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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和公民权益教案.doc

上传人:春华秋实 文档编号:2958607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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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本章涉及媒体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两大问题这两个问题是本书的重点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天然权利侵犯公民隐私权是当前媒体的突出问题此外还有侵犯名誉权、著作权、肖像权等播放焦点访谈地沟油视频第一节 现代社会中的新闻维权和新闻侵权舆论监督和新闻维权监督对象主要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公众人物 权力制约权力:一个国家要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用权力制约权力,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监督机制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许多方面。媒体社会守望功能:所有的弄虚作假和腐败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见不得人,他们最害

2、怕的往往不是上级调查,而是舆论监督,新闻曝光。所以,在现代社会,新闻传播被踢的这种监督作用是其他任何监督机制所无法替代的。监督困境1、新闻媒体自身问题突出一些记者乃至一些媒体为了单纯地追求“轰动效应“ ,一味寻求感官刺激,走“星、性、腥 ”的路线,以换取高收视率。同时,记者的“媚官”、 “媚权”、 “媚势”现象也使他们放弃了舆论导向义务和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在多数新闻舆论监督节目中,批评性报道居多,并且以“揭黑” 为主调。这样容易给观众造成“ 漆黑一片 ”的感觉,不利于正确引导舆论。2、地方保护、行政干预问题严重(2003 年的广西南丹矿难事件)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地方保护主义难免抬头,新闻

3、舆论监督便存在着来自于行政权力的干预问题。拿 2003 年的广西南丹矿难事件来说,由于地方官员与矿难老板权钱交易,相互勾结,使中央在长达半个多月的时间里无法知情,在人民日报记者冲破铁幕写出内参和报道后,事情才败露并受到严肃查处。还有一些官员,害怕媒体的舆论监督,害怕曝光本地的黑暗面让自己丢了“乌纱帽” ,对来访的记者推三阻四,甚至威胁恐吓,这给新闻舆论监督带来了极大的阻碍。3、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薄弱虽然有关新闻的法规政策出台了不少,但是在我国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 。即使有这么多的法规,当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报道的时候,仍深感缺少法律政策的强力保护,时刻面临着法律风险。 监督过度导致侵权举例:.

4、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件:1980 年,渤海 2 号钻井船不幸翻沉,造成 72 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达 3700 万元,这是一起因违章指挥造成的重大事故,但当时石油部和下属的海洋石油勘探局的某些领导却欺上瞒下,谎称是由于遇到了十一级大风,不可抗拒的发生的事故,企图“丧事”当喜事来办,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新闻单位的记者盯着极大的压力介入事故调查,并以极大的勇气报道了事实真相,终于推动了事件的正确处理石油部长被解职,国务院副总理被记大过处分。这是一次十分成功的舆论监督,在我国舆论监督史上有着里程碑的意义。2000 年电视拍摄的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湖南郴州高考舞弊案2001 年中央电视台跟踪一年

5、的南京冠生园用陈年旧馅做月饼事件的曝光(播放几段视频,包括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都是舆论监督的成果 1、滥用舆论监督容易导致新闻侵权举例1、程道平诉湖北竹山县电视台侵害名誉权案暗访街头算命摊2、羊城晚报:本报记者在上海街头报警:内容是记者为了测试上海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冒充被抢劫人员而拨打警方的 110 报警电话。类似新闻是记者为了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追求节目的看点而制造的新闻。这种做法,不但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而且还会降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2、多种原因导致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 记者的特权意识(贵州中华女打女记者事件) 法律知识的缺陷 主观上的故意 新闻作风不踏实第二节 新闻对公民权益的侵

6、害新闻侵权: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是行为人因为过错实施的行为,是需要赔偿的行为。名誉权和隐私权受侵害最多建国后新闻侵权的四次高峰 .新闻侵权的构成:1、作品已经发表(含网络):新闻作品的发表,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要件。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只有经过正式发表,才可以认定新闻侵权责任的存在,才能进一步确认新闻侵权行为,而对于没有发表的新闻作品,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不能构成新闻侵权。2、新闻作品有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性是指新闻作品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造成损失,包括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损害以及

