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中国法制史.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988214 上传时间:2018-12-02 格式:PPT 页数:275 大小:4.8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法制史.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75页
中国法制史.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75页
中国法制史.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75页
中国法制史.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75页
中国法制史.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7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中国法制史,李 锋,导 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畴以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消亡为主线,研究中国自建立国家以来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内容、本质、特点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及规律的学科。,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常识及发展规律2.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3.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基础学科4.拓宽知识面、加深对法的理解5.历史使人明智,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脉络,1. 夏、商、西周 (古代法制起源奠基时期),2. 春秋、战国 (变化发展时期),3. 秦、汉(初步形成时期),4. 魏、晋、南北朝 (继续发展时期),5. 隋、唐(定型时期),6. 宋、元、明、清 (逐步完善

2、时期),7. 清末(解体时期),8. 近代 (近代化、现代化时期),四、中国法律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1. 地理环境(见下页)2. 农业经济3. 家国一体 礼法结合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放大,父是君的基础,君是父的延伸。4. 政治形态:贵族政治(先秦) 官僚政治(秦汉以后),一个从事商业与航 海的民族,比一个 只满足于耕种土地 的民族所需要的法 典的范围要广的多。,岛屿的人民,比大陆 的人民更爱好自由。,一个拥有优良土地的 国家,其人民最重太 平,而不甚关心自由 和政体。,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1. 历史分析法(将中国法制放于当时历史背景下考察)2. 比较分析法凸显中国法制的特点(优点、不足)

3、3. 社会学分析法(法典实施、作用、效果),六、参考书: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2.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一、法的起源当原始阶段的风俗习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而且体现的意志为国家意志时,这种风俗习惯即成为法,二、中国法起源的特点1. 血缘关系的纽带随着国家的建立更加强韧2. 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随国家的建立得以加强3. 刑起于兵:(1)首先用来惩罚战俘;(2)用于惩罚本部族内的士兵;(3)军事长官兼理司法;(4)战争本身就是惩罚。,4. 法出于礼:(1)礼是一种仪式,礼

4、起源于祭祀;(2)礼是一种精神,在古代指宗法伦理;(3)礼是一种规范,礼是维护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差别性的规范。,三、 中国法起源对后世的影响:1. 由于血缘关系纽带的加强,使家法、族法在中国古代法体系中成为法定一个重要形式、渊源;2. 亲亲、尊尊成为法的重要精神,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皇权至上成为重要特点之一;3. 中华法系以刑法为主;4. 礼法结合,即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第二节 夏朝的立法思想与概况,一、立法思想1.王权神授“有夏服天命”2.“天命、天罚”二、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有乱政而做禹刑”,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5、第三节 夏朝法律的内容,一、刑事法律1. 罪名(1)“昏、墨、贼,杀。” 尚书(2)不孝。 孝经“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3)弗用命。 尚书 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有扈氏轻慢、不敬上天, 不敬大臣。即不服从统治。,在庙里给予奖赏,在社坛里杀掉,妻、子入为官奴;戮尸,2. 刑名 y fi yu(1)墨、劓、剕(刖)、宫、大辟。(奴隶制五刑)

6、(2)赎刑。3. 刑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二、司法制度1. 司法机关(1)君主(2)大理2. 监狱(1)圜(圆)土(2)夏台、均台,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1. 尊神(1)在天人之间建立了亲近的血缘关系;(2)几乎每事必卜,每旬必祭。 2. “天讨、天罚”,战之胜负、年之丰欠、 疾病、出行等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二、立法概况1. “汤刑”(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2)“商有乱政,而作汤刑”;(3)“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 官刑 jng“制官刑,儆于有位”(管理官吏的职务犯罪),三、法律形式1. 命:君主(权臣)针对具体事情发

