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普通高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课程,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第四条 学 分 制 收
2、费 是 指 将 原 学 年 学 费 改 按 专 业 学 费 和学 分 学 费 两 部 分 计 收 的 教 育 收 费 制 度 。在 学 年 学 费 中 划 出 一定 比 例 作 为 学 分 学 费 ,并 统 一 规 定 每 生 每 学 分 的 最 高 标 准 ;专业 学 费 为 规 定 的 学 年 学 费 减 去 学 分 学 费 之 差 。学 生 完 成 学 业所 缴 纳 的 专 业 学 费 、学 分 学 费 之 和 不 高 于 原 规 定 的 学 年 学 费 。第五条 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2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第六条 计费学分 为四年制 160 学分、五年制 200 学
3、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 40 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第七条 学生在规 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可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第八条 在 校 期 间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转 入 专 业 的 专 业 学 费与 原 专 业 不 一 致 的 ,学 年 中 第 一 学 期 发 生 的 按 转 入 专 业 的 专业 学 费 标 准 计 收 ,第 二 学 期 发 生 的 按 前 后 专 业 学 费
4、的 简 单 算术 平 均 数 计 收 。学 分 学 费 按 实 际 所 修 课 程 规 定 的 学 分 多 还 少补 。第九条 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情况,学校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返还其专业学费,在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批准的退还 50%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可不予退还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第十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后申请学分制收费的普通高校,应按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的规定,提前半年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第十一条所列材料,经审核并批复后,3按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第十一条 普 通 高 校 申 请 学 分 制 收 费 须 提 交
5、下 列 材 料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情况,办学规模,招生类别,专业设置等。(二)学校实施学分制主要做法。包括实施时间,学期安排,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选修、重修等规定,并附学分制实施办法。(三)学分制及学分制收费有关配套措施。包括教师配置、教室安排,课程设置比例,学分制及学分制收费软件配置情况等。(四) 现行各专业学费标准。(五) 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学 分 制 收 费 实 行 “老 生 老 办 法 、新 生 新 办 法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提取学生助学基金等费用应不低于原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应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学分制收 费有关内容及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教学设施建设,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 费 有 关 规 定 ,保 证 教 学 管 理 及 学 分 制 收 费 工 作 的 正 常 运转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价格、财政、教4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秋季入学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