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站有可能侵犯的民事权利,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 肖像权 著作权,Elsevier出版集团,在其旗下的医学专业门户网站担任编辑。医学传媒业内有以下几种比较流行的说法,1.医学论文全文有版权问题,而论文摘要没有,可以随意使用论文摘要;2.医学论文全文有版权问题,但将其改写成新闻并发表则不会引起版权纠纷;3.大篇幅引用医学论文内容有风险,小段引用较安全。,1.论文摘要属于合理使用,确实没有版权,但应确实是“摘要”300、500字而已,且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超过500,甚至千字以上且用于商业目的就属于法定许可使用,要付作者报酬。否则就违法。 2.将论文改写成新闻,是否侵犯改编权、翻译权等?只有时事
2、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医学论文中的内容少有可以改编成时事新闻的。如果要改编成其他的形式,或翻译需要征得作者同意,因为作者有保护作品完整权。 3.如果需要引用论文内容,相对安全的引用比例是: 引用并加注释的前提,一字不少的引用限度是300字。最多不能超过500。否则就是抄袭。,案件回放:2009年3月25日的网易娱乐频道的消息标题:“清华教授肖鹰:郭德纲才是文化流氓”,肖鹰澄清,自己并未怒斥郭德纲为“文化流氓”,也不曾接受网易娱乐频道的“采访”。网易编辑刊发该稿前一天,就“郭德纲炮轰专家”提出采访肖鹰。肖鹰回复电子邮件时说:“这是郭德纲借骂专家、挺小沈阳来做自我炒作!这是文化流氓!我决定不接受这个
3、采访,因为不能以清华教授的身份给这种文化流氓捧场!” 肖鹰将网站的证据材料作了保存和公证,与网易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网易公司除应赔偿损失外,还须就侵权行为向肖鹰书面道歉,并在刊登侵权报道的相同位置连续刊登5日。,侵权行为及其构成,中国民法对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明确规定: 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公开传播) 二、致害行为的违法性(诽谤、侮辱、揭人隐私、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三、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过失),法制晚报紧附标题“大风夹着冰雹,突袭平谷大桃”的第一句话便是“两村90%的桃受损害”。 网站新闻标题:“大风大风夹着冰雹,突袭平谷
4、大桃”,读者大概浏览一下报纸即可获得两项重要信息,一是大风夹着冰雹袭击了平谷大桃,二是两村90%的桃受损害,而非平谷所有地区都遭受重大损害。而于此相比,仅仅浏览网络新闻标题链接的人们仅能获得第一项信息,由此容易产生“平谷大桃全部受损、质量不高”的想法。 然而由于担心平谷冰雹后的大桃质量不高、销路不好,许经销商放弃了到平谷采购大桃计划,致使平谷多个乡村大桃滞销。 相关村民是否有权请求转载的门户网站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不实报道-村民损失-经销商放弃采购计划,1、经销商作为理性的民事主体,其行为只受媒体影响,但不会完全受舆论左右。他们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确认事实真相。 2、由于供求关系的作用,未受
5、损的平谷大桃仍可以使商家获利。 3、网站还刊载的法制晚报的另一消息题为“冰雹突袭桃源,本市桃价可能涨”。经销商完全可以抓住这一商机。 因此网站转载行为与村民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合肥首例因网络转载图片引发的侵权案件2010年8月10日开庭审理,2010年2月24日,合肥市姚公庙附近一女子当街被杀,网友“非常的IN”用手机拍下一组现场图片,并将其以独家报道:光天化日下姚公庙一女子当街被杀(图文)为题在网上论坛首发。“非常的IN”在文章结尾处标有“紫蓬山论坛首发,转载请注明,否则追究法律责任”的字样,并在照片边缘打上了论坛水印。时隔不久,他在浏览“合肥热线”网站的网页时,发现在一篇名为“姚公庙女
6、子当街被捅案(独家策划)”的报道中直接使用了他的9张摄影作品,“尤让人气愤的是,居然把其中3张照片的水印做了模糊处理后,又打上了自己的论坛标识。”,看到照片未经许可被转载,网友随即致电“合肥热线”,要求停止侵权、删除9张照片并赔偿损失,但对方不予理睬。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网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照片使用费和律师代理费等共18000元,其中包括侵权的9张图片的使用费9000元,每张照片1000元。 法庭上,网友“非常的IN”的代理人称,网友拍摄的照片具有独创性,应当享有著作权,“合肥热线”未经同意就转载属于侵权行为。庭审现场,网友
7、“非常的IN”将手机中存储的9张原始照片展示给法官,并现场演示查看载有图片的“合肥热线”网页。,“合肥热线”代理人则说,“合肥热线”转载的是“合肥论坛”上网友“爆猛料”的帖子,并且没有证据证明照片是原告所拍,涉案照片不受法律保护。“合肥热线”注册有营业执照,具有提供信息服务的资质,有权对照片进行编辑发布。另外,熊某不是网站注册人,只是员工,无论是否侵权,都不应该由她来承担责任。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但“合肥热线 ”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1、他们没有看到“论坛水印”,也没有对三张照片的“论坛水印”作处理。 2、当拍摄照片人提出照片著作权问题时,网站没有作出回应的合理理由(尽到了注意的义务),新浪网发
8、表了来源于人民网的消息: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一文。违章以“借款不还、名律师做了被告”、“判决不履行,名律师成了被执行人”等小标题,对李劲松“违法进看守所”的过程进行了详细描述。后李劲松以该文13处不符合事实为由提起诉讼,海淀区法院判令“新浪网在网页上向律师李劲松道歉30天,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的理由是: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如果对民事主体的报道是建立在失实的基础上,则构成对民事主体的侵权。(这只是存在因果关系,但网站并无过错。) 此判决是错误的:1、新浪网有权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转载新闻的合法行为。2、“核实”是记者的职业义务,并不是网站编辑的。,法官认为:基于
9、法律规范和媒体所负有的特定注意义务,向社会发布信息的互联网对其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有核实的义务,在诉讼中则负有证明信息内容真实的举证责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第十二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网络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是在网站的主页、聊天室、网络公告牌上无中生有、凭空捏