7、布的命令;2. 誓:君主在战时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3. 刑:国家不公开的一般制定法;4. 礼:习惯法。,第二节 商朝法律的内容,一、行政立法1. 行政管理体制(1)内服:王畿地区由商王及卿大夫直接控制;(2)外服:畿外地区由诸侯独立统治;2. 职官管理体制相、卿史、御史、史、尹等等。,侯、甸、男、卫、邦伯,二、刑事立法1. 罪名(1)“矫诬天命”:假称天命;(2)“不孝”:“刑三百,罚莫大于不孝”;(3)“不吉不迪”:不善和不道;(4)“颠越不恭”:违礼犯上,不服从命令;(5)“暂(渐jin)遇奸宄(gu)”:欺诈奸邪;(6)“巫风”;官吏沉醉于歌舞;,2. 刑名 k t hi f(1)死刑:

8、刳剔(凌迟)、醢(肉酱)、脯(肉干)、焚、斩、戮、炮烙(格)、剖心;(2)肉刑:墨、劓、剕、宫、断手;(3)流刑:“伊尹放太甲于桐”;(4)徒刑:限制犯人自由,强迫劳动;“傅说(yu)举于板筑之间”(5)族刑: 殄(tin)(诛灭其本人及全家); (6)财产刑:罚丝,适用于贵族、官吏。3. 刑罚原则:殷罚有伦 神权原则(量刑请示鬼神),三、民事立法1. 土地所有权(1)国王直接管理辖区内土地(井田制);(2)功臣贵族拥有所辖土地的使用权;(3)诸侯所辖土地,由独立的所有权。2. 婚姻继承(1)一夫一妻多妾制、媵(yng)嫁制度;(2)“兄终弟及、父死子继” ,末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第三节

9、商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 中央:国王 司寇 正、史2. 地方:(1)内服:士 蒙士;(2)外服:诸侯。二、审判制度1. 三级审理、疑难案件广泛征求意见;2. 天命、天罚。 三、监狱制度羑(yu)里、圜土、圉(y)、狱。,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第三节 商朝的司法制度,武王伐纣(公元前1046年),一、立法思想1. 以德配天与明德慎罚(1)“皇天无亲,惟德是辅”;(2)“敬天保民”;(3)“恭行天之罚”;(4)“德主刑辅”。,2. 礼治(1)周礼的地位:周礼是西周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2)周礼的功能和作用:可以有效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调整人们之

10、间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可以积极预防犯罪;,(3)周礼的内容:周礼内容极其广泛,大到国家典章制度,小到人们的生活规范,都被包括在周礼的范围之内,包括许多具体制度与仪式。五礼:吉、凶、军、宾、嘉;六礼:冠、婚、丧、祭、相见、乡饮酒;,祭祀,丧葬,战争,待客,冠、婚,乡里举办酒会,加强氏族团结, 突出尊长地位, 讨论本氏族重大事务。,加强氏族团结, 礼遇贤者, 确定后备官员。,(4)周礼的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做到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它要求每个人应该爱戴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因此,“亲亲父为首”,所

11、倡导的是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尊尊”:即“名位不同,礼数亦异”,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拥戴和服从,严格遵守社会等差关系,严禁违法僭越行为。所以“尊尊君为首”,强调的是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高低、贵贱的社会等级秩序。“亲亲”是“尊尊”的基础,“尊尊”是“亲亲”的延伸和归属。,(5)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是西周的两种重要法律形式,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习惯法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

12、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以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于普通平民或庶人。,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罚一概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

13、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二、立法概况1. 周公制礼指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以周族原有习惯法为基础,对夏商两代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进行增删、修改而成的周代的行为规范,礼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军事、伦理和习惯等。2. 九刑3. 吕刑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的法律。这一法律中心是有关赎刑方面的规定,重在贯彻周初明德慎罚思想,主张从宽、从轻,且规定以五刑和赎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及一些刑罚原则。,三、法律形式1. 诰、誓、训、命:君主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 礼与刑:国家对习惯法的整理汇编;3. 殷彝(y):商代遗留下来

14、的成规旧法。,第二节 西周法律的内容,一、行政立法1. 宗法等级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制度,使父子、兄弟等宗法等级与天子、诸侯等政治等级融为一体,实质在于维护夺取政权家族的家族统治。,周公 姜尚 召公 康叔 微子 叔虞,一、行政立法1. 宗法等级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制度,使父子、兄弟等宗法等级与天子、诸侯等政治等级融为一体,实质在于维护夺取政权家族的家族统治。,司 法,王室宗庙,奴隶财务,占 卜,祭祀礼仪,文书起草,军 事,建 设,民 政,爵 禄,司 法,导之教训,傅之德义,保其身体,(2)地方(外服)分封制三类:古圣后裔、同姓亲属、异

