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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4章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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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主编 徐春林、李玉香清华大学出版社,第4章 商事合同法,41 合同法概述,42 合同的成立,43 合同的履行,44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45合同的终止,本章小结,复习思考题,第4章 商事合同法,41 合同法概述 41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设定抵押权的合同)、身份合同(协议结婚、离婚、收养等)等。 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

2、同,即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是明确表示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412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以及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 1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大多出现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某些国家也制定了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英美合同法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构成的。其中,判例法是合同法的核心。英美等国也制订了一些与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保险等类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有关的单行法。 2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 42合同的成立 合同

3、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对彼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有效成立。概括起来,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通常包括: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3) 对价或约因; 4)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真实性; 5) 合同内容合法; 6)合同应当符合法定形式。,421意思表示一致 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当要约人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受约人提出要约,且受约人接受了此要约。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方面。1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人叫做要约人,其相对方叫做受要约人

4、。要约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的特点在于:它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毋须再征求要约人之同意或经其确认。这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所以也可称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 在商事交易中,一方向交易对方寄送的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等材料都被视为要约邀请。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等也是要约邀请。3)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

5、2)要约的生效时间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拘束力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指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另一个是指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一般来说,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是没有拘束力的。,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尚未承诺之前能否反悔,能否把要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把要约撤销的问题。 1)英美普通法一般规定,只要受要约人尚未接受要约,要约人可以随时撤销其要约,即使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有效期限,他在法律上仍然可以在期限届满之前随时将要约撤销。不过,现在不少英美法系国家对上述原则规定了很多例外。,2)大陆法系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6、,在有效期内不可被撤销。 3) 公约对两大法系的分歧进行了调和,公约规定,要约在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通则以及我国的合同法均采用了公约做法。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不再具有约束力的情形。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2) 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撤回要约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撤销要约是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

7、要约已经生效之后,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 在大陆法中,允许撤回要约,即使是注明“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撤回,但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在英美法中,不但允许撤回要约,而且原则上允许撤销要约。,3)要约变为非法 4) 要约人失去履行要约的能力 5) 要约因被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用某种行为默示表达。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一项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

8、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英美普通法对承诺实施“折射原则”,即认为承诺应当像镜子一样反照出要约的内容,否则就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 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公约以及通则确立了“非实质性变更要约”理论。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2)承诺的生效时间 1)英美法系基本上采用投邮主义 2) 大陆法系以到达主义为主要原则,以法国的投邮主义为例外,兼采了解主义 3) 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到达主义,4)公约和通则主要采取到达主义 (3)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英美法系国家,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投邮

9、主义” 。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多采取“到达主义” 。,我国合同法、公约、 通则均规定,承诺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4)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回应要约的意思表示借以表达的方式。 关于承诺的方式,各国法律一般规定,承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实际行为作出,但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4.2.2当事人的订约能力 当事人的订约能力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订约能力 各国法中自然人的订约能力取决于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1)大陆法 德国法将自然人分为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两种情况。,德国民法典第104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

10、一者,即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 未满7岁的儿童; 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者; 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是大陆法一个独特的术语,是指因精神病、或因有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的人。,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年满7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 未成年人取得完全的行为能力后,对于先前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签订的合同,能以其自己所做的追认替代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法国法把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有效

11、成立的必要条件 。,解除亲权是法国法特有的一项制度。 (2)英美法 英美法直接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酗酒者等三种缺乏订约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做出了规定。 1)未成年人 英美法均规定,未成年人原则上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对其订立的合同,在其成年后,可以予以追认,也可以要求撤销,但有些合同例外。,2)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精神错乱以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对于在被宣告精神错乱前所签订的合同,可以要求予以撤销。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一旦精神恢复正常,可以追认或否认其以前订立的合同。 3)酗酒者 确认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清醒、有无判断力和理解力,对于认定合同的效力具有决定性的意义。,(3

12、)中国法 我国合同法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区分为有效、无效以及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2法人的订约能力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关于法人的订约能力,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须通过其授权的代理人方能订立合同,而且其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4.2.3对价与约因 1英美法中的对价(1)对价的概念及其类型 英美普通法把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是由当事人签字、加盖印鉴并把它交给对方而作成的,其有效性完全是由于它所采用的形式,不要求任何对价。 另一类是简式合同,它包括口头合同和以非签字腊封式

