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教学目的和要求:1.了解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2.全面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成立、效力、履行、终止及违约救济的基本规则。,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 合同法与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的概念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 民法通则第58条: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各国对合同的定义不同,但意思一致是构成合同的要素,合同又称契约,各国
2、对合同的定义,德国民法典: 法律行为法国法: “合意” 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事义务的一种 “合意”,意思表示(内、行为)其他合法行为,大陆法,英美法,合同=许诺(允诺)许诺合同,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许诺,对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可强制执行的,二、合同的基本特征、形式与分类,(一)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目的是明确表示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二)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谈判、电话),简单的经济往来2、
3、书面合同 (1)合同书 (2)电报、电传,录像(能证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其他凭证),(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单诺合同与双诺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7.准合同,四、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大陆法系多出现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也有单行法英美合同法有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构成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1980年于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4、3.恪守合法合同的原则4.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基本步骤(一) 要约(offer)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发盘)定义: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按一定条件订立合同,且一旦被对方承诺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人offeror 受要约人offeree要约的目的:要约人要与受要约人按所提的条件订立合同,因此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再明确也不能称之为要约。,要约的特点:要约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用再征求要约人的同意或确认。要约引诱: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通过各种方式诱导或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与要约引诱的区别: 要约一经承诺要
5、约人就受约束,合同成立。 要约引诱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提前或接受,条件的发出人仍不受约束合同仍不成立,除非发出人承诺)商品标价陈列、广告?,案例1 商业广告,是政府的一家办事机构。为建立一个新的电话网络登广告招标。这种广告仅仅是要约邀请,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要约。然而,如果该广告中详细说明了这个项目的技术规格,并表示合同将由符合技术规格的、费用最低的投标人获得,则这种广告等同于要约,其结果是,一旦证明了最低的出标,合同即告成立。,2.要约有效的条件(4个)公约第十四条(1)款规定 (1)表明意思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明确地表明要约人的意思要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条件明示或暗示只要接受条件,合同
6、即告成立愿受其约束明示或暗示同意接受法律的强制执行,(2)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即包括即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是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商业买卖中有效要约的内容:名称、价格、数量、交货付款时间 美国统一商法典只要当事人之间确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并有合理的依据给与相应的补救则合同仍可成立,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只要能确定货物和数量,(3)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必须送达特定的受要约人才能生效公约15条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更宽松,案例2,2006年5月1日,A以信函的方式向B发出要约,以2万美元将自己使用的汽车卖给B。
7、同一天,B也以信函的方式向A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2万美元购买A的汽车,信函于5月2日同时到达对方。问:A与B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交错的要约”,3. 要约的约束力,要约的束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要约人 对受要约人,一般而言,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取得承诺的权利,不承担必须承诺的义务。,大陆法国家的规定 严格约束力不得撤销或修改其要约 (德国瑞士、希腊与巴西等 )与损害赔偿相关的约束力的规定受要约人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要约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国)(意大利民规定承诺期者,期满前不得撤销,没规定期限,承诺前可以撤销,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英美法国家规定: 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
