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国 法 制 史,袁 春 兰,西南政法大学 法律史教研室,一、为什么学习中国法制史 二、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线索 三、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 四、中国法制的主要内容,绪论,一、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 三大层次 知识价值 文化价值(观夫人文,以化成天下) 借鉴价值,二、中国法制历史的发展线索 以王朝更迭为序:夏商西周春秋战国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中华民国 以阶级分析的历史进化为序: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以中国法制自身的发展方向为序:萌芽,成长,完备,衰落. 中国法制史的精髓 礼与刑(夏商周)、法与律(春秋战国秦)、礼与法(汉至清)、法治(清末以后),三、中国传统法制
2、的历史特点 1.形成中华法系特征的原因:地理条件(大陆,内陆),人口因素(人口比较稠密),经济形态(农业经济).社会意识形态(儒家伦理)传统中国法制是适用于农业社会体制的法2.中华法系法律特征(见教材7-10页),四、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 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历史上各个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性。 (一)按阶级性质分: 1.奴隶制法制(BC21-BC476年):夏商西周春秋 2.封建制法制(BC475-1840年):战国至清朝 3.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制(1840-1949年):清末、北洋政府、国民党时期,4.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法制(1851-1864年) 5.南京临时
3、政府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制(1912年1月-1912年3月) 6.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的法制(1927-1949年),(二)按法律发展的程度分: 1.夏商西周春秋:中国法的早期阶段,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不公开化的特点。 2.战国到三国两晋南北朝:中国封建法律的形成确立和发展时期。 战国时期:中国成文法发展的初始阶段。 秦汉时期:中国封建法制全面确立阶段。 三国两晋南北朝:中国封建法律迅速发展阶段。,3.隋唐:中国封建法制成熟完备阶段。 4.宋元明清:中国封建法制走向专制主义的阶段。 5.清末至1949年:中国近代法制阶段,(三)按法律所体现的精神分:(武树臣的观点) 1.神本位法:夏
4、商时期。神权法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 2.家本位法:西周春秋时期。实行家族主义,用礼治进行统治。 3.国本位法;战国秦朝时期。主张法治。,4.国、家本位法:西汉至清末时期。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和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礼合而为一。 5.国、社本位法:国民党统治时期。否定中国国家本位原则,又不同于西方的个人本位思想,形成了国家与社会本位的法律观。,第一讲 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BC21世纪BC771年),显著特点纵观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发展过程,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由礼、刑两大部分组成。,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国家与法律的起源理论 塞尔维斯的理论 :群队部落酋邦早期国家帝国的人类社会
5、演进模式 部落间合并的方式有两种: (1)以和平的方式,其过程是:说服利益均衡达成平等契约合并形成国家; (2)战争手段:征服利益独占达成不平等契约关系合并形成国家。,二、原始人的法,三、中国法的起源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 1礼的起源:用饮食供奉鬼神的祭祀。2刑的起源:兵战,第二节 奴隶制的刑,一、刑、法、律的概念 1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刑罚之法(刑法),二是刑罚。体现了我国法律所具有的公法精神。 2法:瀌。是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过渡时期的概念。如被庐之法、夷蒐(sou)之法。 3律:均布也,范不一而归一(普遍适用的效力)。自商鞅改法为律后,以后的封建 法律都称为律。,三、夏商西周的刑 (一)
6、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 (1)昏墨贼罪:是夏朝司法官皋陶制定的罪名。凡犯了这三种罪,依法应处死刑。 昏:己恶而掠美者。指自己犯罪还要掠取美名来掩饰自己的罪行。 墨:贪以败官者。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类似于贪污罪。 贼:杀人不忌者。即肆无忌惮的随便杀人。类似于故意杀人罪。,(2)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这是夏朝首先确立的一个罪名,并一直贯穿了中国古代社会。 2军法:夏朝的此条军法是源于夏启讨伐有扈氏,在甘举行誓师大会所宣布的。 据尚书甘誓记载,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命令: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近予惟恭行天之罚。,3刑事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辜:罪。经
