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 主讲:刘芳,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与相关经济法律制度,本章要点: 1.法的定义和特征 2.法人 3.代理 4.所有权 5.债权 6.时效,一、法是什么?,(一)法的定义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法不同于道德、政策等 共同点:都是一种行为规则、社会规范 主要区别点: 1.有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2.调整的范围不同;,(二)法的形式: 法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 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不同。,(三)法的部
2、门 我国法的部门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二、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案例讨论:李某为某市邮电局的工作人员。陈某是一名交警。一日李某闯红灯被陈某批评教育,称某人为丢了面子,怀恨在心。几个月后,陈某到邮电局发电报碰到李某上班,陈某写好电报稿交给李某,并交费领取收据后离开。过了几天,由于未收到陈某的电报,使陈某的事情被耽误,于是陈某找到邮电局质问电报是否发出。经调查发现电报稿根本未发,被当时值班的李某销毁了。于是陈某以邮
3、电局为被告,诉至法院。,邮电局认为,李某属于公报私仇,不属于职务行为,与邮电局无关,邮电局不承担责任。 问题:邮电局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理解:法人应对其成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法人的成员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行为,行为的内容是执行法人交办的有关业务,未超出法人的授权范围时,法人成员的行为就转化为法人行为。 本案中,李某以邮电局的名义与陈某在事实上订立了一份服务合同,李某发电报的行为显然有邮电局的授权,是执行邮电局交办的事宜,所以李某是在执行职务。虽然李某执行职务是违反了法人的纪律和章程,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资格执行职务。 因而,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行为,邮电局应对此承担责任。,由该案中,我们应
4、了解如下的理论知识: 1、法人的分类:本案中的邮电局属于事业法人,即从事经济经营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企业,数量最多。 本案中的邮电局又属于社团法人。即由一定数量的成员组成。相对应的还有财团法人,没有组织成员,以捐献的财产为组织基础。如各种基金会。,邮电局又属于公益法人,不是营利法人。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邮电局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是一致的,始于成立,终于解散。,3、企业法人的终止: 案例: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的债权人W商场找到乙公司要求支付欠款,乙公司的法人代表汪某矢口否认,表示已在兼并前清
5、理完甲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当时债务账册中无这笔债务,W商场于是出具了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有关证据,汪某提出既然合同是甲公司与W商场所签,与乙公司毫无关系,乙公司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W商场随诉至法院。,问题:乙公司是否应承担兼并前甲公司的债务?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法人兼并的问题。 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有如下几种: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问题:乙公司是否应承担兼并前甲公司的债务?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法人兼并的问题。 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有如下几种: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法人依法登记后获
6、得民事权利能力 其它原因包括企业法人因为分立、合并而注销原来的法人资格,这时最主要的是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 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员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本案属于企业因为合并 ,其中一个企业并入另一个企业的企业兼并行为,这种情况下,被合并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所以,本案中乙公司应负责清偿甲公司以前的债务。,非法人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二)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案例: 吴某于1993年购得一
7、台价值12000元的摄像机,后因出国进修,便托朋友曲某照管家中的东西。后吴某写信给曲某表示想在美国买一台新的摄像机带回来,委托曲某帮他卖掉那台旧摄像机,价格不能低于9000元人民币。曲某谎称一位朋友要买,但发现机身有裂纹,要求吴某把价格降低一些。吴某指出他记得机身无裂纹,如真有裂纹,可在5000元以上出售。曲某回信说已按5000元成交,钱以吴的名义存入银行。随后,曲为吴存入5000元,将摄像机据为己有。,吴某回国后偶然发现自己的摄像机在曲某家中且并无裂纹,非常生气,随起诉曲某,要求曲某补交5000元。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涉及到代理制度。,1、代理应有三方当事人存在,即代理人、被
8、代理人和第三人 本案中,曲某的代理行为是得到吴某授权的,其行为内容也未超出授权范围,并且义吴的名义处理吴的财产。然而,曲某未代理他人,而是代理自己与被代理人吴某进行交易,这称为“自己代理”。设立代理的目的在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应没有利益冲突,代理人最大限度的为被代理人谋取合法利益。而本案中,代理人曲某滥用代理权,为自己谋私利,从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这种代理行为无效。,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 4、代理引起的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是指按照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也成授权代理。 2.法定代理 是指由于法
9、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这种代理产生的根据是父母和子女之间、夫妻间的亲属关系的存在。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 是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效代理 (一)代理权的滥用: 是指被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方便条件去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自己代理: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和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 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1、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 2、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
10、 3、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三)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特征: 1、绝对性 2、排他性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案例:甲、乙夫妇俩于1995年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住房,后来决定卖掉。在甲(丈夫)到外地出差时,乙(妻子)将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双方商定,李先交款6万元,待甲回来后,取出由甲保管的房产证,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李某支付剩下的6万元房款。甲回来后对乙卖房表示同意,但由于房屋价格已涨,要求李再增加1万元,李认为合同已经签订,不应更改。后来甲将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11、。甲将6万元送还李某并要求李某3天内从住房搬走交还钥匙。,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其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并解除甲与阎某之间的合同。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甲、乙、丙、丁四人是同学。1996年四人共同出资200元(每人50元)游长城,第二天返校时,发现还剩8元钱,恰好校门口在卖福利彩票,每张2元,甲建议,8元钱不值得分,干脆买4张彩票,每人一张,说不定能中头奖。其他三人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彩票每人1张,当场兑奖,发现丙分得的那张彩票中了头奖,奖金1000元,其余三人未中奖,甲要求平分这1000元,被丙拒绝。甲、乙、丁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本按如何处理?,按份共有,是指共
12、有人分别按照各自所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对于自己的份额,有权要求分出、转让或按继承顺序转移。 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财产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共有关系存在时,各共有人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那些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进行分割时,才能协议确定每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包括: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四)债权: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为债
