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 资产评估机构,1.资产评估机构的概念资产评估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Lead-in Activities,2.资产评估机构的特点 (1)社会性和独立性独立性指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完全独立于委托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无任何财务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同时也不得经营或从事有损于独立性的事业。 (2)法律性和权威性 法律性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同时对资产评估的结果负法律责任,必要时评估人员之间要负连带责任。 权威性指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涉及评估业务的专门机构,其评估结果必须科学、合理、公正、可靠,要经得起质疑和法律查询
2、。,3.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资产评估机构 是社会中介性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是指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以中外合作形式设立的,接受各类资产占有者的委托,以第三者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各类相关估价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我国允许外因评估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资产评估机构。,1.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概念,2.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中国评估机构应是获得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土地估价事务所、房地主估价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
3、咨询公司等。 (2)外国评估机构应是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且具有和中国资产评估高级人员进行业务交流水平的机构。 (3)来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须已取得所在国家(地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具有5年以上资产评估资历和丰富的资产评估知识与经验,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4)外商投资评估机构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50万美元,并须有与其申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由国家资产评估行业部门负责审定和管理。经批准,外商投资评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与委托人相关的流动资产、长期
4、投资、房地产、机器设备、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等价值评估。 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10.1.3来华执业的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外国机构来华可从事的资产评估项目范围: 1.中国境内企业到外国机构所在国家(地区)上市或发行股票,需要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单独进行或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 2.外商与中国境内企业有某种经济关系(如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需要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单独进行或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 我国香港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10.2 资产评估管理机构,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实行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
5、管理体制 。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由财政部负责全国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地方各级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资产评估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1.总则,2.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3.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1.总则 (1)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制定本办法。 (2)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3)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各
6、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4)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5)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6)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7)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1)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
7、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2)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3)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4)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5)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
8、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2.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6)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7)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8)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资
9、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出资证明。 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内部管理制度。 (9)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10)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
10、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11)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12)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13)省级财
11、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14)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加盖省级财政部门印章。 (15
12、)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纠正。 (16)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7)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手续。,3.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1)资产评估机
13、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2)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3)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4)分支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加盖该资产评估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
1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 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7)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15、申请表。 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 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8)分支
16、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9)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10)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应当将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及职责,10.3资产评估的重要法规,10.3.1法律有关资产评估业务的规定,1.公司法有关资产评估业务的规定 2.证券法有关资产评估业务的规定 3.其他法律有关资产评估业务的规定,10.3.2行政法规有关资产评估业务的规定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 2.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