7、:常规常法。指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杀无罪之人。这一刑事原则是“罪疑惟轻”精神的体现,也是慎刑的体现。但它只适用于同族人的疑罪。,(二)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甲骨文载“ (传),王有作辟”(制定法律) 竹书纪年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1罪名 (1)弃灰于公道罪:这是商朝创设的罪名。据韩非子记载:殷之法,弃灰于街者,断其手。,2官刑:是商朝初期伊尹制定的一部专门治吏的成文法典。(1)官刑制定的原因 :尚书伊训说三风十愆有其一,卿士丧家,邦君亡国。 (2)官刑的含义:将官吏的不法行为归纳为三类十种行为,称为“三风十愆”。三风是巫风、淫
8、风、乱风。十愆是十种犯罪行为。,3商朝刑罚的特点:残酷性 (1)大量适用死刑且死刑的方式多样: (2)法外酷刑较多 :炮烙之刑、醢、剖心、脯(府),(三)西周的刑 1西周的刑事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 (1)九刑:西周初期刑法的总称 (2)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大司寇吕侯制定的法律。吕刑的内容: 第一、关于刑的规定。 第二、关于赎刑的规定。 第三、关于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 第四、关于司法官的职责规定。,2罪名: (1)不孝不友罪 (2)群饮罪 此外,还有违礼逾制罪、犯上作乱罪、变礼异乐罪、杀人越货罪、盗窃罪、拐买奴隶罪。,3刑罚原则 (1)刑罚世轻世重原则:指刑罚轻重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条件、社会情况
9、进行全面衡量,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即非眚与眚、非终与惟终的原则。眚是故意,非眚是过失。非终是偶犯,惟终是惯犯。 (3)惮耄不刑:惮是7岁以下的小孩。耄是八九十岁的老人。这些人犯罪均不处刑。 此外,罪人不孥、罪疑惟轻、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用刑适中等,四、刑罚种类 (一)奴隶制五刑 1渊源 奴隶制五刑最早见于尚书舜典:五刑有服。 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令),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始淫为劓、刵、椓(zhuo)、黥。 由此看出,从夏开始的奴隶制五刑渊于三苗的五虐之刑。,2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前四种为肉刑,大辟是死刑,故五刑包括
10、肉刑和死刑两种。 肉刑是指伤残肢体,锓刻肌肤,毁坏人体机能的刑罚。 夏朝五刑:黥、劓、膑、宫、大辟 商朝五刑:黥、劓、刖、宫、大辟 西周五刑:黥、劓、剕、宫、大辟,(二)族刑:对罪犯的家属连带施加的刑罚 (三)流、赎、鞭、扑 尚书尧典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此四刑用于贵族或同族人。,第三节 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 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之下,以西周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吸收夏商习惯法的有用部分,结合现实的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所制之礼统称周礼。 周公制礼与吕侯制刑是奴隶制法制完备化的标志,二、
11、周礼的分类 (一)周礼分类的标准 按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为标准,分为“本”和“文”两个方面。 按数量的多少为标准,分为五礼、六礼、九礼。,(二)五礼 吉礼:规定祭祀的礼仪制度 如:封禅、郊祀 凶礼:规定丧葬的礼仪制度 如:不同人的死称谓不同、不同人的殡葬期也不同、不同的人死后使用的棺材也不同 宾礼:规定朝聘社交的礼仪制度 军礼:规定治军征伐的礼仪制度 嘉礼:规定婚冠饮宴的礼仪制度,三、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全国土地实行王有 土地分封制 西周中期土地王有制开始松弛,土地私有出现,(二)债权 1质剂:买卖契约大型买卖称为质,小型贸易称为剂 2傅别:借贷契约债券分为两半,合券则为傅,分券为别债权
12、人掌握右券,债务人执左券,(三)婚姻 婚姻形式:主要是一夫一妻制,但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 媵嫁制度:在奴隶主贵族中实行的,妇女出嫁时将妹妹或侄女一起随嫁到男方的制度 婚姻条件: 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原则,婚姻程序:六礼 (四)家庭:父权和夫权 (五)继承(主要涉及王位继承) 商朝前期: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制度 商朝后期:嫡子继承 西周: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四、礼的本质 (一)礼的基本精神:等级次序 亲亲:亲其亲者,即对自己的亲属要亲近。 尊尊:尊其尊者,即对尊贵者要尊敬。 (二)礼的基本特征是“别”,即等级性的差别。,五、礼与刑的关系 (一)共同性: 评