15、姓功臣。义务:其一,朝聘,是指定期由诸侯本人或派卿大夫去朝见天子;其二,贡纳,是指诸侯将所得财物,上缴周天子一部分,以满足周王室的需要,同时也是考察诸侯对周王是否忠诚;其三,勤王,是指诸侯要负责保卫王室,或代天子出征。,二、刑事立法1. 罪名(1)“不孝不友”: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2)“不从王命”:触犯王命、违抗王命;(3) “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盗窃、杀人并抢劫财物;(4)“群饮”:聚众饮酒;(5)诽谤:议论天子;(6)违背盟誓:违背自己的承诺,不履行义务。,2. 刑名(1)死刑:斩、磬(绞)、焚、磔zh 、 轘hun (车裂)、碚bi (弃市);(2)肉刑:墨、劓、剕(刖)、

16、宫、鞭、杖;(3)流刑:“伐诛武庚,管叔、蔡叔放”;,(4)“圜土之制”(徒刑):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5)“嘉石之制”(拘役):违法者先罚坐嘉石反省思过,再交由司空监督其从事劳役的一种刑罚; (6)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3. 刑罚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原则;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愚蠢。(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三宥之法: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3)疑罪从轻、从赦;三刺之法:一讯群臣,二讯群吏,三讯万民。,(4)宽严适中、世轻世重;“中罚”、“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

17、典;刑乱国,用重典。”(5)同罪异罚;八辟之法:亲、故、贤、能、功、贵、勤、宾。(6)“罪人不孥”:“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三、民事立法1. 所有权(1)土地国有(西周初期 中期);(2)土地私有(中期以后出现);2.契约 (1)借贷契约:“傅(合劵)别(分券)”;(2)买卖契约:“质(大宗长卷)剂(小宗短卷)”;,3.婚姻家庭制度(1)一夫一妻多妾制;(2)结婚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附远厚别”;“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币)”、“请期”、“亲迎”。,迎 娶,商定婚期,聘 财,占 卜,姓氏生辰,求 婚,(3)离婚条件:

18、“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4)家庭继承制度:维护父权、夫权等级原则;男尊女卑、三从四德;tio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在家从父; 出嫁从夫; 夫死从子。,妇德; 妇言; 妇容; 妇功。,第三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 中央(1)天子;(2)司寇(大司寇、小司寇);(3)士、师。2. 地方(1)国君;(2)乡士、遂士。,二、诉讼审判1. 诉讼(1)起诉必有诉状,交诉讼费;(2)已经有民事(讼)、刑事(狱)之分;(3)诉讼限制:

19、子不告父、下贵不告上贵、奴不告主。2. 审判(两造俱备、坐地相对、盟诅)(1)主要依据:口供;(2)主要方式: “五听”、 “三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群臣、群吏、国人陈述、表情、呼吸、听觉、视觉,(3) 鞫(判决书)、读鞫(宣判)、乞鞫(上诉)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路石、肺石)立于门外之石上三日,乃上诉。三、法官责任制度:“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同僚 鼓动或 亲属 索贿 与案犯勾结来往允许随 受贿意翻供或隐瞒案情,第四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

20、革1. 生产力发展;(铁器出现)2. 土地私有;3. 宗法制动摇;(“礼崩乐坏”)4. 王室衰微。,二、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1. 成文法公布的原因(1)新兴地主阶级巩固其统治;(2)用法律形式固定其取得成果;(3)百姓要求公布成文法。,临事制刑, 不豫设法; 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2. 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铸刑书: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晋国叔向反对;(2)晋国铸刑鼎:前513年,晋国大夫赵鞅、荀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鲁国孔子反对。,3.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1)打破了秘密刑鼎传统;(2)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3)为以法(刑)治国创造力条件;(

