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我国票据制度的理论基础选择问题 孔繁强票据制度是保证票据功能充分发挥、票据市场正常发展的一套规则,这套规则的设计和执行是有一定理论基础的。由于各国的历史环境和社会背景不同,票据制度的理论基础选择也不一样,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为基础,另一类是以“真实票据理论”为基础。本文将从两类理论基础的起源和概念入手,通过对两类理论基础的论述和比较,研究探讨我国票据制度的理论基础选择问题。一、票据无因性原则和真实票据理论的起源和概念1.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起源和概念无因性原则,最早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起初的无因性原则主要指物权行为的
2、无因性。关于无因性原则的概念,在立法自由书第一卷中是这样阐述的,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以各类法律原因作为前提,或者当事人以之为前提的法律原因不存在或失效,物权合同的生效皆不因这些因素而排除”(立法自由书第一卷,转引自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以上提及的“法律原因”和“物权行为”可以理解为基础行为,由此可见,所谓无因性,即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无因性在物权行为中体现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交易安全。即通过确立无因性,使“权利的取得人不必对前手们之间的原因关系行为进行考察” ,前手之间原因
3、关系“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受让人享有权利” ,以“维护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立法自由书第三卷,转引自德国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正因为无因性原则具有以上功能,因此,自其正式在德国民法典中确立以来,就一直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影响着权利移转的其他方面,这一影响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再谈物权行为理论 ,孙宪忠)。所谓票据无因性,并不是指票据的签发没有任何原因,而是指票据关系(也称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包括出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和保证关系等等)一经形成,就与票据基础关系(又叫做票据的实质关系,它是一种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
4、人在票据关系以外所产生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其中票据原因关系是讨论票据无因性问题时的重点。)相分离,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与否,与票据关系的存在和有效与否无关。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行为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责证明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对抗善意(善意的含义包括:(1)受让票据时,对前手的票据权利瑕疵和曾发生的票据抗辩概不知情;(2)受让票据时无欺诈、偷窃、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3)受让的票据是根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的。)第三人。2.真实票据理论的起源和概念真实票据理论最早是由亚当斯密
5、在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的指导银行贷款的理论。斯密认为, “银行不可能增加一国的资本数量,仅仅能够使得资本家避免持有闲置的贮藏资本,加速该国资本的周转速度;同样,只要纸币发行总量不超过原本在任何一个经济活动水平下所需流通的金属货币总量,纸币就不会贬值” 。根据真实票据理论,只要银行主要投资于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短期商业票据,就不会引发通货膨胀或紧缩。但是,真实票据的不断贴现过程,将会导致信用链条的延长和信用规模的成倍扩张,故而无法保证银行有足够的流动性或货币供给弹性,从而增加了银行遭遇挤提的风险,并可能引发通货膨胀。真实票据理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对稳定银
6、行的经营也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真实票据理论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在 1844 年英国银行立法问题的争论以及 1845、1847 年解决英国支付危机的讨论中,真实票据理论遭到了马克思的严厉批判。尔后,这一理论就在理论界逐步淡出,在立法实践中被大多数国家摒弃。在票据立法中采用真实票据理论,即要求票据的签发、转让和贴现都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这样规定,虽然可以使每张票据的开出和转让都与特定的实物流相连,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清偿,但其却是对票据融资的根本否定,是对票据市场的扼杀行为。二、票据无因性原则和真实票据理论的简要比较票据无因性原则与真实票据理论最大的不
7、同,是关于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的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主张,票据一经签发,票据基础关系就与票据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无和成立与否,不会对票据关系的成立产生影响;而真实票据理论则主张,票据的签发、转让必须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是不能合法存在的,这就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联系在一起,使票据关系的成立与否受到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其结果是加大了票据持有者的风险,大大打击了人们使用票据的积极性,不利于票据流通转让。票据无因性原则和真实票据理论的目的不同。票据无因性原则之所以主张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主要是为了避免票据基础关系可能对票据关系产生的种种影响,方便票据的流通转