10、造、散布、传播虚假的某种事实,或对某种事实随意评论,败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的行为。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无异于在公共场所揭人疮疤。非正常行使批评、评论的权利,也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主张的步骤 1.保存好证据,拷贝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图片或者网页(最好是一段时间内的,拷贝同
11、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法理不受理网络名字。被侵权者可提供证据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查出此人。(IP地址或网络名可作被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3.掌握一段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出示证据查出此人,并到侵权者住所处法院起诉 4.补充一点: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就全省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作出统一“规范”。其中明确,网络用户明知为侵权内容而以营利为目的转载、跟帖,或为其他利益进行有组织地转载、跟帖的,从而造成侵权内容的扩散
12、,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也可以分为四种,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 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
13、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张某是一名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某网站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李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该网站上活动。去年某日,张、李等网友们聚会交流,
14、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李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自己。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在网上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给张某在网友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张某认为李某侵犯自己的,张某认为李某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李某诉至法院并出示了证明网名“大跃进”的IP地址所使用的为被告家庭电话号码,以及上网次数、时间等证据。被告李某认为自己不是“大跃进”,并否认侵权事实;同时指出,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网民之间的对骂乃至
15、侮辱,与面对面的对骂、侮辱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是虚拟的,所以不构成侵权。,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1.真实 关于涉讼文字内容真实的证明,是最有效的排除侵权的抗辩理由。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是构成新闻诽谤的一个要件,新闻的真实性得到证明,诽谤自然不存在。 新闻媒介在面临侵害名誉权诉讼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搜集整理足以证明文章内容真实性的证据。在诉讼中,凡是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都是诉讼证据。,红网长沙1月14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向佳明)跟朋友逛一趟金满地商业街,却被偷走价值上万元的财物,这让李同学很不爽。雪上加霜的是,被盗的现金是朋友暂时放在她那里的,现在她需要赔
16、偿给对方。案件未破,李同学选择了将监控录像上传至网络,并在网上公布了嫌疑人的头像,且未经任何处理。 “李同学这种做法不太好。”金满地商业街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上,在管理处办公室内也有几十名盗窃嫌疑人的头像资料,但仅供内部查看。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本来计划将头像粘贴到商场里,但咨询律师意见后并未实行。,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2.公正评论国际上把“公正评论”作为对新闻媒介诽谤指控进行全面抗辩的重要理由。“公正评论”又称“诚实评论”(honest comment),其条件是:1.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2.可以识别为评论;3.基于真实事实或受特权保护的事实;4.具有真诚态度。5.没有恶意。在以上
17、前提下,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中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正评论”的原则,但在1993年解答中对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规定了反映的问题真实和没有侮辱人格的内容两项条件,表明评论只要是有真实的事实依据的,不侮辱他人的,意见分歧同侵害名誉权没有关系。这同国际的“公正评论”原则是接近的。,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公正评论抗辩”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是要把意见和事实区分开来,为了防止发生侵权问题,评论必须把所依据的事实交代清楚(众所周知的事实除外),意见要同事实分开表述,不致于使公众把意见误解为事实,在意见中不应当夹杂其它事实,等等。