21、4)为战国及其以后法律发展积累了经验,并将以前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的法律条文,对古代法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一、战国时期“法治”的基本原则1. 缘(垂)法而治(积极立法、上下从法)2. 刑无等级(“所谓壹刑,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3. 重刑轻罪(“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4. 公布于众(打破特权、防止专断、维护私有财产),二、李悝法经的内容及其特点1. 变法内容:(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2)经济上:“尽地力之

22、教”和“善平籴(d)”;(3)法律上:制定法经。,2. 法经内容:(1)盗、 贼、 囚、 捕;(2)杂;(3)具。,窃 货,害 良,囚禁审判,追 捕,拾遗补缺,刑法总则部分,具体规定刑罚原则等,3. 法经特点:(1)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律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2)从法典结构来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

23、代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影响;,(3)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为维护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巩固地主阶级统治,保护私有权为核心的社会制度,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把直接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与人身安全、危害地主阶级政权及社会秩序的盗贼罪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作为刑事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为后世各代确立了刑事立法的基本宗旨;,(4)从法律内容来看,法经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沿袭夏商周以来的五刑制度,不惜动用残酷的肉刑、死刑和族刑连坐等严刑峻法手段,使野蛮的刑罚传统继承并延续下来,对后世刑罚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鞅变法,一、用赏罚手段推行耕战政策

24、1. 如奴隶努力耕织且有成果,国家可免除其奴隶身份;2. 对不从事农业,贪图利益的商贾,要发配为奴隶,且商贾不可做官;3. 按军功授爵、封地,斩敌首者受赏。,二、剥夺旧贵族特权1. 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2. 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按军功授爵,废除分封制,设立郡县;三、明法重刑、奖励告奸告奸与斩敌首同功,四、实行连坐1. 什伍连坐;2. 邻里连坐;3. 军事连坐;4. 职务连坐。五、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鞅变法,“秦孝公保崤函之固,以广雍州之地,东并河西,北收上郡,国富兵彊,长雄诸侯,周室归籍,四方来贺,为战国霸君,秦遂以彊,六世而并诸侯,亦皆商君之谋也

25、。” 史记商君列传,一、案例解读,(一)夺首案,?,士兵丁获得了一个敌人的首级,在返回驻地的道路上被抢夺并受伤。,士兵丙在驻地道路上故意用剑砍伤士兵,抢夺了首级。,士兵甲报告:士兵丙因为抢夺士兵丁在战场上获得的首级,而刺伤了士兵丁。,士兵乙证实了士兵甲的报告。并协助士兵甲拿获了士兵丙。,?,士兵丙被处死,(二)长平之战与淮海战役,?,(一)军爵律,二、法条解读,1. “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为庶人。” 秦律军爵律,译文大意:“两级爵位,可以用来赎免现为奴隶的亲生父母一人;一级爵位,可以用来赎免现为奴隶的妻一人。赎免后都成为平民

26、。 ”,首级=地位+财富,(二)厩律,2.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胪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酒束脯,为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 秦律厩律,译文大意:“在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成绩优秀的赏赐;成绩低劣的受罚。”,耕战政策,三、法理、哲理、事理解读,(一)君主利益至上,西方:文艺复兴之前 以神为本位;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以个人为本位;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以社会为本位。,中国: 历史上:君主利益至上建国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改革开放三十年: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27、”,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21页。,“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前十年为后十年做好准备(1982年10月14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17页。,“改革越深化,越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正确地统一和结合起来。”,二十年来我们党的主要历史经验(1998年12月18日),江泽民文选第2卷第16页。,“必须坚持统筹兼顾。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

28、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2007年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16页。,(二)法律至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伯尔曼:法律与宗教,2007年12月24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召开。胡锦涛总书记在同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急功近利,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史记陈涉世家,四、商鞅变法的现代启示,“刑无等级”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关系?根本的区别在于:“刑无等级”是所有臣

29、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刑无等级”维护的是君主专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的是民主法治。,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思想及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1. 以法为本,严刑峻罚;2. 君主独断,法自君出;3. 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4. 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二、立法概况1. 律(30余种,包括行政、民事、经济、刑事);2. 法律答问(问答形式对条文术语、适用原则的解释);3. 封诊式(关于审判原则的要求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法律文书格式的规定);4. 为吏之道(对官吏的各种行为规范、任用标准及考核办法等规定)。,三、法律形式1. 律;2. 法

