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合 同 法,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基本概念 协议说即合同是一种协议或合意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允诺说即合同
2、是一个允诺,履行该允诺是一项义务,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相对性 大陆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理解(合同关系的针对性) 大陆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理解,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英美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理解(合同拘束力的针对性) 英美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理解,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
3、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主体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行为规则的功能 当事人要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平衡利益冲突的功能 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为解释法律和合同确定准则的功能 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缔结合同的自由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一、合同法概述,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格式合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4、方协商的合同。 1、格式合同的使用,限制了合同另一方的自由 2、各国对使用格式合同的限制1)行业协会自律2)行政规制3)立法规制4)司法规制 国家立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合同缔结的强制 规定一些强制性法规,禁止当事人排斥这些法规的适用,二、合同的成立,要约 概念 要约(offer),又称为发价、发盘、出盘、出价或报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的一种订约提议。 构成要件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着重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案例阅读:吉布逊诉曼切斯特议会案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切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
5、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写好申请,一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二、合同的成立,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该条件是否说明:受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拘束力 对受要约人而言:无拘束力 对要约人而言:具体反映在能否变更和撤销要约的问题上 英美普通法的观点,二、合同的成立,要约原则上对要约
6、人无拘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在法律上仍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随时把要约撤销。 例外情形:一、有对价支持的要约;二、受“不得自食其言”原则制约的要约。 案例阅读:朗内杰建筑公司诉豪斯汀公司案原告准备投标一所美国社区大学的改建工程,把其中一项转包给被告,被告认为这一转包项目需15900美元。原告于1968年6月中标,于9月把转包工程转给被告,被告拒绝。原告只好又找另一家公司,另一家公司声称需23000美元原告遂诉被告于法院。 大陆法的观点 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
7、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前,不得撤销或更改其要约。,二、合同的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 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不能撤销: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的消灭 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案例阅读:纽曼诉斯奇夫案(都是大嘴惹得祸)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为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
8、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法律确实有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遂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广播公司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纽曼就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二、合同的成立,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要约变为非法; 当事人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 承诺 概念 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
9、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 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镜像规则; 对镜像规则的更改,二、合同的成立,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CISG、我国合同法对镜像规则的修改:1、原则上:对要约所做的承诺如载有附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2、例外:但如承诺所载的附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限内提出反对外,仍可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提出异议,合同条件即以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和所载的更改为准;3、实质更改和非实质更改问题:凡承诺中载有关于价格
10、、支付、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方面的附加条件或不同条件的,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承诺的方式 口头或书面的方式; 默示方式。,二、合同的成立,承诺的生效 大陆法系-到达主义(送达主义) 英美法系-送信主义(发送主义、信筒规则) 我国合同法、联合国CISG均采到达主义 承诺的撤回 到达主义-可撤回 送信主义-不可撤回 问题:承诺有无撤销问题?,三、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存在对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的形式合法、合同的内容合法 对价(约因) 定义:对价(
11、consideration/cause),是作为报答允诺实际给予或答应给予的东西。 英美法关于对价的原则: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经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但有例外: 如果一方应对方的请求为对方提供了某种服务,日后对方允诺给予报酬,则这种过去已经提供的服务仍可以作为日后允诺给予报酬的对价,这项允诺有约束力; 允诺人对受诺人负有道德上的义务时,过去的对价可以成为对价。,三、合同的生效,案例阅读:韦布诉麦克戈文案(法律不是无情的)1925年,原告受雇于一家木材公司。一天,他在公司的锯木厂清理木材。当他把楼上摆放的一堆原木一根根掀落到楼下时,突然发现麦克戈文从
12、楼下经过,他正搬动的一根原木如果落下去将正好砸在麦克戈文的身上,使其受到致命的伤害。为了挽救麦克戈文,原告紧紧抱住原木的一端使其下落的方向改变,结果麦克戈文得救了,但原告却跌到楼下,造成终身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为报答原告,麦克戈文答应每两周付给原告15美元,直到原告死为止。这笔钱从1925年9月支付到1934年1月麦克戈文去世。以后麦克戈文的继承人拒绝支付这笔钱。于是原告对该继承人提起诉讼。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分或对等; 案例阅读: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名义上的对价)被告斯考特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三、合同的生效,已经存
13、在的合同义务,不能视为对价; 案例阅读:斯蒂克诉马利克案(骗人也有理)船方雇佣一批海员做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2名海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2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 履行公共义务,不能视为对价; 履行的义务超出了公共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范围,可视为对价。 案例阅读:哈特利诉鲍生比案(东施效颦的结果)三分之一的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分他们的工资给别的剩下船员。到了目的港,船长反悔了。 上述原则的例外原则: “不得自食诺言”原则(禁反言原则); 签字蜡封合同无须对价; 修改现有合同的协议。,三、合同的生效,当事人订立合
14、同的能力 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以我国法为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亦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三、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形式(以中国
15、法为例)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公证形式 鉴证形式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英美法的规定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 即指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某些法律所规定的政策和目标或旨在妨碍公众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福利的合同。 案例阅读:麦内恩诉弗朗西斯案(不能在同一碗里抢饭吃),三、合同的生效,原告理发师在被告理发厅工作。双方的雇佣合同中有一条规定:“若理发师辞职后,一年内不能在方圆半英里内从事理发工作。”原告认为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一种不当的商业限制,遂起诉讼。 案例阅读:商事塑料品公司诉维赛特案(我也限制一个?)