13、价标准相同:礼所允许的,为刑所不禁止礼所禁止的,必为刑所禁止的 礼和刑紧密联系,互相依存。,(二)区别: 1作用不同:礼在于劝善,刑在于惩恶 2适用对象不同,各有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理解时应注意一个问题,应相对的理解此原则,第四节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一)最高司法机关: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二)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 夏朝中央司法官为“大理” 商朝中央司法官为“大司寇” 西周中央司法官为“大司寇” (三)地方一级的司法机关 夏朝地方司法官称为“士”或“理” 商朝地方司法官称为士、蒙士、诸侯 西周地方司法机关有诸侯国和乡遂司法机关之分,
14、司法官的设置有所区别。,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夏商时代的审判方法:多采取神明裁判,商朝还用占卜方法 (二)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 告诉 第一,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第二,区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称为讼,刑事诉讼称为狱,第三,对告诉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禁止卑幼告发尊长;儿子告发父亲;下级控告上级;奴隶控告主人 。 审理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即“两造具备,师听狱之两辞” 。 第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指奴隶主贵族犯罪后,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而派自己的下属或子弟出庭代理。 第三,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三、监狱管理 (一)监狱:夏台、圜土、囹圄 (二)狱具:桎、
15、梏、拲桎梏陶俑,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显著特点 破:奴隶制法制的破 立:封建制法制的立,第一节 春秋法律制度的变革,一、礼法体系的崩溃 (一)礼法体系崩溃的原因 1经济基础的变化 2阶级关系的变化 (二)崩溃的表现 1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王叔衰落,政由方伯 2违礼背法,二、公布成文法 (一)春秋时期各国立法及表现 晋国重耳的”被庐之法”、”夷shou之法” 楚国的文王的仆区之法、庄王的茆门之法(二)成文法公布的原因 新兴地主阶级(封建势力)的要求 各国社会改革运动的需要,(三)成文法公布的情况: 子产铸刑书: 邓析造“竹刑”: 晋国铸刑鼎:BC513年晋国的赵鞅和荀寅将范宣子执政,(四)公
16、布成文法的论争 子产铸刑书遭到叔向的反对。 铸刑鼎遭到孔子的谴责。,(五)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顺应和推动了历史的发展,也是客观经济发展要求。 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限制他们的司法特权,为后来封建统治者推行法治创造条件。 成文法的公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对推进各国政策,保护封建土地私有制起了重要作用。,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概揽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事断于法 刑无等级 重刑轻罪 布之于众 总之,法家的法制原则是战国时期的法制原则,(二)各国的立法活动 魏国:大府之宪、法经 楚国:鸡次之典、包山楚简 秦国:商鞅变法 其他国家的法律:,
17、二、李悝的法经 (一)法经的制定 : 李悝变革,在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在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食有劳禄有功”的政策。为了巩固变法,开始制定法经。,(二)结构和内容:法径共六篇,盗、贼、囚、捕、杂、具,可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正律:盗、贼、囚、捕。 第二,杂律:对除盗贼以外的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六禁 。 第三,具律:规定刑罚的加重与减轻的法律 法径六篇的内容,形成了以刑为主、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三)法经的实质特点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严格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 贯彻了封建重刑主义的原则,(四)地位 法经初步确立的法制原则和所创立的体例结构
18、为统一的封建法制的建立提供蓝本,奠定了中国封建法典以刑为主的基础。 法经是封建制度取代奴隶制度的标志,对封建制度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积极作用。,关于法经真伪的学术争议: 一般认为法经是“中国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在“总结了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后制定的,“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律和汉朝的汉律,都是在它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史料所限,关于法经也一直争讼不休。具体说来,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法经是否确实存在过?二是明代董说七国考所引法经的真伪? 有人认为是董说伪造的.主要的理由是桓谭的新论在明清时期已不存在,董说不可能加以引用,因而断定董