7、财产损失等。值得注意的是,新闻媒体还肩负着揭露社会不公、抨击不法现象等社会监督责任,可能会引起被批评者的损失,但是,因其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并不属于新闻侵权的范畴。3、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徐良): 也就是说,由于侵权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被指认,从而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但如果新闻作品并没有具体的指认对象,则是不可能构成新闻侵权的。4、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也就是侵权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过错,只是在新闻侵权中落实到侵权主体的过错上,分为故意和过失的过错。在我国新闻侵权的案例中,主要表现为过失的过错,当然也存在主观过错,这是由于部分新闻工作者出于个人目的而导致的。了解了新闻侵权

8、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分辨出哪些是侵权行为,在实践中,新闻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1)虚假报道,即新闻作品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这是在报道基本属实的基础下,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或具有人身攻击的言词,或者对事实随意评论,引导了社会的普遍认识,从而降低了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形成侵权;(3)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4)过失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这是指在报道过程中报道了本人不愿意公开的隐私对他人造成损害;.(5)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 120 条规定:“

9、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目前对新闻侵权案件的受理比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执行,所以该条所确认的各种责任方式也适合于新闻传播中的名誉侵权。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在新闻传播中,停止侵害还应包括防止侵害,即在作品还未传播出去之前,发现有误,而阻止该作品的传播。这可以由受害人直接请求新闻单位施行或要求法院出面禁止。当然,如果新闻单位自己发现,也应即时纠正,而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效益放任不管。如果侵权作品已经传播出去,侵害名誉权事实已构成,停止侵害则指不再继续刊播,否则,将导致侵权的进一

10、步扩大。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名誉的社会性使得名誉侵权中当事人往往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根据1993解答第十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新闻传播造成名誉侵权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一般以更正和答辩的形式进行。更正和答辩可发生在侵权之中,新闻媒体发现错误主动纠正或积极刊播当事人的答辩;也可能是侵权发生后应当事人要求或诉讼中由法院判决而进行。3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赔礼道歉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新闻传播造成名誉侵权,新闻媒体与记者可私下或在法庭上向当事人表示歉意也可用书面形式如致歉

11、函表示歉意。诉论中,法院会判决媒体登报或广播致歉声明的形式赔礼道歉,但内容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赔礼道歉并不以公开为行为要件,这是它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区别,“如果赔礼道歉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就具有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功能。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一种直接并且受害人也愿意接受的救济方式。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中,对于法人,因其往往表现为财产利益损失,损失赔偿也就容易认定。其中,财产损失既包括实际利益损失,也包括期得利益损失。所谓期得利益,是指可以合理预期的但尚未实现的将来的利益10。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审理中,期得利益的损失也会作为赔偿的酌量情节。如驻马店药厂诉辽沈晚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中,驻马店药厂过

12、去每年在沈阳药品交易会上订货数在 1000 万元以上,但发新闻的当年订货.额不足 100 万元 11。法院庭审时就对这一情形进行了考虑。对公民来说,名誉受损除了表现为直接的经济损失外,更多的则是因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导致的精神上的不安和痛苦。这就提出了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也就是免责理由。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1、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2、事实基本真实 (被起诉的杂志社)3、公正评论(被起诉的杂志社)4、权威的消息来源5、公众人物(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范志毅案是我国第一次

13、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写进判决书)6、公众兴趣7、公共利益8、合理使用(188 页)9、受害人同意10、连续报道11、报道特许发言12、批评、报道对象不确定13、配图与文章有关或无关14、读者来信来电或直播新闻侵权的预防全面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法律意识(新闻工作者要增强法律意识 新闻工作者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新闻侵权的最主要原因。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要大力强化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因而,新闻工作者都要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依法采写和报道新闻,时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活动,确保报道真实合法,万万不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去制造虚假新闻、揭露他人隐私,侮辱他