13、作成的一般书面合同,这类合同必须要有对价,否则就没有拘束力。,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英美普通法根据对价发生的时间把对价分为三种:即过去的对价、已履行的对价和待履行的对价。 所谓过去的对价是指发生在允诺前的行为或不行为; 所谓已履行的对价是指发生在允诺后但已履行的法律义务;,所谓待履行的对价是指是指允诺后尚未履行的对价。 (2)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充分性 4)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

14、人 5)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分或对等,2法国法中的约因 法国法把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之一。 法国法中的约因是指当事人产生某项债务所追求的最近而且直接的目的。 4.2.4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1错误 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构成他们之间交易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了误会。,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意思表示错误都可以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只有当这种错误严重到使双方真实的合意受到极大的影响,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后果。 (1)大陆法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必须是本质性的错误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得以撤销。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本质性错误的限定范围很不一致。,(2)英美法 英

15、美法系国家一般将错误区分为单方错误和共同错误两类。 英国普通法认为,订约当事人一方的错误,原则上不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得以撤销。双方的错误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得以撤销。 按照普通法,错误会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而按照衡平法错误通常只是导致一方撤销合同。,美国法也认为,单方的错误原则上不能要求撤销合同,只有共同的错误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3)通则 下列情况的错误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当事人共同发生或造成的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知道事实真相,而不签合同或签不同合同的重大错误; 在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违背公平交易的商业合理标准,使错误的当事人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之中而发生了中所述的重大错误;,另一方当事

16、人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前所发现的错误。 出现下列情况的错误时,则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当事人自己的重大疏忽造成的错误; 错误与某事实相关联,而对于该事实所发生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考虑相关情况,该错误的风险应当由错误的当事人承担; 情况表明,当事人对不履行合同可以或本来可以提供救济。,各国法律都认为,凡因受诈欺而订立合同的,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而主张合同无效。 (1)大陆法 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订合同者,此种诈欺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诈欺或被不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2)英美法 英国

17、普通法把不正确说明分为三类:欺诈性的不正确说明、疏忽性的不正确说明和完全无意的不正确说明。 不正确说明是英美法的术语,它指的是一方在订立合同之前,为了吸引对方订立合同而对重要事实所作的一种虚假的说明。 欺诈性的不正确说明是指作出不正确说明的当事人自己并不真诚地相信其陈述的真实性,甚至故意作出错误的陈述。,疏忽性的不正确说明是指作出不正确说明的当事人真诚地相信其陈述是真实的,但是在陈述中有疏忽。 完全无意的不正确说明是指作出不正确说明的当事人真诚地相信其陈述是真实的,尽管实际上它可能是不真实的。 对于欺诈性的不正确说明,受骗方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对于疏忽性的不正确

18、说明,受骗方既可撤销合同也可要求索赔,但法官或仲裁员有自由裁量权。 对于完全无意的不正确说明,受骗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而无权主动要求索赔,但法官或仲裁员同样有自由裁量权。 美国法将诈欺分为签字诈欺和缔约诈欺。 签字诈欺是指诈欺方通过对所签的合同作不正确的陈述和说明骗取对方签字。,签字诈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法院一般对此持慎重态度。 缔约诈欺是指在谈判过程中,一方以诈欺性的陈述骗取对方的同意。受害方可以要求金钱赔偿,也可宣布合同无效。 关于沉默的问题,英国普通法认为,单纯的沉默原则上不能构成不正确说明。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英国法认为当事人负有披露实情的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

19、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4)通则 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如果其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对方当事人欺诈性的陈述,包括欺诈性的语言、做法,或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该对方当事人对应予披露的情况欺诈性地未予披露。,3胁迫 合同法中的胁迫是指以非法威胁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各国法律一致认为,在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胁迫必须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有胁迫行为的存在; 胁迫人主观上有胁