19、说七国考所引用的法经条文,是董说根据晋书刑法志所载内容而加以伪造的。,而也有人肯定董说七国考所引法经是可信的.持此观点的有:日本学者守屋美都雄的关于李悝法经的一个问题一文,认为桓谭新论明末还存在,董说可能看到并加以引用。中国学界持此观点者较多,如:肖永清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简编;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乔伟的中国法律制度史田昌五的古代社会断代新论;张警的七国考引文真伪析译;金景芳的中国奴隶社会史钱穆的先秦诸子系年等.,三、商鞅变法 (一)历史背景 秦国的历史背景 商鞅生平介绍 : 约公元前390-338,战国中期政治家,法家学派主要代表人物。 名鞅,与卫国国君同族,故称卫鞅或公孙鞅。因功封于商,又称
20、商鞅。他“少好刑名之学“,曾在魏国做过小官,熟悉李悝、吴起等变法 理论及实践。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为了富国强兵,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取得秦孝公信任,被任为左庶长,主持秦国变法长达21年,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秦孝公死后,被旧贵族诬陷,车裂而死。,(二)变法内容 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废除分封制,世卿世禄制 按军功受爵 一任法治 ,取消“刑不上大夫”原则 奖励农耕 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纳粟买爵令、分户令 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 废除分封制、推行县制:县一级地方官员由中央任命,成为中国封建官僚制度的雏刑。 加强对社会基层的控制:制定连坐之法、告奸之法,(二)意义 促进了秦国政治、经济
21、封建改革的推行,加以后秦始皇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为秦国封建法制的发展,统一封建法制奠定了基础,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显著特点 法制统一、专任法制、刑罚残酷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并掌握秦的立法概况,法制内容及司法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 即要求事情无论大小,都要依照法律办理,都要有法可依,一切都要有一个法定模式。在此思想指导下,秦在统一以前,就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全国法律也必须统一,最高立法权由皇帝行使,(二)事皆决于法,一切皆以法式,以刑杀为威,(三)以法为教,以吏位师。 韩非提出“明主之治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
22、为师”的文化专制理论。秦始皇将这种理论推行于政治法律当中。秦统一后,曾经颁布焚书令:“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亲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之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学法令,以吏为师。”,二、立法活动 (一)云梦秦简 战国末期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法律 (二)云梦龙岗秦简 包括了283枚法律简和一枚木牍。考古学家认为“龙岗简主要的法律条文行用于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年)至秦二世三年(前207年)的十四年间。”因此,龙岗秦简中包括的法律为秦统一以后颁布。龙岗秦简中关于弛道、弩道、甬
23、道的管理,关于马牛羊的管理、关于田赋税的管理的律文,基本上可以视为新出。,(三)里耶秦简 湘西里耶秦简的发现始于2002年5至6月。这批简共有36000余枚,其时间在秦始皇二十五年至秦二世二年之间,多为官府留下的档案文书,内容包括政令、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司法文书、吏员簿,物品登记和转运、里程书、郡县设置等等,许多资料从未见诸文献记载。对于我们了解秦王朝时期实际司法状况有着重要的意义。,三、法律形式 律:国家颁布的成文法,主要的、稳定的法律形式。 令:由皇帝发布的命令,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诏:以皇帝名义临时发布的命令 法律答问:是官方对秦律通过答问的形式所出的解释,这种答问的形式为
24、后世封建立法所沿袭,发展成为“疏议”。 廷行事:是指经国家认可的,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典型判例。 此外,还有式、课、程等法律形式。,第二节 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对封建政权的犯罪:谋反、不道等。 对皇权的犯罪:诽谤妖言罪、偶语诗书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妄言罪(这是秦律有关思想言论犯罪的规定,属于重点掌握的知识),焚书案 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在焚书令中宣布;“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币;以古非今看,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偶语诗书即两人在一起谈论古代的经典。以古非今是以古代的事例为标准来非议当代的政治和皇帝的行为。,坑儒案 此案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