18、 评论虽然不涉及事实问题,但却使用辱骂和丑化的语句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具有恶意),也不能适用“公正评论抗辩”。,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人物或事件,所以评述的对象也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人物或事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国家各级地方政府、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各种政策、措施。从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民主权利的角度来看,应允许媒介代表公众对这些政策、措施进行评论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作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各种决定和行为如企业延长或缩短职工的工作时间、提高产品价格、改变产品包装;教育单位教学方法的改变、放入学费用的提高或降低;消费者协会采取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方法;妇联组织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是否有效,与社
19、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人物或事件,()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如重大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等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公众一般都希望较快、较多、较全面地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已经和可能涉及到的人和事,甚至公众还希望新闻媒介能刊载一些有关事件背景、影响的分析评论文章,为了满足公众的正当要求,媒介可以刊播此类评论 ()“公众人物”的表现公众人物是指那些因特殊的地位和表现为公从所瞩目者,如各级政府官员、文体名星、在社会上享有一定声誉的科学家、发明家和企业家等等因他们的表现对社会有影响力,所以自然受到公众的关心新闻媒介对这些名人的评论报道能够满足大众的需要,符合社会利益 另外,媒介也可以刊播对个人和团体在艺术上的表现的评
20、论,如绘画、音乐会、戏剧、电影、电视片等,只要是提供给社会的,媒介均可予以客观评论,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3.特许权特许权是指为了公众利益或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作诽谤性的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特许权分为绝对特许权(absolute privilege)和有限特许权(qualified privilege)。享有绝对特许权的言论可以受到法律的绝对豁免,如人大代表的发言、诉讼当事人法庭陈述、官方职务往来之文书等,通常不得提起诽谤诉讼。享有有限特许权的言论包括为完成公共或私人责任、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答辩所发表的言论,若要起诉,原告必须对行为人具有恶意负有举证责任。关于诽谤的特许权抗辩原
21、则被经常运用于媒介诽谤案中,新闻报导的特许权主要是指报导官方文书和行为、报导公共组织及其会议的特许权利,一般限于有限特许权,例如人大代表发言享有绝对特许权,而新闻媒介报导大会讨论就只享有有限特许权。新闻媒介的有限特许权有三项原则,一是公正、准确,二是所报导事项应与公益有关,三是不具有恶意。,新闻侵权行为及其构成,1.作品已经发表(publication) 2.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主要有诽谤、侮辱,以及宣扬隐私。 3.具有特定指向,新闻侵权行为及其构成,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民事侵权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主观上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2、。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以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应当注意、能够注意而不注意以为依据。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对于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注意义务,故而新闻发生失实或者其它差错,一般都可发现他们在主观上具有过失。,(二)新闻侵害名誉权,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绝大多数国家都立法对公民名誉权予以严格保护。普通法系把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统称为诽谤(defamation),并且有书面诽谤(libel)和口头诽谤(sla
23、nder)之区分,大陆法系通常把损害名誉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insult)。中国也是如此。,(二)新闻侵害名誉权,宪法民法通则刑法都规定有禁止诽谤、侮辱的条款。 诽谤行为的特征-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列为诽谤的构成要件 1993年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作出了如下界定:“因新闻报导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对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区分为三种情况: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
24、,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按照前述新闻侵权四个要件来衡量新闻诽谤行为,要注意以下特点:,第一,陈述虚假事实。诽谤的表现形式是对事实的陈述,在传播内容中仅仅是表达某种意见、情感或者情绪而不涉及任何事实的,如果造成损害他人,那也不是诽谤,而可能是侮辱。,(1)诽谤,陈述事实的主要方式是语言、文字。根据语言文字陈述的意思,一般都可以判断什么是真实的,什么是虚假的。图像,包括静态的照片和动态的录像,也可以表现事实,多数情况下图像表现事实要有语言、文字的配合,而纯粹的图像当然也可以表现事实。判断图像性新闻的真实性,主要不是看图像本身是否真实,而是应当看图像所表示的意思是否真实。
25、,(2)侮辱,作为名誉的社会评价是因人而异的。而作为人格尊严所享有的评价,则是凡人皆同的。人格尊严是一项普遍的、平等的权利,所有自然人,不分性别、年龄、职业、民族、职务、贫富、贤不肖、社会地位、生活经历等等,他的人格尊严都是同等的、不容侵犯的。言论性侮辱在方式上同诽谤也是有很大不同的。诽谤的主要特征是虚假陈述;侮辱的主要特征是辱骂和丑化。,(三)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隐私(privacy),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这个定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即所谓“私”,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或者有损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即使完全是个人行为,如秘密进