30、律答问;3. 式;4. 程(关于劳动定额方面的规定);5. 课(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规定);6. 制、诏(皇帝向大臣、百姓发布的命令);7. 廷行事(成例、判例)。,四、秦律与十二铜表法比较的特点1. 以国家君主为本位;2. 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严刑峻罚;3. 内容丰富,缺乏系统;4. 注重以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发展社会经济;5.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第三节 秦朝的法律内容,一、行政立法1. 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皇帝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廷尉、少府、常奉、卫尉、宗正、典客、太仆、郎中令、治粟内史)(2)地方:郡(监察御史)县令、县长,加强皇权的表现: 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

31、制,皇帝直接任免官吏; 分割中央权力,归于皇帝一人; 监察加强皇帝权力。,2. 职官管理体制:(1)选官原则:三重选官(明法、有才)(重客士、重法律、重军功)(2)选官方法:保举(3)考核:上计(行政、土地、犯罪、人口),二、刑事立法1. 罪名(1)谋反(2)诅咒妄言(3)偶语诗书、以古非今 (4)投书罪(匿名信),(5)盗窃 群(3人)共(5人)盗处罚严厉(6)杀人 谋杀、盗杀、贼杀、擅杀、斗杀(7)伤害(8)逃避徭役(9)逃避赋税(10)不明 (12)奸淫(11)不直 (13)夫殴妻(14)不孝,2. 刑名(1)死刑:绞、枭首、腰斩、车裂、弃市、定杀、具五刑、族刑(2)身体刑:黥、劓、斩趾

32、、宫、髡、耐(完)、笞(3)劳役刑: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隶臣妾 (4)流刑:迁、谪、逐(5)赀刑,3. 刑罚原则(1)确立刑事责任标准(年龄、时效)(2)区分故意与过失(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4)以犯罪后果衡量罪行轻重(5)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6)累犯加重处罚(7)实行连坐(8)诬告反坐,三、民事立法1. 民事主体(1)户;(2)立户条件:除奴隶、赘婿;(3)立户程序:将一家的姓名、财产等书写于藉簿之上。2. 所有权(1)私人所有权;(2)国家所有权;(3)所有权的保护;(4)所有权的消灭。,3. 契约买卖契约、借贷契约4. 婚姻家庭继承(1)婚姻身高达到要求:男6.5尺、女6.

33、2尺;结婚和离婚必经官府登记。(2)家庭一定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强调夫妻忠实义务;维护孝道,对尊长权利进行限制。(3)继承爵位:嫡长子继承,遗嘱继承;财产:诸子均分,女子也有继承权。,三、经济立法1. 土地(1)确认土地私有权;(2)奖励垦荒;(3)保证种子质量;(4)保证农时;(5)发展奖励牛耕。,2. 赋税徭役(1)口赋、田赋、户赋;(2)徭役是上古的三十倍。 3. 限制工商业(1)政治上:商人不可做官,经常被征调从军;(2)经济上:限制商人财产,不准占有土地,征收高额商业税。,第四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 中央的司法机关(1)皇帝;(2)丞相(皇帝交办案件)、御史大夫;(3)廷

34、尉;2. 地方的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1)郡守;(2)县令。,二、审判1. 起诉(1)自诉(受害人或近亲属向国家机关提起诉讼)(公室告与非公室告);(2)私诉(与案情无关的人提起诉讼);(3)公诉(由国家机关提起)。2. 读鞫(1)读鞫;(2)乞鞫。,三、监察机关1. 御史大夫:监察百官;2. 监御史:监督地方官员(郡)。,第六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的立法思想及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 汉初70年:黄老思想,无为而治;2. 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1)礼法并用,德主刑辅;(2)明德慎罚;(3)阴阳五行,相生相克。,二、立法概况1. 汉初(约法省禁)(1)约法三章:“杀人者

