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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doc

上传人:春华秋实 文档编号:2789115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1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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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侵犯财产罪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贵州大学法学院刘爱军)第一讲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一、财产犯的法益 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 ;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1甲盗窃乙的电脑,甲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 2甲将电脑质押给乙或者借给乙使用,或者将自己的金项链交给邮局托运,或者甲骑摩托车因为违章,交警扣押其摩托车,甲在晚上私自将电脑、金项链、摩托车拿走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 3甲的摩托车被乙盗走,甲将其拿走的,或者甲为实现其合法债权的

2、,不成立财产犯罪(第三者丙从乙处非法获取该财物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注意】 (1)如果拿走的方式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取回财物或者实现债权的,成立非法拘禁罪;采取暴力方式取回财物,并导致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成立故意伤害罪。(2)甲的电脑被乙盗走,甲发现后立即追赶,使用强力夺回财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事后发现乙正要毁坏该电脑,甲采取合法手段难以挽回损失,使用强力夺取财物的,属于自救行为。 4甲盗窃乙占有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不计算金额,而计算数量和情节量刑。 二、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 (一)侵犯财产罪分为三大类:毁坏财物的

3、犯罪(毁弃罪) 、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与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毁弃罪与取得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利 用的意思,成立毁坏型犯罪;具有利用的意思,同时具有排除权利人占的意思,成立取得型 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换言之,行为人侵犯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 否则成立毁坏型犯罪或者无罪。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 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1) 、排除

4、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排除 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 害(妨害利用)的意思。案例 1:甲盗用他人汽车,到达目的地后将其抛弃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案例 2:世界杯期间,甲将乙为了观看足球比赛而买的的电视机(价值 1 万元)窃取以便 自己观看,世界杯结束以后归还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案例 3:为了伪装退货、取得商品对价,而从超市拿出商品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案例 4:骗取他人手机,以便短时间内让被害人用金钱赎回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诈骗罪。(2) 、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

5、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利用意思,是 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案例 1:甲男基于某种癖好窃取女式内衣以便收藏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盗窃罪。案例 2:甲为了燃柒取暖而窃取他人家具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盗窃罪。案例 3: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并不加以毁坏,而是积极加以利用的, 具有利用意思,成立侵占罪。案例 4: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诈骗罪。 【注意】(1) 、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放置的,没有利用意思,成立故 意毁坏财物罪。(2) 、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后,将该财物放置在他人

6、容易发现的场所, 并不加以利用的,不成立犯罪。(3) 、甲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的,没有利用意思。【注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 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第三者” ,要求与行为人有一定关系,而非任何第三者。案例:甲在超市将商品扔出窗外,.让过路的路人捡走的,不成立盗窃罪,只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二)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 。 1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况。 (1)他人占有的财

7、物。行为人要想非法取得这种财物,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取得”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 。转移占有的行为方式不同,成立的具体罪名也不同。 (2)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物。行为人要想取得这种财物,不需要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该财物) ,而是实施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 。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普通侵占) 。 (3)脱离他人占有但他人所有的财物,即遗忘物和埋藏物。对于这种财物,行为人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例如捡拾遗忘物)并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随后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则侵犯了被害人财产,可以成立犯

8、罪(这种情形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 。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脱离占有物侵占) 。 2行为人侵犯他人财物时,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还是属于行为人自己占有,成为区分转移占有型犯罪与不转移占有型犯罪的关键区别。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是指的“人”的占有,不包括单位占有,也不包括机器占有;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事实上难以认定权利人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但权利人具有强烈的占有意思的情形,也属于权利 人占有) 。 案例:甲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公用道路

9、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钱包的,甲仍然占 有该钱包。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占有情形(占有的有无和归属的判断): (1) 、他人身体或者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但如果只是他人占有的辅助者,则不占有该财物。案例 1:同行的秘书、助理替上司提着的公文包,属于上司占有。案例 2:在车站、码头、材料批发市场等地替他人搬运行李、货物至站外、车上的,行李、 货物属于权利人占有。(2) 、没有现实地握有,但处于他人事实支配和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案例 1:他人住宅内、车内、信箱内、锁具、工具箱内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 2:住在宾馆的行为人穿着的宾馆提供的睡衣,顾客试穿在

10、身上的商店里的衣服,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3) 、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案例 1:他人门前停放的没有上锁的自行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案例 2: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 ,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案例 3: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案例 4:他人果园里的果实、他人鱼塘的水产品、农民地里的农作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案例 5: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的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甲 占有。案例 6:大学生在食堂购买饭菜或者在图书馆、自修室等场所为了自习,用以占座的自己 的书包、电脑、钱包或其他财物,属于大学生占有。案例 7:发生海难,货主或者

11、运输者即使离开,但沉船或者船上的货物仍然属于货主或者 运输者占有。案例 8: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的发生(特殊的自然事件)不改变原来的占有关系。但 水灾将财物冲入河中,这些漂流物则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案例 9: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案例 10;故意隐藏在野外并知道其所在位置的财物(权利人知道他人难以发现的特定场所 的财物) ,由埋藏者占有。(4) 、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范围的财物,都属于他人 占有的财物。案例:在餐馆、商场、路边、广场、酒店大堂、银行大厅、公交车、火车、地铁、车站机 场等公共场合落下物品,权利人短暂离开或者

