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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2030-2013 九华山风景区大愿锁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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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90Y 97 DB34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DB 34/T 20302013九华山风景区大愿锁技术规范Mount Jiuhua scenic area may lock technical specification2013 - 12 - 16 发布 2014 - 01 - 16 实施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IDB34/T 20302013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池 州 市 九 华 山 风 景 区 管 委 会 提 出 。 本 标 准 由 安 徽 省 旅 游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会

2、员 归 口 。本标准起草 单位: 池州市 九华山旅 游实业有 限公司、 九华山风景 区管委会、 池 州市质量 技术监督 局 九 华 山 风 景 区 分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孙 康 达 、 房 莉 、 李 志 成 、 刘 月 华 、 周 峰 、 缪 洪 武 。1DB34/T 20302013九 华 山 风 景 区 大 愿 锁 技 术 规 范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大 愿 锁 的 定 义 、 技 术 要 求 和 有 关 管 理 要 求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九 华 山 风 景 区 大 愿 锁 的 生 产 、 销 售 和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3、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 的应用是 必不可少 的。 凡是 注日 期的引用文 件, 仅所注 日期的版 本适用 于本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QB/T 3835 锁 具 名 词 术 语3 术语和定义QB/T 3835 中 规 定 的 以 及 下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大愿锁游 客 和 信 众 为 表 达 心 中 一 份 希 冀 , 而 在 九 华 山 风 景 区 祈 福 、 祝 愿 所 使 用 的 锁 具 。3.2锁壳大 愿 锁 锁 体 外 壳 。4 要求

4、4.1 锁型要求宜 采 用 直 开 挂 锁 。 4.2 材料要求应 采 用 不 易 氧 化 , 可 回 收 利 用 材 料 。4.3 外观要求4.3.1 大 愿 锁 形 状 宜 为 方 形 、 单 心 形 、 双 心 相 连 形 。4.3.2 大 愿 锁 颜 色 应 与 景 区 总 体 格 调 相 融 , 锁 壳 外 表 应 为 黄 色 。4.4 尺寸要求DB34/T 20302013应符合表1 规定。表1 大 愿 锁 尺 寸 要 求单位:毫米锁型 高度 长度 厚度方 形 锁 120 60 20心 形 锁 100 60 104.5 质量限量大 愿 锁 单 体 质 量 不 得 超 过 600 克

5、。4.6 文字和图案锁 壳 上 刻 字 均 采 用 中 文 规 范 字 体 。 文 字 和 图 案 应 是 表 达 祈 愿 、 祝 福 含 义 或 具 有 佛 教 特 色 ,不 得 带 有 低 俗 、 不 健 康 或 有 悖 于 佛 教 理 念 。5 试验方法5.1 外观检测采 用 目 测 法 。5.2 尺寸检验采 用 钢 直 尺 、 游 标 卡 尺 检 测 。5.3 质量检验采 用 天 平 法 。6 管理要求6.1 锁挂要求6.1.1 大 愿 锁 应 锁 挂 在 以 下 规 定 区 域 :a) 肉 身 宝 殿 茶 诗 亭 内 ;b) 飞 来 观 音 峰 至 百 岁 井 沿 路 护 栏 ;c)

6、 一 线 天 挂 锁 处 ;d) 地 藏 圣 像 景 区 挂 锁 处 ;e) 其 他 指 定 地 点 。6.1.2 大 愿 锁 不 得 锁 挂 在 树 上 或 其 他 未 明 示 可 挂 物 体 上 。6.1.3 大 愿 锁 不 得 有 附 属 物 体 一 同 锁 挂 。6.1.4 大 愿 锁 钥 匙 应 自 行 保 管 或 投 放 景 区 指 定 点 , 不 得 随 意 丢 弃 。6.2 养护要求景 区 应 安 排 专 人 对 挂 锁 的 栏 杆 、 铁 索 等 进 行 擦 拭 、 防 锈 、 加 固 、 更 新 等 日 常 养 护 。23DB34/T 203020136.3 处置要求6.3

