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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doc

上传人:春华秋实 文档编号:2903062 上传时间:2018-09-29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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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摘 要安 乐 死 是 一 个 带 有 广 泛 争 论 性 的 问 题 。 从 20 世 纪 30 年 代 起 , 西 方 国 家 就有 人 开 始 要 求 在 法 律 上 允 许 安 乐 死 , 并 由 此 引 发 了 安 乐 死 应 否 合 法 化 的 大 论 战 。本 文 在 非 犯 罪 化 的 大 的 国 际 趋 势 下 , 提 出 我 们 应 当 关 注 安 乐 死 非 犯 罪 化 问 题 。本 文 主 要 分 为 四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对 安 乐 死 的 一 些 相 关 的 概 念 理 论 和 国 内 外 目 前的 研 究 成 果 以 及 国 外 的 立 法 状 况 进

2、行 了 一 个 简 单 的 介 绍 。 第 二 部 分 , 主 要 分 析了 安 乐 死 非 罪 化 在 我 国 的 额 可 行 性 。 第 三 部 分 主 要 通 过 人 权 中 的 生 命 权 的 角 度分 析 人 有 选 择 自 己 生 命 的 权 利 。 最 后 一 部 分 从 安 乐 死 实 施 的 社 会 、 技 术 、 对 象等 条 件 方 面 阐 述 了 安 乐 死 的 实 施 条 件 。 因 此 , 对 于 安 乐 死 这 样 的 社 会 问 题 , 我们 不 应 回 避 也 无 法 回 避 , 非 犯 罪 化 将 成 为 安 乐 死 问 题 发 展 的 一 个 重 要 趋

3、势 。关 键 词 : 安 乐 死 ; 非 犯 罪 化 ; 生 命 权.目 录前言 I1.安乐死的概述 .21.1 安乐死的概念 21.2 西方国家关于安乐死的主要争论 .21.3 世界各国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发展 .31.4 我国法律对安乐死的态度 .32在我国实行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可行性 52.1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界定 .52.2 安乐死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的构成要件 52.3 对安乐死定罪处罚不具合理性 .63人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 83.1 生命权是基本人权 .83.2 公民通过安乐死处分自己生命权符合民法的基本理念 .94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和对象 104.1 实施安乐死的社会条件 .10

4、4.2 实施安乐死的技术条件 .104.3 适用安乐死的对象条件 .11结 论 14参考文献 15.论 安 乐 死 的 非 罪 化前 言由 于 人 们 对 医 学 预 防 死 亡 、 延 长 生 命 的 成 就 印 象 太 深 刻 了 , 以 致 于 人 们 相信 : 万 能 的 医 学 科 学 能 够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将 死 亡 逆 转 , 从 死 神 手 里 夺 回 人 的 生 命 。于 是 , 不 惜 一 切 代 价 地 避 免 死 亡 似 乎 成 了 现 代 医 学 的 目 的 之 一 , 成 了 医 务 人 员的 主 要 责 任 之 一 。 然 而 , 不 幸 的 是 , 人

5、 们 不 得 不 面 对 这 样 的 事 实 : 不 管 投 入多 少 资 源 来 设 法 推 延 死 亡 和 减 少 产 生 痛 苦 及 残 疾 的 风 险 , 仍 然 有 无 数 患 有 不 治之 症 的 患 者 实 际 上 并 不 能 避 免 死 亡 , 反 而 遭 受 着 极 其 痛 苦 而 难 以 忍 受 的 延 长 死亡 过 程 的 医 学 干 预 。 诚 如 邱 仁 宗 先 生 所 言 , 现 代 医 学 延 长 人 的 死 亡 , 而 不 是 延长 人 的 生 命 。 1这 种 死 亡 过 程 的 延 长 使 得 现 代 人 相 比 古 代 人 而 言 是 倍 受 病 痛 折磨

6、 , 由 此 便 引 发 了 安 乐 死 问 题 近 百 年 来 的 争 论 。事 实 上 , 这 些 争 论 的 发 生 都 是 基 于 对 生 命 的 尊 重 , 也 具 有 一 定 的 积 极 意 义 。但 是 , 他 们 却 忽 视 了 一 个 最 基 本 的 法 律 概 念 “权 利 ”。 生 命 权 无 疑 是 公 民最 基 本 的 人 身 权 利 。 而 所 谓 权 利 是 指 公 民 所 享 有 的 一 种 选 择 的 自 由 。 那 么 既 然公 民 享 有 生 命 权 , 就 有 选 择 生 或 死 的 自 由 。 当 然 , 由 于 生 命 的 宝 贵 以 及 不 可 再

