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试述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呈现出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做为“三项重点” 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不仅 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也是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安置帮教工作在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农业大省的黑龙江,所显现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 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特 别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其呈现的问题如下:一、刑释解教工作在我省没有形成针对城乡特点的工作模式。作为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的黑龙江省,城市人口主要集
2、中在哈齐牡佳等地区,城市人口结构相对集中,这对行政司法部门衔接两劳人员的工作提供了相对较好的条件,但城市人口流动性大,外来务工人员占相当比例,也给我们的帮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根据数据统计,黑龙江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 56%,这充分表明,在我省 农村刑释解教人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难点,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我们要切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就必须解决好刑释解教后处于无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刑释解教的无业人员,绝大多数生活困难,家庭2不完整,甚至无家可归,居无定所,就 业、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的矛盾比较集中,处于不稳定阶段,回归社会后往
3、往得不到及时的安置帮教。他们就会因生活所迫,铤而走险,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种情况下,我们目前还没有形成针对城乡经济结构和人口结构的不同特点而实行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方式,这将是我们在今后工作中面临的重要挑战。二、刑释解教人员在外务工难以形成统一监管。以同江市 2008 年以来的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情况为例,作为一个以农业人口为主,以农业经济为主体发展模式的边境县市,在全市所调查的 142 人刑解人员中就有 41 人处于人户分离状态,占所调查人员总数的 30%以上,这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 难,随时都有可能有脱管失控现象发生。这些人或从事市场劳务、建筑行业,或落脚于种植养殖大户、 乡镇办待私营小
4、企业,建筑工地等,这将会给社会安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三、人户分离、人户均不在是造成衔接工作出现漏管脱管问题直接原因。根据调查了解,有相当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回原住地后,不到当地刑释解教工作站报到,只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而已,还有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属,因不能及时接到刑释解教通知书而不能按时接回刑释解教人员,更为严重的是服刑受教人员期满无家属接管。而还有一部分属于自行出监(所)的,这部分人往往不回原居住地,而流串于异地他乡,游于社会,居无定所,极不稳 定,给社会安定带来了极3大的隐患。同时原居住地的刑释解教工作站与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衔接不上,对这部分人无法实施帮教,对他们出监(所)的表现情
5、况一无所知,去向不清,下落不明,完全脱管失控。这部分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许多轰动全省乃至全国的特大恶性案件往往就是这部分人所为。四、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弱化,使安置扶持困难重重。各级党委、政府虽然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加强了对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安置帮教工作,但也只是对他们给予生活上的基本需求,如要给付一点生活安置费,以解决燃眉之急;而要求承包耕地鱼塘、林地草场、荒山荒坡,以实现 自食其力,要求税 费减免,从事生产、经营等等生存目的,刑释解教工作部门都无权办理,只能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争得相关部门的同情、支持,才可能得到照顾。扶持安置工作之所以难
6、度大不是税务、工商、交通、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不支持,而是因为没有共同遵循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工作的网络,致使我们的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尽管中央在 2004 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的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些优惠政策,但只限到 2005 年底,2006 年至今中央和地方又没有出台新的政策法规。同时黑龙江省政府下发的黑政发(1986)43号文件,虽 然没有废止,但早以不适应当前刑解工作发展的需要。现行的扶持安置政策往往是一些领导人的讲话、指示和约束力很低的地方性文件规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安置帮扶形同虚设,让基层工作人员有力不从心之感。4针对上面陈述的问题,我们拟提出以下对策:一、根据城乡特点,因地制宜因势利
7、导地调整工作重点。城镇地区刑释解教人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城镇固定人群,这类人一般有城市户口、户籍、居所, 对他们 的衔接工作相对容易,难度较小,我 们可以采取直接登记入册,监管的办法即可。另一类是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刑释解教人员,他们多数是进城务工人员,由于他们多是人户分离人员,所以只能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办理的暂住证,确定他 们的工作生活范围,进行及时的区域化管理。由于城市中的刑释解教人员多为无业人员,这部分人流动起来会给社会造及一不稳定的隐患, 为此我们要加大对他们的帮扶力度,通过以下四种办法进行帮扶:一是各级组织要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重新生活的社会舞台,并采取多种形式为他们提供更多就业
