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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营运检验规程(2010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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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 船 法 定 营 运 检 验 技 术 规 程2009(报批稿)2010年 1月目 录第 1章 通则 11.1 目的和应用 11.2 定义 11.3 检验申请 11.4 一般要求 21.5 技术问题处理原则 21.6 船舶修理 31.7 等效与免除 3第 2章 检验与证书 4第 3章 船体及其设备 53.1 一般规定 53.2 初次检验 53.3 年度检验 63.4 中间检验 83.5 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查) 93.6 换证检验 123.7 船体强度衡准 163.8 船体和设备修理要求 183.9 附加检验 18第 4章 船舶载重线与稳性 204.1 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 204.2 初次检验

2、 20第 5章 锅炉检验 235.1 一般要求 235.2 内部检验 235.3 锅炉的附件检验 295.4 锅炉的液压试验 295.5 锅炉工作状态(蒸汽)下的检验 305.6 热油加热器的检验 315.7 锅炉的附加检验 315.8 展期检验 31第 6章 机械装置和轴系检验 326.1 一般要求 326.2 初次检验 326.3 年度检验 336.4 中间检验 336.5 换证检验 346.6 附加检验 576.7 系泊和航行试验 57第 7章 电气设备和自动化设备 607.1 一般要求 607.2 电气设备检验 607.3 自动化系统检验 68第 8章 货物冷藏装置 718.1 一般规

3、定 718.2 初次检验 718.3 年度检验 718.4 换证检验 728.5 附加检验 758.6 冷藏装置试验 75第 9章 船舶安全设备 769.1 一般规定 769.2 消防设备(包括防火结构)检验和试验 769.3 救生设备 849.4 航行设备 899.5 信号设备 919.6 无线电设备 91第 10章 防污染结构和设备 9510.1 防止油类污染检验 9510.2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检验 9810.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 10310.4 防止垃圾污染检验 10410.5 防止空气污染检验 105第 11章 起重设备检验 10911.1 年度检验 10911.2 换证检验(

4、4 年度全面检验) .11011.3 附加检验和试验 11111.4 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1111第 1章 通则1.1 目的和应用1.1.1为有效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以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 ) ,确保营运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促进船舶保持安全航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程。1.1.2 除高速船外,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长 20m及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海船的营运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和应用更详细指导性文件,但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1.1.3 本规程各章规定适用性取决于国内海船法规对特定船舶的具体要求,

5、其中超出国内海船法规规定范围的检验可根据船东和/或船厂自愿申请予以实施。1.2 定义1.2.1国内海船法规有关定义适用本规程。 1.2.2本规程有关定义如下:(1)本规程: 系指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 。(2)营运检验:系指国内海船法规规定的投入营运后船舶的初次检验、各类定期检验、临时检验。(3)验船师:具有规定从业资格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聘用的船舶检验技术人员。(4)船舶重大改装:系指现有船舶一个或多个重大特征的修理、改建和改装。重大特征包括如下类别: 船舶主尺度; 船型; 船舶分舱水平; 船舶承载能力; 乘客居住处所; 延长船舶营运寿命。 船舶重大改装类别的举例及其涉及现行法规要求见表 1

6、.2(4)。表 1.2(4)重大改装类别涉及现行标准 举例“国内法规”第4篇第2-1章“国内法规”第4篇第2-2章“国内法规”第4篇第3章“国内法规”第 4篇第 6-2章/“国际法规”附则5/“国际法规”附则 6“国内法规”第 5篇第 2章、第 3章“国内法规”第 3篇1、改变船型(1)货船 改装成散货船X - - - X X2、改 (2)新增导致船长 X X - - X X2重大改装类别涉及现行标准 举例“国内法规”第4篇第2-1章“国内法规”第4篇第2-2章“国内法规”第4篇第3章“国内法规”第 4篇第 6-2章/“国际法规”附则5/“国际法规”附则 6“国内法规”第 5篇第 2章、第 3

7、章“国内法规”第 3篇改变的相同型宽和型深的船体平行中段变船舶主尺度(3)新增导致船长和/或型宽和/或型深改变的船体段X X - - X X3、改变船舶分舱水平(4) A/R 改装后 80120 0.400.50 4.00 0.550.80 4.50 0.500.75 4.00120180 0.500.60 5.00 0.801.00 6.00 0.750.90 5.00180250 0.600.75 6.00 1.001.13 7.00 0.901.04 6.0012250315 0.750.87 7.00 1.131.30 7.5 1.041.23 7.00310400 0.871.00