7、生 的 性 质 和 基 于 对 生 命 的 尊 重 , 避 免 权 利 人 轻 率 地 处 分 自 己 的 生 命 和 防 止 道 德风 险 的 发 生 , 各 国 法 律 对 生 命 权 的 处 分 均 采 取 了 比 较 谨 慎 的 态 度 。 这 是 无 可 厚非 的 。 但 是 , 不 能 矫 枉 过 正 , 忽 视 了 生 命 权 作 为 公 民 最 基 本 人 权 的 本 质 。 假 设当 一 个 病 人 处 于 身 患 绝 症 , 极 度 痛 苦 , 想 要 结 束 生 命 却 无 力 自 杀 的 情 况 下“求 生 不 能 求 死 不 得 ”,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8、的 规 定 , 其 亲 人 、 相 关 医 务 人 员 等 ,只 能 眼 睁 睁 地 看 着 他 ( 她 ) 在 痛 苦 中 挣 扎 直 至 死 亡 。 如 果 谁 不 愿 再 看 到 病 人 继续 痛 苦 地 挣 扎 , 竟 然 动 手 帮 其 “解 脱 ”, 那 么 根 据 我 国 刑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他 ( 她 )就 应 当 承 担 故 意 杀 人 的 罪 责 。 这 种 状 况 合 情 吗 ? 合 理 吗 ?答 案 显 然 是 否 定 的 。 法 律 是 公 意 的 体 现 , 这 种 明 显 不 符 合 情 理 的 法 律 , 显 然是 违 背 公 意 的 。 违 背 公 意

9、 的 法 律 就 应 该 被 修 订 。 因 此 , 本 文 通 过 对 西 方 各 国 关1 邱仁宗: 生命伦理学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 191 页。.于 “安 乐 死 ”的 立 法 发 展 和 我 国 “安 乐 死 ”现 状 的 研 究 , 试 图 从 刑 法 法 理 和 公民 基 本 人 权 的 角 度 论 证 在 我 国 实 施 “安 乐 死 ”非 犯 罪 化 的 可 行 性 。 以 期 在 现 行的 法 律 框 架 下 通 过 司 法 解 释 的 手 段 实 现 “安 乐 死 ”的 非 犯 罪 化 。 笔 者 认 为 , 这恰 恰 是 对 公 民 人 权 的 最 大

10、尊 重 , 对 公 民 人 命 权 的 最 大 尊 重 和 对 在 死 亡 面 前 痛 苦挣 扎 的 人 们 的 终 极 人 道 主 义 关 怀 。1.安乐死的概述1.1 安 乐 死 的 概 念安 乐 死 亦 称 安 死 术 ,是 一 个 古 老 的 概 念 。 安 乐 死 最 早 源 于 希 腊 文“euthanasia”一 词 , 本 意 为 “快 乐 死 亡 ”或 “尊 严 死 亡 ”。 在 古 希 腊 、 罗 马 ,虽 然 抛 弃 老 人 的 做 法 被 禁 止 , 但 是 , 人 们 可 以 随 意 处 置 有 先 天 缺 陷 的 新 生 儿 ,也 允 许 病 人 结 束 自 己 的

11、 生 命 , 或 者 由 他 人 帮 助 死 亡 。 2很 显 然 , 这 些 所 谓 的古 老 渊 源 的 “安 乐 死 ”跟 现 代 意 义 的 安 乐 死 有 天 壤 之 别 。 现 代 意 义 的 安 乐 死 是从 19 世 纪 开 始 。 自 20 世 纪 30 年 代 始 , 西 方 一 些 国 家 开 始 对 安 乐 死 问 题 进 行讨 论 。1.2 西 方 国 家 关 于 安 乐 死 的 主 要 争 论安 乐 死 是 一 个 世 界 性 话 题 , 同 时 也 一 直 是 一 个 让 人 争 论 不 休 的 问 题 。 由 于 它直 接 针 对 如 何 对 待 生 命 这 一

12、 最 根 本 的 问 题 , 各 国 在 法 律 和 政 策 上 均 比 较 谨 慎 。纵 观 国 外 、 尤 其 是 西 方 国 家 关 于 安 乐 死 的 争 论 ,对 安 乐 死 问 题 主 要 持 以 下 两 种观 点 :否 定 说 认 为 : 人 的 生 命 具 有 绝 对 价 值 , “生 命 尊 重 之 理 念 , 是 人 类 从 事 社会 生 活 的 基 本 要 求 。 ”任 何 人 都 无 权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以 任 何 理 由 来 剥 夺 他 人 的 生 命 。具 体 理 由 如 下 : ( 1) 保 障 人 的 生 命 是 人 道 主 义 最 基 本 的 原 则

