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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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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目录,总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总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三、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总 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 “中国法制史”一词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1、历史概念 :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 2、学科概念 :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独立学科,即“中国 法制史学”,总 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

2、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应包括自中国法的形成至研究者所处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中出现的各种类型的 法律制度;,总 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 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 1.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 2.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 3.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 4.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5.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总 论,

3、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一)中国早期法制 一般是指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 公元前770年这一历史阶段 。 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夏、商是奠基时期,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 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总 论,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 一般是指春秋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770年至公元1

4、840年这两千余年的法制历史 从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不成文法的 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 在从春秋到清朝后期这两千多年中,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制规模,还是法律内容、司法体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巨大的发展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其主体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总 论,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根据法制发展状况以及在整个法制传承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可以把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古代成文法法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大动荡、

5、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西周以前那种法律不合理状况被打破。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建立起来 。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对政治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形成。,总 论,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2.秦汉时期(自公元前 221年至公元220年) 中国古代成文法法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战国时秦国及稍后建立的秦朝,法家“法治”、“重刑”等理论得到完整的实践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 “汉承秦制”。后期则是指在“罢黜百家

6、,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 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朝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总 论,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国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统一) 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明显发展 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一些重要的制度,比如“八议”、“官当”、 “重罪十条”等已经上升为成熟的法律条文 为隋唐之际中 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总 论,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4.隋唐时期 (从公元581年隋朝 建立到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前 ) 中

7、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 隋唐的立法技术进一步提高,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相继问世 汉代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以唐律疏议的制定为完成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 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在此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总 论,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5.宋元明清时期 (自公元960年到 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 ) 中国的社会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在制宜以善用” 随着皇权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中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等特质也越来越突出地显现出来 元

8、朝和清朝 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和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总 论,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三)近现代法制 存在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法律观念开始瓦解,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土地上艰难地生长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总 论,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三)近现代法制 1.清末变法 :中国由古代法律体制向近代法律体制过渡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短时间内一系列立法创制活动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 3.北洋政府时期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立法上比较完善,形成了“六法体系”,但在司法上极为黑暗 5.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

9、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创造性地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建制活动,总 论,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四)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 “法系” :在对不同国家间的法律体制进行比较时,学术界习惯将在一国或一种 法律体制影响下建立起来的具有共同特征的多国法律群体称为“法系” 构成一个法系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个风格独特、特征明显、体系完整的母法系统以及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 一般认为,在世界历史上曾存在过五大主要法系,这就是大陆法系(也称成文 法系)、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总 论,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四

10、)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 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 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数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 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 体系。,总 论,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四)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 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 作为中华法系的母法,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唐朝时已经完全成熟 从唐代以后,中 国对日本、朝鲜等周边国家的影响加深,作为中国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法律文 化,也随之传播到了周边

11、国家,在东南亚地区先后建立了若干个以中国法为样板的法律体 系,至此,中华法系正式形成,总 论,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四)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 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 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这种倾向,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有许 许多多的表现。比如说,中国古代法所规定的“亲属相容隐”制度、“存留养亲”制度,以及关于亲属间相互侵犯的各种规定,都是非常明显的例子。,总 论,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四)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3.关于中华法系的解体 在日本

12、的明治维新以后,中华法系的外围,即子法系统开始解体 在清末变法过程中,中华法系的主体,即中国数千年相传的古代法受到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观念 的强力冲击,也开始走向解体 虽然中国古代法的躯体已经消亡,但其几千年传下 来的精神,却远远没有消失。今天,在中华文化圈中,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律意识仍然不时受到传统法律的影响,总 论,三、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 (一)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总结前朝的政治、法制的得与失,是每个王朝建立以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研究法制历史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和渊源的 (二)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与发展到1945年,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已基本形成本学科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得到

13、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积累、整理了大量的法制史研究资料,总 论,三、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 (三)新中国法制史学的曲折发展 从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以前的17年,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中国法制史教学和科学研 究从无到有,并逐渐走向深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虚无主义等观念盛行一时,中国法制史研究随之日渐衰落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中,中国法制史学科所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总 论,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第二,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总 论,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 (二)应该