8、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其内容。但有特殊如美国,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发出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承诺,大陆法,英美法,撤回,撤回,撤销,撤销,案例3,是一个古董商。要求在个月内完成修复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告知,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同意了。基于对的要约的信赖,马上就开始了工作。在这天内不得撤销要约。,案例4,是一家旅行社。在其发送的小册子中通知游客将组织新年度假旅游,并敦促游客在通知后天内预订,否则过期将可能没有多少剩余的名额。这个声明本身不表示在这天内该要约不可撤销
9、。,练习,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英镑问: ()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二)承诺 1. 概念 指受要约人按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有效的条件(4): (1)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
10、人是指受要约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其它任何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作出同意的表示,也不是承诺,合同不能成立。,案例5,A在与茶楼朋友一起饮茶,谈到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在有5吨现货,按每吨8万港币出售,B在附近饮茶,听到A的谈话。于是第二天B找到了A要接受这5吨兔毛,却遭到拒绝。上述情况下,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3)承诺应是无条件的(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指承诺人愿意按要约人的条件订立合同,因此承诺应该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内容。附加条件: 美国统一商法典(除规定不得附加,重大修改拒绝外) 公约十九条:实质、非实质,要约规定有效期,要约未规
11、定有效期,大陆法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时间内,英美法承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公约十八条合理的时间内未到无效,“逾期的承诺”,案例6,向订购一台机器,准备在其房屋基地上调试。在接受订单时,声明接受要约的条款,但增加了希望参加调试机器的条款。该添加条款不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它将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除非毫不延迟地拒绝。,案例7,基本情况与例6相同,不同的是在对订单的承诺中,添加了仲裁条款。这一条款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其结果是的这种意在接受的承诺构成反要约。,案例8,向订购一定数量的小麦。在接受订单时,增加了一项仲裁条款,该条款是相关商品交易中的标准做法。因为对这种条款不会
12、感到意外,因此它不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除非毫不延迟地拒绝,否则该仲裁条款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案例9,甲向乙发函,发函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每台3500美元CIF香港,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复电。”乙收到后,立即复电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甲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案例10 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吨,每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
13、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试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4)承诺的传递方式要正确,要约中有规定按规定办要约中无规定按要约的传递方式惯常做法比应该用的方法更快的方式,3. 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的时间联系密切,案例11 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桩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到,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箱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邮箱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5.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指回应要约的
14、意思的表达方式。承诺可以口头、书面或实际行为作出。承诺的方式往往取决于要约的方式。与要约一致是一般原则。,二、一项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5)(一)对价与约因符合要求:在法律上考查一项合同是否有效,除了要约与承诺,还要看合同是否有对等条件,即一项合同应该是相互给付的。这种对等条件在英美法中称之为“对价”,在法国法中称之为“约因”。英美法的对价 对价是英美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也是英美法中最为晦涩难懂的法律概念之一。 1.对价的定义 对价一词是从英文中的“Consideration”翻译过来的,我们把它解释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例如,对许诺,如果肯出1000元,愿意将自己的手表转让给。之后,
15、为得到的手表,把1000元钱交给方。在这一关系中,方是允诺人,方是受允诺人,1000元钱是诺言的对价。如果没有把1000元交给,也没有作出对应的用1000元钱购买这块手表的许诺,有权把自己转让手表的诺言收回。因为这一诺言没有对价对没有约束力。,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合同具有合法的要约和承诺,该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英美法把合同分为两类:签字腊封(不需对价) 简式合同(必须对价)英美法根据对价发生的时间把对价分为三种:待履行的对价允诺在将来履行,如: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顾客在商店以记帐或延迟付款方式许诺履行,大多数合同中存在的都是这种对价。已履行的对价允诺之时或之后,一
16、方的要约或承诺本身已经完成了他在合同中的义务。如:一方主动以发货的方式发出要约;悬赏广告中履行广告内容的一方的行为。过去的对价一方作出允诺之前对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对价,如:一方见义勇为救了另一方,被救方出于感激允诺支付给救人方一笔酬金,这个救人行为对于允诺来说是过去的对价。,已履行的对价与过去对价的区别: 已履行的对价与过去对价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交易磋商,即一方已完成行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交换对方允诺的对价。已履行的对价虽然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完成,但其目的是为了换取对方的对价;而过去的对价在其完成时行为人并不存在换取对方对价的目的。 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对价,原因就在于它没有经过交易磋商。,