13、, 实 施 安 乐 死 与 现代 人 道 主 义 的 根 本 原 则 相 悖 。 ( 2) 就 价 本 身 而 言 , 个 人 对 其 生 命 不 能 让 与 和 支配 , 无 权 就 放 弃 自 己 的 生 命 而 为 承 诺 。 ( 3) 如 果 承 认 安 乐 死 的 合 法 性 则 给 他 人2 徐宗良: 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53 页。.的 生 命 带 来 一 种 危 机 感 , 安 乐 死 难 免 成 为 他 人 实 施 杀 人 的 工 具 之 嫌 疑 , 成 为 违法 行 为 合 法 化 的 包 装 外 衣 。 ( 4) 从 医 学 发

14、展 的 历 史 来 看 , 没 有 永 远 无 法 根 治 的疾 病 , 现 在 的 不 治 之 症 以 后 有 可 能 被 根 治 。 而 实 施 安 乐 死 , 就 有 可 能 错 过 这 些机 会 。 ( 5) 救 死 扶 伤 是 医 生 的 天 职 , 医 生 的 职 业 道 德 要 求 其 必 须 尽 力 挽 救 病 人的 生 命 , 而 非 实 施 相 反 的 行 为 。肯 定 说 则 认 为 : 在 不 危 及 他 人 、 国 家 、 社 会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个 人 有 选 择 死 亡的 权 利 , 在 其 实 际 上 丧 失 继 续 生 存 的 可 能 性 时 ,

15、结 束 其 生 命 会 带 来 良 好 的 社 会效 应 。 其 理 由 如 下 : ( 1) 安 乐 死 实 施 的 对 象 仅 限 于 生 命 垂 危 的 晚 期 绝 症 病 人 ,延 长 这 些 病 人 的 生 命 实 际 上 是 让 他 们 “活 受 罪 ”, 在 病 人 不 能 忍 受 的 痛 苦 折 磨的 情 况 下 , 实 行 安 乐 死 是 合 乎 人 道 的 , 也 是 符 合 病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的 。 ( 2) 承认 安 乐 死 的 合 法 性 体 现 了 对 人 的 生 命 权 ( 包 括 生 存 权 与 死 亡 权 ) 的 尊 重 。( 3) 如 果 法 律

16、所 规 定 的 安 乐 死 之 实 体 要 件 及 程 序 要 件 能 够 保 证 安 乐 死 确 实 出 于病 人 之 自 愿 , 则 可 有 效 避 免 其 成 为 他 人 实 施 杀 人 的 工 具 , 实 现 违 法 性 之 阻 却 ,而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而 科 学 的 安 乐 死 制 度 不 是 不 可 能 的 。 ( 4) 现 代 医 疗 技 术 可 以延 长 人 的 生 命 , 但 这 是 以 延 长 病 人 痛 苦 为 代 价 的 。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 一 个 身 患 不治 之 症 的 而 又 无 法 忍 受 的 痛 苦 折 磨 的 病 人 , 完 全 有 权

17、 选 择 安 乐 死 的 方 式 结 束 生命 。 ( 5) 救 死 扶 伤 虽 为 医 德 之 要 求 , 但 迫 于 伦 理 道 德 等 方 面 的 压 力 而 竭 力 挽 救一 个 痛 苦 难 当 , 无 康 复 之 希 望 而 自 愿 求 死 之 人 , 实 无 多 大 现 实 意 义 。 相 反 , 这种 做 法 必 然 造 成 大 量 的 人 力 、 物 力 、 财 力 资 源 的 浪 费 , 有 违 社 会 效 益 原 则 。1.3 世 界 各 国 关 于 安 乐 死 的 立 法 发 展关 于 安 乐 死 的 立 法 , 各 国 不 甚 一 致 。 1906 年 在 美 国 俄

18、亥 俄 州 出 现 了 最 早 的安 乐 死 法 案 。 自 20 世 纪 30 年 代 始 , 欧 洲 一 些 国 家 开 始 对 安 乐 死 立 法 问 题 进 行讨 论 。 先 是 在 瑞 士 和 德 国 , 经 过 修 改 刑 法 , 安 乐 死 不 被 判 作 谋 杀 , 也 不 按 照 谋杀 处 罚 ; 在 挪 威 的 刑 法 中 , 将 “仁 慈 杀 人 ”作 为 一 种 特 殊 的 罪 行 处 理 。 继 而1976 年 , 美 国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首 先 通 过 了 自 然 死 法 , 到 1984 年 , 美 国 就 有15 个 州 和 哥 伦 比 亚 特 区 通

19、过 了 类 似 法 案 。 日 本 则 通 过 法 院 对 刑 法 中 有 关 “正当 行 为 ”和 “紧 急 避 难 ”的 解 释 , 给 安 乐 死 以 有 条 件 的 认 可 。 1996 年 , 澳 大利 亚 将 安 乐 死 写 进 了 法 律 , 使 澳 大 利 亚 人 第 一 个 取 得 了 自 由 选 择 安 乐 死 的 权 利 。.在 荷 兰 , 肯 定 “安 乐 死 ”的 理 论 则 也 得 到 了 立 法 和 司 法 界 的 采 纳 , 2001 年 ,荷 兰 颁 布 了 一 部 有 关 “安 乐 死 ”的 法 令 , 就 “安 乐 死 ”的 一 系 列 问 题 做 出 了