8、7.50 1.301.50 8.00 1.231.46 8.00400500 1.001.20 8.00 1.501.75 9.00 1.461.63 9.00500630 1.201.35 9.00 1.752.10 10.00 1.631.95 10.00630800 1.351.60 10.00 2.102.50 11.00 1.952.10 11.00注:* 指尼龙及其相当的材料,不含塞龙。塞龙舵承更换的极根间隙应按原产品说明书,如无说明书,可参照铁梨木及层压胶木舵承要求。表 3.5.5 单位:mm铜及轴承合金舵承铁犁木及层压胶木舵承树脂合成材料舵销承舵销直径安装间障 极限间障 安装间

9、障 极限间障 安装间障 极限间障50 0.500.60 4.00 0.550.65 4.50 0.0250.063 4.205080 0.600.80 5.00 0.650.85 5.50 0.6300.840 5.2480120 0.801.00 6.00 0.851.10 6.50 0.8401.050 7.35120180 1.001.20 7.00 1.101.30 7.50 1.0501.260 7.35180250 1.201.40 8.00 1.301.50 8.5 1.2601.470 8.40250315 1.401.60 8.50 1.501.75 9.00 1.4701.

10、680 8.43315400 1.601.80 9.00 1.752.00 9.50 1.6801.890 9.45400500 1.802.00 10.00 2.002.20 10.50 1.8902.10 10.50表 3.5.5 单位: mm铜及轴承合金舵承铁犁木及层压胶木舵承树脂合成材料舵销承舵杆直径安装间障 极限间障 安装间障 极限间障 安装间障 极限间障50 0.300.45 3.50 0.400.55 4.00 0.350.50 4.005080 0.450.60 4.00 0.550.70 4.50 0.500.65 4.5080120 0.600.80 5.00 0.700.

11、90 5.50 0.650.85 5.50120180 0.801.10 6.00 0.901.20 6.50 0.851.15 6.50180250 1.101.45 7.00 1.201.55 7.5 1.151.50 7.50250315 1.451.78 8.00 1.551.88 8.50 1.501.80 8.50315400 1.782.20 9.00 1.882.30 9.50 1.802.25 9.50400500 2.202.70 10.00 2.302.80 10.00 2.252.75 10.00表 3.5.5 单位:mm舵轴直径 铜及轴承合金舵承铁犁木及层压胶木舵承树

12、脂合成材料舵承13安装间障 极限间障 安装间障 极限间障 安装间障 极限间障80 0.500.60 3.50 0.550.64 4.00 0.350.62 3.7580120 0.600.65 4.00 0.640.76 5.00 0.620.71 4.50120180 0.650.76 5.00 0.760.94 6.00 0.710.85 5.5180250 0.760.90 6.50 0.941.15 7.00 0.851.03 6.75250315 0.901.03 7.50 1.151.35 8.00 1.031.19 7.75315400 1.031.20 8.50 1.351.6

13、0 9.00 1.191.40 8.75400500 1.201.40 9.50 1.601.90 10.00 1.401.65 9.75表 3.5.5 单位: mm工艺套外径 安装间隙80 +0.061-0.01580120 +0.071-0.017120180 +0.083-0.020180250 +0.095-0.023250315 +0.107-0.026315400 +0.117-0.028400500 +0.128-0.031500630 +0.140-0.034表 3.5.5 单位: mm铜及轴承合金舵销承铁犁木及层压胶木舵销承树脂合成材料舵销承舵销直径安装间障 极限间障 安装间

14、障 极限间障 安装间障 极限间障80 0.350.50 3.00 0.400.55 3.50 0.400.55 3.0080120 0.500.59 4.00 0.550.75 4.50 0.550.65 4.00120180 0.590.71 5.00 0.750.95 5.50 0.650.80 5.00180250 0.710.85 6.00 0.951.20 6.50 0.800.90 6.00250315 0.850.98 6.50 1.201.30 7.50 0.881.14 6.50315400 0.981.15 7.00 1.301.55 8.00 1.141.35 7.004

15、00500 1.151.35 8.00 1.551.80 9.00 1.351.60 8.003.5.7 螺旋桨状态的检验见第 6章的有关要求。3.6 换证检验3.6.1 一般要求3.6.1.1换证检验应包括足够范围的检查,以确认船体结构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于预期的用途。3.6.1.2需要时,在船体检验过程中,应采用厚度测量和必要的试验,以确定船体结构保持完整有效,并识别显著的腐蚀、显著的变形、裂缝、损伤或其他结构性缺陷。143.6.1.3 船东应根据船型、船龄以及换证检验要求的项目,其中应包括测厚的范围,需要进行的试验及应全面检验的舱室等,做好检验前准备,并应:(1)货舱、机舱、锅炉舱和其他