17、2.一项有效对价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如贩卖海洛因的合同,由于作为对价的标的是违法的,因此这种合同无效。(2)对价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不能是过去的对价(3)对价不是等价(4)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例1: A写了一本书,他的好朋友B出于好意为他打成了铅字,A很满意,答应给B50的稿费,但他后来又拒绝了。例: A是公司会计,经理要求A在周末加班,事后经理答应给A100英镑。但后来经理又反悔了。,例1属于过去的对价,B不能要求强制执行A的诺言例2也属于过去的对价,但A可以要求强制执行经理的诺言如果某种服务或利益是应对方的请求提供的,那么即
18、使其支付报酬的允诺是在服务或利益提供完毕之后作出,也有约束力,这种情况下提供的服务或利益不被认为是过去的对价。,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被告败诉。,案例,富商A的女儿被绑架,他登报声明,有找到女儿者,愿奉赏金10万美元。警察C被指定办理此案,并找回甲的女儿。C于是向A讨要赏金。但是A拒绝给付,C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A给付10万美元赏金。问:法院是否会支持C的诉讼请求。,法国法关于约因的规定法国法无对价而使用约因 法
19、国法认为债的约因是指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例如甲向乙购买汽车:甲为了取得汽车 乙为了取得车款 法国民法典规定“凡无约因的债,基于错误约因或不法约因的债都不发生任何效力”双务合同有两个约因,(二)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哪些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般具有订立合同能力的人有两种,自然人和法人1. 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是否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基本有两个共同点:正常的成年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不正常成年人,法律赋予不同的约束或保护成年的标准各国法律规定不一:21岁 、20岁(法、瑞)、19(韩国)、18岁(德
20、、英、中),中国法,民法通则把公民分为三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成年人(正常) 1618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活动其他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0周岁以下 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德国法,同中国法大同小异,采取排除法,除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7周岁以下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该状况非暂时者禁治产者(精神病、酒癖、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7周岁以上未成年
21、人可以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有效 代理人追认三种情况有效 成年后自己追认 独立经营业务者在其经营范围内,(3) 法国法,法国法认为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即有订约能力合同生效,无订约能力合同无效。无订约能力的人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官能衰退、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致贫困者)解除亲权是法国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未成年人解除亲权有两种情况,因结婚年满16岁(父母提出申请无父母由亲属大会同样处理),(4)英美法,英美法对订约当事人是否有订约能规定的更具体,三种人有特殊规定,其余的人都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三种人,未成年人(原则上无,但成年后自己追认有效,成年后可要求撤销原则上返还财物,
22、生活必需除外,成年后二年后沉默=确认)精神病人(宣告后无效,前可撤销)酗酒者(原则上有约束力,但订立合同时由于酒醉而失去行为能力的可以要求撤销合同),2. 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法人是通过自然人组织起来的,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行活动。公司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人,各国法律对公司的行为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必须通过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代理商,业务员),合同内容不得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合同形式符合规定,1.不要式原则现代各国,主要采取“不要式原则”,只有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
23、式来订立。 2.各国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1)法国法法国法总体上持商事合同不要式原则。把要式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另一是作为证据要求,以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2.各国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2)德国法.德国民法典总则规定,不依法律规定方式的行为无效。在具体规定中,有的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有的要求有公证人证明。总的要求仍是不要式为原则(3)英美法。英美法把合同分为两类:签字腊封合同和简式合同。签字腊封合同是要式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不要式的,但也有一些简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以此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或者合同成立的证据。,2.各国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4
24、)我国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包括实际履行、登记、公证等形式。,(四)合同必须合法 西方国家允许“合同自治”,但都要求合同必须合法,凡是违反法律、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大 陆 法,法国:标的、约因不合法,德国: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者无效,英 美 法,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不道德的合同违法的合