20、 明确 的 规 定 , 安 乐 死 实 现 了 有 条 件 的 合 法 化 。 受 其 影 响 , 英 国 判 例 也 对 “安 乐死 ”逐 渐 采 取 宽 容 态 度 , 并 相 继 有 条 件 地 承 认 了 “安 乐 死 ”。 但 是 , 也 有 不 少国 家 如 法 国 、 中 国 等 认 为 安 乐 死 为 非 法 , 主 动 帮 助 病 人 死 亡 甚 至 还 要 受 到 刑事 处 罚 。1.4 我 国 法 律 对 安 乐 死 的 态 度根 据 我 国 现 行 的 刑 法 解 释 , 安 乐 死 属 于 违 法 行 为 , 在 我 国 是 一 个 比 较敏 感 的 问 题 。 有

21、人 主 张 推 动 安 乐 死 , 也 有 人 在 实 践 安 乐 死 , 也 有 案 件 已 经 进 入司 法 程 序 。 我 认 为 , 我 国 现 在 在 安 乐 死 的 问 题 上 所 进 行 的 讨 论 , 从 一 开 始 就 犯了 一 个 方 向 性 错 误 。 3主 张 把 安 乐 死 当 做 犯 罪 处 理 是 有 一 定 道 理 的 。 但 是 ,主 张 安 乐 死 合 法 化 在 法 理 上 、 在 伦 理 上 也 有 它 的 合 理 之 处 。 在 安 乐 死 是 否 合 法化 的 层 面 上 争 论 是 意 义 不 大 的 。 在 安 乐 死 的 问 题 上 , 我 们

22、 完 全 可 以 另 辟 蹊 径 ,不 从 是 否 合 法 化 的 角 度 考 虑 , 而 是 从 是 否 非 犯 罪 化 的 角 度 来 考 虑 。3 梁根林: 非犯罪化和中国的安乐死问题,载中国刑法 ,2002 年第 4 期,第 16 页。.2 在 我 国 实 行 安 乐 死 非 犯 罪 化 的 可 行 性司 法 实 践 中 , 安 乐 死 案 件 常 以 故 意 杀 人 罪 定 罪 处 罚 。 实 际 上 二 者 存 在 本 质 上的 区 别 。 陈 兴 良 教 授 提 出 了 “犯 罪 本 质 二 元 论 ”, 即 社 会 危 害 性 与 人 身 危 险 性同 为 犯 罪 的 本 质

23、特 征 。 该 理 论 认 为 “主 观 恶 性 与 客 观 危 害 的 统 一 , 就 是 社 会 危害 性 ”; “再 犯 可 能 与 初 犯 可 能 的 统 一 , 就 是 人 身 危 险 性 ”。 4下 面 将 从 犯 罪的 本 质 特 征 、 构 成 要 件 以 及 刑 罚 目 的 几 个 方 面 来 论 证 在 我 国 实 行 安 乐 死 非 犯 罪化 的 可 行 性 。2.1 我 国 刑 法 关 于 犯 罪 的 界 定根 据 我 国 刑 法 理 论 界 的 通 说 , 犯 罪 的 本 质 特 征 是 犯 罪 行 为 具 有 严 重 的 社 会 危害 性 , 而 社 会 危 害 性

24、 被 理 解 为 一 个 决 定 是 否 成 立 犯 罪 的 “最 模 糊 的 概 念 ”。 5我国 刑 法 第 十 三 条 有 关 规 定 :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危 害 不 大 的 , 不 认 为 是 犯 罪 。 ”这个 规 定 本 来 可 以 成 为 对 实 施 安 乐 死 的 行 为 认 定 为 无 罪 的 法 律 根 据 , 但 是 由 于 它并 没 有 揭 示 出 社 会 危 害 性 究 竟 是 什 么 , 所 以 导 致 法 官 认 为 实 施 安 乐 死 的 行 为 并非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危 害 不 大 的 ”行 为 , 而 认 定 为 有 罪 。2.2 安 乐

25、 死 不 符 合 犯 罪 的 本 质 特 征 和 犯 罪 的 构 成 要 件众 所 周 知 , 行 为 必 须 侵 犯 一 定 的 法 益 , 具 有 严 重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 是 犯 罪 最 本质 的 特 征 , 是 构 成 犯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 而 客 观 方 面 “安 乐 死 ”却 恰 恰 “适 应 了社 会 的 客 观 需 要 , 使 患 有 绝 症 、 痛 苦 难 忍 的 患 者 解 除 了 痛 苦 , 使 患 者 的 家 属 从沉 重 的 拖 累 中 解 脱 出 来 , 节 约 了 资 财 , 减 轻 了 国 家 、 集 体 与 家 属 的 负 担 , 还 有利