20、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在胁迫下做出了与其真实意思相悖的意思表示; 胁迫是不当的或违法的。 4不正当影响 英美法在衡平法中还有不正当影响的概念。 不正当影响是指一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利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或利用其特殊地位以订立不公平的合同为手段从中谋取额外利益的行为。,如果这类合同有不公正的地方,即可推定为有“不正当影响”,蒙受不利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4.2.5合同的合法性 两大法系都承认契约自由和意思自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西方各国的法律对契约自由又都加以一定的限制,凡是违反国家法律、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 1大陆法 大陆法国家对违法合同集中规定在民法典中。,2英

21、美法 英美法中的违法合同分为两种情况:成文法所禁止的合同和有悖于普通法的合同。 根据单行法和判例所确立的原则,下列三种合同都是非法的: 1)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 2)不道德的合同 3)违法的合同3中国法,凡是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等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4.2.6合同的形式 依合同的形式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两种。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要式合同不按照法定形式或手续订立,则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 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1英美法 英美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蜡封合同和简式合同两种,此外还有记录合同和准合同。

22、 签字蜡封合同是要式书面合同,毋须对价支持,但必须以特定的形式订立。 简式合同一般是不要式的,以对价为成立要件,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也有一些简式合同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2大陆法 大陆法系在合同形式问题上,以不要式为原则,只对某些合同才规定必须以法定形式订立。 3中国法 我国合同法采取不要式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 4.公约和通则 公约和通则对国际买卖合同的形式不加任何限制。,43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各国法普遍认为,合同的履行就是完成合同所要求的行为,或是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违反应履行的

23、合同义务,则将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合同履行的原则 1)当合同对所有条款已作出明确规定后,双方都应当按合同执行,否则即为违约,2)合同对履行合同的有关问题没有规定,应按法律规定或行业惯例或贸易惯例履行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即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全部或适当地履行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过失责任原则 大陆法以过失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只有当事人有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的责任。,英美法系坚持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的合同归责原则。 公约、通则均没有采用过失责任原则。(2)催告制度

24、催告是指债权人提请债务人履约的通知。,催告是大陆法特有的一种制度,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只有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才承担迟延履约的责任。 催告能引起以下三种法律后果: 自催告生效之日起,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约一方承担;自催告生效之日起,债权人有权就对方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救济; 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其利息。,3违约的形式 违约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违约的具体形态。(1)大陆法 德国法把违约分为两类: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两种情况。 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 法国民法典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债务和迟延履行债务两种表现形式。,(2)英美法 英国法将违约分为违

25、反条件和违反担保两种情形。 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了条件,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的、附属性的条款。违反担保时,受害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向违约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美国法将违约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两种情形。 轻微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履约时虽有缺点,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但债权人已获得主要利益。轻微违约相当于违反担保。当一方有轻微违约行为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重大违约是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依约本应得到的主要利益落空。,在重大违约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6、,即解除自己对待履行的义务,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英美法中还有预期违约概念。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便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一方预期违约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至。 (3)公约 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两种情形。,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在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 在非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公约还规定了预期违约的两种情

27、况:一是在订立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的履约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从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确认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但是他必须将中止履行通知对方,如对方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二是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通则 合同不履行包括:瑕疵履行或迟延履行;不可免责的不履行与可免责的不履行。对于可免责的不履行,受损害方当事人无权要求损害赔偿或实际履行,但有权要求终止合同。(5)中国法 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区分违约的各种形式。 4违约的救济方法 违约的救济

28、方法是指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对方侵害时,法律上对受害人给予的补偿方法。,各国法律对于不同的违约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方法,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主要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违约金和禁令五种。(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指在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也可以在针对违约提起的诉讼中,要求法院判令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由违约方给予补偿。损害赔偿是违约救济的主要方法之一,为各国法律所普遍采纳。1)损害赔偿的依据 大陆法系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损害

29、事实;,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损害的发生与债务人违约之间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不使用“过失责任”的概念,倘若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理由而不履行自己的许诺,对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违约方有无过错,对方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并不重要。2)损害赔偿的方法 损害赔偿的方法有回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两种。恢复原状是指经过赔偿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而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英美法基本上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称为“金钱上的恢复原状”。3)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限制 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