8、让;而真实票据理论以“票据自偿性”理论为基础、以控制风险为主要目的,它要求票据的签发必须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以实物的流动为资金的流动作保证,使票据到期可以得到足额偿付。票据无因性原则和真实票据理论对发挥票据融资功能的作用不同。票据无因性原则强调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分离,只要持票人所持票据符合要式,是合法的票据,就能得到偿付(通过偷窃等恶意手段除外)。这样规定,既方便了票据贴现,也方便了融资票据发行,为发挥票据制度的融资功能提供了理论基础;而真实票据理论对票据签发转让必须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要求,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票据贴现的手续环节,加大了交易成本,同时,也排除了融资票据存在的可能性,不仅不能
9、促进票据融资功能的发展,反而对融资功能的发挥起了阻碍作用。三、以真实票据理论为基础的票据制度的局限性我国现行的票据制度是以票据法为核心,以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为补充构成的。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的影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而是采纳了真实票据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不可否认, 票据法中关于真实交易的规定在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中确实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以真实票据理论为基础的票据制度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1.不能有效控制信用扩张我国目前的票据制度之所以以真实票据理论为基础,其出发点就是想通过将票据的签发、转让与真实交易紧密结合,保持物
10、资流通和货币流通的同一性和对称性,以防止企业套取银行信用,造成信用扩张。但事实上,这种制度并不能达到有效防止信用扩张的目的。为确保真实性,我国票据法规定签发、转让票据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实践中也要求持票人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送单据复印件。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为方便论述,本例暂不考虑税金、贴现利息和其他交易成本)说明为什么现行制度关于真实性的规定不能达到有效防止信用扩张的目的:假设有甲、乙、丙、丁、戊、己六家企业,这家企业由于某种原因(关联方或业务往来频繁)关系密切,现在甲企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 500 万元资金,同时甲企业库存有价值100
11、万元的货物,甲企业可以将乙、丙、丁、戊、己 5 家企业召集在一起,商讨如何通过 100 万元的货物获得 500 万元的资金。最后,他们可能想到一种方法。那就是,由甲企业将 100 万元的货物卖给乙企业,同时,乙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甲企业再用乙企业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获得 100 万元资金,交易过程中甲乙签定正式合同,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乙企业再将这些货物转卖给丙企业,同时,丙企业也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乙企业再用丙企业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获得 100 万元资金,交易过程中乙丙签订正式合同,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此类推,至戊企业到银行申请贴现并获取资金后,
12、甲、乙、丙、丁、戊 5 家企业通过银行承兑汇票从银行获取的贴现资金已合计达到 500 万元。此时,乙、丙、丁、戊四家企业可以根据先前达成的协议将 400 万元资金划转给甲企业使用,到此,整个套取银行信用的过程基本完成。甲企业通过与乙、丙、丁、戊、己 5 家企业的“密切合作” ,获取了 500 万元的资金,而实际流转中的货物价值只有 100 万元。从整个过程来看,这 6 家企业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票据法的规定,因为货物的每次流转,企业之间都签有正式的合同,同时开有增值税发票,所有的交易都有真实交易的证明,到银行贴现的票据都符合真实交易背景的有关规定,但是,原来 100 万元的货物通过几次交易,已经使
13、甲企业从银行套取了 500 万元的信用。虽然本例只是一个经过简化的例子,但它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票据制度中关于票据签发转让必须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规定,并不能起到有效防止企业套取银行信用的作用。2.增加银行的业务成本现行票据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审查真实交易背景,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而且也降低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由于有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不得不对票据的交易背景进行严格审查,进而避免办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为此,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通过审查大量商品购销合同、劳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据来认定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办理一笔业务所
14、需复印的资料凭证少则几十页,多则几百页,保存如此之多的单据凭证,无疑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妨碍了票据业务的正常发展。3.忽略了增值税发票本身的局限性现行票据制度特别强调将增值税发票作为真实交易背景的判别标准,要求企业申请办理票据贴现时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但事实上,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真实交易背景的判别标准是不合理的,具体体现在:第一,按照税法规定,许多真实商品交易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如粮食收购、建筑安装等;第二,根据税法规定,许多交易主体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小规模纳税人;第三,不少交易是先付款后交货,需要先申请开出票据,然后才能取得增值税发
