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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027769 上传时间:2018-12-0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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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摘要:近年来,据统计,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 9.08%。而且,这些离婚案中 90%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可婚姻法中涉及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方面的条文只有十条左右。因此,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那么如何划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离婚后进行财产分割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是极为重要的。关键字:婚姻家庭法 离婚诉讼 财产划分 财产分割正文:现如今,在离婚案件中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能妥善分割,那么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将会得到和平;但是若在财产分割中产生分歧,处理结果另双方不满从而产生纠纷,将会对双方及双方的家庭产生持续的不利影响。因此,对于如何进行夫妻

2、间财产的划分,以及婚后财产分割应遵循的原则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正确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家庭共同财产: 在我国,家庭尚有两代或三代人在一起生活的; 家庭成员中,除了直系血亲外,还可能有旁系血亲和姻亲。这样,家庭共同财产也括:(1)夫妻共同财产;(2) 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 ;(3)子女财产 ;(4)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离婚时,夫妻可供分割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如以户为单位从事副业、手工业、服务业等的收入儿离开家庭的一方,还因分割自己享有的那份额。但子女财产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财产不在分割之列。 2.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3、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财产制度具有法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1)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

4、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契约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十九条也已作出相关的规定。由此可知,夫妻可以自由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虽然婚姻法中所规定的约定财产制,较修改前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但没有对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及效力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这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假离婚,真逃债” 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中也没有对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的时间、程序、方式、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应注意:约定的合法性、约定的时间、约定对象及内容、约定方式、约定的变更及撤销。(3)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

5、。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归原所有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廷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即凡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仍为一方所有。这样规定也是符合物权法的基本理论。有人提出此条司法解释的废止,使得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是不利于保护女方的权益。但实际上, 婚姻法在有关条文的修改时已经强化了对妇女、儿童等有关群体权益的保护。根据立法的指导精神,其解释尽可能在有关条款中细化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例如在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解释上,就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是指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

6、遗赠等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以及日常衣物用品等,属于未成年子女本人所有。包括:其父母所尽抚养义务供给的物品;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人创作、表演、竞技等所得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只能由负责抚养他的父或母代为管理。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在离婚时,夫妻不能约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归一方或双方所有 ;审判实践中也不能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划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一)尊重当事人

7、意愿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知,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首先应当由夫妻双方自由处理,即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的体现,无论如何处理,只要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他人便不得非法干涉。如此处理,也有利于离婚后双方生活的安定。 (二)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双方都有分割财产的权利” 。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对于由于一方的过错而引起的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

8、有过错的一方,应不分或少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原则: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对于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就显得欠缺力度。特别是对一些与个体户、爆发户离异妇女的财产权利保障,更显得苍白无力。还有的离婚案件,将子女的财产判给当事人一方所有。这些都是与保护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相违背的。 子女与女方相对来说是处于弱势,因此,应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相关权益不受侵害。(五)方便生活,利于生产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只看财产

9、的原有价格,还要看它的用途。比如,摩托车,价钱并不很多,但为一家生活所需,双方为此争要不休,分割时,就要考虑应给更需要的一方。又比如,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物品,如专业书籍、专门工具和其他物品等尽量分给需要的一方,差价可以其他物品相抵,也可以作价折抵补齐。再比如,对不能分割或分割后会影响使用的财产也应当作价分割。 (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把赃款、赃物等非法所得以及他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对当事人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财产,应依法收缴。同时,也要防止某些人利用离婚的合法方式攫取他人财物或为图谋财产而危害对方的行为发生。 三、案例分析李强和

10、何秀是夫妻,住在苏州,二人于 1998 年 7 月 8 日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李强前往外地打工,何秀在家非常寂寞,后来在王婆的介绍下,认识陈斌,二人相见恨晚,并公然同居。后李强在外地听闻此事,回到苏州,而此时何秀已经怀上陈斌的孩子,李强见此事无法挽回,遂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李强与何秀的房子是李强婚前用个人积蓄购买的,存款 10 万是其弟弟李刚赠与李强的,并说哥哥老实,明确表示只赠与李强。何秀在婚前有银行存款 5 万,从两人结婚至今已有利息 2 万元。何秀在婚后独居时,写了一本书,获稿酬 5万元。问:(1)对李强的离婚请求法院如何处理?说明理由。(2)李强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说明理由

11、。(3)如果何秀提起离婚诉讼,李强不同意,但法院判决离婚,李强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4)财产应如何处理?理由?答:(1)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经确认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 婚姻法 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

12、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以个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损离婚害赔偿包括 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何秀与他人同居,有过错,李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3)不可以,因为李强并不同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是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提出的(4)房子为李强个人财产,因为是李强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置的。存款 10万元是李强的个人财产,因为是李刚明确赠与给李强个人的。何秀的 5 万元存款是其个人财产,其存款是婚前就有的,利息 2 万元也是属于何秀的个人财产,是孳息,所有权随主物。何秀所写的书得到的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完成的。参考文献: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京)200201.43-46 2. 参见尹田主编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教程一婚姻家庭法况 中国致公出版社2007 年版3.参见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一一卷三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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