14、人名誉,这样就从源头上堵住了新闻纠纷。具体预防:改进工作,与人为善;公正评论,不当裁判;文风朴实,不违法律;细节真实,事实清楚;严格审稿,兼听则明。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新闻媒体完善落实自律规章 (新闻单位要加强防范机制的建立 多年来的新闻诉讼实践表明,预防新闻侵权的关键在于新闻行业的自律。因而,把有关预防新闻侵权的规定形成一种内部制度成了重中之重。可喜的是,一些新闻单位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采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来预防新闻侵权。比如, 大众日报社于 1999年 5 月制定的 关于防范新闻官司的若干规定 ,及其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的关于对涉外广告严格把关的建议 、 新闻报道不得侵犯隐私权等文件;南方日报

15、报业集团于 2000 年 5 月出台的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 ,它们从新闻报道采编刊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到最后内部的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有效预防了新闻侵权。 )记者注意保存证据 (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要强化证据意识 这主要表现在舆论监督报道中,因为报道对象往往也就是批评的对象,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容易错误地认为自己做了记录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记者的记录仅仅是个记录行为,而不能证明所记事情的真实性。所以,记者要尽可能多而全地搜集材料,“使用的材料要与自己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在逻辑上能够相互印证”。记者所做的记录“要尽量要求被采访者在每一页采访笔

16、录上签名认可”(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2002 年 4 月 1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有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助于舆论监督报道过程中的证据搜集工作的。采访到相关材料后,一定要反复核实,拿到证据,才能给予报道。另外,由于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诉讼的一般时效为 2 年,因此对于获得的证据,一定要做好整理和保管工作,在当事人没有起诉,没有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定事由情况下,这类档案材料起码要保存 2年。有条件的新闻单位尽量建立起自己的资料库,以备不时之需。)批评报道讲究艺术

17、注意小事、细节,用词用句:免职撤职、第三节 新闻侵害公民权益的常见形式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其他侵权新闻侵害名誉权名誉权: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特征:法定性、人身专有性和财产关联性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用发表新闻的手段使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受到伤害的行为.表现形式1、事实不真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这是新闻传播中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一种情况。2、褒扬性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 3、评论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4、言词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5、图片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图片使用不适当或张冠李戴配错了图片而造成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

18、侵害行为新闻侮辱行为 新闻侮辱行为是较常见的新闻侵害名誉权形式。侮辱行为是以语言、文字或动作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而新闻侮辱行为就是指在新闻作品中使用有损报道对象人格的侮辱性的言词,使其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文字侮辱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侮辱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誉受到贬损,就可视为侵权,而与事实真伪无关。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也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在个别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例中,作品内容其侮辱性的性质并不明显,有时可能找不到明显的带有侮辱性的言词,但仍能令报道对象的名誉受到贬损性的伤害

19、,仍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方面的典型就是广州日报因 1997 年 11 月 10 日刊登祸起女人乎一文遭到的诉讼。该文在分析中国足球队输给卡塔尔队的原因时,称“问题出在一个女人身上,祸起女人”,“ 这女人是中国队下榻的东方大厦的一位副总经理,国家队出发时,她不合时宜地出现在中国队的车上,虽经好说歹说,女副总经理下了车,但中国队的主场之利,还有运气也随之被带走了,戚务生是役连出昏招,原来事出有因。” (最后以报社公开道歉为结果)新闻诽谤行为 这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形式。所谓新闻诽谤就是通过发布虚假事实或发布基本内容虚假的报道以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虚假陈述是诽谤首要构成要件。”14这往往

20、表现为作者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或因听信一面之词妄下结论造成对受害人的诽谤。比如,哈尔滨市自由撰稿人盛学友诉关向东、服务导报等社案。盛学友虽在 1997 年 1 月 7 日被刑事拘留,但在 1998 年 3月 20 日被无罪释放了。而 1998 年 2 月 17 日关向东却在服务导报上发表人生败笔“有偿新闻” 报道把盛学友送进监狱一文,称盛已于 1997 年 11 月 25日被判有期徒刑 4 年。最后法院判定: “盛学友在法院尚未对其定罪处罚的情况下,关撰写文章虚构了盛被判有期徒刑情节,损害了盛的名誉,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事实是否确凿是决定是否构成诽谤的关键。.但是,在部分新闻侵害名誉权案

