阳明,都以挽救儒学为己任,把儒学作为母体,吸收了道家的思辨意识,吸纳了佛教抽象思维,把儒家政治文化导引到理学化的阶段,从而成为明清两代主导社会的统治思想。二,古代传统政治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在专制主义盛行的中国古代,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对社会各个方面特别对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在内)都产生了极为重
8、大的影响。首先,专制的政治文化巩固了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君主或者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被形容为“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抵宝命,下临率土”,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象征。在封建专制主义政治文化的氛围下,君主或皇帝不仅是最高的立法者、行政首脑,而且是最高的审判官,掌控国家的司法大权。就像我们平时看到书中或电视里的皇帝“口含天宪” , “言出法随” ,有权把任何人拘捕并交付审判,以致亲自审判相关案件。在这种专制的政治文化的氛围下,不仅皇帝掌控最高司法权,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机构也附属于行政机构,根本不存在什么独立审判的问题。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不设独立的审判机构,实行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9、,地方行政长官执掌地方司法权的制度。直至唐宋以后,才在地方州县设立司法参军或司法佐、史,协助行政长官审理各类案件,但是,行政长官掌握司法审判大权,对审理的案件具有批准权,对无法审明的疑难案件具有上报中央的权力。可见,在专制政治文件的条件下,皇帝掌握司法审判大权,凌驾于各项法律制度之上,绝不允许司法权独立,从而与其相抗衡。总之,司法机构只能成为隶属于皇帝和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庸。毕竟人还是人,无论他是贤君还是明主,都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的决策,如明代的锦衣卫,清代的文字狱,多少冤假错案在此不提;更何况那些昏庸无道的暴君庸主,对司法的践踏更是沁竹难书,专制政治文化对司法制度危害程度之深可见一斑。第二,宗
10、法等级政治文化巩固了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中国古代社会是宗法等级的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了层层的等级关系,进人奴隶社会以后,等级关系和阶级关系进一步强化,氏族的族长转化为奴隶主贵族,奴隶主贵族从天子开始,按照家族血缘关系的尊卑亲疏,分成金字塔式的不同等级,进行财富、奴隶及政治权力的分配,并形成世世代代、子子孙孙的世袭制度。由此而形成宗法等级政治文化与政治关系,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巩固了贵族的特权地位。到了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为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家长是家庭的支配者,家庭成员必须绝对服从家长,家庭的家长负责管理整个家族,家族成员按血缘和年龄形成尊卑
11、长幼的秩序,国家则是家族的放大,皇帝是天下百姓之父母,各地的官员是当地的父母官。这样,从皇帝、贵族、地主到农民,形成金字塔式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关系。这种封建宗法等级的政治文化与政治关系的确立,得到了法律制度特别是司法制度的强有力的维护,从而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封建特权制度,它的突出表现是立法、司法上的同罪异罚制度。总体来说就是三个字,不平等。在奴隶社会,同罪异罚,是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区别。这显然是一项法定的等级特权原则,也是成为封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所谓“八议”,是指用国家大法的形式维护皇帝亲属和各种高级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上述人员犯罪后,
12、不由司法机关审判,而交由皇帝裁决。皇帝最终的裁决往往是死刑改判流刑,其他判刑自然递减一等,但犯“十恶”等重大罪刑者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到了隋唐时期特别是唐朝统治时期,封建统治者为了适用政治文化和政治关系发展的要求,同时又为了调动各级贵族官僚的积极性,采用国家大法的形式,进一步发展完善了封建法定等级特权制度。此外,唐朝还规定了“八议”以外的各项制度,即按照贵族官僚的身份高低规定了“请” 、 “减” 、 “免” 、 “赎” 、 “官当”等各种法定特权,用法律的形式全方位的维护各种特权制度。宋、元、明、清各代,都以唐律为本,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继承和发展了隋唐以来封建法定的等级特权制度,直到清末法
13、律改革确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后,这种局面才得以改变。三,中国古代自然经济意识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中国古代传统文化是建筑在“以农立国”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在此基础之上,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形成了我国发达的农牧业,手工业,工商业等等产业,也逐渐由此产生了天文学、地学、历法、农学、药物学、冶金铸造学等。为适应维护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工商业的生产秩序的要求,又产生了诸子百家的治国思想,以及在这些思想指导下而形成的政治文化、经济文化、伦理文化和法律文化。因此,司法制度作为一个社会学科,当然要受到其相当大的影响,如以下几点:(1)用司法手段惩治危害农业生产与管理的犯罪行为,反映了自然经济文化的本质要求。
14、诚如管仲所说:“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凛、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 ”意思是,统治者必须运用法律,特别是司法手段,保护农业,发展生产,而不能空谈礼义。只有国家财政充足,人民生活才有着落,才能使远者愿意迁来,本国人民愿意留住。他认为经济生活条件是第一位的。只有用法律制度保障百姓免于饥饿和冻馁,才能谈得上礼义廉耻的宣传教育,才能有效地避免大规模的、普遍的经济犯罪。相反,如果不注意发展农业生产,而奢谈什么礼法,百姓无法安居乐业,国家也永远不会安定。因此,他明确提出了“仓凛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经济法律思想。(二)秋冬行刑制度是自然经济观在狱政制度上的突出体现这一狱政制
15、度的安排,既反映了阴阳学说的观点,同时又是自然经济观在狱政制度上的体现。这一做法起源于先秦。当时人们在农耕期间已经认识到,春夏万物生长、秋冬一派肃杀的时令规律,他们把这种认识放大到社会各个领域,于是产生一种符合自然经济观的狱政认识,即对罪犯执行“天罚”必须合乎天意,讲究时令。4、中国古代传统伦理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中国古代是一个礼仪之邦的大国,传统礼仪文化成为当时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传统的司法制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国传统的礼仪文化,经过儒家学派的整理,将“君君臣臣” 、 “父父子子”等伦理内容上升到礼仪文化的主导地位,最终形成以伦理内容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孔子不但倡导伦理文化,而且身体力行
