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二、服务内容和要求(一)孕早期健康管理孕 12 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 1 次产前随访,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梅毒血清学试验、HIV 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 1 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
2、机构,并在 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二)孕中期健康管理孕 1620 周、2124 周各进行 1 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三)孕晚期健康管理督促孕产妇在孕 2836 周、3740 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 1 次随访。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
3、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四)产后访视产妇出院后 37 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五)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督促产妇到上级医院进行产后 42 太难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