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社科2015研生位字 6 号(2015 年 4 月 9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学风、文风、作风建设的若干要求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检测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对申请我院学位的
2、非学历教育人员,其学位论文及相关申请材料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审查范围与机构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等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出现下列作假情形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包括与学位相关的申请材料)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抄袭或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本 办 法 所 称 抄 袭 是 指
3、将 他 人 的 科 研 成 果 或 论 文 全 部 或 部分原样照抄、翻译、转引而不说明其来源;剽窃是指将他人的学术观点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核心观点或主要观点、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将与他人合作的成果作为个人独创成果等行为。下列情况不属于抄袭或剽窃:有注释的规范的引用;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一般不会被误认为自己原创的;借鉴采用他人的理论、方法和模型得出不同结论的;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的;其它经导师认定或学界公认不属于抄袭或剽窃的。(四)伪造数据的。如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捏造、篡改数
4、据和结果,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等;(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如规避学术规范检测,后记或致谢中有大段抄袭,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等。第 四 条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办 公 室 为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审 查的受理机构,统筹负责全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组织与管理,在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一) 制定和解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二) 受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并负责相关组织工作;(三) 受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诉,协调相关单位对异议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四) 公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果。第五条 各教学系、教育中心学位评定
5、委员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机构,负责本系或本中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在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做好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宣传,对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进行学位论文过程管理; (二)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通过审核的学位论文方可提交研究生院;(三)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可能造成学位论文作假的,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四)对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并接受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质询。第六条 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机构;当事人若为在校生,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三章 审查程序
6、与处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调查程序:(一)在评阅阶段,专家怀疑存在作假行为的;(二)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怀疑存在作假行为的;(三)在学术规范检测中,发现全文复制率严重超标或怀疑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四)授予学位后的各级论文抽查中,发现存在作假行为的;(五)他人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详实证据材料的;(六)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第八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材料,上报研究生院领导,确定下一步工作安排。第九条 相关教学系、教育中心在接到研究生院的调查通知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本单位学位评
7、定委员会进行调查鉴定,也可以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鉴定。必要时,研究生院将另行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不少于 5 人的鉴定小组进行独立调查。第十条 调查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态度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当事人不接受调查的,调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鉴定。第十一条 相关教学系、教育中心 应在 60 天内完成调查工作,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作假行为,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报送书面鉴定报告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鉴定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初步处理意
8、见。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作假行为核查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前,学位办公室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研究生院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有工作单位的学位申请人,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已通过答辩还未获得学位的,答辩无效,不授予学位;已经获得学位的,研究生院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第十四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
9、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研究生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研究生院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可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等部委的明确规定,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认真审阅,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得推荐参加论文评阅和答辩。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其在校生的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匿名评阅,相关经费由导师负责;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两次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
10、,暂停招生资格一年;累计次数达两次以上者,取消其各类招生资格。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教学系、教育中心等研究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研究生院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将送交当事人本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至少 2 人)记录在案,视同送达。与此同时,已获得学位的当事人应缴回学位证书,若拒绝缴回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缴回,研究生院将通报注销。当事
11、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的 10天内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受理后,研究生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如证据不足,维持原处理决定;如证据确凿,应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进行复查,通过论证给出复查结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处理的决定。当事人对复查后的决定仍有异议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在接到复查决定后的 60 天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第十九条 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指导教师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在调查鉴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第二十一条 在研究生院做出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 30 天内,将通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