7、.1 对 下 列 锁 挂 在 景 区 的 大 愿 锁 , 一 经 发 现 应 立 即 清 理 :a) 不 按 规 定 锁 挂 的 ;b) 严 重 锈 蚀 或 已 侵 蚀 岩 石 的 ;c) 明 显 有 碍 观 瞻 的 ;d) 有 安 全 隐 患 的 。6.3.2 当 护 栏 铁 索 中 心 点 下 垂 超 过 20 cm 时 , 对 已 锈 蚀 的 大 愿 锁 先 行 清 理 。6.3.3 由 景 区 安 排 的 专 人 操 作 。6.3.4 清 理 出 的 大 愿 锁 , 在 不 形 成 新 污 染 源 的 前 提 下 , 尽 可 能 实 现 就 地 再 利 用 ; 其 中 金 属 材 料

8、锁 宜 按 照 景 区 规 划 , 熔 铸 成 大 铜 锁 、 香 炉 或 景 区 寺 庙 建 筑 材 料 等 。- 4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 起 草 、 征 求 意 见 、 审 查 、 批 准 、 编 号 、 发 布 、 备 案 、 归 档 、 复 审 、 修 订 、 废 止 , 以 及 实 施 和 监 督 , 适

9、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要 求 ,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积 极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 第 四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依 法 统 一 管 理 本 省 地 方 标准, 组 织制定 地方标 准, 组 织地方 标准的 贯彻实 施, 并 对地方 标 准实施 情况进 行评估 和监督 检查。 各市 ( 省 直管 县) 级 质量技 术 监 督 局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地 方 标

10、准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 3 -省级有 关行政 主管部 门依法 在本部 门、 本行 业开展 标准化 研 究, 提 出地 方 标准项 目申请 , 组织 草拟地 方标准 , 组织 地方标 准 在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的 贯 彻 实 施 , 并 对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省 级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可 以 承 担 本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内 地 方标准 的起草 , 在地 方 标准的 制定过 程中 提 供技术 支持, 负 责本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地 方 标 准 的 技 术 归 口 工 作 。未成立 专业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的, 安

11、 徽省质 量技术 监督局 可 以 指 定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的 技 术 归 口 单 位 。第 五 条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 对 没有国家标准 和行业 标准而 又需要 在全省 范围内 统一的 技术要 求、 可以 制定地 方标准( 含 标 准 样 品 的 制 作 ) 。第 六 条 地方标 准分为 强制性 地方标 准 (包 括 全文强 制和条 文 强 制 ) 和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第二章 立 项第 七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每 年 年 初 根 据 全 省 国 民 经 济和社 会发展 重点工 作提出 申报地 方标准 项目的 原则要 求, 下达 给各

12、省 级有关 行政主 管部门、 省级专 业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市 (省 直管县) 级质 量 技术监 督局及 各相关 单位 (以 下简称 申报单 位) , 公 开 征 集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 4 -第 八 条 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均 可以提 出制定 地方标 准 项目的 建议。 申报单 位对收 集的建 议进行 统一审 查、 协 调后, 向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报 送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申 请 材 料 。第九条 申 请 立 项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函 ( 附 件 1) ;(

13、二) 安 徽省地 方标准 计划项 目汇总 表及电 子文本 ( 附件 2) ;( 三 )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任 务 书 及 电 子 文 本 ( 附 件 3) ;( 四 ) 标 准 项 目 内 容 涉 及 专 利 的 ,提 供 专 利 的 相 关 证 明 及 专 利 持 有 人 授 权 文 件 。第 十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根 据 需 要 邀 请 相 关 领 域 的 专家和 代表召 开立项 论证会 , 对立项 申请的 必要性 、 可行性 等问 题 进 行 论 证 , 并 提 出 拟 立 项 的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拟 立 项 的 地 方 标

14、准 计 划 在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网 站 上 公 示 , 广 泛 征 求 社 会 意 见 ,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 后, 安 徽 省质量 技术监 督局结 合收集 的 意 见 , 综 合 分 析 、 确 定 并 下 达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第十二条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执 行 过 程 中 , 可 以 进 行 下 列 调 整 :( 一 ) 确 属 急 需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重 大 项 目 , 可 以 增 补 ;( 二 ) 确 属 不 宜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项 目 , 应 予 终 止 ;( 三 ) 确