13、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 债的特征: 1、债权的相对性 2、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3、债权的有偿性,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和多数之债 多数之债又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为2人以上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一物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五)时效 是指法律规定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分为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案例: 1992年6月15日,王某将家中的家具以2.8万
14、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立某给王某处拒了一张字据,保证在1个月之后付清款项。此后直到1992年11月18日王某出国,王某都一直没有再找李某索要货款。王某于1994年9月13日回国,此间近2年,王某在这期间也从未提出要债一事。1994年10月10日,王某表示因事要用钱,找到李某,李某表示本月底还清,还主动出具了字据。1994年10月25日,王某再次找李某要钱时,立某却表示拒绝还债,理由是时效已过,10月29日,王某起诉到法院。,问题:本案中李某应否还债?法律是否保护王某? 分析:本案涉及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又叫消
15、灭时效。,设立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 1、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得到法律的认可,结束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持一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 3、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 超过时效期,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不能胜诉。 注意:时效届满的后果是使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如果权利人自愿履行的,法律承认其合法。,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
16、出要求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终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暂停。如发生战争、交通中断、疾病等不可抗力,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学习要点: 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定义: 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管理关系 (二)经营协调关系 (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四)涉外经济关系 (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第三章 企业法,学习要点: 1.企业的概念和企业法的体系 2
17、.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权利和义务、内部领导体制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4.企业破产法: 包括:破产的概念、破产程序、破产责任 5.公司法 包括: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法的概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资本制度、管理体制、供票、上市公司、公司债,一、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一)企业的定义: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法的体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
18、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1)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2)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3)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以此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14项权利: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
19、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责任 (1)分配责任制度 (2)工资储备基金制度 (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4)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 (5)奖励制度,(三)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1.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3.党委保证监督制度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
20、、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四)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和英才权的措施有: 1.确保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权 2.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 3.培育、完善市场体系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5.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技术先进、管理先进 设立程序: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三)中外
21、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合同时最关键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必须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定。,(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包括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两者之和为投资总额。 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先进、实物和工业产权。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和经营管理 内部领导体制: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中外合营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也可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
22、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合营企业依法应建立工会组织。,(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四、企业破产法,(一),第四章 公司法,本章要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设立模式、合并分立;财务会计;公司债券;公司破产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新的公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 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23、责任。” 特征:1.股权制企业; 企业是指用资本赚取利润的一种经济组织,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和公司企业等,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不同于非企业的法人,如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也不同于非法人的企业,如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理解:关于现代企业:资本企业(资本三原则,即资本信用、资本真实、资本社会化原则)、民主企业(就企业治理结构而言)、自治企业(就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而言)。 理解:所谓营利是指通过生产、经营或服务谋求某种利益。 公司成立的重要目的是筹集资金。 2.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对自己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3.法定性 公司须依法成立
24、,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理解:企业法定主义: 法定主义的概念是只有法律规定的才能设立,非法定主义是只有法律禁止的不能设立,没有明文规定不可设立的就是可以设立 公司法第六条规定,“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
