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内容简介: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内容提要:值中国物权法制定之际,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成为讨论的热点。在这个热点中,物权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成为争议颇多的话题。在原物权人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的平衡中,立法例各有不同,理论上的争议也很多,有的
2、学者主张以物权公示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完成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有的学者则认为物权公示和善意取得不足以保护第三人利益,需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来重新规范。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文章分析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存在不足,在平衡原物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中,物权行为及无因性原则有存在的必要,它是一种先进的关于物权变动的模式的选择,值得我国在立法上借鉴。然而无因性在我国遭到批评说明它也有不足之处,基于此文章力图寻找一种结合点来整合两种制度,使之对中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做有益的启发关键词:物权无因性 公示 公信 善意取得当我们生活的社会发生变化时,与之相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也应随之
3、发生改变。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产权制度不明确、不统一,造成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偌大的一个国家还没有明确的物权法,这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物权法是规定谁最终掌握物之所有权,只有当所有权清晰明确,其他权利才得以理顺。物权变动即所有权的变动,在这个变动关系当中,涉及到原权利人、出卖人、无权处分人、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这里面包含多重法律关系,其中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保护成为核心因为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今天, “第三人实际上是交易秩序整体的化身,如果一旦原所有权人任意追及其权利,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则社会整体的交易秩序必然遭到破坏。” 正基于此孙宪忠先生将保护交易中的第三人作为一项基本范畴纳入物权
4、立法的基本任务。就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保护问题,理论界在物权公示和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等制度优劣的选择上各执一词。物权行为理论中的无因性争议颇多。它对交易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效果如何,就此作一些探讨。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概念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也称抽象原则,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消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消。这就是说,物的履行的效力已经从债务关系的效力中被“抽象”出来。抽象原则是依据区分原则进行推理的必然结果,因物的履行根基于物的合意,而不是根基于原因行为(如债的合同) ,所以物的履行行为(比如动产的交付)的效力只与物的合意成
5、因果关系,而不是与债务关系成因果关系。根据抽象原则,当原因行为被撤消时(如一个每合同被宣布无效时) ,依此原因行为所为的物的履行行为(如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的行为)却不能当然失效,因为当事人间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权不能随之撤消。萨维尼对此的论断是:“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 ”这一点在德国民法学中被称为物权的抽象性,而我国的学者一般称之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但是,根据抽象原则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物权取得人可以无根据地取得他人的财产,因为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撤消其原因行为;在原因行为被撤消后,已为物的交付的当事人可以向物的取得人提起不当得利的返还之诉。二、物权行为无
6、因性不可替代然而,自从物权行为诞生以来,学界对之批评从未间断过。纵观我国民法学者否定物权行为存在的理由,几乎全部集中在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攻击上。事实上,物权行为无因性只是全部物权行为理论中很小的一部分,它们是针对发生在买卖交易行为(还包括互易与赠与)中的物权行为而提出的理论,只有在这一类交易行为中才发生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所以, (一部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只是整个物权行为理论中的很小的一部分,不能把“(一部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等同于“物权行为理论”问题,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是不可抹杀的。我们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因为一种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否定整个制度。这种做法是愚笨的。其
7、实又有哪一种制度是绝对完美没有缺陷的呢?围绕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存否问题,学界争论的焦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在对第三人利益与原权利人利益的取舍及平衡方面,反对派认为:“无因性制度过分强调了物权转移的确定效力,在注重维护受让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却淡化了对原权利人的保护” ;成派认为,“第三人的取得根据物权公示产生的公示力,物权出让人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权利人” 。 “在交易中,相比原权利人的利益而言,第三人的利益更应该着重加以保护。 ”2、关于对第三人性质的辨别:反对派认为, “无因性制度在强化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却不加甄别地把恶意第三人也包括在内” ;成派认为, “无因性原则并不是排除物权