15、 属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对 项 目 的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 5 -第十三条 需调整地 方标准 项目的 , 应由起 草单位 提出调 整 申请, 经申报 单位审 查同意 , 报安 徽省质 量技术 监 督局 审批。 当 申 请 未 被 批 准 时 , 应 按 照 原 定 计 划 进 行 工 作 。第三章 起 草第十四条 各 申 报 单 位 按 照 下 达 的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 应定期 检查项 目进展 情况, 督 促并创 造条件 , 保证起 草单位 按计 划 完 成 任 务 。第十五条 起 草 单 位 负 责 起 草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

16、 编 写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 附 件 4) 及 有 关 附 件 。第十六条 起 草 标 准 应 遵 循 下 列 要 求 : ( 一 ) GB/T 1 和 相 关 标 准 编 写 的 要 求 ;( 二 )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 广 泛 收 集 资 料 , 综 合 分 析 , 试 验 验 证; ( 三 ) 充 分 协 调 标 准 各 相 关 方 , 实 现 各 方 共 同 利 益 的 一 致; (四) 不 得设定 有地方 保护、 阻 碍市场 流通和 其他妨 害公平 竞 争 等 内 容 的 条 款 ; ( 五 ) 不 得 设 定 部 门 管 理 权 限 ; ( 六

17、) 符 合 WTO/TBT 相 关 原 则 要 求 。 - 6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 应审查 地方标 准征求 意见稿 、 编制说 明 及 有 关 附 件 , 并 发 送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和 代 表 征 求 意 见 。征求意 见的期 限一般 为一个 月。 被征 求意见 者应在 规定期 限 内 回 复 意 见 , 逾 期 不 复 函 , 按 无 异 议 处 理 。被 征 求 意 见 者 提 出 比 较 重 大 的 修 改 意 见 , 应 说 明 理 由 。 第 十 八 条 起 草 单 位 应 对 征 集 的 意 见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和 归 纳整 理 , 填 写 安 徽 省 地

18、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 ( 附 件 5) , 并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 送审稿 经申报 单位审 查通过 后, 由 申 报 单位统 一报送 安徽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审查 。 必要时 , 申报单 位可 要 求 起 草 单 位 重 新 征 求 意 见 。第二十条 报 送 标 准 送 审 稿 时 ,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标 准 送 审 稿 电 子 文 本 ;( 二 )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电 子 文 本 ;( 三 )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 电 子 文 本 ;(四) 采 用国际 标准或 国外先 进标准 的, 应 附

19、 标准原 文及译 文 各 一 份 ;( 五 ) 主 要 的 试 验 、 验 证 报 告 一 份 ;( 六 ) 主 要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及 参 考 文 献 的 文 本 。 第四章 审查、批准与发布- 7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申请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初 审 。经 初 审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告 知 补 充 材 料 或 者 进 一 步 修 改 。 经 初 审 符 合 规 定 的 , 组 织 进 行 审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由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组 织 审 查 , 审 查 原 则

20、上 采 用 会 议 审 查 的 形 式 。必要时, 安徽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可以 委托技 术归口 单位组 织 审查。第 二 十 三 条 在 召 开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五 日 前 应 将 审 查 会 议 通 知、 标 准送 审 稿、 编 制说明 、 意见 汇总表 等有关 材料提 交给审 查 专家。第二十四条 标准审 查专家 原则上 从 “安 徽 省标准 化高级 专 家库” 及 省级 专 业标 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选择 。 审查专 家组应 由不 同领域 的专家 和代表 组成, 原 则上不 少于 7 人。 强 制 性地方 标准原 则 上 不 少 于 11 人。 地 方 标 准 起 草 人

21、员 不 得 作 为 审 查 专 家 参 加 标 准 审 查 。 第二十五条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内 容符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强制性 标准的 情况, 与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协 调 性 ; (二) 重 大意见 分歧的 处理情 况, 相 关 各方意 见是否 协调一 致; - 8 -( 三 )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的 科 学 性 、 合 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 四 )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必 要 性 和 合 理 性 ; ( 五 ) 文 本 编 写 的 规 范 性 ; ( 六 ) 必 要 时 , 可 对