16、类似处所、包括排水沟、污水沟、污水阱等需打开清洁,货舱的木铺板需部分拆除(如要求时),钢板及构件表面的铁锈皮,应予以清除等。(2)双层底舱、顶边舱和深舱及其他类似处所应予以排空、除气和清洁、锈蚀部位需除锈,并应有足够的内部照明。3.6.1.4 换证检验应包括本章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坞内检验规定的项目。3.6.2 所有船舶的检验范围3.6.2.1船龄小于 5年的所有船舶尚应包括如下项目:(1)锚、锚链应拉出排列好进行检查,确认其数量和状况(2)检查所有货舱,甲板间舱、首、尾尖舱,机炉舱、隔离空舱、甲板和上层建筑及其它处所;(3)对甲板和船底木铺板和其它敷料拆去适当数量,检查其下钢结构状况;(4)

17、(检查货舱的大开口的角隅处,不连续结构以及甲板边板和舷侧顶列板的连接;(5)(对有明显结构损耗的结构,验船师可要求作测厚;(6)检查桅、起重柱、桅支索和起重机的底座和锚机底座,如果发现大范围锈蚀,则对其进行测厚,对超出允许极限的部位,要求换新或修理;(7) 液舱内部检查应包括:用作海水压载的尖舱、双层底舱、顶边舱和底边舱等,每种形式至少选 1个代表舱进行内部检查。检查涂层状况,对无涂层保护和涂层脱落部位应仔细检查,其结构骨架、内底板、外底板、肋板、纵桁和舱壁等不应有裂纹、过度变形及过度腐蚀。应注意水密舱壁、水密肋板、水密纵桁和燃油舱内近加热盘管的板材的情况,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测厚,也可要

18、求在下次年度检验时进行内部检验。检查舱内的管路,应注意弯管处的情况。同时检查管路上的管夹、法兰、螺栓和管系的吸口和滤网以及测深管下方衬板的蚀耗和技术状况。对管路上的各种阀件应进行操作试验,如:首尖舱内防撞舱壁上的阀。隔离空舱应注意舱内油迹和水迹,如有时,应查明原因。锚链舱应将舱内锚链拉出和清洁后,检查内部构件和边界板以及污水阱等状况。(8)液舱密性试验应包括:双层底舱、深舱、海水压载舱,以及用作液舱的尖舱和其他液舱,包括兼作海水压载的货舱边界应进行液压试验,其试验压头应设至空气管顶部。 燃油舱、滑油舱和淡水舱的边界应进行液压试验,其试验压头至舱内液体在营运中可能到达的最大高度。如果验船师对这类

19、液舱进行外部检查,并确认船长在营运中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并处于满意状态,燃油舱、滑油舱和淡水舱的边界的液压试验可予以特别考虑。 如果液舱经过影响完整性的结构修理,则修理后均应液压试验。(9)舱口盖和舱口围板:15按年度检验所列项目进行全面检验,检查钢板、构件、密封填料和锁紧装置的蚀耗情况。如发现大面积锈蚀,可要求测厚,当腐蚀量超出规定极限值时,要求换新。对减少干舷的船舶的舱口盖要特别注意舱口盖的风雨密和强度。全部舱口盖应进行冲水试验或其它等效方法代替 ,以确认舱盖板的水密情况,注:对于小的出入口盖可采用涂粉笔来验证。3.6.2.2船龄 5年及以上,但小于 10年船舶,除 3.6.2.1所列项目外

20、尚应包括如下项目:(1)对货舱及其它处所的舭部和内底板拆去部分木铺板,以检查其下钢结构情况;(2)锚链全部拉出,清洁并排列后检查锚和锚链并核对锚重量,测量锚链直径,如发现任何链环的最大磨损部分的平均直径比规定直径减少超过 15时,应予以换新。平均直径是指该链环一个截面上量得的最小直径加上与该截面垂直方向量得得直径之和得一半。(3)检查锚链舱及其排水设备,链端固定装置、锚链筒、掣链器和锚机应予以检查,锚链舱的泵吸装置应予以试验;(4)用作海水压载的首、尾尖舱,以及双层底舱、顶边舱和底边舱等每种形式至少选个代表性舱进行内部检查。如经上述外部检查、液压试验和内部检查情况满意时,其他的舱柜可不作内部检