25、同,中国:凡是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等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五)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必须真实(3)缔结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但此时的合意必须真实。如当事人因错误或者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有悖于其本意的意思表示,则所订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各国法律对此规定原则上一致,但有不少细微差别。,1. 错误是指当事人对于构成他们之间交易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误会。 合同的合意不真实是由于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表意有错误的因素存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并不是任何意思表示的错误都足以使表意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但在某些
26、情况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要求撤销合同。 (1)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定 法国法两种错误合同无效: 关于标的物的性质方面的错误 (基本品质)关于涉及与其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错误法国法认为动机上的错误原则上不能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德国法 德国法强调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而不管该内容是涉及合同的标的物的本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还是意思表示的动机。德国法认为下列两种错误都可以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如搞错了对方是谁)关于意思表示形式上的错误(如把美元误写作英镑)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还规定:关于人的资格或物的性质的错误,如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视
27、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可以根据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处理。,(2)英美法国家的法律规定 英国法,英国普通法认为:订约当事人一方的错误,原则上不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只有当该项错误导致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真正的协议,或者虽然己经达成协议,但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某些重大问题上 (vital matters),都存在同样的错误时,才能使合同无效。根据普通法: 错误会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而根据衡平法,错误通常只是导致一方撤销合同。,下列单方错误都不能使合同无效,(1)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2)一方在判断上发生差错。(3)一方当事人对自身的履约能力估计错误。(4)在凭说明的买卖中,对说明的含义的理解发生
28、错误 但是,如果某项错误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真正的协议,则可以使合同无效, 美国法(5月23课程从此开始),美国法认为,单方面的错误原则上不能要求撤销合同,至于双方当事人彼此都有错误时,亦仅在该项错误涉及合同的重要条款、认定合同当事人或合同标的物的存在、性质、数量或有关交易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要求撤销合同。 美国法院在审理涉及错误的案件时,如果法院认为难以恢复原状或不可能恢复原状时,有错误的一方就不能撤销合。,原告是一个硬币零售商,他从一个业余的硬币交易人(本案被告)手中,以500美元购进了一枚原以为是1916年“丹佛造”的币值一角的硬币,因为当时这种硬币在市场上
29、已是稀有之物。但后来原告发现这枚硬币是伪造的。原告在初审败诉的情况下,提起上诉,结果被上诉法院以共同错误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法官的调查表明,被告在出售这枚硬币时也相信这枚硬币是真的,因为他也是花450美元购买的。,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毫无疑问,当事人双方都相信,该枚硬币是一枚真的丹佛造硬币。双方对于这一特定的实质性的事实有着共同的错误理解,并基于这一错误理解而奔忙了一场”,“无论是要价还是付款都是基于这种推定而进行的”。,(3)国际惯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错误的定义: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的假设。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 必须是严重错误:主要参照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标
30、准进行考量,即,在合同订立时: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在与错误方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他已经知道了事实真相时,将根本不可能订立该合同,或者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标的的规格、质量、价款等)将与原订条款明显不同,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错误是严重的。,某些交易中出现的错误,通常不视为“严重错误”,如关于商品价值、服务、对交易的期望值以及动机方面的错误。甚至有关对方当事人身份或个人品质方面的认识也如此,除非合同的订立本身将此作为追求目标。如所提供的服务要求具备特定的个人资格,或贷款是基于借款人的良好信用,而事实上服务提供者不具有这样的资格,或借款人信用方面有瑕疵。,必须是另一方(非错误方)与错误方的错误有关联。A、应
31、该是另一方也犯了相同的错误,他作为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如处在相同的情况下也不会订立合同,即必须是双方都犯了相同的错误,或存在共同的错误。B、错误方的错误是由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C、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错误方的错误,且有悖于公共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使错误方一直处在错误状态之中。D、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另一方当事人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任行事。,(4)中国法民法通则第59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的重大误解,是指对于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32、包括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该权利行使的期限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2.诈欺因素导致的合意不真实,合同中的诈欺是指在双方订立合同时,由于一方对另一方蓄意误导或欺诈,而导致后者认识上的错误,在这种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不存在真实的合意,也没有实际上协商一致,各国法律都认为后者(被欺诈方)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1)大陆法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