21、例中,新闻报道不但使用了侮辱性言词,而且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这可称之为新闻侮辱诽谤行为侵权。1998 年孙敏诉张育仁、重庆法制报等社名誉侵权案可以说是这类侵权的典型。张育仁在涉讼报社上发表的这家伙,我认识一文,不仅虚构了有损孙声誉的种种“事实 ”,还对孙的外形进行了辱骂性的描写。所以,法院判报社和张败诉是意料之中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8 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名誉侵权的认定,既可以是作品的语言带有侮辱性所致,也可以是内容上的失实造成,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成立名誉侵权。新闻宣扬他人隐私行为 前文谈到,发布内容虚假的报道构成

22、对个人名誉权的侵害,是否意味着凡是发布真实的报道就一定不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呢?当然不是。在这方面,英国学者曾有过“越真实,越诽谤”的论述,就是说,尽管报道的事件是真实的,若一旦造成公众对报道对象社会评价的降低仍构成侵权。这就是本文理解的宣扬他人隐私造成的新闻侵害名誉权。我国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从立法、司法、法理研究都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从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我国法律仍没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而是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加以保护的。这种作法虽然“弥补了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保护的不足,也为保护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

23、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的组成部分,是不妥当的,且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侵害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是不应当也不能够把它们相混淆的”。这应该引起重视。2、损害事实的存在名誉损害:名誉的核心是社会评价,因而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精神损害:伴随名誉受损一个常见的损害后果便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即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往往是和社会评价的降低同时出现的。表现为受害人因被误解而造成精神的痛苦、怨恨、悲伤、忧郁、愤懑等情绪。财产损害 3、指向特定的受害人(徐良、李谷一)侵害名誉权作品必须有特定的指向,就是说所涉及的受害人能

24、够被公众辨识、指认。如果新闻作品并非指向特定的个人,那么就不会有受害人,当然就不存在侵害个人名誉权的官司。 “所谓特定指向,一是作者明确有所指向,二是相对人明白指的就是自己,三是公众理解指的就是某人。 ”其中,第三项即可以指认是最主要的,.因为如果没有第三人知道,就不可能造成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就不可能构成侵权。有特定的指向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在作品中作者直接指明受害人的姓名、身份等,二是受众通过作品的内容可推导出具体受害人的身份。作者明确有所指的侵害名誉权 这是最容易判定的新闻侵害名誉权形式,也是新闻的真实性要求下的畸形产物。在这类新闻侵权作品中,作者明确指出了所报道的对象,指名道姓地对他

25、人的名誉造成伤害,从而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比如前文提到的盛学友案,涉讼文章人生败笔“有偿新闻”报道把盛学友送进监狱在标题中就指出了盛的姓名,指向之明确是不言而喻的。 ,名誉权的被侵害人须为特定人,“然无须指定为某某,即以头一个字或别名绰号或联合数字与其他事实结合,而可知其为何人,亦为不可”。22 这就是说,即使作者没有具体点出被报道者,但因为受众可以从相关新闻要素比如对背景、环境、特定时空等的描述中推导出被报道者的有关信息,使之得以被指认,这同样会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的过错和过失的过错)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

26、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新闻活动中,主观动机的表现是多样的,或为报复、或为泄私愤、或为妒忌等而撰写新闻侮辱、诽谤他人。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侵权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新闻故意侵害名誉权 这是指新闻作者和新闻媒体明知作品中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但却放任作品的发表,使得新闻侵害名誉权成为现实。这往往是因为作者或新闻媒体为追求作品的生动性或为吸引受众,凭主观想象无中生有地对事实添油加醋,添枝加叶,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的别有用心。新闻故意侵害名誉权主观恶性