14、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应该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 。第二,要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第三,应该注意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 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法律产生的第二个基本规律是,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法律产生的第三个基本规律是, 法律产生的

15、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 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的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可以说,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三)起源于夏代说

16、(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有“刑”字。有两种字形:一为 “ ”,一为“井”说文解字云:“ ,罚罪也,从刀、从井。”本义即征伐、杀戮。此义源于古代“兵刑不分”的观念。“井”字是铸造青铜器所用模范的象形 。所以“ ”字还有模型、模范之义,又引申为规范、法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西周铜器铭文中已经有“法”字的古体说文解字对古“法”字的解释最为著名:“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

17、者去之,从去。”,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三)“律”字及其含义 “律”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据考证,“律”乃“聿”之繁文,本具有行列、标准、规矩之义 。甲骨文“师惟律用”之“律”有纪律、军法、战时号令之 义,就是从“律”字的本义引申而来的。后来的法律意义上的“律”,也是由此发展而来的。 “律”字的出现是战国 晚期全国走向统一,统治事务日益繁杂,因而需要更多具体规章制度的结果。,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将其掌握的国家政权及其权力说成是神

18、授的;把法律说成是神意 的体现,而法律的实施则是“恭行天罚”,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二、夏代的禹刑(一)关于禹刑的由来 禹刑仅见于左传昭公六年。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般认为,禹刑可能是夏代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二、夏代的禹刑(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 夏书载:“昏、墨、贼,杀。”据叔向解释,“昏”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可见,死刑是夏代的主

19、要刑罚。 汉书刑法志还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或许夏代已经有了肉刑。,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尚书甘誓记载了夏代的军法。其云:“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 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是夏王在战前发布的军法。四、夏代的监狱 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了高峰发展到后来,为了假托神意,

20、商王几乎无事不卜,无日不卜,甚至定罪量刑也要诉诸鬼神。正如礼记曲礼所说:“敬鬼神,畏法令也。”将实施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旨意,代天行罚。“敬鬼神”的目的是为了使民“畏法令”,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 2、汤之官刑:商代初期还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汤之官刑3、据文献记载,商代还有“弃灰之法”,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刑,即汤刑,是商代的刑法 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

21、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一)主要罪名 不吉不迪 、颠越不恭、暂遇奸宄 、不孝 、巫风 、弃灰于公道(二)刑名 “刑名从商”。即认为刑罚之名称始于商代。商代的刑罚名称已为文献记载和出土的甲骨刻 辞所证实 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 :炮格、醢 、脯、断手 、罚丝、劓殄 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从其字形来分析,商代已有后世“五刑”的滥觞 ,如“竟”(黥刑 )、“自刂”(“劓”字的古体 ) 、“刖 ”、“且刂”(后世宫刑的古字 )以及涉及死刑的字(如“伐”“豆殳”)等,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一)民事法

22、律制度 土地所有权,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是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商 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分赐给贵族使用 奴隶则被作为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买卖 其他财产,以家庭为单位,由家长占有、管理,家庭的一般成员不享有财产所有权,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二)婚姻制度 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 ,还盛行姊妹随嫁的媵嫁制。 (三)继承制度 商代初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前者为主要原则。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及,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与

23、审判活动“神兽断狱” (图为“獬豸”)商王掌握最高 审判权,主持占卜的 卜者也参加审判,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 “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

24、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 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后来的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四个原则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

25、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2.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3.吕刑:周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制定了吕刑 4.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在西周,伴随着宗法思想与制度的系统化而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一)礼的渊源 “礼”的渊源为祭祀,至

26、迟在商代已出现 中国古人讲究祭祀祖先神,重视血缘纽带,因而注重宗法。商代的宗法并不严谨。西 周的宗法则因“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的嫡长子继承制的最终确立而系统化。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 “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三、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礼之所去,刑之 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西

27、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除此之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鞭刑,见于周礼,主要用来治理官吏,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这种行为破坏了以“亲 亲”、“尊尊”为原则的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贷 寇攘奸宄罪,杀人越货罪,群饮罪 ,“贼”、“藏”、“盗”、“奸”罪 ,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三、西周时期