8、变动中第三人意思表示的作用,恰恰相反,它正是根据当事人物权变动的意思,从客观上重新建立了善意的标准,即第三人对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的知情与否,是客观善意主义。 ”3、对民法上诚信公平正义原则的影响:反对派认为,无因性理论使得物权的让与人在“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时,仅得对受让人主张不当地利反还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于物权让与人甚属不利” 。所以, “无因性理论有损公正” 。成派认为,上述批评企图绕过物权公示的法律事实,将债权变动当作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其本质仍然是把债权法上的原因当作物权变动的原因,是陈旧的债权意思主义思维模式。第三人信赖国家权利登记薄的内容而为交易行为,其没有
9、任何过错。基于登记的效力与物权公示制度,该物权不应受追夺。针对上述争论,就上述争论作出回答:1、保护第三人实际上就是以客观公正的标准,确定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从更深层次来讲,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是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从而间接地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民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公平,填补损失。但公平不仅存在对“是”的填补、对“非”的惩处,公平也体现在面对两项合法的权利选取最应受保护的加以保护,即在两项“是”中选择“是” 。如上所述,原权利人是有权的,第三人也是无辜的,都应予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应尊重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显而易见,保护第三人比保护原权利人社会价值更大,功用更多。此时,原权利人的受限如同善意取得
10、制度中所有人利益的牺牲,票据瑕疵流通中出票人抗辩权的切断,都是立法为了保护更大的社会利益而做出的让步。何况原权利人仍得依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他们的利益究竟怎样来保护,在传统民法中有返还不当得利之请求权,通过债权上的请求权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虽然有的学者认为债法上的保护比物权法的保护强度要弱,但在交易中原权利人肯定存在过错才导致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消,相对于在交易中无过错的第三人,原权利人理应承担责任。通过债法上的制度设计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以此平衡与第三人的利益是比较公平的,这并没有违反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配套
11、制度的设计来强化债法对原权利人的保护。我们不能因为一味的强调物权的比债权的保护强而舍弃对交易有促进作用的无因性理论。2、变动制度中建立对第三人保护的规则是十分必要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最重要的制度,但关于如何确定善意却没有客观的可行性标准,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动发展,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实践作用都不能适应发展这一要求。关于此下文有论述,故不再重复。而无因性理论却是一个完全客观的确定善恶意的标准,即第三人对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知情与否,它使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成为可以由立法表达,也可以由司法认定的客观想象。在德国,物权变动整个置于公示公信之下。当社会交易活动都遵守
12、这一规则时,第三人善恶意的区分就变得十分简单了:当他相信公示并依据公信而为交易行为,他就是善意的,否则即为恶意。这是一种十分简单的认定标准。3、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足以保护物权让与人:首先,在实际生活中,物权的让与人提出撤消合同一般并不是想返还原物,只是想要对方补充价款。因此,物权让与人并不一定要物权返还,而只是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同时,物权让与人对合同瑕疵的存在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如果撤消第三人因信赖国家登记簿上的权利而通过交易获得的所有权则显失公平。其次,我国长期以不当得利制度为由否认无因性理论是缘于我国学者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曲解。在德国民法上,不当得利发挥的作用涉及到了物权法、亲属法,所指向
13、的对象包括债权法上的利益和物权法上的利益,不当得利请求权也当然包含物权返还的结果,这种歪曲的认识严重影响了我国学者对无因性理论的理解。综上可知,无因性理论在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上具有先进性,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不能达到的。关于无因性原则的价值到底如何,新近出版的德国最权威的德国民法典的注释文本的看法是:“抽象原则的产生并被立法所采纳,根本上并不是纯粹的想象和典型的法学思维的结果,这一点表现为不论该原则所提出的一般要求还是根据该原则建立的无可指责的法律技术,也表现在它深刻的法理智慧上,尤其重要的是,根据抽象原则建立的法律制度产生后的历史表明,它一直能够顺利地实现法律的功能目的。根据抽象
14、原则建立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离的法律结构从来没有给法律的交易制造困难。当然人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对该原则的掌握毫无疑义地有些困难,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改变该原则的理由,因为这不是实践提出的要求。 ” 这表明纵然无因性遭到多数反对,甚至目前主流观点仍占上风,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或部分接受了该观点,在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中,无因性理论是比较先进的一种立法模式,值得我国立法借鉴。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足在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方面理论上存在物权公示、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等多种立法选择,下面讨论前两者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保护
15、的不足1、公示公信原则分析。物权公示原则,即公示要件主义原则。因为物的合意乃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具有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者说是记载这一物的合意,该表示行为不仅应该具有物权的一般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更应该具有表示该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即没有该公示行为,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即为无效。公示就是物权变动的基本程序,必须以进行公示来作为物权变动的确认依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废止均须如此。具体的方式是一样的,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占有也是动产的公示之一,具有权利推定的作用。公示的公信力是指对于因信赖虚假公示而为物权变动的主体,将公示的权利关