30、以及应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通过两种办法确定:一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即约定的损害赔偿;二是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时由法律予以确定,即法定的损害赔偿。 德国民法典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个方面。 法国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英美法原则上要求因违约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在经济上能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3)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径自或通过法院解除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救济方法。 (4)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1)违约金的性质

31、 大陆法 大陆法上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约金,即惩罚性违约金和预定的损害赔偿金。,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而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 英美法 英美法只承认补偿性的违约金。 中国法 我国合同法也把违约金看做违约的损失赔偿。2)违约金的调整 德国法认为,法院有权对违约金予以减少或增加。,我国合同法和通则也肯定了违约金的可调整性 。(5)禁令 禁令是英美衡平法上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禁令在合同法中作为救济方法的含义,是指由法院作出的强制合同的当事人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的义务的命令,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作某种行为的命令。 禁令适用于消极合同,禁止当事人为某一行为,迫使他履行许诺。,5

32、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 (1)情势变迁 情事变迁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一项法律原则。 情势变迁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一项特有原则。,情势变迁的法律后果是: 遭受情势变迁的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势变迁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不公平之处予以变更,如增减给付、延期给付等; 法院也可以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增加或减少履行的义务。(2)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是英美法中的概念,与大陆法系的情势变迁原则类似。,合同落空指,非因当事人自身的过失

33、,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当事人订约时谋求的商业目的受挫,致使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合同,使得合同的履行从商业上看已作为不可能或非法,则合同当事人得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并免除其违约责任。 (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其中一方遇到了人力所不能控制的、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意外事故,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遇到事故一方可免除责任,而另一方则无权提出损害赔偿。,构成不可抗力事故的条件通常有三个方面: 在合同签订以后发生的; 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 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无能力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 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两类情况:一类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地

34、震、水灾、风灾、火灾、大雪、飓风、暴雨、旱灾等;一类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封锁禁运等。当事人可以在订约时自行商定哪些属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故。,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 44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 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可分为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债权让与是指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根据这一协议,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债务承担是指在合同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45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止

35、。 2合同终止的原因(1)大陆法,1)清偿 清偿就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的行为。 清偿是终止合同关系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清偿产生终止合同的效力,通常要具备以下条件: 清偿人应有清偿能力; 受领人应有受领清偿的能力; 在适当的时间清偿; 在适当的地点清偿;,按合同的要求和内容清偿。 2)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产生: 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无法确定;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寄存提存场所后,债权人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即由债权人承担,如发

36、生毁损灭失,债务人概不负责。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抵销 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的条件是: 当事人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种类相同;,双方债务都已到清偿期。 4)混同 混同是指债的关系因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人而归于消灭。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义务的单方行为。 6)其他 大陆法规定的导致债的终止的原因还有:标的物的灭失;解除条件的成就;诉讼时效已过。,(2)英美法1)合同因协议而终止 2)合同因履行而终止3)合同因违约而终止4)依法使合同归于终止5)因诉讼时效已过而终止(3)中国法

37、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通则 通则指出,终止合同的权利取决于根本不履行,并要权衡许多因素行使。通则还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和一般效果等。,本章小结,本章介绍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成立的基本过程和必要条件;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变更与转让;违约构成要件、违约的形式及后果,违约的补救方法;合同终止的原因。,复习思考题,1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2什么是要约?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3在要约拘

38、束力问题上,大陆法和英美法的规定有哪些分歧? 4什么是要约的撤回?什么是要约的撤销?两者有何不同? 5什么是承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6大陆法和英美法在承诺生效问题上有何不同? 7什么是欺诈?什么是“不正确说明”? “不正确说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8在错误对合同效力影响问题上,法国法和德国法有何区别? 英国法和大陆法有何区别? 9什么是胁迫?什么是不正当影响? 10什么是违约?违约救济主要有哪些方法?,11在英美法中的“条件”有哪几种含义?何谓“担保”?何谓“中间性条款”? 12关于合同履行,大陆法与英荚法的规定有何不同? 13关于合同的转让与终止,大陆法与英美法的规定有何异同? 14试比较大陆法、英美法、公约关于违约形式的不同规定。 15损害赔偿的方法有哪两种?德国法、法国法和英美法对损害赔偿方法的规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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