28、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二)“罪人不孥” (三)“罔厉杀人”即不要杀无罪者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五)同罪异罚:宗法等级原则“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六)宽严适中:“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即刑当其罪,不轻不重,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的转变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西周中后期,出现了土地交换、赔偿、赠与等现象。 (二)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 :“质”、“剂” 有别 借贷契约 :“傅别” 租赁契约:西周晚期已经存在土地租赁关系, 出现了租赁契约,并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第四节 西周

29、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 :媒氏,“掌万民之判”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四)“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七出”、“三不去” 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 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都要向周王报告西周早期,周王之下的“三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及其属官负责具体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不分;

30、西周中晚期,才出现了“司寇”,但仍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出来。当时许多职官都可以处理诉讼案件,并没有形成专职司法官。,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 (一)起诉:由被侵害者向官府提出,要有诉状,并交诉讼费 (二)审理: “两造具备”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五听” (三)判决:要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者可依据判例。主审官制作判决书,并向当事人宣判;同时要求败诉方发誓,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圜土”之制,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第二节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 事件 第三节

31、 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 第四节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礼崩乐坏”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由此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革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改革,形成了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随着封建制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封建制法律形态代替了奴隶制法律形态,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儒家代表了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因而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

32、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这些观点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很大。汉武帝时封建地主阶级的正统法律思想,就是以儒家思想为主、结合法家等各家法律思想中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部分加以改造而形成的。,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分类: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时间),晋法家和齐法家(地域) ,法派、势派、术派 (理论),第二节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一、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一)郑国、晋国“铸刑鼎”公

33、布法律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驷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 。,第二节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一、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二)郑、晋两国“铸刑鼎”公布法律所引起的争论 在春秋末期以前,是根据案情的轻重来判罪,虽然有成文的法律,但却是秘密的,并未公之于众。 “铸刑鼎”公布法律,是一种崭新的激进的东西,从形式上看,与先王“不为刑辟”的传统不符;从内容上看,与西周 以来的“礼”相违背。这是两种不同法律形态下的法律形式,其内涵

34、也截然不同。(三)“铸刑鼎”事件产生的社会条件,第二节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二、春秋时期“铸刑鼎”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 。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于是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第三节 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一、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成文法运动的蓬勃发展是在战国时期。在成文法运动的发祥地三晋地区的魏国,产生了成文法运动的丰碑法经;在秦国,

35、出现了成文法运动的集大成者秦律。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产生、发展过程表明,中国古代的成文法是封建社会特有的产物。,第三节 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一、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1.法律性质的转变 :从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法律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 。 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 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制等级制 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2.法律内容的变化 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 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第三节 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 春秋时

36、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都有自己的司法组织,司法组织也开始独立出来。 战国时期,司法审判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各诸侯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除了国君享有最高审判权之外,还在中央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构 。,第三节 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二、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 。法经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 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

37、的分则部分。,第三节 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二)法经的历史地位 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 有利于立法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 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第四节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一、商鞅变法的主要过程和主要内容 二、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商鞅变法的改革措施,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 商鞅制

38、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都以“律”为名 商鞅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 “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一、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1.重刑主义 “专任刑罚”、“乐以刑杀为威” 2.统一法律 把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 “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第一节 统一后秦

39、代法制发展概况,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几种 1.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2.令:皇帝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 3.式 :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4.廷行事 :指法庭的判例 5.法律答问:秦简中的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并成为当时司法审判的依据,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2.法网严密 “事事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一、主要行政法律

40、规范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秦代在中央设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又设太 尉,主管军政。还设御史大夫,主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以上三官即所谓“三公”。三公以下是九卿 秦代在地方设郡守,为一郡之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事务。郡之下设县,县之下有乡、里等行政区划,是秦帝国的基层行政组织。,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官吏的条件 (三)关于官吏的责任 1.行政责任 秦代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谇”(斥责 )、“赀”(以财物赎罪)、 “免(免除官职)、“废(开除官籍永远不再叙用) 2.刑