16、系按形式权利关系处理,使形式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公示的公信力是以权利的正确性推定为前提的。对于不动产,只要有登记存在,那么法律就推定登记的权利状态存在;对于动产,只要行使占有物上的权利的认为该物的占有者,就推定该占有者行权利为合法。公示的公信力重在保护第三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能够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公示瑕疵确实存在,而且自己对于公示的公示的公信力仍不产生影响,第三人仍可凭借公示的正确性推定和自己公示的瑕疵不知情而获得保护。物权公示的公信效力目的在于维护第三人利益,但倘若第三人主观上确实具有恶意,明知公示之瑕疵而故意利用立法上对其之偏爱以谋取私利,法律上仍对其予以保护,显
17、然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目的。经过公示的物权可取得公信力,这种公信力实际上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秩序而进行的权利正确性和第三人主观善意的法律规定,这种推定实质上是一种假设,但如果事实证明这种推定与实际状态不符时,在法律上理应按实际状态处理方案方不失公平。也就是说,公示公信原则以根据公示的公信力限制真正权利人物权的追及效力为代价以保护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就法律的价值目标而言,公示公信原则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以换取市场交易秩序的效率与安全,但当第三人恶意的利用法律之偏爱谋取私利时,法律就由原来的保护第三人转而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完成了否定之否定的回归。相互冲突的利益不
18、能同时得到满足,在安排他们的次序是需要进行“利益评估” ,而利益评估的最终目的,是尽可能的满足多一些的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到最小限度。从保护物权人的限制物权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再到否定恶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这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正是进行利益评估的结果,这其中隐含着立法者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冲突的衡量和根据衡量结果对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在不同情况下所进行倾斜性保护,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者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2、公示公信原则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足。在我国的公示制度中对不动产主要采取登记,对动产采占有交付来完成。然而,登记及交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交易
19、中第三人的利益,阻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下面分析两种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不统一。目前在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存在着“多头执政”的局面,而且登记的性质被认定为行政管理而不是司法。如担保法第 42条明确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就有四个,而且这些部门都是有关不动产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关的不统一,必然损害经济的发展和权利人的正当利益。这种体制中不动产登记机关非常分散,而且纷纷试图脱离土地登记而独立的情况,既不合法理,也严重妨害不动产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二是登记效力不统一。关于登记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原则,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形式主义。三是登记的文书、 登记
20、簿的问题,在中国很多人认为不是很重要,而是权利证书更重要。这是本末倒置了。将来应当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权利证书只作为权利的外在表示形式。对此,存在的问题还是非常多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现在的登记制度不是从物权公示原则出发而建立的,而仅仅是为了不动产管理建立起来的。除此之外,我们还借鉴日本、德国的制度,建立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等制度。所以建立一个统一的登记制度,由统一的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究竟由谁进行登记,有不同的意见。最集中的意见,就是由法院进行登记,由法院建立一个登记局之类的机构,统管物权登记工作。但是,法院不同意这样的意见,主张由国土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21、,但是由国土机关登记土地的权属是有道理的,而房地产的登记和农村土地的登记,由国土管理机关登记是不合适的。因此应当建立一个单独的、统一的登记机构是必要的。应当坚持法院设立登记局的意见,由法院负责物权登记工作。另外,动产占有的交付制度在我国还不完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只有直接交付制度,而没有间接交付制度。所谓间接交付,主要指交付替代和占有改定两种形式。交付替代,指物权出让时物权人不直接占有物,而只是对物享有返还请求权,在物权移转时,以移转该物权请求权作为交付的替代规则。占有改定,指物权出让时物必须为受让人直接占有、则物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建立一种法律关系,以该法律关系取代交付的规则。交付替代和
22、占有改定在市场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具有不可磨灭的价值,我国物权法当然应该采纳这些制度。在物权取得人先行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可以规定动产物权在当事人协议一致时移转。这一点是交付制度的例外。二)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足善意取得制度以动产为限以第三人举证证明自己的主观善意为条件使其保护自己的物权,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合理性颇值检讨。首先,善意取得制度把第三人的主观心态作为衡量第三人是否应受保护的标准,尽管在理论上符合人们的法律情感,但在实务操作中却困难重重。其次,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仅限于动产。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第三人若不再以不知不动产之权利状态为由予以抗辩以不可能。再次,在