26、行的犯罪行为,当然不是什么私事;二是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悉(包括被他人打听、搜集、传播等)或者受他人干扰(包括侵入、窥探、摄录等),即所谓“隐”,如果本人自愿公开或自愿接受他人访问,原来的隐私就转化为非隐私。,(三)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导、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它私生活区域不受侵
27、入、窥探。只有负有特殊职务的国家机关,如公安、审判、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介入、调查公民的隐私,如依法监视、侦查、搜查、获取证词等;但掌握他人隐私者仍有守密的义务。,(1) 中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在中国,公民的主要私人事项一贯受法律保护,“隐私”这个概念进入法律比人格尊严、名誉等还要早一些,但是法律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加以规定。中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1) 中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如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和限制,人身不受非法搜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28、,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严重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会构成犯罪。,(1) 中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二是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体现了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婚姻、家庭的有关情况视为隐私。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可以理解为把个人在未成年时的犯罪违法劣迹视为隐私。,(1) 中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个人事项还有:个人的邮件和使用邮政业务情况,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情况,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某些疾病,等。,(1) 中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三是明文
29、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隐私最初是在规定不公开审理案件时在诉讼法中出现的,现行的民事诉讼法(1991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行政诉讼法(1996年)都有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有关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如果公诉人或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审判长应当制止,或转入不公开审理程序。,(1) 中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1987年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各种人格权,却没有规定隐私权。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是一种间接保护。这样做,好处是不必另作
30、规定,凡是侵害名誉权的制裁措施,对侵害隐私权同样适用。缺陷是对隐私的保护范围有所局限,受到法律保护的隐私就只能限于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而有损于名誉的私事。,(2)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1公布、宣扬隐私按照未经同意擅自公布隐私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隐私造成名誉损害按侵害名誉权处理的司法解释和其它法律规定,从中国新闻传播活动的实际情况看,以新闻或其它作品公布、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侵害隐私权的常见行为主要有:,(2)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a.报导与“性”有关的话题而对当事人不作讳避。“性”是天然的隐私。用文字或图像把个人的性生活、性器官、性特征、性心理、性癖好、性缺陷等等公示于光天化日之下。b.报导未成
31、年人违法犯罪或其它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和其它足以辨认的数据。,(2)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c.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恋爱、婚姻、家庭,是公认的私生活领域,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应当含有保护这个领域不受公示不受干预的意思。d.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2)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e.披露其它各种个人数据。包括个人的姓名和别名、私生活肖像、私人电话号码、住宅、个人生活、储蓄和财产情况、健康状况、日记和其它私人档、社会关系包括亲属朋友关系、个人档案材料以及其它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等。,(2)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2.侵入私生活区域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另一种表现就是大众传媒的记者在采访活动中未经许可侵入私生活区域。私生活区域不仅包括私人场所(如住宅),私人领域(如电话、信件、互联网个人邮箱和数据库),还包括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所谓侵入,包括强制侵入和秘密侵入,不仅指亲身进入,也包括进行窥探、偷听、监视,未经许可摄影、录音和录像或者秘密摄影、录音和录像;还有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