22、 技 术 内 容 的 先 进 性 进 行 评 价 。 第二十六条 审 查 会 议 应 听 取 起 草 单 位 介 绍 标 准 起 草 过 程 、主要内 容的确 定依据 、 重大分 歧意见 的处理 情况, 并 对标准 文本 逐 条 进 行 审 查 。会 议 审 查 应 有 不 少 于 审 查 专 家 组 人 数 的 四 分 之 三 同 意 为 通 过 。 强 制 性 标 准 应 有 审 查 专 家 组 一 致 同 意 为 通 过 。审 查 会 议 应 形 成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 附 件 6) , 由组长 代表审 查专家 组签字, 并附安 徽省 地 方标准 审查

23、专 家签字 表 决 表 ( 附 件 7) 。第 二 十 七 条 起 草 单 位 应 按 照 审 查 意 见 对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进行修 改, 形 成 地方标 准报批 稿, 并 报 送审查 专家组 组长出 具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复 核 意 见 ( 附 件 8) , 由 申 报 单 位 向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报 批 。第二十八条 报 批 地 方 标 准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申 报 单 位 出 具 的 报 批 公 文 一 份 ;( 二 )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一 份 及 电 子 文 本 ;( 三 ) 地 方 标 准

24、编 制 说 明 两 份 及 电 子 文 本 ;( 四 )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一 份 ;- 9 -( 五 ) 审 查 专 家 组 表 决 意 见 一 份 ;( 六 ) 报 批 稿 复 核 意 见 一 份 ;(七) 采 用国际 标准和 国外先 进标准 的, 应 附 标准原 文及译 文 各 一 份 ;( 八 )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 应 附 征 集 意 见 汇 总 表 一 份 。 第二十九条 地 方 标 准 由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统 一 批 准 、发布。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适 用 其 规 定 。第三十条 强制性地 方标准 批准发 布前, 将

25、标准报 批稿在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网 站 上 公 示 30 日 , 必 要 时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督局 组织相 关领域 的专家 和代表 举行论 证会。 经 公示无 异议或 者 经 协 商 一 致 的 , 方 可 批 准 发 布 。第五章 备案、印刷与归档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地方标准发布后 30 日 内 向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统一 出版、 印 刷地方 标 准 , 印 刷 应 符 合 GB/T 1 的 规 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标 准的档 案管理 遵照国 家 标 准 档案管 理 办

26、 法 执 行 。- 10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四条 强制性 地方标 准应有 足够的 实施过 渡期, 一 般 不少于 6 个月。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 准发布 后, 有 关 单位应 认真做 好地方 标 准的宣 贯和实 施工作 , 加强对 地方标 准实施 的监督 , 定期对 实施 情况进 行调查 评估, 并 及时将 有关情 况向安 徽省质 量技术 监督局 反馈。第 三 十 六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定 期 收 集 地 方 标 准 宣 贯及实 施情况 , 及时 研 究解决 实施中 的有关 标准问 题, 对 重 要地 方 标 准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第

27、三十七条 对在生 产、 销售 、 服务等 活动中 违反地 方标准 的 , 各 级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七章 复审、修订与废止第三十八条 地方标 准实施 后, 应 根 据科学 技术和 经济社 会 发 展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复 审 , 复 审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5 年。第三十九条 地 方 标 准 的 复 审 原 则 上 采 用 会 议 审 查 的 形 式 , 一 般 要 有 参 加 过 该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的 单 位 或 人 员 参 加 。第 四 十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复 审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相 关 信 息 。- 11 -继续有 效的重 新发布 实施; 需 要修订 的按本 办法规 定列入 修 订 计 划 , 及 时 安 排 修 订 ; 需 要 废 止 的 公 告 废 止 。第八章 附 则第 四 十 一 条 地 方 标 准 在 相 应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实 施 后 即 行 废 止 。第四十二条 本 办 法 由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负 责 解 释 。 第四十三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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