16、雇员掌握该公司PVC磁带生产的部分秘密,后离职去其他公司就职其他工作。原公司认为其违反合同规定的“在离任一年内不能从事磁带生产工作”这一条款,遂起争端。 不道德的合同 即指那些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愤慨的合同。 违法的合同 无照人员订立的合同 法国法的规定 交易的标的物是法律不允许交易的物品; 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三、合同的生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免责条款的含义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规
17、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有效的条件 免责条款必须进入合同才能有效,在合同签订后再加入的免责条款无效。案例阅读:克蒂斯诉化学洗涤有限公司案(丑话应说在前头)原告去洗涤公司洗衣服,洗涤公司规定对所洗衣服受损、受污染不负责任。但其雇员对原告只说衣服受损不负责。后来衣服受污洗涤公司想以免责条款为由推脱责任。,三、合同的生效,免责条款进入合同的方式必须是合乎常人思维的。案例阅读:切佩顿诉佩雷案原告租了被告一张桌子,后桌子塌了,原告受伤。被告认为出租的地方挂了注意事项(含免责条款),原告付钱后得到的收据上也有免责条款(但他没注意),所以出租方不负责任。 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
18、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 欺诈 欺诈的含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约的过程中,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了合同。,三、合同的生效,欺诈的构成要件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案例阅读:威斯诉奥夫莱格案被告欲卖饭店给原告,告诉他饭店每月可赚2500英镑。到订立合同时,饭店生意大跌,每月只能赚250英镑,被告没吱声。他的这种沉默属不属于欺诈? 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被欺诈的一方因错误而做出了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 重大
19、误解的含义: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订立了合同,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 必须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三、合同的生效,胁迫 胁迫的含义: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胁迫的构成要件 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受胁迫者因胁迫产生恐惧而订立了合同; 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合同的含义: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
20、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或轻率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1、显失公平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2、显失公平合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主观要件:1、利用优势;2、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三、合同的生效,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含义: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 违法性 不得履行性 自始无效性 当然无效性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
21、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可撤销合同,三、合同的生效,可撤销合同的含义: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在我国法律中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情形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另外,法律同时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
22、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四、合同的终止,世界各国和我国法对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 清偿 清偿,即合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抵消 合同债务的相互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 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
23、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 债务的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消灭合同。 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五、违约责任,违约形态(以我国法为主) 预期违约 概念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类型 明示违约 概念:明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构成要件:明示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必须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明确
24、表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违约方无正当理由。,五、违约责任,默示违约 概念: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构成要件: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被要求提供履约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实际违约 概念 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类型 不履行 迟延履行 不适当履行,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 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 必须要有可归责于
25、侵害人的原因 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应遵循的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 即指通过赔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或者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时的状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合理预见原则 即指确定损失的范围必须有最高的限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合理减损原则 即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不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五、违约责任,案例阅读:维克多洗衣中心诉缪门工业公司案 原告从被告那里订了一个锅炉拟扩大洗衣业务。本该6月交货,被告拖到11月才交货。原告认为被告应赔偿两笔损失:其一,按常规
26、洗衣,每周损失160英镑;其二,洗衣中心为政府部门专门洗衣的特色项目,每周损失262英镑。 实际履行 英美法国家 损害赔偿是广泛适用的救济方法,而实际履行只是一种例外的救济方法。且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将不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凡金钱损害赔偿可以作为充分的救济方法者; 凡属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 凡法院不能监督其履行的合同; 如被告为未成年人的合同; 如判决实际履行,会造成对被告过分苛刻的负担的合同。 大陆法和我国法,五、违约责任,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
27、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 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 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即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违约责任,禁令 禁
28、令(injunction),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它是指由法院作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英美法院发出禁令的条件: 采取一般的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 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性质 大陆法 德国法:违约金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一种制裁,具有惩罚性质; 法国法:违约金是属于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具有补偿性质,五、违约责任,英美法 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不能予以惩罚。 我国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29、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减少。 定金 定金(deposit)是一种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定金责任也是一种对违约的补救方式。 我国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