26、 于 优 生 优 育 。 ” 可 见 , “安 乐 死 ”行 为 不 仅 不 具 有 危 害 社 会 的 性 质 , 而 且 还对 社 会 有 益 。 主 观 方 面 , 行 为 人 实 施 “安 乐 死 ”完 全 出 于 善 良 的 动 机 , 因 而 也不 具 有 危 害 社 会 的 意 图 ; 再 者 , 从 刑 罚 目 的 即 特 殊 预 防 和 一 般 预 防 出 发 , 对 实施 “安 乐 死 ”行 为 定 罪 科 刑 并 不 能 达 到 特 殊 预 防 和 一 般 预 防 的 效 果 , 只 会 使 医生 产 生 抵 制 情 绪 , 同 样 对 他 人 也 起 不 到 应 有 的

27、 威 慑 作 用 , 失 去 群 众 基 础 的 刑 罚4 陈兴良: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 126 页。5 马克昌: 犯罪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4 页。.只 会 助 长 其 不 满 情 绪 , 起 不 到 一 般 预 防 作 用 。 可 见 , “安 乐 死 ”在 法 学 理 论上 符 合 我 国 刑 法 的 理 性 ; 相 反 , 如 果 对 “安 乐 死 ”定 罪 科 刑 却 达 不 到 任 何 刑 罚目 的 而 违 背 刑 法 理 性 的 初 衷 。其 次 ,从 犯 罪 效 益 来 看 , 一 般 来 讲 , 犯 罪 效 益 指 犯

28、罪 给 犯 罪 人 带 来 的 利 益 与好 处 。 这 种 利 益 与 好 处 , 必 然 与 犯 罪 成 本 之 间 有 一 个 差 额 。 正 是 这 一 差 额 利 益激 励 着 犯 罪 人 不 断 强 化 自 己 的 犯 罪 意 识 , 并 最 后 形 成 犯 罪 决 意 , 进 而 实 施 犯 罪行 为 , 达 到 犯 罪 人 所 追 求 的 犯 罪 效 果 。 6反 过 来 , 假 若 犯 罪 不 能 给 犯 罪 人 带 来任 何 好 处 或 利 益 (这 种 利 益 或 好 处 是 犯 罪 人 对 犯 罪 行 为 的 预 期 利 益 ), 这 种 貌似 犯 罪 的 行 为 实

29、质 上 并 不 能 称 之 为 犯 罪 。 不 论 是 积 极 的 或 消 极 的 安 乐 死 , 对 执行 医 师 而 言 都 没 有 丝 毫 利 益 。 它 是 一 种 基 于 人 道 主 义 的 情 感 , 对 因 患 有 不 治 之症 、 遭 受 极 端 痛 苦 的 垂 危 病 人 给 予 医 药 上 的 特 殊 处 理 而 使 之 无 痛 苦 地 死 亡 的 行为 。 在 法 律 尚 无 明 文 规 定 其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之 前 , 安 乐 死 之 执 行 医 师 可 以 说 是 冒着 身 陷 囹 圄 之 危 险 , 基 于 同 情 或 怜 悯 而 以 积 极 的 作 为

30、或 消 极 的 不 作 为 而 实 施“杀 人 ”行 为 。 而 该 行 为 对 其 本 人 来 说 又 没 有 任 何 利 益 。 依 照 前 述 理 论 , 既 然该 种 行 为 对 行 为 人 没 有 任 何 利 益 , 怎 么 能 称 之 为 犯 罪 呢 ? 就 如 同 正 当 防 卫 者 因正 义 或 怜 悯 或 同 情 而 对 施 害 者 进 行 防 卫 以 保 卫 他 人 之 合 法 权 益 一 样 , 正 当 防 卫并 不 能 给 防 卫 者 带 来 利 益 , 他 因 正 当 防 卫 而 获 得 的 心 理 上 的 满 足 是 为 了 维 护 社会 正 义 , 而 并 不 是

31、 仅 仅 为 了 自 己 的 满 足 , 因 而 也 就 不 能 对 这 种 杀 伤 行 为 以 犯 罪论 处 。2.3 对 安 乐 死 定 罪 处 罚 不 具 合 理 性从 对 安 乐 死 定 罪 处 罚 的 不 合 理 性 看 : 犯 罪 是 刑 罚 的 前 提 , 刑 罚 是 犯 罪 的 法 律后 果 , 二 者 密 切 相 关 。 将 刑 罚 独 立 出 来 加 以 分 析 , 可 以 验 证 前 述 理 论 , 进 一 步说 明 对 安 乐 死 定 罪 处 罚 的 不 合 理 性 。 第 一 , 刑 罚 目 的 主 要 是 指 预 防 犯 罪 , 包 括特 殊 预 防 和 一 般 预