27、重,随着法制制度的健全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加强,这类新闻侵权案件在日益减少。新闻过失侵害名誉权 在新闻侵权中,过失侵权占的比例最大,而且越来越大。过失侵权一般表现为新闻失实、评论失当、用语不准或暴露他人隐私以及新闻机构因把关审核不严,使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作品得以发表。过失侵权也要负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过失侵权同样会造成当事人受到名誉和精神乃至财产方面的损害。另外,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民)复(1988 ) 11 号批复关于“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的规定也说明报社有义务杜绝虚假新闻。新闻侵害隐私权二十年的新闻侵权史,同时也是一部媒体自由与个人隐私博弈的历史,在已经发生的

28、一起起博弈事件中,媒体的权利得到了司法审判的一次次确认,义务也被一次次地具体界定,隐私的定义更加明确,保护的范围也一步步细化了,今天,这种博弈仍在进行。侵害隐私的方式多种多样,这些隐私可能是邻里互骂、街坊的口口相传,也可能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渲染他人的私生活,毫无疑问,媒体的加入,扩大了隐私信息的传播,也加大了对隐私被侵犯者的伤害。媒体,从本质上说,与隐私权之间蕴含着天然的对抗。人们一方面为私生活的安宁希望法律保护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又要求了解自己需要的信息资料,希望更多地知悉国家和社会的情况。现在,媒体更市场化了,抓住读者的视觉决定了媒体的生存,而贩卖各种各样的隐私,有利于提高媒体的阅

29、读率,媒体比以前更加热衷于推销隐私了。这其中,媒体也使用了更多的方法来获取各种隐私。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其性质为绝对权,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安宁与秘密的隐私权,任何他人负有不侵害该合法权利的义务。隐私在本质上是一种有关个人私生活的秘密信息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隐私权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隐私的主体希望隐私不为人知,而新闻报道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让新闻信息广为人知,这两个显著的特点构成了新闻报道要求和隐私保护要求的严重冲突,冲突的结果就是,如果新闻媒体一旦报道了事实,必然是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严重的侵害。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1、新闻侵害隐私权

30、行为的存在: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新闻作品中包含有他人隐私。2、受害人可以被指认3、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精神痛苦、财产损失。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公开、宣扬隐私侵入私生活区域媒体侵害隐私权诉讼分为两类:采访方式侵害隐私权(程道平诉竹山电视台)非法侵入民宅强行采访、.对非公众人物随机采访、未事先取得被采访者的同意强行摄影、采访遭拒绝后不断以电话等方式骚扰、窃听电话、在被采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偷录。在诉讼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隐性采访问题,后面会专门讲述。报道内容侵害隐私权名人婚恋和家庭情况;婚外情、同居;他人不光彩的历史;强奸、侮辱妇女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

31、位、照片或足以使读者辨认其人的特征;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肖像等和他们的亲属关系和朋友关系、个人档案材料以及当事人其他不愿意向社会公开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等。行为认定侵害隐私权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极易判断,这是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的直接关联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的出现。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侵害隐私权是一种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过失 对少年儿童隐私的侵犯对受害者的隐私侵犯 白冰冰绑架案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公共利益公众人物权威消息来源和公开记录公开场所当事人同意

32、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是参照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即民法通则规定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由于隐私权一旦侵犯很难挽回,所以主要是前三种赔偿方式。明星生活频频被曝光自爆隐私问题为了出名自爆隐私,不惜出卖自身借助传媒扬恶名者,大有人在。1995 年绝对隐私热卖揭开了隐私商品化的序幕隐私披露成为传媒的需要网络成为隐私发布的适宜场所侵害姓名权民法通则第 99 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假冒、盗用。主要涉及干涉、盗用和假冒不仔细核实,把名字写错冒名顶替,进行非法牟利的新闻活动侵害肖像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33、,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一种是合理使用,可以未经当事人同意一种是非法使用:1、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拍摄并使用其肖像;2、歪曲使用他人肖像(恶搞、丑化)3、假冒新闻宣传名义使用举例: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害著作权(播放视频:锵锵三人行)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涉及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指作者和著作权拥有者享有的作品转让、收取或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关于抄袭、剽窃问题近年来学界、高校出现的学术腐败典型案例:北京大学王铭铭、