15、票;第四,许多交易是分期付款,供需双方在一个总合同下,根据供货情况分次以商业汇票进行清结,总合同执行完毕或年终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结算,这样就需要多次申请开具票据,但增值税发票却仅有一张,因而增值税发票很难与票据的金额、日期完全一致。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判别标准,会导致许多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因为没有增值税发票而无法及时办理贴现,而那些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由于贴现申请人能够“想办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原件)反而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争抢对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票据当事人制作假增值税发票的“热情” ,导致票据违法案件的上升。4.限制了融资性票据的发展与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相对,融资性票据是指
16、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单纯以融通短期资金为目的的票据。国内外经验表明,商业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地成为发行人短期融资的债务凭证,这也正是商业票据的功能所在。融资性票据的认同机制,存在于当事人的内在利益关系和契约自主之中,是由信誉而不是由外在监管决定。对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不仅增加了金融监管成本和企业融资成本,而且机械地限制了融资性票据的发展空间,削弱了票据的融资功能。同时,强调真实交易背景、不允许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存在,也堵塞了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进行市场融资的合理渠道。一些成长中的小规模企业,在技术成熟、产品前景好、信誉有保障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票据融资取得
17、短期资金,就可能得到发展的机会,否则,很可能由于缺乏资金而错失良机。5.不利于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有许多赞成审查票据真实交易背景的专家认为,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信用缺乏现象,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欺诈,所以要不断强调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防止拖欠现象的发生。这一观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仅仅规定票据要有真实交易为背景并不能解决企业之间的拖欠,因为,既然企业签发票据去银行贴现本身就是想骗取资金,那么它必定会想尽一切办法,通过伪造,变造等手段,通过银行的真实性审查。因此,机械地检查真实交易背景,不光对信用的建立没有好处,反而会使造假企业变本加厉,阻碍信用的建立,甚至使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倒退。6.真实性规定造成监
18、管成本上升有效的监管对规范票据市场,防范票据风险是必要的,但过于苛刻的监管不仅会造成监管成本的上升,而且会对票据市场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长期以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比较落后,作为信用基础的商业信用也不发达。实践表明,票据业务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以真实票据为前提,对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将分散的商业信用引导到银行信用上,从而“倒逼”商业信用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票据真实交易背景的检查和处罚力度,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票据还是不断出现,其原因就在于社会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融资票据已经有了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管部门继续加强真实性审查的力度,必然付出
19、高昂的监管成本,具体包括:(1)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真实交易背景的费用成本;(2)违规办理融资票据带来的风险和市场秩序混乱造成的损失成本;(3)融资票据没有及时发展起来的机会成本。7.增加票据诉讼成本,阻碍票据正常流通真实票据理论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联系在一起,无疑会增加票据诉讼成本,妨碍票据流通。例如:买方乙开出以卖方甲为收款人的汇票给甲,承诺在一定时期由丙银行付款。假设该汇票的开出以甲乙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原因,若否定票据的无因性,则票据的流通必会大受其害。当甲要将票据到银行贴现或将其转让给第三人时,无论银行还是第三人都不会轻易接受这张票据,因为一旦甲不能交货或货物有缺陷,丙就
20、可以以原因关系有瑕疵为由拒付票据款项,受让票据的银行或第三人要保全自己的权利,必须通过法律诉讼,而法律诉讼的过程比较复杂,可能要求权利人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这无疑增加了人们持有票据的风险,不利于票据的广泛使用。通过以上 7 点,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审查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在控制票据信用扩张方面曾起过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真实性审查在控制票据信用扩张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有限,所谓的“真实性审查”也只能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控制信用扩张。同时,真实性审查还增加了票据业务办理成本和监管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票据市场制度的扭曲。在这种情况下,与其通过法律强行规定真实性审查,不如
21、将自主权放给市场,由市场参与主体自己控制风险。这样做不仅会降低票据业务的办理成本和监管成本,而且有利于票据市场制度的完善和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四、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为基础的票据制度的普遍性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强调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不仅是票据法理论界的共识,也是现代各国票据立法所采纳的准则。经济活动的实践也证明,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融资与流通功能实现的最充分保障。历史上,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比利时等国家的票据法都曾采用过真实票据理论,即把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联系在一起,但是,由于真实票据理论在票据实践中产生的诸多不便,使他们最终都放弃了真实票据理论,