32、 防 。 前 者 是 指 防 止 犯 罪 人 再 次 犯 罪 , 后 者 指 预 防 社 会 其 他 成员 犯 罪 。 在 安 乐 死 这 个 问 题 上 , 就 特 殊 预 防 角 度 来 讲 , 实 施 安 乐 死 的 医 生 出 于人 道 主 义 , 并 无 任 何 犯 罪 故 意 。 如 果 对 其 施 加 刑 罚 , 很 可 能 使 其 产 生 对 国 家 和社 会 的 仇 视 。 从 一 般 预 防 角 度 看 ,对 给 病 人 实 施 安 乐 死 的 医 生 定 罪 处 刑 , 将 引6 陈正云: 刑法的经济分析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年版,第 270 页。.起 广 大 医

33、 务 工 作 者 的 不 满 , 民 众 可 能 造 成 大 量 怨 言 。 犹 为 可 怕 的 是 刑 罚 的 公 正性 和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将 可 能 受 到 怀 疑 。 第 二 , 从 刑 罚 自 身 性 质 和 存 在 意 义 上 ,刑 罚 可 以 说 是 一 种 “必 要 的 恶 ”, 针 对 的 是 犯 罪 这 种 “禁 止 的 恶 ”, 二 者 相 伴而 生 , 刑 罚 存 在 的 惟 一 价 值 就 是 预 防 犯 罪 , 维 护 社 会 正 义 , 稳 定 社 会 秩 序 。 安乐 死 是 痛 苦 人 的 理 性 选 择 下 的 真 实 意 愿 表 达 , 医 生 的

34、 实 施 不 过 是 这 种 愿 望 的 满足 , 如 果 这 种 行 为 遭 到 刑 罚 , 那 么 , 刑 罚 将 失 去 其 本 意 , 法 律 也 难 以 保 持 其 正义 , 这 只 能 说 明 一 件 事 刑 罚 在 这 里 丧 失 了 法 的 公 正 性 , 成 了 完 全 的 罪 恶 。上 述 犯 罪 与 刑 罚 的 分 析 , 可 看 出 安 乐 死 实 际 上 应 属 于 排 除 犯 罪 性 行 为 , 即 外 表上 似 乎 符 合 某 种 犯 罪 构 成 , 实 质 上 , 不 具 有 相 当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3 安 乐 死 的 法 理 依 据在 评 价 长

35、期 以 来 人 们 关 于 安 乐 死 的 争 论 时 , 应 当 承 认 , 争 论 双 方 都 或 多 或 少有 其 合 理 性 的 一 面 , 否 则 , 我 们 等 于 否 认 这 么 多 用 心 之 人 的 诚 实 、 理 性 和 认 知能 力 。 但 要 从 根 本 上 阻 却 安 乐 死 的 违 法 性 关 键 在 于 弄 清 病 人 到 底 有 无 自 主 选择 安 乐 死 的 权 利 , 所 以 要 正 本 清 源 地 说 明 安 乐 死 的 非 犯 罪 化 , 就 必 须 对 人 有无 选 择 安 乐 死 的 权 利 进 行 法 理 方 面 的 探 讨 。3.1 生 命 权

36、 是 基 本 人 权法 律 学 上 的 生 命 , 并 不 是 泛 指 一 切 生 物 的 , 而 仅 指 自 然 人 的 生 命 。 它 是 人 体维 持 其 生 存 的 基 本 物 质 活 动 能 力 , 是 人 的 最 高 人 格 利 益 , 具 有 至 高 无 上 的 人 格价 值 , 是 人 的 第 一 尊 严 。 生 命 权 是 独 立 的 人 格 权 ,它 是 自 然 人 以 其 生 命 维 持 和安 全 利 益 为 内 容 的 人 格 权 利 。 从 其 内 容 来 看 , 生 命 权 包 括 生 命 安 全 维 护 权 、 生命 利 益 支 配 权 和 保 护 请 求 权 。

37、 从 其 性 质 来 看 , 生 命 权 是 指 自 然 人 支 配 自 己 生 命 ,以 防 他 人 干 涉 的 权 利 , 是 对 世 权 , 是 支 配 权 。 可 以 看 出 生 命 权 本 身 就 包 含 了 权利 主 体 支 配 自 己 生 命 , 并 且 可 以 以 一 种 社 会 认 同 的 目 的 处 分 自 己 的 生 命 之 内 涵 。事 实 上 即 使 处 分 生 命 的 目 的 不 为 社 会 所 认 同 , 如 自 杀 , 也 只 能 是 一 个 道 德 问 题而 不 是 法 律 问 题 , 因 为 法 律 不 能 对 自 杀 成 功 者 起 诉 并 使 其 受 到