23、多重买卖中的大量第三人凭借占有之事实和善意取得制度可获得保护,而对其他第三人则保护不周。四、物权行为无因性与物权公示及善意取得制度并用互补的论证一)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公示公信原则有本质联系因为公示公信原则与无因性理论都注意加强对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可以以公示公信原则代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并认为公示公信原则是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扬弃。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公示公信原则并不是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扬弃。而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运用于实践的结果。公示公信原则认为物权变动非经公示不生效力,实质上已经认可了物权与债权的本质区别,这与物权行为理论中的原因
24、行为(债权行为)与结果行为(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相一致。公示公信原则认为物权变动一经公示即发生物权变动,从而使形式的权利关系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互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这与物权行为理论中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相一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公示公信原则提供了理论根据,它解释了物权变动为何必须公示以及物权的公示为何可以取得公信力的问题。简言之,物权的公示效力来源于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物权的公信效力来源于物权行为的抽象性原则(即无因性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运用于实际生活的必然结果。二)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1、两者
25、之间存在互补性。第一,两者之间在理论上存在互补。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德国民法中采用善意取得制度要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晚,其是专门为弥补无因性原则的缺陷而产生的。但两者的其目标指向和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实现交易的便捷迅速,都是将负担行为的效力与处分行为的效力切断。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无因”切断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之间的效力影响,善意取得制度则以第三人的“善意”切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之好。德国法学家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加强了对交易安全检查的保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提供了最切实的理论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
26、的制度是基于法律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而对原物主的追及权的强行限制,而依物权行为理论,该制度仍是基于当事人自己的物权契约,即当事人关于物权变更的意思表示。因物权契约不计其债的原因,第三人获得之物权只依物权契约而不依其原因行为,物权转移时前手的法律行为原因不能影响后手,故原物主不可依债的原因而从第三人处追夺物之所有权,这种对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解释更合乎私法的本意。可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 “变种” ,第三人“善意”情况下取得所有权正是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结果。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并不具有实质上的冲突性,而即使二者在具体适用上存在冲突之处,也是可以通过理论的修正和
27、制度层面上良好的立法设计加以解决的。综上所知,二者的这种目的和本质上的同一性,决定了其并用互补的可能性。第二,无因性原则并不排除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作用,恰恰相反,它正是根据当事人物权变动的意思,重新建立了善意的确定标准,即第三人对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知情与否。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德国民法典第 891 条、第 1006 条的规定及立法理由中看出来。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的占有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故无因性原则 下的善意确定是一种客观的标准,是一种极易为外界认识的权利推定标准,也是一种在司法上比较简单易行的推定标准。所以,无因性原则的建立,实际上是对罗马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扬弃,是对后者从更高层次上的
28、发展。这种客观的善意标准,使得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成为可以由立法表达,也可以由司法认定的客观现象。故无因性原则可以被称为客观善意主义。而罗马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纯粹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建立标准,可以被称为主观善意主义。据此,无因性原则对保护第三人利益更具合理性,更公平。第三,在适用范围上,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而无因性原则不仅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但重点在于不动产。虽然有学者主张对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一般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因此在适用范围上,无因性原则可以填补善意取得的空白。第四,从评判标准上来说,善意取得中“善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这种心
29、理状态很难为局外人所知。事实上,善意取得制度以第三人的主观善意为标准决定是否对其保护,在理论上似乎对保护第三人可谓入情入理,无懈可击,但在实务操作中,恰恰因为善意的标准因“过失” 、 “重大过失”、 “可得而知”等这些模糊的善意标准使负有举证责任的第三人往往难以举证,其对第三人的保护往往捉襟见肘。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善意自主创新是欠发达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前提。针对欠发达地区自主创新中的人才、技术、资金、市场等 瓶颈 问题,探索从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和环境机制,构建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和市场保护机制,强化创新主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论文摘要】自主创新是欠发达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
