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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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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2009 年 3 月 23 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制定宗旨】为了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均衡,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刑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第一节 一般原则第一条 【量刑的指导理念】量刑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第二条 【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要以查明案件的事实为前提。既要查明犯罪构成的事实,也要查明不影响犯罪构成而影响量刑的事实。第三条 【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应当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量

2、刑原则、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参照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和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第四条 【量刑的轻重均衡原则】对被告人所处刑罚,应与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以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的基础依据,以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的调节依据。第五条 【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对于本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第六条 【量刑的自由裁量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合法、适度地行使。量刑活动应当遵循统一的步骤、方法和标准。按照公正规范的量刑程序,充分保障量刑结果的公正性。第七条 【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

3、院公布的案例,与案件事实相似或相近的量刑时可以参照。第二节 量刑基准 第八条 【基准刑】基准刑是指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第九条 【量刑基准确定方法】非数额型犯罪,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一般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基准刑;法定刑为两种刑种的,一般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基准刑;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一般以中间刑种为基准。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基准刑。分则部分另有规定的,从分则规定。第三节 量刑要素第十条 【量刑要素】量刑要素是指影响对被告人量刑的事实因素。量刑活动应当在基准刑的基础上,

4、全面、准确、客观地提取 量刑要素,并根据量刑要素的价值关系,决定被告人应受的刑罚。第十一条【量刑要素分类】量刑要素分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酌定要素系法律无明文规定,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因素。第十二条【法定量刑要素】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总则和分则分别规定。总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人或者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则条文在罪状描述中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如犯罪行为

5、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第十三条【酌定量刑要素】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第十四条【量刑要素效力规则之一】量刑要素为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中两种以上处罚方法的量刑情节时,应当首先确定其处罚方法。确定量刑情节的处罚方法,要依据全案犯罪的程度和该量刑要素本身的质量,综合评价后选择适用。第十五条【量刑要素效力规则之二】多种量刑要素并存时,可以遵循下列原则,逐一定量分析其所影响的刑罚量:(一) 法定量刑要素影响的刑罚量大于酌定量刑要素;(二) 应当型量刑要素影响的刑

6、罚量大于可以型量刑要素;(三) 罪中量刑要素影响的刑罚量大于罪前罪后量刑要素。第十六条【量刑要素效力规则之三】各量刑要素依照本规则确定为影响刑罚量的数量关系后,同为从轻或同为从重的量刑要素可以相加,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并存的可以相减。第十七条【量刑要素效力规则之四】从重量刑要素与从轻量刑要素并存时,应当先予从重,再予从轻;应当减轻量刑要素与从重或从轻量刑要素并存的,应当先予以减轻,再予以从重、从轻。第四节 量刑步骤第十八条【量刑步骤】量刑应当依据下列步骤:(一)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选择相应的法定刑幅度;(二)确定基准刑;(三)提取量刑要素;(四)拟定宣告刑;(五)确定宣告刑。第十九条

7、【宣告刑的形成】在科学确定基准刑,全面提取量刑要素后,根据量刑要素对基准刑的调节作用,按照下列规则,作出最终的裁量:(一)量刑要素对基准刑调节的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的,可以直接作为宣告刑;(二)量刑要素对基准刑调节的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的,若无减轻处罚情节的,宣告刑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若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的,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刑的 40;若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的,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刑的 60;(三)量刑要素对基准刑调节的结果高于法定最高刑的,宣告刑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刑。(四)量刑要素对基准刑调节的结果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可依法判决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法律或司法解释

8、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节 常见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个人成长经历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已满 14周岁不满 15 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60;已满 15 周岁不满 16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已满 16 周岁不满 17 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已满 17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外行为构成犯罪,比照前款规定的比例再减少基准刑的 20。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

9、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二十一条【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根据其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度,比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分别适用不同的从宽处罚比例。轻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中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重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第二十二条【聋哑人、盲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利用其残疾身份犯罪的,只能减少基准刑的 10%。第二十三条【犯罪预备】对于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被告