25、12年)。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多次派方士寻觅仙药,方士侯生、卢生等很受宠幸。后来二人因长期求药不得,无法继续行骗,恐被处死,便互相议论始皇帝专横暴戾。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民众,于是命令御史把在咸阳的方士 、儒生捉来审问。诸生互相告密,牵连多人,秦始皇亲自圈定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另一记载,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百多人。后秘密派人到骊山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实后以为怪异,命博士诸生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坑杀。,人身安全的犯罪:贼杀人、贼杀伤,(根据受到杀伤的身份的不同受到不同的处罚) 公私财产的犯罪:群盗罪、窃盗
26、罪、盗徙封、匿奸等 盗采桑叶案:此案发生在战国时期的秦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意思是说有人偷偷采摘别人的桑叶,所采的桑叶不值一钱 ,查获后司法机关判罚他服徭役三十天。 违反经济管理秩序的犯罪:匿户、费傅、匿田,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赋税制度的正常实施。,官吏的渎职犯罪 在官吏的选拔必须做到: 第一,以五善的标准要求官吏,即“吏有五善,吏有五失”。 第二,因能授官:岁以上的男子才能任官;必须明法;不得任用废官和有前科之人; *第三,实行保任连坐制度:秦代有关官吏任用的一项制度.其规定担任官吏必须有人保举推荐,但保举者必须对被推荐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负
27、连带责任,即“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以防止任官中发生徇私舞弊之事.,严格官吏的考核制度 第一,定期评比制度: 第二,上计制度:秦代关于官吏职责考格和奖惩的制度。地方官史每年交上地方财政预算,税收计划,年终将完成情况上报朝廷。由中央进行考核并据此予以奖惩的制度。 严格惩治官史在司法审判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不胜任:不能及时发现犯罪。 第二,不廉:发现犯罪活动,不敢申张法纪。 第三,不直:故意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第四,纵囚:故意枉法,使犯罪逃脱罪责。,第五,失刑:处刑不当,有失轻重。 云梦龙岗秦简中有木牍一枚,经释读为:“鞫之,辟死论不当为城旦,吏论失者已坐以论。(正面右行)九月丙
28、申,沙羡丞甲、史丙免为庶人。令(正面左行)自尚也。(反面)” 其是秦朝遗留下来的司法文书实物。它记载了墓主生前被误判有罪,经乞鞫复审,冤案得以昭雪,而“吏论失者已坐以论”,“失刑”的司法官员已经被论处。,二、刑罚种类 (一)死刑:具五刑、腰斩、车裂、戮、磔、坑、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等。 (二)身体刑:笞刑、黥、劓、刖、宫 (三)徒刑: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 (四)其他刑罚:财产刑(赀、赎)、流放刑(迁、谪、戍)、毛发刑(髡、耐)、株连刑:(夷三族、连坐、收孥),三、刑罚原则 1 区分故意与过失 法律答问有一条解释说:“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
29、何论?端(故意)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端即故意,不端即过失。 故意控告不实为诬告,过失控告不实为告不审,故意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在量刑上,故意从重过失从轻。,2集团犯罪加重 在秦朝,以五人以上共同犯罪为集团犯罪, 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秦简载: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计钱,黥为城旦。”,3自首从轻 秦简中载有:“隶臣妾系城旦春。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治(答)五十”;“把(携带)其假(借用的官物)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司寇盗百一十千年钱,先自告,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
30、”等简文。其中,“自出”、“自告”即现代意义上的自首。从这些简文中可以看到,在秦代,自首一方面关系到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如,携带借用的官物逃亡,自首的按逃亡罪顶罪,非自首的则构成盗罪;另一方面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4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5刑事责任年龄 关于秦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目前学术界通行的观点是秦律是按照身高来确定刑事责任的。例如:仓律规定:“隶臣、城旦高不盈 六尺五寸,隶妾、春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可见,男身高未满 六尺五寸者,女身高不足六尺二寸者,为未成年。法律答问)解释更为清楚:“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