21、查。3.6.2.3船龄 10年及以上的船舶,除 3.6.2.1和 3.6.2.2所规定项目外尚应包括如下项目:(1)检查空气管、测量管、蒸汽管和其它管路等状况;(2)钢甲板上木铺板或其它敷层以及舷窗处的衬板部分拆去,检查其下钢板的情况;(3)海水压载舱检查应包括:对船龄 10年及以上,但小于 15年的船舶,至少选择双层底舱、顶边舱和底边舱各 3个舱进行内部检查,并选择 1个具有燃油加热装置的燃油舱进行内部检查。对船龄 15年及以上,但小于 20年的船舶,选择双层底舱、顶边舱和底边舱等各 80的舱进行内部检查,并至少选 2个具有燃油加热装置的燃油舱进行内部检查。 船龄 20年及以上的船舶,船上所

22、有舱柜(包括油舱、水舱和空舱等)进行外部检查、液压试验和内部检查。3.6.2.4 厚度测量范围如下:(1) 除客船、客滚船和油船以外的船舶的最低测厚范围见表 3.6.2.4)((1)规定。除客船、客滚船和油船以外的船舶最低测厚要求 表3.6.2.(4(1)船龄小于 15年的船舶 船龄大于 15年但小于等于 20年 船龄大于 20年的船舶a全船可疑区域。 a全船可疑区域; a可疑区域;b在船中 0.5L范围内,每侧轻重载水线间的舷侧外板以及开口线外的强力甲板的每一列板上至b在船中 0.5L范围内,不同货舱中的 2 个横剖面上的船壳板、甲板板、纵向构件和横向构件;对16船龄小于 15年的船舶 船龄

23、大于 15年但小于等于 20年 船龄大于 20年的船舶少取两点; 于 100m船长以下的船舶,可仅测1个横剖面。c在船中 0.5L范围内,一个横剖面上的船壳板、甲板板、纵向构件和横向构件。(2)测厚可用钻孔、超声波测量仪,该设备的精度应经验船师确认满意。测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应编制厚度测量报告,该测厚报告应注明测量位置、测量厚度以及相应的原始厚度,并应说明测厚日期并由测厚操作人员签名,提交验船师确认。验船师可抽样复查测厚结果。3.6.3 客船、客滚船的换证检验范围对客船、客滚船,除 3.6.2的适用要求外,增加如下检验范围:(1) 每 5年进行空船重量检查以核实空船排水量以及重心纵向位

24、置的变化。如发现或预测空船重量变化超过 2或纵向重心位置变化超过 1船舶垂线间长,则需要重新进行倾斜试验。(2)客船和客滚船的厚度测量范围见表 3.6.3(2)规定客船和客滚船最低测厚要求 表 3.6.3(2)船龄小于 5年 船龄大于 5年但小于等于10年船龄大于 10年但小于等于 15年船龄大于 15年a全船可疑区域。 a全船可疑区域; a可疑区域; a可疑区域;b船中 0.5L范围的一个甲板横剖面;b船中 0.5L范围内不同压载水舱中的 2个甲板横剖面。b船中 0.5L范围内至少3个压载水舱中的甲板横剖面c选择轻重水线之间的舷侧外板。c首尖舱内的构件; c首、尾尖舱内的构件;d选择轻重水线

25、之间的舷侧外板。d整个船长范围内的所有露天主甲板,车辆甲板;e代表性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f全船左、右舷轻重水线间的舷侧外板;g所有龙骨板及机舱和液舱后端壁处的船底板;h用作车辆跳板的首尾门、舷门。173.6.4对油船,除 3.6.2的适用要求及本章附录 1的规定以外,增加如下检验范围:(1)所有货油舱、海水压载舱包括双层底舱、泵舱、管隧、隔离舱、邻接货油舱的空舱、甲板和外板应予检查,必要时,可进行试验和/或测厚,以确认结构完整性保持有效。检查应能足以发现显著腐蚀、较大变形、裂纹、损坏或其他结构上的缺陷。(2)甲板上的货油管路包括原油洗舱管路以及上述液舱和处所内货油管路和压载管路应予检查,并在工

26、作压力下进行操作试验,确认其密性和技术状况处于满意状态。应特别注意货油舱内的压载管路和压载舱及空舱内的货油管路情况。如有条件,应在舱内对这些管路包括阀进行检查。(3) 油船的测厚范围见表 3.6.4(2)规定。油船最低测厚要求 表 3.6.4(2)船龄小于 10年的船舶 船龄大于 10年的船舶a全船可疑区域。 a可疑区域;b船中 0.5L范围两舷轻重载水线间的每块舷侧板;.c船中 0.5L范围其余外板的每一列板;d.船中 0.5L范围强力甲板的每块板;e.根据腐蚀程度,验船师认为必要,可以扩大测厚范围,包括纵向强力构件。3.7 船体强度衡准3.7.1 总纵强度衡准(1)船长 L65m 的船舶,