10、人,犯罪预备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实施其他犯罪的被告人,犯罪预备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80%。第二十四条【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第二十五条【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二十六条【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过当

11、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防卫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60%。第二十七条【从犯】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起辅助作用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起次要作用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未区分主从犯,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第二十八条【自首】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及犯罪分子均未被发觉,因其自首才得以侦破该案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二)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明确犯罪分子而自

12、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三)犯罪分子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或因其他问题被审查、查询、盘问,而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5%;(四)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而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五)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或者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5%。第二十九条【自愿认罪或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自愿认罪又具有自首情节的,按自首的比例从轻。犯罪分子

13、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可以按比例在 15%的范围内减少相应的基准刑。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或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第三十条【立功】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重大立功,被检举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第三十一条【累犯】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与前罪间隔时间的长短、前后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在刑罚

14、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一年内犯罪,构成累犯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 40%。每超过一年,基准刑增加幅度递减 5%。后果比前罪性质严重 的,可再增加基准刑的 10%。第三十二条【前科和劣迹】有犯罪前科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有劣迹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5%。第三十三条【被害人过错】被害人有过错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等情况确定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幅度。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被害人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第三十四条【退赃或退赔】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

15、弥补的程度确定从宽的幅度。数额型犯罪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基准刑的 15%。轻微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严重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相应减少基准刑。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了赃款赃物,对被告人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的幅度酌情减少基准刑。第三十五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按比例相应减少基准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过失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第三十六条【财产刑】主动履行全部财产

16、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主动履行部分财产刑的,可以按比例减少相应的基准刑。第六节 死刑适用规则第三十七条【死刑适用规则】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严格控制对死刑的适用。第七节缓刑的适用规则第三十八条【缓刑适用规则】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的,可以适用缓刑。第三十九条【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其他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不退赃、不赔偿、无悔罪表现的;(

17、三)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四)犯罪涉及的财物属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五)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轻处罚的;(六)犯罪行为在本地区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则部分另有规定的,从分则规定。第八节 附加刑适用规则第四十条【财产刑一般适用】对被告人判处财产刑的,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告人并处或单处财产刑。判处财产刑的数额,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判处的主刑相适应。第四十一条【罚金刑适用规则】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刑的,以下列方法确定罚金的数额:(一)刑法明确规定罚金比例的按照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二)刑法没有规定罚金比例的,应按罪行的轻重

18、确定罚额。罚金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比照成年犯从轻 40%,最低不得少于 500 元;(三)有犯罪数额的,按 1000 元至犯罪数额的二倍判处罚金;(四)确无经济能力的,可判处相对较少的罚金数额,(五)法律规定以销售金额作为标准并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罚金数额,如果货物尚未销售即被查获,需要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以货值金额的三分之一作为标准,并按照上述比例判处罚金。第四十二条【单位犯罪罚金适用规则】单位犯罪,对单位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 1 万元。第四十三条【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如决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决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19、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第四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应当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主刑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附加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主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第九节 数罪并罚适用规则第四十五条【主刑的并罚规则】一人所犯数罪,如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应采取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一人所犯数罪,如被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均为拘役或均为管制的,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五年以下,减少的刑期不超过一年

20、;总和刑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减少的刑期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减少的刑期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减少的刑期不超过四年。一人所犯数罪如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应采用并科原则,决定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管制。第四十六条【附加刑的并罚规则】一人所数罪被判处数个剥夺政治权利的,如其中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采用吸收原则,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其中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在五年以下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人所犯数罪如被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所犯数罪如被分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21、应当合并执行;但如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决定执行没收财产。第十节 量刑平衡机制第四十七条【自由裁量权规则】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当在量刑指导意见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拟定的宣告刑,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可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行使 10%的自由裁量权;如案情特殊,对被告人拟定刑罚仍属偏轻或偏重的,审判委员会可在此基础上再行使 20%的自由裁量权。第四十八条【量刑监督机制】通过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性机制保证量刑规制的有效执行,实现审判区域内的量刑平衡。二审、再审法院应当严格掌握量刑标准,原审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审、再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一)超越法定刑的;(二)虽在法定刑