35、死,伤人及盗抵罪”;(2)九章律:汉朝法律主要内容,由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删并秦律,增加“户(户籍、人口、赋税、婚姻等事)、兴(征发徭役、城防守备等事)、厩(饲养牛马、驿传等事)”三篇而成的一部法典,是汉律的核心与骨干;,(3)徬章律:汉初由儒生叔孙通奉命制定有关宫廷礼仪方面的法律规定,因附于九章律之后,故称徬章律。共十八篇,是九章律的重要补充。2. 西汉中期末期(日益庞杂)(1)越宫律:由张汤制定,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共二十七篇;(2)朝律:由赵禹制定,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共六篇。3. 东汉(由烦到简、由简到烦)(1)光武帝废新律用西汉旧律;(2)汉献帝时期应劭主持制定汉仪。,三、法律形

36、式1. 律:国家专门机关在一定职权范围内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2. 令:皇帝发布的诏令,比较灵活具体,是律的补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 科:犯罪与刑罚的单行刑事条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 比:决事比,作为判决标准的案例,可供比照引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第二节 汉朝的法律内容,一、行政立法1. 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皇帝(君主集权、神秘化)三公九卿,丞相为核心(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三公九卿、尚书台(大司马、大司空、大司徒)三公互不统属,中期 (武帝),汉武帝时,将太尉改为大司马,仍掌管军事,但其职位常为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联用。 汉成帝时,改御史大夫为大

37、司空(土木建筑),御史中丞掌管监察。汉哀帝时,将丞相改为大司徒(财政、赋税、民政)。,尚书原是皇帝身边处理文书事务的官员,属九卿中的少府,武帝提高尚书地位,负责制定政令、选拔官吏。东汉时发展成为尚书台(台者,官署之所也)。总之,汉朝行政体制变化的历史,是以小制大、君主集权的过程。中央官吏分为内(中)朝,皇帝亲信、侍从如尚书,掌握制定国家政令权力和司法权力;外朝,三公九卿处理一般性行政事务。,(2)地方:皇帝(君主集权、神秘化)郡(封国)、县州、郡、县2. 职官管理体制(1)选官制度:察举:汉代选拔人才的基本做法。具体指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地方官员推荐人才,经考核合格而授予官职的制度,始创于高祖时

38、期。孝廉、贤良方正、明经、明法,中期 (武帝),征辟:征召、聘用有名望人士为官的制度。征召:皇帝直接任命有名望人为官;辟召:地方官直接任命有名望人为官。上书拜官:向皇帝上书有关朝政得失以及得到 皇帝赏识而任用为官。赀选:用钱财买官。(2)考核大致等同于秦代,年终将政绩制成表格,上报中央,包括人口、土地、赋税和犯罪等情况。,二、刑事立法1. 罪名(1)侵犯中央集权犯罪谋反罪:推翻政权、君主统治;左官罪: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就职于封国;阿党罪:诸侯王有罪,封国内官员知而不报;附益罪:朝中大臣为诸侯王谋取利益而从中渔利;酎金罪:诸侯王奉献天子的酒和金不达质量要求。,(2)侵犯皇权与皇帝尊严矫制、矫诏罪:

39、假称篡改皇帝命令;巫蛊罪:借用鬼神、咒术等加害皇帝;大不敬罪:侵犯皇帝尊严(失人臣之礼);不道罪:违背皇帝旨意;废格诏令罪:有意阻止、不执行皇帝命令;僭越罪:违规僭用象征皇帝身份的特权;犯跸罪:冲撞皇帝仪仗或车骑;腹诽罪:对皇帝无微词而心有异议。,(3)官吏渎职犯罪沈命罪:地方各级官吏对造反者未发现或发现未全部捕尽;见知故纵罪:官吏见知别人犯罪时必须举告而放纵罪犯的。(4)破坏社会秩序犯罪首匿罪:主谋藏匿犯罪者;通行饮食罪:为起义者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篡囚:劫狱。,(5)破坏婚姻家庭犯罪不孝罪:控告父母等;大逆罪:子女殴打、杀害父母;奸淫罪:禽兽行罪:违反伦常的两性关系。,2. 刑名(1)死刑