31、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据此推论,秦律的量刑原则是根据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即按“得时”,而不是“鞫狱”时的情况处理,因而,秦的完全责任年龄是身高六尺,相当于十五岁。,6诬告反坐 秦律规定,诬告者以其所告之罪罪之。法律答问载“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何论?当黥”,又“当黥城旦以完城旦诬人,何论?当黥劓”。从中可见,所谓“诬告反坐”指的是诬告他人要被处以与被诬者因此所受的处罚相当的刑罚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应判处耐为隶臣的人,以应为司寇的罪名诬告他人;地方司法机关请示如何论处。中央司法机关批复,诬告者应耐为隶臣,并拘禁为城旦六年。(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秦
32、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的,叫做“诬告“。依律对诬告者处以相应的刑罚,即“诬告反坐“。,四、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地位 (二)所有权制度 令黔首自实田:要求平民百姓如实向政府报告土地。 (三)债权 (四)婚姻家庭:一夫一妻制,第三节 诉讼制度,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 丞相、廷尉、御史大夫 (二)地方司法机关 郡守、县令,二、诉讼审判 两种诉讼模式:分为官吏纠举和民人自诉,自诉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必须告,非公室告禁止告 一是由官史代表国家起诉,官史纠举犯罪是职务、义务; 二是由告发人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只限于公室告,
33、举告他人有贼盗行为,非公室告。 公室告:向官府告发他人犯了贼杀伤、盗他人等犯罪的诉讼行为 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等行为,重点名词: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指举告他人贼盗行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必须受理,说明贼盗是奉律打击的重点。非公室告是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其子和奴婢时,若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即为非公室告.此类告诉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反映了奉律对宗法制度的维护。相同之处在于它们所涉及的都是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告诉的案件。不同之处一是案件的性质不同,前者为贼盗一类的重罪,后者为亲属相犯的“家罪”;二是前者官府必须受理,后者官府不予受理,仍行控告时告者有
34、罪;三是前者反映法律惩罚的重点是贼盗罪,后者体现了法律对宗法制度的保护。,审讯 (1)通过讯问,查清事实;秦律视刑讯为下策. (2)注重调查,广泛收集证据; (3)对办案过程作详细记录。 疠 爰书:某里的里典送来该里的士伍丙,报告说:“怀疑是麻风病,将他送到.”讯问丙,供称:“在三岁时患有疮疡,眉毛脱落,不知道是什么病,没有其他过犯.”命医生进行检验,丁报告说:“丙没有眉毛,鼻腔已坏.探刺他的鼻孔,不打喷嚏,臂肘和膝盖 两脚不能正常行走,有溃烂一处.手上没有汗毛.叫他呼喊,其声音嘶哑,是麻风病.”,三、监察制度 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行使最高监察权,负责监督百官。在地方设立监御史,不属地方行政机
35、构,而由中央直接派出。,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 1.了解汉律在继承秦律基础上的发展; 2.汉律中的刑罚制度的变化; 3.维护皇权中央集权有关规定的发展 4.特别是儒家思想对汉朝法制发展的影响 5.汉代法制的特点及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无为”意即人君不劳兴作,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约法省刑,以德化民。,(二)儒家思想的确立儒家思想确立的原因是黄老思想过于消极,不利于中央集权和大一统,需要寻找新的指导理论。同时儒家理论经董仲舒改造成新儒学,已能适应统治的需要。儒家的法制思想主要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即主张将
36、德治教化与刑事惩罚两种手段结合运用,以德化为主,刑罚为辅,以收恩威并用、宽猛相济之功效。奉行儒家理论是历史的选择。,二、汉朝法律体系的建构 (一)九章律汉初曾立三章之法,但不能御奸。丞相肖何遂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而制成,九章律是汉律的主干。 (二)二年律令高祖去世后不久的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通行的律令二十八种。二年律令为竹简自名。包括二十七篇律和一篇令,(三)其他法律 傍章律:又称汉仪,是高祖令叔孙通就九章律未涉及的问题而制订的18篇有关礼仪制度的法律,因“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司法官)”,故而称傍章 越宫律:汉武帝时期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廷警卫的法律,共篇 汉武帝时期制定