22、幅度内量刑,但适用量刑要素不当而致量刑明显偏重或明显偏轻的;(三)原审法院对足以影响量刑的要素未予认定导致罪行不相适应的;(四)二审、再审中发现新的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量刑要素的;(五)二审、再审改变原审认定的事实,导致量刑要素发生改变的;(六)偏离量刑指导意见理由不充分或无事实、法律根据的。第二章 分 则第四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1 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2 支的,其基准刑为拘役或管制刑;3 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4 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非法持有、

23、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 枚的,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2 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 20 发以上 40 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或管制刑;40 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3 发,增加刑期一个月。非法持有、私藏气枪铅弹 1000 发以上 2000 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或管制刑;2000 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5 发,增加刑期一个月。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弹 200 发以上 400 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或管制刑;400 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25 发,增加刑期一个月。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未达以上

24、起点,但造成他人伤害后果,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为六个月,轻伤增加二人或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刑期六个月;死亡一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一年。第五十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格】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2 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1 支,增加刑期一年。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5 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1 支,增加刑期六个月。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3 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1 枚,增加刑期一年。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 100 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

25、年,每增加 3 发,增加刑期一个月。非法持有、私藏气枪铅弹 5000 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150 发,增加刑期一个月。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弹 1000 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30 发,增加刑期一个月。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第五十一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交通肇事罪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一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定罪情形增加一项(不含逃逸) ,增加刑期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刑期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二个月。交通肇事罪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情形之

26、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定罪情形增加一项(不含逃逸) ,增加刑期三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刑期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一个月。交通肇事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刑期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二个月。第五十二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交通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一年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一年。死亡二人或重伤五人或重伤一人且逃逸并且其他定罪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刑期六个月。交通肇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

27、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刑期六个月。死亡二人或重伤五人或重伤一人且逃逸并有其他定罪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刑期四个月。交通肇事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刑期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二个月。第五十三条【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交通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二年。交通肇事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一年六个月。交通肇事

28、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三人死亡后果,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第五十四条【缓刑适用限制规则】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二)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因特殊情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除外。第三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五十五条【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不满 7 万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7 万元以上不满10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0 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个月,每增加 85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单处

29、或并处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2倍以下罚金。第五十六条【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销售金额 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 60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销售金额 1 倍的罚金。第五十七条【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销售金额50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 2 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销售金额 8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金。第五十八条【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格】销售金额200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400 万元,基准刑为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金。第五十九条【缓刑适用限制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一)

30、 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行政处罚或被处以刑罚的;(二) 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三) 给被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未予赔偿的。第四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第六十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 1 万元以上不满 2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 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17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第六十一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 10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5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100 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 2 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数额

31、为犯罪数额的 30%以上 1 倍以下。第六十二条【缓刑适用限制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一) 犯罪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二) 索贿 3 次以上且犯罪总额在 5 万元以上的;(三) 违法所得未退出的;(四) 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第五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六十三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4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 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15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第六十四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5 万元的,基准刑

32、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20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金。第六十五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量刑格】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20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 70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80 万元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第六十六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持有、使用假币 4000 元以上不满 6000 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金;6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并处 3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金;1

33、 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4 万元;每增加 15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罚金 2000 元。第六十七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持有、使用假币 5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 万元,每增加20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罚金 2000 元。第六十八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持有、使用假币 20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5 万元,每增加 70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罚金 7000 元。第七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六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 万元或者 30 户或者给存款

34、人造成 10 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吸收存款数额 3 万元或 2 户或造成直接损失 2 万元的,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宣判前全部退还的,单处罚金。第七十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00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15 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第七十一条【单位犯罪量刑格】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00 万元,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50 户,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 50 万元的,基准刑为对单位判处罚金10 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

35、有期徒刑六个月。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 10 万元或 3 户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 4.5 万元的,对单位增加罚金 4500 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增加刑期一个月。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数额 500 万元,基准刑为对单位处罚金 50 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30 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限制规则】有下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一) 非法吸收存款用于违法活动的;(二) 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行政处罚或被处以刑罚的;(三) 非法吸收存款三分之一以上未退还的;(四) 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第八节