41、事责任 (四)关于官吏的考核1.上计法:一般由县及相当于县级的都 官向中央有关部门书面汇报经济活动方面的情况。中央有关部门在对其汇报内容核实后决定有关官吏的奖惩 . 2.考课法:对官吏定期进行考核,并依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五)关于行政强制 秦代的行政法规要求民众必须履行各种繁重的义务,若不履行义务则会受到制裁。这种制裁是由行政机关直接施予的.(六)关于行政处罚 由于秦代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也很难分清楚。相对而言,对百姓不履行 法律之义务及违反一般社会治安的行为而给予较轻微的处罚,均可视为行政处罚。,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42、,一、主要罪名 盗窃罪、贼杀伤罪 、诽谤罪、不敬皇帝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 、妄言罪二、刑罚体制 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 身体刑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财产刑主要是赀、赎、没和收等几种 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三、刑法原则 1.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不端”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自首,秦简称“自出” ) 4.规定刑罚时效 5.共犯加重:秦代是以五人合伙犯罪为共犯 6.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把数罪合并一起判刑,第四节 秦

43、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一、主要民事制度 1.所有权 秦始皇时推行“使黔首自实田”的政策,允许农民自行垦占土地,土地私有制被正式法定化。 “盗徙封”依律当处耐刑 2.婚姻与家庭关系 结婚、 离婚均需经官方批准。 禁止“娶人亡妻” ,禁止“弃子而嫁” 允许妻子揭发、控告丈夫的犯罪行为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秦代的经济法规颇多,其内容涉及农业、工业、商业及自然资源保护等各个方面,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一、秦代的司法机关“廷尉”是秦帝国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负责审理由皇帝下令审理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皇帝具有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第五节

44、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二、主要诉讼制度诉讼形式依主体的地位,有如今日之“公诉”“自诉”之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官府不予受理。程序:“爰书”(调查或勘验笔录 )、“封守” 、“读鞫”(宣读判决书) 、“乞鞫”(若当事人喊冤,可提出再审的请求),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御史成为纠察百官的最高监察官吏。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其下又设御史中丞,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称监御史秦代实际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其后历朝均沿袭了这一

45、制度。,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汉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 到必须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 汉初推崇黄老之学,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即无为而治”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无为而治” 根本还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儒家学说中凝聚着历

46、代统治阶级的政治经验,而且其宣扬的大一统理论及宗法等级制理论对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秩序等非常有利 “汉武帝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 “阳儒阴法”。汉元帝时儒学实质上获得了独尊的地位,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汉初尊敬保护“王杖主”的规定受到儒家 “尊尊”思想的影响 “春秋决狱” ,即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汉代儒家的触角首先伸向了司法领域,继之又通过“决事比”(判例法)的方式渗入立法领

47、域。“引经决狱”导致了律学的产生,东汉时皇帝出面,下诏规定一个统一的法律解释“,郑氏章句” 由此获得了立法意义,其中体现的儒家道德又被法律化了 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 铺平了道路, “一准乎礼”的唐律出现即宣告法律的儒家化 的完成,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萧何制定九章律,继承法经6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3篇 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 傍章律18篇 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 汉代的法律由简到繁的,后来“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48、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律: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 ,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 令 :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比:判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 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 法律注释著作:对 “律”的解释,使之合乎儒家道德精神,若得到皇帝认可,便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如 “郑玄章句” 春秋经: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 司法官依春秋经义断案。其具有凌驾于各种法

49、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九章律的罪名、刑名基本沿袭秦律,后来的修改举措清除了一些苛法,使汉律在一定程度上向着宽缓的方向发展 汉代刑罚种类主要是死刑、肉刑、徒刑、罚金刑、徙边刑等等,出现了“殊死”(斩首)、“女徒顾山”(已判刑女犯,每月出钱三百雇人上山伐木,就可返家不服苦役)、 徙边刑等新刑罚 汉代的罪名多承秦制,如盗窃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杀伤罪、不敬罪、诽谤妖言罪等等,也有新增,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汉文帝刑制改革,用其他刑罚手段来代替肉刑,黥改为髡钳城旦,劓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传统的墨、劓、刖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汉景帝两次下诏减少笞数。 汉文帝改无期刑为有期刑,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及诽谤罪等。 文景刑罚改革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还为后来确 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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