37、的其他法律:为强化国家的镇压职能,制定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沈命法及左官律等。 东汉时期的立法:主要是在删修律令等方面进行,三、汉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是国家制定颁行的成文法典和单行法规,属于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传世资料中可见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等律名;张家山汉简中可见二十七种律名。 (二)令:即“王者之命”,是皇帝在律之外,应时随变而发布的诏令,属于变通性的法律形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以灵活地改变、补充乃至取代律典之规定。,(三)科:“谓事条”。是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法条,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者补充。 (四)品:为律令科的附属法规,是律令科内容的扩充和延伸。可以明确罪罚效力和具体
38、量化等差标准。 *(五)比:又称决事比,“已行故事曰比”。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作断案量刑依据的典型案例。源于秦代“廷行事”,汉“比”的形成方式有两种,一是由特殊案件上升而来,如腹非之法比;二是官府汇编整理的判例集或含有案例的诏令册 (六)法律疏释与诸儒章句:,第二节 汉朝法制的内容和特点,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改革 1刑制改革的社会条件 ()社会矛盾的缓和是形制改革的根本原因:汉文帝即位后,黄老之术得到更有力的贯彻,社会经济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社会稳定、风习良好。“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寖息”;“人人自爱而重犯法”,以至刑罚大省,一年“断狱四百
39、,有刑措之风”,这些都为汉文帝进行刑罚改革创造了条件。,()缇萦上书:刑制改革的直接动因 淳于意案:西汉文帝时发生的著名案例。公元前167年,齐太仓县令、著名医学家淳于意被人告发私通诸侯。当时法律规定,私通诸侯罪当处肉刑。于是淳于意被押解到京师长安。淳于意的小女儿缇萦随行至长安并上书汉文帝,称其父任太仓县令时清廉公正,虽犯罪依法当处肉刑,但如此则无法复原,更不能改过自新,要求自己入宫为奴婢,以替父赎罪,使其有机会自新。文帝看了之后深受感动,下诏令废除肉刑,而代之以徒刑。于是汉初开始了刑制改革。淳于意也因此被改判处徒刑。,改革的内容:分两个阶段()文帝的改革内容:除肉刑,定刑期。一是废除肉刑。“
40、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弃市。”即以笞刑、徒刑和死刑,取代了毁肢刻肤的黥、劓、刖刑。二是规定了岁刑刑期。经文帝改革刑制后汉代岁刑刑期是: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二岁刑;隶臣妾分一岁和二岁刑;复作(女犯)与罚作(男犯)一岁刑。,()景帝改革的内容:减笞数,定箠令。 一是减少笞刑数量:定律减笞数“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又下诏“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二是制定箠令:强调笞刑的教化功能,对笞刑刑具“箠”的规格和笞刑执行方法作出限制性规定, “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
41、,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提高了受笞者的存活率。 景帝对刑制的改革,是对文帝改革的继续,使汉代刑制向文明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改革的意义 ()在五刑中取消肉刑,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较文明的阶段 ()为封建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保护劳动生产力,(二)刑制改革后汉朝的刑罚制度 改革前的刑罚制度 ()死刑:腰斩、弃市、枭首、磔 ()徒刑 ()身体刑:笞刑、劓刑、宫刑、斩趾、族刑废而复用 ()财产刑:罚金、赎刑 ()资格刑:禁锢 改革后的刑罚制度:徒刑被普遍适用而且非常复杂,(三)罪名 侵犯皇帝的罪名:矫诏矫诏、废格诏令、不敬、祝诅、巫蛊、腹非等 ()
42、矫诏(矫制):纂改或诈称皇帝诏令,直接侵犯皇权,属重罪,视其后果而定刑罚之轻重,“矫诏大害”者处腰斩重刑 ()废格诏令:即阻挠皇帝诏令的执行,弃市。 ()不敬:非议先帝、上书触讳、非所宜言、阑入宫殿、征召不到、奉诏不恭、坐骑至司马门、犯跸等都 ()祝诅:祈求鬼神降灾于皇帝。 ()巫蛊:以巫术加害于皇帝, ()腹非:不满于皇帝政令而非议于心。,危害政权罪:大逆无道、首匿、通行饮食、贼盗等。()大逆无道(不道)罪:包括谋反、妖言、罔上(欺君)甚至重大贪赃枉法等,包括了危害政权及皇权的一系列重大犯罪,一般都处死刑。尤其是谋反大逆,本犯腰斩,父母、妻子、同产(兄弟姊妹)无少长,皆弃市。 ()“首匿”罪
43、,指的是窝藏包庇犯罪者的行为。汉初亡律规定:“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 武帝时“重首匿之科”,犯者一律弃市,严重者,“夷三族”。 武帝后期“群盗滋起”,“以法诛通行饮食,坐相连郡,甚者数千人。”()通行饮食罪:亦称“通行饮食群盗”罪,即供给“群盗”饮食,通风报信或充当向导的行为。汉盗律可见:“知人为群盗而通行饮食餽馈之,与同罪;弗知,黥为城旦。”,官吏职务犯罪:群盗起不发觉、见知故纵、受赇枉法、监守自盗; ()群盗起不发觉:武帝时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见知故纵:官吏见知犯罪而不举发称“故纵”。官吏受人财物而为之曲法断案的行为