8、机会和门路,使他们真正从社会的尊重和人们的理解中得到心灵的温暖和再生的信心。二是各级政府应设立刑释解教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并由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保障金的发放依据刑释解教工作站、刑释解教人员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的生活状况证明及服刑监所的表现情况通知书副本和刑释解教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扶持安置建议书。三是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举办劳动技能培训班。一方面,各监所根据服刑受教人员的不同情况和特长,有针对性地举办出监所技能培训;另一方面,出监所人员回归社会后,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参与,举办烹饪、缝纫、理 发、摩托 车、汽车修理等劳动技术培训。 对合格的,劳动 部
9、门应颁发劳动技术等级证书,以增强其市场5竞争能力,创造就业机会。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创办经济实体或过渡性经济实体,重点安置回归社会后的未就业,未上学的无业人员,保证他们有吃、有住。四是鼓励各类企业、养殖大户和种植大户吸纳回归社会的无业人员,并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优惠政策。使之重树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对于第二类人群,由于他们多为农业户口,因此在为他们提供技能培训的机会的同时,要做好与刑解人员居住地村屯组织的沟通,保证他们回到地方后,能有地种,有衣穿,有粮吃,生活有着落。这样双管齐下,从而 为刑解人员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二、规范流动人口,制定并实行人口流动注册登记制度。仅以我市为
10、例,目前全市 142 人中,有 41 人人户分离,未衔接到位,隐患极大。因此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 劳动 、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尽早规范劳务市场和建筑行业。一是房屋出租后,出租单位或人必须在出租后 7 日内通知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接到通知后,7 日内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并办理暂住证。二是规范劳务市场,特别 是劳务中介机构,每月向所在地派出所报告劳务去向和用人情况。三是建设部门和建筑行业每月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派出所报告劳务去向和用人情况。四是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所辖的劳务市场、建筑工地和居民区进行定期重点检查,发现漏报、 瞒报和报告不及时的,应当予以行政
11、处罚。三、严把衔接“ 三关”,及时落实帮教。刑释解教衔接工作是搞好刑释解教向后延伸,实施安置帮教工作6的基础,是实施衔接、安置、帮教三到位的第一关。为防止对刑释解教人员不能及时衔接而造成的脱管失控,刑释解教工作部门和公安机关,必须严把“三关 ”:第一关,刑释解教人员家属或原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所在单位必须在刑释解教之日前二日到教育改造地监所,按时接回刑释解教人员。服刑受教人员所在的监所必须在其出监(所)前两月,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及其它各种材料寄送原籍的司法局刑释解教工作办公室;司法局刑释解教工作办公室要在接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后 7 日内,转发给管辖公安局户政科和
12、乡镇、街道刑释解教工作站;公安局户政科 7 日内将通知书下发到当地派出所。刑释解教工作站 7 日内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送达其家属并通知其家属必须在刑释解教之日前两日到教育改造地监所及时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 7 日内到当地刑释解教工作办公室报到。刑释解教工作办公室,见到本人予以登记,并告知到所在的乡镇、街道派出所办理落户、身份证等证件。第二关,乡镇(社区)工作站或司法)对回归社会人员及时妥善安置,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吃、住等基本生活, 对无家可归、居无定所、生活无着落的“三无人员 ”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 ,或暂且安排到救住站,或给予临时性社会救济,对符合低保条件
13、的纳入低保,确保这部分人吃、住等基本生活,对有劳动能力的要千方百计帮助就业,自食其力。第三关,对返回原住地报到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据服刑受教监所出监鉴定表,刑释解教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帮教措施,一是对表现好的,采取“一对一”帮教措施,侧重思想道理教育,消除7顾虑,甩掉包袱,让他们认识到一个人犯了错误不可怕,只要是认识和改正错误,就能得到人们的尊敬和社会的认可。二是对表现一般的,要采取“双帮一 ”措施,侧重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教育。三是对表现差的,要查清差在何处,是生活困难还是无业可就,是好逸恶劳还是屡教不改、自暴自弃,侧重严守法律、自食其力教育,采取对症下药的办法,实行重点帮教, 严格监控
14、。 对采取监控措施的,由当地派出所负责实施。四是对外出打工的,刑释解教管理部门要通过当地公安部门将情况反馈到外出打工所在地公安部门和刑释解教管理部门,及时实施帮教。此外对人户分离,去向不明的要逐人登记造册,及时汇总上报,一律输入工作对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管理,入网监控,真正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落到实处。四、加快立法的步伐,为依法安置帮教提供法律约束保障。刑释解教工作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劳动 、工商、税务 、银行、工青妇、文化宣 传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千方百计地拓宽扶持安置渠道。一是政府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兴办经济实体或过渡性经济实体,
15、重点安置刑释解教人员中居无定所,无家可归的无业人员,二是适当减免税费,积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谋生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原有固定工作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安置,安置确有困难,应保证其基本生活。以上提出的三种办法,只是解决刑释解教人员扶持安置工作的权宜之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安置、帮教三到位,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切实做好扶持安置、帮教工作,必须8立法。国家应及早出台一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条例。 条例中要明确规定安置帮教工作的宗旨、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安置、扶持、帮教、监管、 矫治的办法,鼓励政策和措施、法律责任等等,真正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社会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也是随着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变化而改变的,相信,只要我们坚持用与时俱进的思想去工作,本着脚踏实地、实事求是的心态投身的安置帮教工作中去,一定会为我们和谐社区的建设,为新农村的发展壮大,为在未来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大和谐、大发展、大进步,发挥 出新时期司法行政战线工作者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