27、船中 0.4L区域内在甲板处和船底处的船体梁剖面模数应不小 0.9倍的规范所要求的船体梁剖面模数。(2)船长 L65m,船龄大于或等于 20年的散货船、客船、集装箱船,船龄大于或等于 15年的油船以及船龄大于或等于 25年的干货船和其它船舶,应要求根据测厚结果对构件腐蚀后的最小中剖面模数进行计算,并符合上述衡准。如构件腐蚀量过大时,可不受上述船龄的限制。3.7.2局部强度衡准(1)对于 1996年 8月 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体各板材和构件的腐蚀磨耗厚度应不大于原建造厚度乘表 3.7.2(1)所列的百分数:表 3.7.2(1)腐蚀磨耗极限%结 构 项 目L90m L90m 强力甲板板、外板、

28、内底板、连续纵舱壁等; 纵向连续强力构件,如纵桁腹板、连续舱口围板等; 横向主要构件,如强肋骨、强横梁、双层底实肋板等; 货舱内横舱壁板、深舱的水密舱壁板20 25其它板和构件 25 30(2)对于 1996年 8月 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船体各板材和构件的腐蚀磨耗厚度应不大于原建造18厚度乘表 3.7.2(2)所列的百分数。表 3.7.2(2)腐蚀磨耗极限结 构 项 目 近海航区 沿海和遮蔽航区 强力甲板板、船侧和船底外板、连续纵舱壁; 纵向连续强力构件和强肋骨、强横梁、双层底实肋板; 主机、起货机、锚机等机座;30302535 3525按规范规定的其余构件 40 45注:国内航行的挖泥船局部

29、强度按 25衡准。3.7.3 船体构件变形极限(1) 定义皱折:指骨架间钢板的挠曲,其最大挠度应在骨架间沿短方向测量。凹陷:指骨架与钢板的共同挠曲,其最大挠度应在完好的骨架间测量。(2) 钢板皱折极限撞击产生的变形:横骨架式强力甲板、舷顶列板和船底外板在船中 0.4L区域内皱折的最大允许挠度 fmax规定如下:fmax3.0t,当 s/t50 时fmax0.07s,当 s/t50 时横骨架式的其余位置及纵骨架式板的皱折最大允许挠度 fmax规定如下:fmax3.5t,当 s/t50 时fmax0.08s,当 s/t50 时式中:s皱折处肋距 mmt皱折处外板的厚度 mm应力产生的变形:具有位于

30、船中部 0.4L区域内的上甲板和底板的变形遍及全宽;骨架间板材形成有规则的波浪状皱折的变形特征。其变形极限:横骨架式皱折的最大极限允许挠度: fmax15mm+1.5t纵骨架式皱折的最大极限允许挠度: fmax20mm+2t式中:t皱折处板的厚度。如发现超过上述变形极限,则应更换大于原板厚的板材或予以加强。(3)板架凹陷极限板架凹限的最大允许挠度: fmax6 +10mm式中: 骨架的跨度,m。19(4)其它骨材自由端偏移,不应超过其长度的 4。龙骨板、肋板、双层底桁材腹板的皱折,不应超过板深度的 4。肘板不应有皱折变形,肋骨与横梁在端部的相对位移不应超过该处肋骨的厚度。骨架不应有明显的弯曲变

31、形。船体由于中拱或中垂而引起的挠度,一般不应大于:(l/1000)L式中:L两柱间长,m。3.8 船体和设备修理要求3.8.1 一般要求(1) 修理所使用的钢板、型材及焊接材料均应符合有关规定,验船师应核查材料合格证明,重要部位使用的材料级别应与原材料相当。(2) 船舶重大海损修理应把施工图纸和工艺方案提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对涉及到防火结构时,应将防火分隔和防火结构图及防火材料证明文件提交验船师审核。(3) 修理中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船体强力构件和在强力甲板、船壳板、水密舱壁上开口。(4) 焊接修理应避免焊缝布置在应力集中处。平行对接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 100mm,对接焊缝与角接焊缝之间的平

32、行距离不应小于 50mm。通常厚度大于 6mm板材的对接焊缝应有封底焊。 (5) 水密结构修理应进行密性试验。(6) 船体修理应提交换新的材料合格证明;3.8.2 船体构件蚀耗修理(1) 在确定船体结构蚀耗需要修理时,除根据测厚记录外,还应到现场仔细察看钢板及骨架表面蚀耗分布情况,确定修理范围和要求。(2) 不应使用覆补修理。覆补仅作为到达目的港进行永久性修理的临时措施。3.8.3 船体构件变形超过本章第 3.7.3变形极限的构件应进行修理,根据变形的性质提出修理范围和要求。3.8.4 焊缝蚀耗超过规定时,应予堆焊,施焊前金属表面应进行除锈和清洁。3.8.5 舵设备的修理(1) 舵叶裂缝允许补