25、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公司的分类: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可将公司分为五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的法定种类:“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国籍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的地位,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中的关系,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6、,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5.封闭式公司(上市公司)与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 6.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规则的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年月 日起施行。 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的权利,公司是企
27、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的义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
28、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29、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1.组织管理关系 2.资本运营关系,(三)公司的一般法律制度 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模式: 主要包括:放任主义(自由设立);特许主义(特许设立);许可主义(核准设立);准则主义(准则设立) 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30、 1.公司的合并 吸收合并: 设立合并: 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并责任:“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31、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分立的两种形式: 合并分立的法律程序: 应当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合并双方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 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或分立侯存续的公司承担。,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32、外。,3.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公开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 提取比例: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用途: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33、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34、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4.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理解:公司债与股份的区别: 公司债券分类: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
35、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5.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公司破产: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不能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宣告公司破产。 法院的破产宣告标志着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终结。,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发生,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36、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清算:是指了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并分配公司财产的
37、法定程序。 清算程序: 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四)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特征: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制。 封闭性。表现为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并且股东转让出资受到较严格的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
38、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资本制度: 最低限额: 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
39、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出资原则: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责任: 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任意转让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
40、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体制: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乙、丙三方签订了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成立公司,并于同日召开了股东会议,选举吴某为董事长,另外10名原告于1995年1 月至5月先后也出资7万多元,但在章程中未被列为股东,也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甲公司为10名原告颁发了“股东凭证”。1995年1月17日,工商局核准成立了某出租汽车公司。股东登记为甲乙丙三方。
41、 1996年1月28日公司办理年检报告中,仍确认甲乙丙为股东。同年3月26日,甲乙丙三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撤销了吴某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4月4日,三股东将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第三人A公司和B公司,工商局核准了公司股东的变更。,96年5月7日,吴某和10名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该汽车出租公司系10名原告和其他股东集资筹建。但三被告召开非法股东会议,撤销了吴某的职务。而三被告背着原告于第三人达成转让公司全部股份的协议,故要求法院确认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恢复吴某职务和公司股东大会,责令第三人交出管理权并赔偿损失。被告答辩称10名原告不是公司股东,10名原告确实提供了资金,但三被告作为股东未授
42、权吴某集资。第三人认为其取得公司的股权是合法有效的。,分析:本案关键是判断吴某等10名原告在对公司进行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能否被确认为股东。10名原告是否有权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和转让出资行为无效。不是公司股东的人无权提起这两种诉讼。 根据公司法理论,确定公司股东身份的标志有两个:一是公司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二是公司股东必须经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方可确定其股东身份。,股东的权利有两种: 自益权 共益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
43、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的义务: 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44、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45、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董事会:董事是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的,是公司的决策者和公司业务的主管者,它可以根据公司的决定享有或不享有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公司董事并非是公司资产的当然所有者,董事在经营中必须为股东的利益着想,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管理和运用公司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
46、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7、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48、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经理:公司经理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管理日常事物并有权利为公司签署法律文件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49、;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其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董事会运行合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组织机构中无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置,他们认为股东的利益应由股东实行自我保护。我国公司法模仿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规定监事会和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是专门监督人员,其职责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对有关违法事项进行纠正。,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