34、 南大引进剽窃博导 、东南大学校长顾冠群涉嫌剽窃、武汉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周叶中涉嫌抄袭事件抄袭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前者直接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后者将他人成果改头换面。要害是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第四节:隐性采访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电视台,报纸及其相关新闻类杂志等新闻媒体为了增加节目收视率或者报纸发行率,都在举办一些暗访式新闻报道。记者通过暗藏的摄象机镜头或者假办相关人员深入各种场所.把一些不敢公开的、不愿意公开的社会阴暗面在电视共众或报纸读者面前曝光,揭发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制假返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执法、色情场所的卖淫嫖娼行为等难以看到的场景。中央电视台的新闻 30 分 、 焦点访谈 、 新闻调查

35、、 每周质量报告 、 法治在线等栏目,也经常使用隐性采访的报道方式。(先播放一段视频焦点访谈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它是与显性采访相对而言。这种采访的优点是不会因为记者的采访而改变采访对象活动的原貌。 一:适合隐性采访的新闻报道类型1、揭露或批评性报道(隐性采访在中国勃兴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1992 年,中央电视台播放了记者对河北省无极县假药市场的暗访,这是中国电视界第一次采用隐性采访的报道方式 。 )2、亲身体验性报道(啤酒女

36、郎) 二、隐性采访的积极作用1、有助于提高采访材料的可信度和感染力暗访资料的证明力极强,记者携带摄录设备,将当事人不愿或不敢公开的活动和谈话记录下来,有其他证据无法拥有的说服力和证明力。2002 年底, 楚天都市报记者乔装打扮混入乞丐堆,过了四十多天的乞丐瘾,此后出版了卧底当代丐帮 。2、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违法违纪现象3、检验考核型报道三、隐性采访的方式观察式暗访记者没有加入到事件当中,影响事件的进程和结果,他只不过是替公众听到了、看到了真实的情况,只是一个旁观者,这种暗访可以称之为“观察式暗访” 。特点:只做一个看客,不做任何误导他人的事。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栏目在电讯企业处理投诉

37、的现场的录音。 新闻晨报记者守候三天目睹医疗垃圾流失过程:用过的针筒被捡走了体验式暗访:记者没有刻意捏造身份,但却加入到事件当中的暗访,美国教科书将它界定为“被动的欺骗 ”。 特点:记者的行为对被采访者有误导作用。例如:经济半小时记者带着暗访设备对长沙某性病治疗诊所进行了一次暗访,他们排队挂号,分别就诊,这一切全部被记者的眼镜式微型摄像机拍摄了下来。这是典型的体验式暗访,记者以患者的身份身临其境,对医疗机构展开调查,亲自就诊,亲身检查,经历了许多和其他病人一样的就医过程,以铁一般的事实揭露出一个打着治疗性病的幌子,谎报病情,诈骗钱财的性病防治研究所的面纱。诱导式暗访记者捏造身份和目的,加入事件

38、当中,影响事件的进程和结果的暗访,美国教科书将它定义为“ 主动的欺骗 ” .特点:记者身份明确、目的明确(都是虚假的) ,与被采访者进行一对一的交流,引诱被采访者进入自己设置的圈套 。偷窃式暗访记者隐瞒身份,用非正常的手段获得消息。偷窃式暗访的保护伞是重大公共利益,如战争、罢工 特点:记者扮演着类似“ 卧底 ”的角色 四、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为了检验海关的安全检验能力,美国一电视台的记者避开海关的检查,将 15公斤贫化铀带进了美国,美国国家安全局的发言人对这类行为的指责如下:记者不能仅仅为了向读者说明这节银行的安全保卫不到家而去抢银行。在以上事件中,记者携带贫化铀的行为实质上已经触犯了刑律,记者