30、,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前提。针对欠发达地区自主创新中的人才、技术、资金、市场等“瓶颈”问题,探索从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和环境机制,构建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和市场保护机制,强化创新主体和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着力推进自主创新。 【论文关键词】 欠发达地区 自主创新 障碍 对策 当前,着力自主创新已经成为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升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而在欠发达地区,创新意识缺失、技术力量薄弱、科技人才聩乏等现实问题却严重制约着企业迈向创新的步伐。欠发达地区如何突破自主创新制约“瓶颈” ,提升技术水平和产业竞争力,推进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以摆脱后工业化时代所带来的梦魇,越来越成为政府、产业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
31、点。 一、自主创新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 一直以来,在理论界形成一种共识,即自主创新属于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专利,欠发达地区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孰不知,在欠发达地区实施自主创新活动更加具有其现实意义。 1.促进产业竞争能力提升,摆脱“悲伤曲线” 。美国学者Rappaport、Halevi 等人研究表明,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发达国家和地区总是生产复杂产品,而且是趋向于发展产业链两端具有高附加值的营销与研发功能,形成所谓的“微笑曲线” ;而后进地区由于在营销和研发上不占有竞争优势,只能发展居中的低附加值的制造功能,形成所谓的“悲伤曲线”。这种经营困境不仅造成欠发达地区大量的资源消耗,
32、而且带来越来越大的技术差距和价值链中越来越少的分红,经济发展水平也越拉越大。在马太效应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欠发达地区要想跳出发展中的“悲伤曲线”实现超越,就不能寄期望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扩散,而要自己从事创新活动,自己掌握创新成果,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微笑曲线” 。 突破渐进性创新困境,提升自主技术水平。传统技术追赶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是技术创新的“跟随者” ,需要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然后创新。也就是说自主创新是建立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基础之上的渐进性模仿创新。然而这一理论是建立在“封闭经济”基础上的,在当前国际化日益深入的条件下,欠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跨国公司时时面临着面对面的竞
33、争,已经很难有时间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全过程走完,渐进性创新往往中途夭折,陷入困境。即使有少数取得了成功,因技术创新中的领先者占有大量缄默知识,引进者仍然要跟随先发者的技术路径,陷入对先发者的技术依附。同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跨国公司出售技术的动力大幅降低,已很难在市场上获得先进技术,技术引进大多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实践证明,只有自主创新才能建立起新的缄默知识范式,获得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控制。 3.发挥后来者优势,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传统观念认为面对新兴技术的高开发风险,企业应该采取快速跟随者战略。而在当今技术快速变迁的知识经济时代,新兴科技所形成的市场呈现赢家通
34、吃(inner-take-all)的特性,使得领先创造者可以拉开与跟随者的市场差距,跟随者战略的风险反而远远高于领先创新者。技术开发的“后来者优势理论”则表明,后来者在新兴技术自主开发和应用上占有一定的优势,存在四种机会:即由新技术开发的低进入壁垒和知识溢出效应形成的学习性机会,相对于领先企业开发和使用新技术动力不足形成的动力性机会,相对于领先企业在开发和使用新技术上存在的组织性和文化性障碍所形成的组织性机会和文化性机会。企业可以利用机会在新兴技术开发上取得突破,进而利用创新独有的链式反应,促进形成新的产业和产业群,使得企业、地区甚至国家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制约欠发达地区自主创新的障碍分
35、析 1.创新主体缺失。目前在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创新主体缺位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欠发达地区企业长期以来没有创新意识,创新投入不足,技术水平薄弱,难以承担起主导创新角色;二是政府科研机构转制改革成为市场竞争的赢利主体,热衷于研发成果的商业化,原始创新动力不足;三是高校作为基础研究的重要主体,没能融入地方创新活动中去,创新资源未得到发挥。 创新人才聩乏。造成创新性人才聩乏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因地区经济落后,促使本地生源的大学生毕业后选择到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回流人才较少;二是现有人才分布不合理,三分之二以上的技术开发力量集中在科研院所、高校及大企业,广大中小企业知识性人才严重缺乏;三是开展技术创新活
36、动较晚,尚无人才积累和储备。 3.创新成果转化率低。技术创新的真正价值在于其商品化、产业化,创新成果只有应用于产业化经营,才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实现创新的目标。而目前欠发达地区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中却有很大比例的技术成果没有得到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率不足 10,科技成果商业化的比例仅为 1015, 远低于发达国家 6080的水平。造成创新成果转化率低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在成果商品化和产业规模化两个阶段出现资金断层,无力进行创新成果转化。据统计,发达国家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规模化经费的比例是110100,我国则为 11.11.5,欠发达地区更低。创新成果转化不足导致企业创新资源浪费,创新动力下降,严