33、焊,焊前裂缝开槽、槽深应达到盘板或垫板。处于塞焊缝上的裂缝允许用扩大或加长塞焊槽的方法除去裂缝,舵叶挖补切割圆角半径 R一般为板厚的 10倍, 但不应小于60mm。塞焊孔的宽度不应小于板厚的 2倍,长度不应小于板厚的 8倍。(2) 舵杆、舵轴、舵销及舵承经修理或换新后,间隙应测量。(3) 舵设备经修理安装后,应进行性能试验。 在坞内试验时,整个舵角范围内,转动应灵活、平稳,舵角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密封填料箱,应进行密封试验。 航行试验时进行操舵试验。3.8.6 修理后的管路和阀应进行工作压力下的水压试验,泵应进行效用试验。203.8.7 舷梯框架修理后,应进行强度试验。3.9 附加检验3.9.

34、1损坏检验(1)当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海损或机损发生时,船东应及时向法定证书签发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以便确定损坏的程度和必要的修理。(2) 损坏检验范围应涉及能充分查明导致损坏的原因和程度所必需的范围,一般应检查包括船舶损坏项目和/或部位及其附近/相连的舱室、机械和设备。(3) 对于影响证书有效性保持的任何损坏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结合船舶损坏的范围和程度予以修理。修理的范围及其相关方案应能使船舶的状况达到恢复或保持船舶安全航行水平。(4) 对不能立即彻底修理的船舶损坏项目,根据船东要求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认为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可接受暂不修理,或局部或适当的临时性修理方案,但应签署相应的

35、营运限制。3.9.2 修理检验(1) 涉及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任何船舶修理,均应在验船师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消除缺陷,恢复其原技术状况,不对船舶的结构和性能作重大改变。(2) 修理检验应核实缺陷或损坏情况,提出修理要求,确认修理方案,实施监督检验 2,以确保修理结果符合相应的法规和规范要求。(4) 对临时性修理项目确保符合安全可靠和在限制条件下使用的要求。(5) 修理检验完成应签署相关的检验报告,阐明修理性质、确认其技术状况和给出其他必要的建议。3.9.3 船舶航区改变的检验(1) 当船舶申请航区变更时,船舶检验机构对此变更所涉及的船舶布置、性能、设备和文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确认。(2) 船舶从距

36、岸近的航区向距岸远的航区变更时的检验至少应包括如下项目: 船舶稳性核查; 评估或校核船舶结构强度,必要时,进行厚度测量; 检查船舶结构变更的部分; 检查新增的设备; 核查新航区或航线所要求配备的船舶文件和资料。(3) 检验完成并认为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可签发新的法定证书。 附录 1 达到规定船龄的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的附加检验要求第 1节 一般要求1.1 适用范围1.1.1 本附录适用于下列船舶的换证检验:2监督检验可包括审查修理工艺、检验和试验。21(1)500 总吨及以上、船龄大于等于 12 年的油船(包括双壳油船)及化学品船;(2)船长 L90m,船龄大于等于 18 年的散货船(包括双

37、壳散货船) 。1.1.2 本附录包括检验、厚度测量和液舱试验的范围。如发现普遍腐蚀和/或结构上的缺陷,应扩大检验范围,必要时还应附加近观检验。1.2 定义1.2.1 就本附录而言,有关定义如下: (1) 处所:系指独立的舱室,包括货舱、液舱、邻接货舱、甲板和外壳板的隔离舱和空舱。(2) 代表性处所:系指能反映类似形式、用途和具有类似防腐蚀系统的其他处所的处所。当选择代表性处所时,应考虑到其营运和修理史及可识别的临界结构区域和/或可疑区域。(3) 临界结构区域:系指经计算认为需要进行监督的、或从该船舶或类似船舶或系列船(适用时)的营运历史中确定的容易发生影响船舶结构整体性的破裂、屈曲或腐蚀的区域

38、。(4) 可疑区域:系指有显著腐蚀和/或验船师认为易于快速耗蚀的区域。(5) 显著腐蚀:系指通过腐蚀状况评估表明其腐蚀量已超过许用极限的 75%,但尚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的腐蚀程度。(6) 防腐系统:通常可考虑全硬保护涂层。就本附录而言,全硬保护涂层通常是指环氧树脂或同等物。除软涂层和半硬涂层以外的其他涂层系统只要根据制造厂的规定应用和维护,可以考虑作为替代品接受。(7) 立即彻底修理:系指在检验期间完成的令验船师满意的永久性修理,旨在消除必需批注的船级条件或遗留项目。(8) 干湿交变列板:系指轻重载重水线之间的舷侧外板。由于船舶的纵倾,这些列板在船长范围内可能变化。(9) 全面检验:系指为报告