36、 贷款诈骗罪第七十三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贷款诈骗 1 万元以上不满 1.5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并处罚金 24 万元;1.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4 万元,每增加 8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罚金 2500 元。第七十四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贷款诈骗 5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 5 万元罚金,每增加 32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罚金 5000 元。贷款诈骗 4 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形”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 5 万元罚金,每增加 25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罚金 5000 元。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

37、在 10%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一)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二)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三)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四)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五)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第十五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贷款诈骗 20 万元或贷款诈骗 16 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 5 万元罚金,每增加 1.6 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罚金 6000 元。(一)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38、二)携带贷款逃跑的;(三)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贷款诈骗数额超过 100 万元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0 至 50 万元。第九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七十六条【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数额 1 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000 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 3200 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额数额每增加 16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 1 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 5000 元,情形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处拘役刑。第七十七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39、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数额 10 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 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 6000 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 30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第七十八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 50 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30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 1 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 50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第七十九条【无期徒刑、死刑量刑格】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

40、100 万元以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50 万元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八十条【缓刑适用限制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 30 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25 万元以上的;(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被处以刑罚的。第十节 合同诈骗罪第八十一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个人合同诈骗 5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或拘役刑;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12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第八十二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合同诈骗4 万元的,基

41、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22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个人合同诈骗 3 万元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10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 20%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

42、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八十三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量刑格】个人合同诈骗 20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 1.5 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个人合同诈骗 10 万元并具有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 1.8 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 20%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个人合同诈骗 200 万元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第八十四条【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单位合同诈骗 5 万元以上不满 8 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准刑为罚金刑;8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0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

43、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4000 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单位合同诈骗 20 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2.5 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单位合同诈骗 200 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 3 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第十一节 非法经营罪一、非法经营食盐第八十五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非法经营食盐 20 吨以上不满 30 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非法经营食盐 30 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 6 吨,增加刑期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 10

44、 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2 吨,增加刑期六个月。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处违法所得的 35 倍。第八十六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食盐 50 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0 吨,增加刑期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 25 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0 吨,增加刑期一年。并处违法所得的 14 倍罚金。第八十七条【单位犯罪量刑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照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的 15 倍罚金;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45、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的 35 倍罚金或没收财产。二、非法经营烟草罪第八十八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运输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 5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 1 万元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 50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 10 万元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 2 万元的。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处违法所得的 35 倍。第八十九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

46、别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25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二)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三)两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 14 倍罚金。第九十条【单位犯罪量刑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的 15 倍罚金;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的 35 倍罚金或没收财

47、产。第十二节 故意伤害罪第九十一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较轻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较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增加刑期六个月。第九十二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重伤增加 1 人,增加刑期一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 10 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增加刑期一年。第九十三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量刑格】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 6 级以上残疾的,基准刑为

48、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 1 级残疾等次,增加刑期一年;造成被害人 3级以上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第十三节 强奸罪第九十四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强奸妇女一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强奸妇女二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奸,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一年。第九十五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量刑格】强奸妇女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二年;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死刑。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二年;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死刑。轮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害

49、人每增加 1 人,增加刑期二年;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死刑。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死刑。强奸妇女致其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死刑。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死刑。第九十六条【重处特别规定】奸淫幼女的,增加刑期二年。强奸怀孕的妇女、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增加刑期一年。强奸妇女致其轻伤的,增加刑期六个月。第十四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九十七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 1 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增加 1 人或 1 次,增加刑期四个月;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 1 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增加 1 人或 1 次,增加刑期六个月;造成妇女轻伤的,增加刑期六个月。第九十八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增加 1 人或 1次,增加刑期二年;造成妇女轻伤的,增加刑期六个月。二、猥亵儿童罪第九十九条【有期徒刑量刑格】猥亵儿童,依照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分别增加刑期六个月、一年。造成儿童轻伤的,增加刑期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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