22、采纳了票据无因性原则,以期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的建立,这进一步证明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在票据实践中的重要性。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各国的经济联系也日益密切,我们不可能游离于世界经济和法律发展的潮流之外而在票据法中否定票据无因性原则,否则,势必影响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五、我国应该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为理论基础重建票据制度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理论的基础,是票据法的生命力所在。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础地位,可以使票据在流通中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独立发挥作用,保障票据的流通性与安全性。在我国票据立法中确立票据无因性理论的基础地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理由如下:1.中国经济不断发展,
23、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 WTO 使中国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这在客观上要求中国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票据法中大多数规定属于技术性规范,其中的一些规范已为各国立法共同采用,这些共同性的东西正是国际经济活动与发展所遵守的共同准则。票据无因性原则是一项高度技术性规则,它经过各国票据法实践的长时间检验,已为各国普遍遵守。现阶段,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因此,理顺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可以更好地实现与国际票据立法的接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与各国的经济与贸易交往。2.由于目前我国票据立法尚未明确确立无因性原则,票据关系形成后仍然受票据基础关系的束缚,票据基础关
24、系的存在和有效与否,直接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这样规定的后果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请求付款时,付款人可能会提出各种理由延迟付款,甚至拒绝付款,使票据在背书转让时遇到极大的阻力。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可以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只要票据要素都具备,付款人就要无条件支付,不能用票据以外的任何理由进行抗辩。这样,票据的被背书人就可以大胆地接受票据,不必为其票据权利的不确定性担忧,贴现行也可以大胆进行票据贴现,从而使票据可以顺利地流通转让。3.按照现行票据法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关于真实交易背景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通过审查大量商品购销合同、劳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
25、发运单据等证据来认定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同时还要保存大量的单据凭证,这无疑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妨碍了票据的正常流通。确立无因性原则,取消票据法律和行政规章中有关真实交易背景的规定,一方面可以节约商业银行为审查真实交易背景而耗费的人力物力;另一方面,可以使票据的流通转让不必再受大量凭证单据的束缚,降低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提高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保证票据的顺畅流通,扩大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规模。4.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票据的签发、转让必须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且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因而,使得票据作为一种支付手段的功能在国内
26、得到了充分的利用,而其最主要的融资功能,尤其是短期融资功能却因为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而长期得不到发挥。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取消关于真实交易背景的规定,既可以为融资性票据的发展扫清法律障碍,使企业得以利用融资票据进行短期资金筹措,解决企业短期现金流不足的问题,又可以增加票据市场的产品种类,疏通票据流通渠道,改善目前票据风险过分集中于银行的状况。5.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律要求票据的签发、转让必须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而国外票据法律却没有相关规定。在银行业逐步开放,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中外资银行票据业务操作的差异。举个例子,外资银行承兑的汇票不需要真实性审查,如果将这种票据送到中资银行
27、申请贴现,中资银行是否还要坚持真实性审查?如果中资银行不坚持,则无疑违反了我国票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中资银行坚持,则可能会导致外资银行减少与中资银行票据业务的往来,使得中外资银行的业务合作受到影响。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与国际通行的票据法律规定一致,可以大大减少中外资银行办理票据业务过程中的差异,促进票据行为和票据市场规则的统一,有利于中外资银行的有效协调,更好地开展业务合作。【参考文献】1.亚当斯密, 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商务出版社,19792.李钦贤, 票据法专题研究(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63.周芝石、龚浩成, 票据学 ,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4.王小能, 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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