39、船体结构总的状况和确定进行附加近观检验范围的检验。(10) 近观检验:系指验船师在近距离范围内( 即伸手可及)能见到结构元件的细节的检验。(11) 特殊考虑:特殊考虑或特别考虑(与近观检验和测厚有关)系指至少应通过足够的近观检验和测厚,以确定保护涂层下结构的实际平均状态。(12) 货物长度区域:系指所有货舱和邻近区域,包括燃油舱、隔离舱、压载舱和空舱。(13) 涂层状况良好:系指只有小的点状锈斑;尚好:系指在扶强材边缘和焊缝的连接处涂层有局部脱落和/或所检验的区域中有超过 20%或更大的范围轻度锈蚀,但小于定义“差”的程度;差:系指在检验的区域中,有超过 20%或更大范围的涂层普遍脱落,或有

40、10%或更大范围的涂层产生硬质锈皮。(14) 普遍腐蚀:系指参考区域中含有超过 70% 或更大范围的硬质和/ 或松脱的锈块腐蚀状态,包括点腐蚀,且伴随厚度减薄的证据。1.3 附加关于油船的定义1.3.1 除 1.2 适用的定义外,适用于油船的有关定义增加如下:22(1) 压载舱:系指单独用于海水压载的液舱。货油/压载兼用舱:系指作为船舶操作常规部分,用于运载货油或压载水的液舱将按压载舱处理。仅在例外情况下可以装载压载水的货油舱应按货油舱处理。(2) 货物区域:系指包括货油舱、污油舱、货油/压载泵舱、隔离舱、压载舱和邻接货油舱的空舱以及在上述处所之上的船舶全长和全宽部分的甲板区域。(3) 横剖面

41、:系指包括所有纵向构件,如板和在甲板、舷侧外板、船底板、内底板以及纵舱壁上的纵骨和纵桁。(4) 双壳油船:系指在覆盖整个货物区域范围,采用由用于装载压载水或作为留空处所的双侧边舱和双层底处所组成的双层船壳保护的货油舱构造,主要用于运输散装油类船舶。1.4 附加关于散货船的定义1.4.1 除 1.2 适用的定义外,适用于散货船的有关定义增加如下:(1) 双壳散货船:系指一般在货物处所具有单甲板、顶边舱和底边舱构造,主要打算用于装运散装干货,包括矿砂船和兼用船 3等这类船型,其所有货舱采用双舷侧板围闭作为边界(不管边舱的宽度)的船舶。(2) 横剖面: 散货船横剖面:系指包括所有纵向构件,如板和在甲

42、板、舷侧外板、船底板、内底板、底边舱斜板以及纵舱壁和顶边舱斜底板上的纵骨和纵桁。 双壳散货船横剖面:系指包括所有纵向构件,如板和在甲板、舷侧外板、船底板、内底板及底边舱斜板,以及内侧板、顶边舱斜板和纵舱壁上的纵骨和纵桁。(3) 压载舱: 散货船压载舱:系指单独用于海水压载的舱,或适用时,对可用于装货和海水压载的处所,当发现其显著腐蚀时,将视为压载舱。 双壳散货船压载舱:系指单独用于海水压载的舱,或适用时,对可用于装货和海水压载的处所,当发现其显著腐蚀时,将视为压载舱。两舷的边舱即使其与顶边舱或底边舱相连,也应被认为是一个独立舱。1.5 检验前的准备1.5.1 检验条件(1)船东应提供必需的设施

43、以确保检验工作的安全。(2)被检验的舱柜和处所应能安全进入,即油气清除、通风和足够的照明。(3)为便于检验、测厚和全面检查,船东应对所有处所进行清洁,包括清除所有表层积存的锈皮、积水、污物和残油等,以使能够显示腐蚀、变形、裂纹、损坏和其他结构缺陷的状况。但对于船东已经决定予以换新的结构区域的清洁和水垢清除,仅需要达到能确定换新范围所必需的程度。(4)应提供足够的照明, 以便显示腐蚀、变形、裂纹、损坏或其他结构缺陷。(5)若使用软涂层或半硬涂层,则应为验船师提供一条安全通道,以便能使其确认涂层的有效3 对单舷侧兼用船和具有纵舱壁的兼用船附加要求在本附录第 2节 2.1“油船补充要求”中规定。23

