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权利 之我见,何为民法?,它是起着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作为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就在于其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释义,民法学上的定义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某一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民事权利的分类,根据权利的内容性质,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根据效力所及的范围不同,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等等等等。,在所有的分类中,最重要的便是第一
2、种,可以说这是一种基本的分类,因为作为分类的标准,“内容”往往是最重要的。,财产权相关,定 义: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产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案情】 被告何某从原告张女士手中借了15万元,当时两人是朋友关系,没有出具借条。2008年2月,何某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明确15万元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债务仍然有效。张女士催何某还债,何某出具借条,承诺于2008年12月31日前还清。此后,何某在赚钱养家的同时,陆续归还了张女士10万元。但2009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何某还差5万余元没还。发现何某不打算再继续还钱后,张女士起诉
3、,要求何某清偿本金和利息。,财产权相关,【法官断案】法院认为,何某婚前向张女士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判决何某偿还借款,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所思所感】在较长时间的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侧重保护夫妻财产的共同性,而忽视夫妻财产的个性。2002年婚姻法改变了这种做法,兼顾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诚然,夫妻在婚前借的债,当然是婚前财产,并不因为双方结婚而发生财产的混同。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不能改变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在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主张清偿,也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依法当然应当准许。不
4、过,应当考虑到的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婚前个人财产甚至是婚前相互之间的债务斤斤计较,可能会影响双方感情。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本案正是这样,两个人纠结于相互之间婚前债务,因而结婚不到两年就离婚。在感情和个人财产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当有一个正确选择。,财产权相关,人身权相关,定 义: 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权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等。,【案情】 导演谢晋在浙江上虞参加母校春晖中学的百年校庆活动时,在酒店突然辞世,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谢晋去世后,宋祖德和刘信达在博客上发表诽谤谢晋的文章。谢晋的遗孀徐大雯将二人告上法庭。,人身权相关,【法官断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
5、法院一审判决宋祖德和刘信达败诉。宋、刘不服上诉。2010年2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赔偿徐大雯各类损失约29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的判决。5月19日,静安区法院在解放日报刊登“执行公告”,限令宋祖德5月24日到庭履行判决。最终,宋祖德向徐大雯认错。,【所思所感】应该说,本案的争议不在于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而在于保护名誉权。怎样区分两种侵权行为的界限,在于毁坏的是权利人的评价,还是暴露权利人的隐私。徐大雯主张两被告所“揭露”的不是事实,而是捏造,而被告一方对此也不能举证证明所述的事实是真是的,因此,这就不是涉及隐私,而是涉及评价,侵害了谢晋的名誉权。,财产权相关,【友情链接】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总 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