33、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订合同者,此种诈欺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诈欺或被不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2)英美法,英国普通法把不正确说明分为三类: 欺诈性的不正确说明。是指作出不正确说明的当事人自己并不真诚地相信其陈述的真实性,甚至故意作出错误的陈述。 受骗方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疏忽性的不正确说明。是指作出不正确说明的当事人真诚地相信其陈述是真实的,但是在陈述中有疏忽。 受骗方既可撤销合同也可要求索赔,但法官或仲裁员有自由裁量权。完全无意的不正确说明。是指作出不正确说明的当事人真诚地相信其陈述是真实的,尽管
34、实际上它可能是不真实的。 受骗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而无权主动要求索赔,但法官或仲裁员同样有自由裁量权。,(2)英美法,美国法将诈欺分为签字诈欺和缔约诈欺。签字诈欺是指诈欺方通过对所签的合同作不正确的陈述和说明骗取对方签字。 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法院一般对此持慎重态度。缔约诈欺是指在谈判过程中,一方以诈欺性的陈述骗取对方的同意。 受害方可以要求金钱赔偿,也可宣布合同无效。,(3)中国法,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4)通则,通则规定:一
35、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如果其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对方当事人欺诈性的陈述,包括欺诈性的语言、做法,或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该对方当事人对应予披露的情况欺诈性地未予披露。,3. 胁迫因素存在的合意不真实胁迫是一方当事人故意的恐吓、威胁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在有胁迫或威胁的因素存在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这种合同如果没有威胁或胁迫因素存在的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订立的,也就是这种合同的达成的合意是不真实的,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凡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法律允许受胁迫的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包括近亲,包括第三人,胁迫必须具备以下法律要件:有胁迫行为的存在;胁迫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在胁迫下做
36、出了与其真实意思相悖的意思表示;胁迫是不当的或违法的。,案例: 在1983年宇宙卫士海运股份公司诉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案中,原告是利比里亚一海运公司,其公司全部股东均住在美国,该公司的宇宙卫士号货船(悬挂利比里亚国旗)从利比里亚载物准时运达英国明福特哈温港。该船船员主要为亚洲人,由于他们的工资水平按照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的规定过低,故该联合会号召工人拒绝为该船卸货,使之不能离港。该联合会声明,除非原告公司捐助80万美元作为海员国际福利基金,否则不予卸货,原告公司被迫给付捐款后起诉追偿。法庭裁定,这一支付是在经济胁迫下做出的;并且按照有关工业法规,此类给付要求也并不合法;故原告有权追回付款。,4.不
37、当影响(英美衡平法),不当影响是指一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利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或利用其特殊地位以订立不公平的合同为手段从中谋取额外利益的行为。如果这类合同有不公正的地方,即可推定为有“不正当影响”,蒙受不利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特殊关系”主要有父母与子女、律师与当事人、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医生与病人。,三、合同的解释,合同有时表意不清:语言与文字没有充分表示所要表达的意思,在订约时没有考虑周到,而日后这些事项却显得很重要 对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法院要对合同进行解释,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解释合同有三种方法:1.“意思说” 强调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 ,而不拘泥于文宇;
38、2.“表示说” 强调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 为依据。,法国法采用 意思说,英美法采用“表示说”,3.“综合说”德国法原则上采用 “意思说”但涉及商事问题时有例外。,德国法采用 “综合说,(1)法国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 法国法在解释合同时采用“意思说”原则,强调探求当事人的真意。,(2)德国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文字。” (3)英美法对合同解释的规定 英美法在解释合同时采用“表示说”,强调合同的文词而不是去探求当事人的主观意思。,2. 关干对共同条件的解释,实际签订合同时有两种方式:各项条款均协商制定事先印就一套文件,具体地规定了
39、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对方同意签字,合同即告成立。 “共同条件”或一般交易条款、附合合同 、格式合同法律上有两个问题:,它是否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在什么情况下能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如起草者把不应有的负担加在对方身上,法官否能以违反诚实信用或违反公共秩序等理由,宣布该项合同或其中某项条款无效,作不利于制定该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1)德国法对共同条件的规定 按照德国法,空运、保险与储蓄、银行等行业拟订的共同条件必须经过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批准。 在对共同条件的解释时,往往作不利于制定该条件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即采用所谓“含糊条款解释规则”。,(2)法国法对共同条件的规定 法国法院认为如果