38、 法 律 制 裁 , 法 律不 可 能 禁 止 自 杀 。民 法 上 的 生 命 权 利 是 与 公 民 天 赋 的 人 权 分 不 开 的 , 或 者 说 正 是 因 为 公 民 具 有天 赋 的 人 权 , 民 法 才 对 生 命 权 利 加 以 保 护 , 所 以 研 究 人 的 生 命 权 利 就 不 能 不 了解 一 下 哲 学 上 权 利 。 英 国 哲 学 家 洛 克 认 为 : 人 有 决 定 其 行 动 和 处 理 其 财 产 和 人身 的 天 然 权 利 , 毋 须 得 到 任 何 人 许 可 或 听 命 于 任 何 人 的 意 志 。 而 按 照 英 国 另 一位 哲 学

39、 家 休 谟 的 观 点 , 如 果 人 类 可 以 设 法 延 长 生 命 , 那 么 人 类 也 可 以 缩 短 生 命 。换 言 之 , 生 与 死 都 是 人 的 权 利 。 所 以 自 然 人 中 止 自 己 的 生 命 ( 自 杀 、 安 乐 死 、献 身 等 ) 是 一 种 事 实 权 利 , 尽 管 这 在 一 些 国 家 的 法 律 上 不 被 看 作 是 人 的 权 利 ,但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这 种 事 实 发 生 的 事 例 不 胜 枚 举 。.3.2 公 民 通 过 安 乐 死 处 分 自 己 生 命 权 符 合 民 法 的 基 本 理 念所 有 的 医 疗 手

40、 段 都 建 立 在 使 病 人 减 少 痛 苦 的 基 础 之 上 , 如 果 一 切 医 疗 手 段 都已 经 失 效 , 而 此 时 要 给 予 病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就 是 同 情 和 让 病 人 能 够 更 加 舒 服 一 些 ,停 止 延 长 病 人 的 医 疗 手 段 就 成 为 一 种 必 要 。 安 乐 死 正 是 身 患 绝 症 的 病 人 对 其 生命 利 益 绝 对 支 配 的 表 现 形 式 , 符 合 传 统 民 法 学 理 论 将 生 命 权 定 性 为 绝 对 性 支 配权 的 理 论 。 民 法 学 理 论 认 为 民 事 权 利 是 私 权 , “私

41、权 神 圣 ”、 “意 思 自 治 ”、 “权利 自 主 ”是 民 法 理 论 的 基 本 理 念 。 安 乐 死 应 该 是 民 事 主 体 对 自 己 生 命 利 益 支 配的 表 现 形 式 之 一 , 这 一 逻 辑 的 结 果 必 然 是 人 有 选 择 安 乐 死 的 权 利 。综 上 所 述 , 以 上 分 析 了 安 乐 死 的 权 利 基 础 , 从 普 遍 意 义 上 讲 安 乐 死 是 合 乎 法理 的 , 所 以 我 们 完 全 可 以 得 出 如 下 结 论 : 人 人 都 有 以 安 乐 死 方 式 结 束 自 己 生 命的 权 利 。 但 是 , 是 否 任 何

42、民 事 主 体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可 以 选 择 安 乐 死 呢 ? 正 如 上文 安 乐 死 的 概 念 所 指 出 的 , 安 乐 死 只 是 在 病 人 患 有 痛 苦 不 堪 的 疾 病 无 法 治 愈 ,且 濒 临 死 亡 的 条 件 下 才 可 实 施 的 , 并 非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病 人 都 可 选 择 实 施 安 乐 死 ,即 安 乐 死 权 利 的 享 有 以 一 定 的 实 体 条 件 为 前 提 。.4 安 乐 死 的 实 施 条 件 和 对 象4.1 实 施 安 乐 死 的 社 会 条 件 安 乐 死 一 直 是 世 界 各 国 议 论 纷 纭 但

43、又 颇 有 争 议 的 话 题 。 在 此 间 参 会 的 政 协 委员 田 世 宜 在 其 递 交 全 国 政 协 九 届 五 次 会 议 的 一 份 提 案 中 呼 吁 , 中 国 对 安 乐 死 不应 一 味 回 避 。田 世 宜 委 员 建 议 ,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应 着 手 研 究 与 安 乐 死 相 关 的 法 律 和 立 法 , 首先 允 许 公 民 在 法 律 严 格 界 定 的 条 件 下 有 权 选 择 安 乐 死 , 然 后 再 在 操 作 上 做 出 具体 的 规 定 , 并 运 用 高 科 技 开 发 临 终 关 怀 服 务 产 业 , 使 人 类 创 造 的