37、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4.共性技术供给聩乏。共性技术是指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普遍应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整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其企业产生深度影响的一类技术,它为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提供基础技术平台。由于共性技术既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品,也不具备商业上的独占性,目前在欠发达地区呈现政府和企业都不供给的局面。共性技术的缺失,导致企业技术学习难度加大,技术开发成本大幅度提高,甚至成为创新中无法逾越的鸿沟。 5.技术创新的路径依赖性。对于企业个体而言,技术创新的现状是由历史造成的,而当前的知识和技术创新活动又将成为未来技术创新的基础,从而使技术创新只在既定的轨迹上进行累积,形成技术创新的路径
38、依赖性。欠发达地区因为创新活动起步较晚,技术水平较低,受困于技术创新的路径依赖性和知识转移的黏滞性,很难在短期内通过引进和模仿他人技术形成自己的创新知识积累,取得突破性创新成果。 6.商业化劣势。一是由于技术创新中的领先者占有大量缄默知识,掌握着缄默知识范式,形成对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控制,后来者技术商业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领先者,形成“后发者劣势” ;二是由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一个学习过程,经验和品牌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存在转换成本,导致明显的“先行者优势” ;三是技术商业化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而资金短缺正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难以解开的结。 三、推进欠发达地区自主创新的对策 面对全球经济
39、一体化的挑战,欠发达地区必须要走自己的自主创新道路。其所需时间的长短、成本的高低和过程的曲折程度,主要取决于能否建构适合和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和环境机制,使得创新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发挥,创新资源得到充分的整合与应用。 1.建立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制度对技术创新发展具有的持续积极作用被西方学者看作是推动西方国家走向创新和富裕之路的主要力量。引导和促进社会群体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可以采取包括投入、政策、服务等多种措施,而通过项目和服务能够支持的群体数量是有限的,发挥作用的时效也是有限的,只有政策支持才具备广泛性和持续性,才能真正调动千千万万的群体投入到技术创新活动中去。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欠发达地区的
40、首要任务是分析当前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利弊得失,尽快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制定激励自主创新意愿的法规,培育鼓励自主创新的机制环境,加大群体自主创新的压力,从而推进自主创新活动。 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一是明确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只有以企业为主体,才能摆脱创新中的单纯技术导向倾向,坚持市场导向,反映市场需求,实现创新的目标。推进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要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新企业文化,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二是推进产学研紧密合作。鉴于当前企业整体上创新能力不足,在创新中应坚持产学研相结合路线,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力量,联合
41、进行创新活动。要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互惠互利、自主联合的原则, 选择若干重点领域建立产学研联合研发基地,稳定持续地开展竞争领域的技术研发。三是加强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起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 为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3.完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目前世界上典型的共性技术创新供给体系有两类,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引导型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体系,共性技术的研究与供给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政府只负责鼓励和引导;二是以日韩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体系,共性技
42、术研究主要依托政府动用行政力量,通过各种计划或政策主动牵头,实行官产学研结合。针对欠发达地区共性技术缺失、企业供给动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建议借鉴日韩模式,地方政府参与到创新活动中来,积极引导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供给。政府可通过制定共性技术规范,建立技术研究开发合作框架,为各方提供技术合作的基础平台;通过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和提供部分开发资金,吸引产学研投入技术研发;通过深入调研,科学决策,确定一批地方自主研发的“瓶颈”技术,由政府投资组织实施,重点突破,以提升共性技术平台水准;通过对共性技术扩散和转化的介入,解决共性技术转移中的“市场失灵”问题。 4.构建创业风险投资体系。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创新项目成长历
43、程来看,几乎所有大规模的技术创新都是依托创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发展起来的。欠发达地区应借鉴这一成功经验,积极构建和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体系,为创新技术提供资金支持。一是设立创新投资引导基金,有效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促进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形成和循环机制;二是出台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地方性规章,支持中小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创投领域;三是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创新资金投资风险,吸引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 5.建立市场保护机制。针对欠发达地区自主创新中的商业化劣势问题,政府部门应利用“宏观的手”进行调控,建立市场保护。一是充分利用庞大的内需