16、推广伦理文化,最终把传统的伦理道德和法律融为一体,推动了伦理法律化和法律伦理化。到了西汉时期,由于董仲舒的提倡,汉武帝的首肯,汉朝法律开始伦理道德化的进程。它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封建伦理与法律相辅相成,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从总体上看,依然是伦理统率法律,以致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二,统治者可以随时将伦理道德提升为法律规范,赋予其法的性质和效力。这种状况的出现绝非偶然。在我国进人阶级社会以后,原始共产制度还没有完全解体,氏族社会的影响依然存在,血缘关系依然是维持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活动的强大纽带。从而形成宗教、习俗、道德、法律混为一体,导致封建国家政教不分、家国一体,家成为国的基础,国成为
17、家的放大。维系血缘家庭的伦理道德和维持阶级统治的国家法律,便自然地统一起来,而不分彼此。加之统治阶级有意提倡伦理精神的教化作用,并以国家的强制力加以推广。这样,以家族主义为核心的伦理道德的主要成分上升为法律,纳人法律调整的范围。此外,分散在民间的家法族规因与国法具有相同的性质,成为国法的重要补充。故此受到了国法的保护,并成为国法的构成部分。中国古代比较早地摆脱了宗教意识的影响,而进人了法律制度,特别是司法制度伦理化的发展时期。西周审判原则当中,规定了“论心定罪”的原则,该原则强调,依主观动机的善恶作为标准,具体处理各类犯罪案件,而判别主观动机的善恶,依据的是伦理精神和伦理原则,比如说,要求臣忠
18、、子孝、要求妻顺及同辈兄弟的和睦。如果在主观动机上,符合上述的原则和精神,即使犯下各种罪行,也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赦或减免处罚。反之,如果违反上述伦理精神或伦理原则,即使属于轻微犯罪,也要受到比较严厉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司法制度有别于外邦各个国家司法制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受到伦理文化的影响。说到我国古代的伦理道德,就不能不提儒家思想。我觉得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影响最大的应该算是儒家思想。儒家的法律学说侧重讲求“宽猛相济” , “恩威并施”的综合治世艺术,董仲舒在孟,苟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学说,并对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统治者的需要,加强专制,使其成为了社会正统思想和法律思
19、想。后世儒学随社会发展不断改进,一直统治中国千余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各方面均有体现。(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 “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 ,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2)对法律制定的影响首先,是刑法。中国传统法律步
20、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 ,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 “存留养亲” “宽纵复仇” 。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
21、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还有在制定民事法律中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 “制民之产” ,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
22、。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再有,对于行政法律制定的影响。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儒家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社会的影响,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3)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1在法律解释上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很多过程,而其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
23、就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学在汉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纳礼入律最终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2在司法实践中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 ,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指导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行政与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四)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的利弊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积极影响是显
24、而易见的,它向来主张“礼主刑辅” ,使法律与思想教育,道德感化紧密结合,并且儒家主张阿“礼乐刑政”并举,这些对我们今天建设自己的法律体系都有深刻影响。而且儒家一直教导人们经世致用,有一种“天下为公”的无私精神和“先忧后乐”的奉献精神,这些都是我们应当继承的瑰宝。诚然,儒家思想不可避免的有其消极的一面,比如其思想上的保守与落后,以及它对法治精神的极大破坏。其表现最为明显的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它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和对诉讼的惧怕。礼教为主,法律为辅,人们往往崇尚礼节,鄙视法律,尤其是诉讼。而畏官,畏法也常常使人们不敢为自身权利诉诸法律。其次,它是导致中国封建民法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儒家的影响
25、,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法附于刑法,而民事法律关系由礼来调整,一旦触犯了礼就科以刑罚。儒家学说不论其精华还是弊端都对中国封建法律产生了深刻,广泛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对其加以总结,将其利用到现代法律的构架中,使其再次章显作用。五,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对现今司法制度的借鉴价值中国古代传统文化是一个巨大的思想宝库,它既有精华之处,也有糟粕的内容,剔除其糟粕内容,就可以突显其精华之所在。通过对于后者的提炼和总结,其成熟的经验可以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积极的借鉴。比如在裁判制度上借鉴中国古代传统“和合”精神与调处方法,于依法裁判的同时,运用调解的方法处理民事案件,采取和解的方法处理部分刑事案件,用于促进和谐司法形态的健全与发展,以期达到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在死刑控制上借鉴中国古代传统的死刑复奏与“慎杀”的精神,通过死刑复核,使凡罪证确凿的死刑案犯须执行死刑外,其他死刑犯凡属可杀可不杀者,只能采取慎重的方法,尽量少杀或不杀,以利于构建和谐的司法秩序。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借鉴唐律断狱律重证据的精神和“赃证露验,理无可疑”,虽无口供仍据证定罪的原则,继续实施我国零口供定罪的相关制度,用于推进国家法庭证据科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