40、:绞、腰斩、枭首、弃市、夷三族;(2)徒刑:髡钳城旦舂(剃头、带铁圈、男筑城、女舂米,五年);完城旦舂(剃鬓、男筑城、女舂米,四年);鬼薪白粲(三年);司寇(二年);罚作、复作(强迫男、女犯人服劳役、戍边,一年)。,(3)肉刑:墨:文帝废除;劓:文帝废除;斩右趾:文帝废除、景帝恢复;斩左趾:文帝废除;宫:文帝废除、景帝恢复;笞(4)流刑:流放到边疆戍边;(5)禁锢:终身禁止做官。包括商人、赘婿和受处罚的官员。,3. 刑罚原则(1)上请:官吏、公侯及其子孙犯罪,不直接交司法机关处理,而奏请皇帝裁决以减免刑罚的原则。是儒家“尊尊”思想的体现;(2)恤刑: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给予免带刑具的优待;8岁

41、以下除杀人及80岁以上除诬告、杀伤等重罪,一般不予处罚。是儒家仁政思想的体现;(3)亲亲得相首匿:父子互相隐匿行为不为罪。是儒家“亲亲”思想的体现。,4. 文景时期的刑制(肉刑)改革(1)原因:刑罚制度混乱、保护社会生产力、缇萦救父;(2)内容:其一,废除黥、 劓、 斩左趾、斩右趾、宫刑;其二,规定劳役刑刑期、缩短刑期。文帝: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改为有刑期的劳役刑,但逃亡和累犯不适用此原则;景帝:减少笞数:笞五百 三百;三百 二百;再减笞数:笞三百 二百;二百 一百;制“箠令”:规定刑具尺寸、质地、受刑部位。,髡钳城旦舂,笞三百,笞五百,弃 市,废 除,(3)意义:废除了一些残酷肉刑,保护了 生

42、产力,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刑罚由野蛮走向文明,为封建 制刑法奠定基础;仍存在很大局限性:文帝时笞 数较多,名为减轻,实则加重(笞五 百、三百,笞未毕,人已死;斩右趾 改为弃市)。景帝时减少了笞数,但 又不同程度恢复肉刑(斩左右趾、宫 刑)。,三、民事、经济立法1. 所有权(1)国有:官田归国家所有,不得进入流通领域;(2)私有:私田可以买卖,但不得侵犯他人权利。2. 契约(仅作为诉讼凭证,而非债的成立条件)(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租赁契约,3. 婚姻家庭继承(1)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六礼婚龄(鼓励早婚)七出三不去(2)家庭:夫为妻纲,一夫一妻多妾父为子纲,以孝治天下禽兽行(3

43、)继承: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女子有继承权),4. 经济法律(1)减轻赋税保护农业生产(1/15、1/30)(2)禁止盗铸钱(3)实行盐铁官营(4)实行均输平准(5)重农抑商,第三节 汉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 中央(1)皇帝;(2)廷尉(专职)(3)丞相、御史大夫(兼职)尚书(兼职)2. 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中期 (武帝),二、诉讼审判1. 告劾(自诉)(1)严禁子告父;(2)严禁卑幼告尊长;(3)诬告反坐。2. 审判(1)讯、诘;(2)五听;(3)刑讯合法化。,3. 乞鞫(复审,二年徒刑以上,期限三个月)4. 报、奏谳(1)奏报上级机关;(2)疑难案件平议、上报复审制

44、度。5. 录囚:汉代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包括君主)定期对下级司法机关结案后的在押囚犯或其案卷进行讯问、核实,以平反冤狱的制度。唐宋的录囚除平反冤狱外,还审理或督促下级机关审理久拖未决的案件,至清代发展成为规模宏大的秋审制度。,6. “春秋决狱”:西汉武帝时董仲舒等人提倡 的一种审判方式,依照儒家经典, 特别是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及 其所载事例,作为决狱的根据, 其基本原则是论心定罪。赵娥亲杀人案:,赵君安为同县李寿所杀娥亲有男弟三人,皆欲报仇,寿深以为备。,会遭灾疫,三人皆死。寿闻大喜,请会宗族,共相庆,云:“赵氏强壮已尽,唯有女弱,何足复忧!”防备懈弛。,赵娥亲杀人案,赵君安,李 寿