39、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如何才能把握好法律的界限,这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理论研究者一直关注的热点。1、隐私与隐私权个人秘密即为隐私。隐私不是完全不可以披露,但是是都披露的决定权在于个人。只要当事人同意,隐私内容就可以被媒体报道,然而,隐性采访,也就是偷拍偷录,恰恰剥夺了每个当事人的这份决定权,因此,隐私权就成为暗访与偷拍的头号法律陷阱。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空间隐私权信息隐私权个人自主性隐私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不合理地侵入他人的私密领域: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的私生活:中国法律怎样保护隐私权宪法、民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邮政法、收养法2、窃听窃照器材: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40、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媒体使用偷拍偷录设备并未经过授权,不属于合法使用,媒体所处的地位和公民一样,并不存在特权,媒体在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的时候已经处在违法的状态,相当于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和黑色地带的边界游走。如果窃听窃照器材不能用于正当的目的,特别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则无疑进入了法律的黑色地带,“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最”的法律陷阱正在等着。3、暗访素材的证据效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5 年规定“ 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谈话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1 年,上述规定被废止,出台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规定: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有其他

41、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试听资料或者与试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而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是却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时,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偷拍偷录得到了大大的解放。其实,司法解释的规定十分明确,偷拍偷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条件十分严格,至少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合法的手段取得,二是由其他证据佐证,三是无疑点。4、陷阱取证的危险性去年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若干年前,美国的司法界曾有过相关的讨论, “如果警察冒充妓女或者嫖客,是否合法?许多人认为,这是一种不可取的做法,因为警察假扮妓女或者嫖客,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在诱使人们犯罪,有些有犯罪企图而没有犯罪行为的人,可能由

42、此真的走上犯罪道路。 ”而在新闻采访活动中,也存在着陷阱取证采访的问题。5、新闻记者没有违法犯罪的特权新闻记者是一个神圣的职业,说真话,揭真相,尤其是专门从事舆论监督的记者们更是觉得使命艰巨,责任重大,要为公众的利益鼓与呼,但是,这些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有的是在安防和偷拍中触犯了法律,有的是为了获得新闻素材而不择手段,还有的是特权思想导致的违法。所以,认为新闻记者为揭露真相而享有特权,这是新闻记者隐性采访的又一个法律陷阱。教唆犯罪、以身试法;亲历盗墓新闻采访的善意原则:五、隐性采访的道德悖论1、可以靠欺骗来获知真相吗?学者认为,诚实应该居于道德规则体系之首,讲真话是新闻的生命。可以说,在

43、社会百业中,新闻与诚实有着最密切,最直接的联系,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然而,暗访和偷拍这些隐性采访确实在不向采访对象亮出真实身份,说明真实采访意图的情况下履行职业行为的,这一不小心可能就会动摇新闻界的公信力。美国普利策新闻奖曾经数次拒绝颁奖给隐性采访的作品,一位评委的评论最具有代表性:“获取新闻的手段不诚实,又怎能为诚实和尊严而奋斗。 ”华人女主播宗玉华的一次欺骗式采访:美国国会众议院议长金里奇的母亲对克林顿夫人希拉里的评价。新闻界认为,欺骗是用小罪孽获取大好处。但是很多国家的新闻道德准则中,都规定了新闻记者只能使用正当的手段来收.集信息。2、都是为了高尚的目的吗?某些著名记者在为暗访和偷拍的采访手段辩护时强调,我们是为了正义而高尚的目的。不可否认,确实有很多记者偷拍暗访的主题都与社会大众的利益,与国家的大政方针紧密相关,但也有无数的资料表明,现在中国新闻界正在因低俗之风盛行而变得病态。媒体为“偷窥文化”推波助澜“色情加曝光”的暗访故事特别多不少记者假借曝光监督的名义,其实是迎合低俗受众心理从而赚取商业利益。播放视频(中央电视台关于隐性采访的讨论)案例(课堂提问,请学生讨论隐性采访的道德界限)六、隐性采访的禁区1、国家秘密2、司法秘密3、商业秘密4、个人隐私5、未成年人6、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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