44、 法 律 和 高 科 技手 段 能 够 有 效 地 服 务 于 人 自 生 至 死 的 全 过 程 。田 世 宜 委 员 在 提 案 中 说 , 不 久 前 媒 体 关 于 一 老 人 在 其 九 十 二 岁 老 母 长 期 昏 迷无 法 治 愈 情 况 下 , 请 求 医 院 实 施 安 乐 死 遭 拒 绝 后 将 母 电 死 , 后 被 判 刑 五 年 的 报道 , 使 他 受 到 很 大 震 动 。他 认 为 , 在 病 人 重 病 不 治 的 情 况 下 , 为 减 轻 痛 苦 和 家 属 的 沉 重 负 担 , 安 乐 死可 能 是 病 人 和 家 属 的 一 种 自 主 选 择 。

45、 对 此 , 中 国 医 学 界 要 求 立 法 实 施 安 乐 死 的呼 声 一 直 不 断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也 曾 多 次 联 名 提 出 对 安 乐 死 立 法 的 议 案 , 一 九 八 八 年 在 上 海 也召 开 过 安 乐 死 学 术 研 讨 会 。 有 关 调 查 显 示 , 百 分 之 八 十 到 九 十 的 被 调 查 者 赞 成立 法 实 施 安 乐 死4.2 实 施 安 乐 死 的 技 术 条 件世 界 各 国 对 安 乐 死 问 题 争 论 不 休 , 关 键 是 一 个 国 情 问 题 。 而 在 国 情 问 题 中 ,首 要 的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46、是 一 个 国 家 的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 7当 今 只 有 荷 兰 一 个国 家 真 正 通 过 立 法 使 安 乐 死 合 法 化 , 而 且 荷 兰 的 立 法 还 很 激 进 , 并 没 有 把 接 受安 乐 死 的 资 格 限 于 末 期 病 人 。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就 是 荷 兰 的 国 情 与 其 他 各 国 有 较 大的 差 异 , 至 少 有 以 下 三 个 显 著 不 同 的 地 方 : ( 1) 荷 兰 的 医 疗 服 务 可 以 说 是 全世 界 范 围 内 水 平 最 高 的 国 家 之 一 , 家 庭 医 师 制 度 也 推 行 得 很 不

47、错 。 95% 以 上7 周旺生: 立法学教程 ,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 43 页。.的 老 百 姓 都 有 私 人 医 疗 保 险 。 长 期 疗 养 也 包 含 在 医 疗 保 险 范 围 内 , 并 且 涵 盖没 有 私 人 保 险 的 少 数 人 。 ( 2) 荷 兰 的 缓 和 医 疗 非 常 进 步 , 几 乎 每 家 医 院 都 有 疼痛 控 制 及 缓 和 医 疗 中 心 。 ( 3) 当 年 纳 粹 占 领 时 期 , 只 有 荷 兰 的 医 生 没 有 参 与 纳粹 的 “安 乐 死 计 划 ”( 1938 年 , 希 特 勒 建 立 “安 乐 死 中 心 ”, 借

48、 口 实 施 安 乐 死 ,共 计 杀 死 20 多 万 人 。 ) 。 8这 个 历 史 事 实 显 示 出 在 荷 兰 医 生 与 病 人 有 高 度 彼 此信 赖 的 传 统 , 而 且 大 部 分 病 人 都 与 他 们 的 家 庭 医 师 有 着 长 久 的 友 谊 。 这 三 个 因素 是 其 它 许 多 国 家 望 尘 莫 及 的 。4.3 适 用 安 乐 死 的 对 象 条 件4.3.1 积 极 条 件我 国 关 于 安 乐 死 对 象 的 研 究 ,始 于 80 年 代 初 ,在 社 会 上 引 起 广 泛 关 注 是 以“汉 中 事 件 ”为 标 志 的 。 80 年 代

49、关 于 安 乐 死 的 两 次 大 型 讨 论 ,都 涉 及 到 安 乐 死的 对 象 问 题 。 一 是 健 康 报 发 起 的 “我 谈 安 乐 死 ”的 公 众 性 讨 论 。 这 次 讨 论的 中 心 是 “如 何 看 待 安 乐 死 ”的 问 题 ,主 要 反 映 了 公 众 对 安 乐 死 问 题 的 一 般 认识 和 基 本 态 度 ,远 未 就 “对 象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的 专 门 性 的 讨 论 。 二 是 1988 年全 国 百 余 名 专 家 、 学 者 聚 首 上 海 举 行 的 全 国 安 乐 死 学 术 讨 论 会 。 这 次 讨 论 中 对安 乐 死 对 象 的 理 解 集 中 为 两 种 意 见 : 一 种 意 见 把 安 乐 死 对 象 规 定 为 三 种 具 体 情况 : 极 其 疼 痛 和 痛 苦 的 临 终 病 人 ; 脑 死 亡 病 人 ; 有 严 重 缺 陷 的 新 生 儿 和 极 低 出生 体 重 儿 。 另 一 种 意 见 把 安 乐 死 对 象 限 定 为 上 述 第 一 种 情 况 , 排 除 后 两 种 情 况 ,其 理 由 分 别 为 “脑 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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