45、,“李寿,汝莫喜也,终不活汝!戴履天地,为吾门户,吾三子之羞也。焉知娥亲不手刃杀汝,而自儌倖邪?”,赵娥亲,李寿,男子也,凶恶有素,加今备卫在身。赵虽有猛烈之志,而强弱不敌。”,夜数磨砺所持刀讫,扼腕切齿,悲涕长叹,家人及邻里咸共笑之。,“父母之仇,不同天地共日月者也。李寿不死,娥亲视息世间,活复何求!今虽三弟早死,门户泯绝,而娥亲犹在,岂可假手於人哉!若以卿心况我,则李寿不可得杀;论我之心,寿必为我所杀明矣。”,赵娥亲杀人案,徐 氏,“卿等笑我,直以我女弱不能杀寿故也。要当以寿颈血污此刀刃,令汝辈见之。”遂弃家事,乘鹿车伺寿。,赵娥亲,寿惊愕,回马欲走。娥亲奋刀斫之,并伤其马。马惊,寿挤道边

46、沟中。,娥亲寻复就地斫之,探中树兰,折所持刀。寿被创未死,娥亲因前欲取寿所佩刀杀寿,寿护刀瞋目大呼,跳梁而起。,至光和二年二月上旬,以白日清时,於都亭之前,与寿相遇,便下车扣寿马,叱之。,娥亲乃挺身奋手,左抵其额,右樁其喉,反覆盘旋,应手而倒。,赵娥亲杀人案,李 寿,赵娥亲,不忍论娥亲,即解印绶去官,弛法纵之。,“仇塞身死,妾之明分也。治狱制刑,君之常典也。何敢贪生以枉官法?”,赵娥亲杀人案,赵娥亲,尹 嘉,守 尉,遂拔其刀以截寿头,持诣都亭,归罪有司,徐步诣狱,辞颜不变。,“匹妇虽微,犹知宪制。杀人之罪,法所不纵。今既犯之,义无可逃。乞就刑戮,陨身朝巿,肃明王法,娥亲之原也。”,不敢公纵,阴

47、语使去,以便宜自匿。,知其难夺,强载还家。,父母之仇,不与共天地。,三、监察制度1. 中央:西汉时,御史大夫行使监察权力;中期后,由御史中丞行使;东汉时,设立御史台,成为专职监察机关。2. 地方:汉武帝时将全国分为十三刺史部,行使监察权力。,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思想及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1. 三国时期:治国根本方针采用法家主张以法治国策略,但并不否定儒家伦理道德; 2. 两晋时期:礼法结合的儒家思想,特别是用儒臣大规模修律,使礼法进一步结合;3. 南北朝时期:进一步主张引礼入律。,二、立法概况1. 曹魏:曹魏新律公元229年,魏明帝曹叡命陈群等人制定的一部法典,共18篇

48、,在汉律基础上制定,是对以前立法技术内容具有总结性的一部法典。(1)体例:将原来位于第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之律典之首,起到了刑法总则的作用,使法典更加合理。,(2)内容:礼法结合调整了与篇名不合的条文,删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统一了刑种,死刑、髡刑、完(耐)刑、赎刑、罚金、罚作、杂抵;八议入律,维护封建特权制度。,2. 西晋:晋律晋武帝泰始年间(267年)制定的一部法律,也称泰始律,且又因张斐、杜预等对法律条文进行注释,且注释与律具有同等价值,又称张杜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全国的法典,是中国立法史上由繁至简的分水岭。,(1)体例: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置于律首。(2)内容:经过张杜注释,使许多法律概念明确规范。进一步引礼入律,首次将“五服”制度上升为法律内容。刑种有死、髡、赎、罚金、杂抵。,3. 南朝:沿用晋律;4. 北朝:北魏律,进一步引礼入律。孝文帝时期(495年)由孝文帝亲自主持,由崔浩等人制定的法典。以汉律为蓝本,并吸收魏晋时期立法成果,共二十篇。首次确立了留养制度。,北齐律,北齐成帝(564年)完成的一部法典,共十二篇,是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立法的总结,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作出了重要贡献,具有重要地位。(1)体例: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仍置于律首,确立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的核心地位,自此至明清,相延不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中国法制史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