40、对方当事人知道有共同条件存在,或者只要加以注意就能知道其内容,则该共同条件就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英国法对于共同条件解释的规定共同条件已经写进合同文本中,就可以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4)美国法对于共同条件解释的规定 必须“引人注目” 对于违反公共政策或“显失公平”的共同条件,美国法院认为这些共同条件都是无效的。,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与原则 1.概念。各国法普遍认为,合同的履行就是完成合同所要求的行为,或是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违反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则将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当合同对
41、所有条款已作出明确规定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执行,否则即为违约。2.当合同对履行合同的有关问题没有规定,应按照法律规定或行业惯例或贸易惯例履行。,二、违约,一、违约的概念 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如果由于出现了不可抗力事故,造成违约,违约一方可以不负违约责任。正常情况下的违约,违约方应负责任。 英美法与大陆法在如何构成违约上主要在二个方面上存在差异:关于过失责任的原则和催告问题。,(一) 关于过失责任的原则,罗马债务法有两项责任原则:过失和故意大陆法国家以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英美法国家认为只要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
42、务即使没有任何过错也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的后果。,(一) 关于过失责任的原则,1980年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1994年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我国合同法均没有采用过失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 关于催告,催告:是大陆法特有的一种制度。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出崔告,才能使债务人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也就是说催告是债权人就迟延给付请求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1.催告的概念:催告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2.催告的条件:大陆法要求不定期债务的履行一定要催告催告的作用: (
43、1)自催告生效之日起,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约一方承担。(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上的救济。(3)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其利息3.催告的形式:自行、法警英美法没有催告这个概念,三、违约的形式,(一) 大陆法国家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1.德国民法典把违约区分两类:给付不能、给付迟延(1)给付不能 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是指有可能履行而不去履行。,自始不能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即不可能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订约时已经知道或可得而知该合同的标的是不可能履行的,则对于信任合同有效而蒙受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嗣后不能,是指合同在成立时是有可能履行的
44、,但合同订立后出现了阻碍合同履行的因素,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德国法对嗣后不能的处理,要看债务人有无过错而定:非因债务人的过失而引起的给付不能债务人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引起给付不能要承担损害赔偿 部分不能履行并且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可以拒绝部分履行而请求全部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而引起的给付不能,双方当事人均无过失均可以免除其义务。,(2)给付迟延,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3)积极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做了不应当做的事情而引起的违约。德国法学家提出该理论。德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2.法国法关于违约形
45、式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把不履行债务和迟延履行债务作为违约的主要形式。,(二) 英美法国家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1.英国法将违约区分为三种情况:违反条件、违反担保违反中间条款。(1)违反条件 英国法把合同中主要条款称为“条件”,如果当事人违反了“条件”,即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重要的、带根本性(vital or essential)的条款,而不是次要的、从属于合同的主要目的的条款。在买卖合同中,有关履约的时间、货物的品质及数量等项条款,都属于合同的条件,但合同中有关支付条款的规定一般不作为合同的条件论处。,(2)违反担保,指违
46、反合同中的次要条款。受损害一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担保也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3)违反中间性条款:对于违反中间性条款,除非其后果严重,使守约方不能获得应有的利益,否则不能解除合同。,2.美国法关于违约的规定,美国法将违约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两种情形。轻微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履行中尽管存在一些缺点,但债权人已经从中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此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重大违约,是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美国法规定,重大违约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3.英美法的先期违约(提前违约) (1)概念。先前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便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他可以用行为来表示,也可以用语言文字来表示。 (2)处理。一方提前违约时,对方可以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并立即要求给予损害赔偿,而不必等到履行期到来。 受害方也可以拒绝接受对方的提前违约,认为合同仍然有效,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再采取行动,但这种情况下,它必须承担情况变化的风险。4. 英美法的履行不可能订约时合同即不可能履行(相当于大陆法的“自始不能”)合同订立后的履行不能(相当于大陆法的“嗣后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