44、市场,通过制定本地市场的产品规范,设置竞争产品的市场进入障碍,提升本地企业的创新意愿,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二是在引进项目上严格把关,凡是地方能自主开发的技术尽可能不予引进,引进外资和技术要以不损害本地企业的竞争力为前提;三是在政府采购上优先购买本地创新产品,承担新技术产品开发初期的市场不确定性风险,引发市场后续需求,保障企业创新投资的回收。 6.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自主创新的根本,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战略, 关键在于有一支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欠发达地区在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中,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突破:一是通过政策引导,建立起涵盖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的创新体系,促进全社会创新人
45、才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二是优化人才引进政策,通过在企业中设立财政拨款人员编制吸引高校毕业生、科研人员回流;三是坚持开放式创新战略,应用策略联盟,与优秀的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利用外部人才资源参与本地科技创新;四是加大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通过引进尖子人才和领军科学家,早日占据科学前沿,把握科技发展方向,获得具有开创性的科技成果。 参考文献: 刘常勇:科技创新与竞争力.北京:科学出版社,201X 徐冠华:关于自主创新的几个重大问题J.中国软科学,201X(4):17 任锦鸾,吕永波等:提高我国创新政策水平的综合思考.科技进步与对策,201X(2):14 刘国新,李兴文:国内外关于自主创新的研
46、究综述.科技进步与对策,201X(2):6199目前县域经济的发展严重滞后,面临许多困难和制约因素。文章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应当不倚不靠,自谋发展出路;应当把解决 三农 问题放在突出位置;要按照公共财政取向支持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论文关键词】县域经济;财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论文摘要】目前县域经济的发展严重滞后,面临许多困难和制约因素。文章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应当不倚不靠,自谋发展出路;应当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要按照公共财政取向支持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论文关键词】县域经济;财政政策;问题;对策 与高速发展的城市经济相比,目前县域经济的发展严重滞后,而人口和国土占绝大部分的县区
47、,尤其是经济不够发达的落后县区,越来越跟不上城市发展的步伐。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最基本的区域单元,包括县、乡、村经济,具有多重性、综合性和基石性等特点。因此,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县域经济需要有一个大发展。郡县治,天下无不治。中共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壮大县域经济的号召,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使用县域经济这一概念;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明确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发展县域经济的高度重视。但县域经济的发展目前仍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诸如现阶段财政如何支持“三农” 、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等等。
48、一、现阶段县域经济发展状况 县域经济发展滞后且不平衡。一方面,全国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县域经济差别明显。东部沿海地区县域经济发展较快,目前我国的百强县绝大部分集中在这一区域中,中部次之,西部最差。另一方面,省内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即使在经济发达的江苏、山东、广东等省份都同样存在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县乡财政困难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县乡财政入不敷出的问题突出:一是西部、中部和东部的县乡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欠发工资问题;二是县乡财政多维持在吃饭的水平上,用来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等办事的能力非常有限;三是县乡财政负债问题严重,基层财政风险不断累积。 县域经济产业层次较低,劳动力素
49、质不高。目前,我国大多数县域经济仍未摆脱传统的经营模式,农业仍是主导的产业。大多数县域的农业生产方式仍十分落后,生产分散,规模效益低。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素质明显较低,目前只有年龄大的和能力比较差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对务农的兴趣不大,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程度非常低。 中央对县域经济发展支持不够。一是国家财政对县域经济发展,尤其是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比重呈下降趋势。与工业的投入连年扩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建国后农业基本建设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二是国家财政对县域经济社会的要素供给支持不够。目前,农业、县域经济发展迟缓,国家的要素供给支持不够,特别是资本、技术、信息的供给不足。三是国家财政对农业经济的结构调整供给支持不够。我国农业及整个县域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已推进多年,但至今收效不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结构调整缺乏强有力的财政支持,结构供给对农业、县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不够显著。 二、县域经济的发展应当注意的问题 县域经济面临许多困难和制约因素,诸如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方式落后,基础设施差,产业结构层次低,资金、技术和人才严重短缺等等。在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县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在认识和做法上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走出“干部经济”的误区。县域经济在发展思路上受决策者的影响很大,许多地方呈现出政府干预模式、政绩经济模式、指标经济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