44、构成“受赇枉法”罪 ()受赇枉法:官吏受人财物而为之曲法断案的行为构成“受赇枉法”罪。 ()监守自盗:官僚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国家财产的犯罪。汉代职官在管理国家财产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构成“主守盗”罪。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有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醴阳令恢盗官米案”。 “律,主守而盗,值十金弃市。”,危害中央集权罪:酎金不如法、阿党附益、事国人过律、私出国界等。 ()酎金不如法。文帝颁布的酎金律规定,皇帝酎(醇酒)祭宗庙时,诸侯陪祭所献贡金“少不如斤两,色恶”,不如法,“王削县,侯免国。” ()阿党附益之罪。“诸侯有罪,傅相(朝廷指派监督诸侯的官吏)不举奏,为阿党。” 后引
45、申为与诸侯结党营私。附益则系在朝官员“阿媚诸侯”,“欲增益诸侯王”,助其获取非法利益。对阿党附益罪犯,一般重处死刑,余者或减死一等,或除爵免官 ()事国人过律罪。诸侯役使封国人民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为事国人过律罪。 ()私出国界:汉律严禁诸侯擅自逾封出界,否则构成私出国界罪,要被免封爵,或处徒刑(耐为司寇),甚至论以重罚。,(四)刑法原则 上请:又称先请,是赋予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是奴隶制时期刑不上大夫原则的延续,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雏形 矜恤:即老幼废疾者或妇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文:随着儒家经学正统地
46、位的确立,宣帝时强调。“父子之亲,夫妇之道”,于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以诏令形式正式认可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祖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含义:允许父子祖孙三代亲属和夫妻之间,包庇罪犯可减免刑事责任。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封建法律中的直接体现。意义: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影响:这项刑法原则,被唐律所吸收,发展成“同居相为隐”的律条。,数罪以重者论原则 具律规定:“一人有数罪也,以其重罪罪之。”也即一人犯数罪,依其所犯的最重一个罪量刑。 自告减免
47、刑罚原则 诬告反坐原则 重要问题:在儒家思想影响下,汉代形成了那些重要的刑法原则?,二、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权利主体及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主体广泛:除去奴婢外,上至皇帝、下至平民百姓均可以参与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地位不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因身份而异,统治阶层享有完全而广泛的民事权利,可以广占土地宫室和奴婢。被统治者的民事权利受到限制,特别是商人被大量剥夺民事权利。,(二)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国家赐予、买卖、孳息、继承等方式。 买卖是取得所有权的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汉代土地买卖比较频繁,土地兼并比较严重,以致于“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两汉政府也曾经采取过一些
48、“限民名田”的措施。,(三)债权制度 1汉代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契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形式和种类。 两汉时期,吏民借货关系亦非常活跃。为调整借贷关系,汉代制定有贷钱它物律的专门法规。汉律在限制“取息过律”的同时,更多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非法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在民事上也可导致债的发生。,(四)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受儒家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理论的影响较大。 (1)在婚姻制度方面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2)将儒经中的“七出三不去”原则直接纳入法律;重要名词:七出三不去,“七去三不去”是汉代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则。“七去”又称“七弃”或“七出”,是法律赋予丈夫及其家族休弃妻子的七项理由,即大戴礼祀本命篇所载的:“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祭祖供品)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可见,“七去”以丈夫及其家族的意志为转移,使男子操纵了遗弃妻子的主动权。“三不去”是对男子离婚权的三项限制性规定:“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即妻子娘家无人、妻曾为公婆守孝、娶妻后兴家富贵,丈夫不得对之行使离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