44、性和进行内部结构(可能包括涂层剥落的部分)的状况的评估。若无法提供安全通道,则软涂层或半硬涂层应予以去除。1.5.2 接近结构的措施(1)应提供安全和实际可行的措施,以便使验船师能够进行船体结构的检查。(2)对于货舱和海水压载舱的检验,应提供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以供验船师接近结构: 固定脚手架和通往结构的通道; 临时脚手架和通往结构的通道; 升降机和可移动的台架; 其他等效的方式。1.5.3 检验设备(1)通常应使用超声波检测设备进行测厚,该设备的精度应经验船师确认满意。(2)如验船师认为必要可要求用下列一种或多种裂纹检测方法: 射线照相设备; 超声波探伤设备; 磁粉探伤设备; 着色渗透剂。1

45、.5.4 检验计划会议(1)为确保检验的安全有效实施,应建立检验前及检验中现场验船师和船东代表之间适当准备和合作工作机制。检验期间船上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2)为确保检验能安全有效地进行,应在换证检验任何部分开始之前,召开由现场验船师、现场船东代表、测厚公司测厚人员(如适用)和船长或公司指派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代表参加的检验计划会议,以确定检验计划中预见的所有布置均已到位。(3)会议应涉及下列事项: 测厚的规定和布置(即通道、清洁/除垢、照明、通风、人员安全等) ; 测厚范围; 认可标准; 考虑了涂层状况和可疑区域/显著腐蚀区域后确定的近观检验范围和测厚范围; 测厚实施; 总体上和发现不均匀腐蚀/

46、点蚀之处的代表性读数的采集; 绘制出显著腐蚀区域; 现场验船师、测厚公司测厚人员以及船东代表之间就相关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1.6 修理1.6.1 任何与超过允许极限的结构蚀耗有关的损坏(包括屈曲、凹槽、脱开或断裂) 或大面积区域的蚀耗超过允许极限,并影响或验船师认为将影响船舶的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时,均应进行立即彻底修理。1.6.2 考虑的区域包括:(1)舷侧结构和舷侧板;24(2)甲板结构和甲板板;(3)船底结构和船底板;(4)水密或油密舱壁;(5)舱口盖和舱口围板; (6)通风筒和空气管。1.6.3 对于散货船包括双壳散货船还应考虑增加如下区域:(1)内底结构和内底板(2)内侧结构

47、和内侧板(3)燃料舱和通风管系统,包括通风设备。1.6.4 如在发现上述缺陷的港口完成上述修理有困难,经本局同意,可允许船舶直接驶往有能力的修理港口完成上述修理。可能要求船舶为该修理航次卸除货物和/或进行临时性修理。1.6.5 如验船师认为检验中发现的腐蚀或结构缺陷将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时,则船舶在开航前应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1.7 船上文件管理1.7.1 一般要求(1)在船舶的使用寿命周期内,1.7.2 规定的文件应始终保存在船上,以便于验船师查阅;(2)测厚报告应是船上文件的一部分。1.7.2 支持性文件(1)下列附加的文件应可在船上获得: 货油舱和压载舱的主要结构图; 以前的修理史; 装货

48、和压载史; 涉及如下方面的船员检查记录:a. 总体结构变坏状况;b. 舱壁和管路的泄漏;c. 涂层或防腐蚀保护的状况(如有时) 。 惰性气体的使用范围和洗舱程序(适用于油船) ; 任何其他有助于识别要求检查可疑区域的资料。1.8 检验的报告和评估1.8.1 检验过程中收集到的船舶结构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应予以评价,以评估船舶的连续结构完整性及其可接受性。1.8.2 在船舶由本局多个检验单位进行时,各部分的检验均应出具报告。下一个检验单位或/和验船师应在继续或完成检验前可以获得检查和/或试验过的项目清单(压力试验、测厚等)并识别需要验证项目。1.9 测厚程序1.9.1 一般要求25(1)整个测厚过程应在现场验船师控制下进行。1.9.2 报告(1)应编制测厚报告,并由测厚操作人员签名。报告应注明测量的位置、测量厚度、相应的原始厚度以及最大允许减少量,并应说明测厚日期、测量设备类型及其检测有效期、测量人员姓名、资质等。(2)验船师应评审最终的测厚报告并在封面上会签。第 2节 船体与设备检验2.1 油船(包括双壳油船)补充要求2.1.1 一般要求:(1)应包括本篇第 3 章“换证检验”规定的项目。(2)甲板上的货油管路包括原油洗舱管路以及所有货油舱、压载舱包括双层底舱、泵舱、管隧、隔离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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