12、遗忘,仍然属于权利人占有。如果权利人已经 离开一段时间,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只有一定的管理者才能进入的场所中 遗置的财物,管理者占有。但是公共汽车、大型客轮、火车中货架上遗留的财物,丧失了占有,属于遗忘物。案例 1: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案例 2: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案例 3:甲遗忘在乙家或者乙车上的财物,属于乙占有。案例 4: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如果乘客已经离开,则该财物转归出租车司机 占有(如果乘客刚下.车,则仍然属于乘客占有) 。【注意】: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无

13、论财物放在哪里,都属于所有人、占有人 占有,而不属于场所的管理者占有。案例 1:乘坐飞机的乘客随身行李,无论放在飞机的哪个位置,都属于乘客占有。案例 2:甲到乙家作客,甲的包裹或者财物,总是属于甲占有,而不属于乙占有。(6) 、死者不能占有财物。案例 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的,成立抢劫罪。案例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 物,或者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根据该财物能否评价为他人占有,认定为盗 窃罪或者侵占罪。(7) 、对于存款,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但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 理者占有。案例 1:

14、甲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乙存款债权中的金钱转移至自己的存折上的,由于存 款债权属于乙占有,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案例 2:乙由于操作失误,将自己的存款打入甲的储蓄卡,甲利用其储蓄卡从自动取款机 上将该款项取出的,由于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案例 3:乙欠甲 1 万元,乙为了还款,将自己 10 万元的储蓄卡交给甲(乙没有现金) ,让乙 自己取 1 万元,但甲却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 10 万元据为己有。由于现金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 甲对 9 万元成立盗窃罪。如果甲在银行柜台或者商场刷卡消费了另外 9 万元的,成立信用卡诈 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8) 、当存在上下主从

15、关系的时候,财物属于上位者占有,其他人最多不过是占有的辅助 者。对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承认共同占有,但其中一方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也成立盗窃 罪。案例 1:将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果园的水果偷摘卖掉的,侵犯他人的占有,成立盗窃罪。案例 2;单位会计和司机出去收账,收到的现金属于会计占有,而非司机占有。即使会计 下车吃饭或者上洗手间,放在车里的现金也是属于会计占有。如果司机驾车逃跑,将现金据 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9) 、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 如果不能认定其占有内容物的,成立侵占罪;如果能够认定已经不法占有内容物的,成立盗 窃罪。淡然,如果直接取出

16、其中的内容物并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三)转移占有的犯罪分为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财物的犯罪(抢劫、抢夺、盗窃)与基于对方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敲诈勒索) 。 1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犯罪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1)、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2)、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行为,成立抢夺罪;(3)、除此之外其他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即采取平和的方式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2基于对方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犯罪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1) 、实施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的

17、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产的,成立诈骗罪。(2) 、实施使他人陷入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恐吓行为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3)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形。.第二讲 财产犯罪的具体争议及适用一、抢劫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18、(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

19、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 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 ,具体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 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行为人劫取财物的人(包括财物的辅助占有者或者协助占有, 管理财物的人、财物占有者的家人、有一定看管能力的儿童) 。暴力程度: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 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2)胁迫方法 胁迫方式:语言或者动作、手势。胁迫内容:以

20、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案例 1:甲在乙家安放了定时炸弹,威胁乙“如果两天内不给 1 万元,将引爆定时炸弹” , 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案例 2:甲将啤酒瓶藏在怀里,对着银行工作人员说“给钱,不然引爆手榴弹” ,甲的行 为成立抢劫罪。(3)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第一、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第二、将具有反抗能力和意思的人反锁在房间,将其他房间的财物拿走的,成立抢劫罪。 【注意】

21、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2目的行为:强取财物,即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1)行为人自己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 (2)迫使被害人交付(处分)财物; (3)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被害人没有注意财物时取走其财物; (4)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取走该财物。3因果关系: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只要能够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抢劫(既遂) ,不限于“当场”取得财

22、物。例如,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视对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抢劫既遂与未遂) 。 (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例如,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心而交.付财物的,只成立抢劫未遂。 再如,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的,不属于强取财物,认定为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又如,为取得财物殴打被害人,趁被害人外出就医而取走财物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 【特别提示】抢劫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1)

23、债务人甲杀害没有继承人的债权人乙,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竞合) 。 (2)甲乘坐出租车后对出租车司机使用暴力,迫使司机放弃车费的,成立抢劫罪。(二)责任要件: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等。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

24、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4刑法第 289 条的规定,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注意】:该条款属于法律拟制。(1) 、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首 要分子也成立抢劫罪。(2) 、 “抢走公私财物”的情形,不包括抢劫公私财物(如果抢劫公私财物,直接按照抢 劫罪的条文认定为抢劫罪) ,仅限于抢夺公私财物;当然,这种情形也只有首要分子才能被 认定为抢劫罪。(三)事后抢劫:准抢劫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

25、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成立条件 (l)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第一,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具有获取数额 较大财物的危险性一一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不需要这种危险性 一一但不包括预备行为) ,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实际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 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第二,这里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仅限于第 264 条规定的盗窃罪、第 266 条的诈骗罪、 第 267 条的抢夺罪

26、,但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事实仍然符合这里“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甚至一般的抢劫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第三,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 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第一、 “当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第二、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 “胁迫”手段。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暴力

27、、威胁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 269 条。 2事后抢劫的共犯 (l)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或者乙教唆甲盗窃,或者乙事先为甲的盗窃行为提供了

28、帮助的情形: 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对此并不知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为事后抢劫,乙为盗窃罪。 乙在甲盗窃之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对此并不知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应当认定为事后抢劫,对甲仅以盗窃罪论处。 甲乙共同盗窃,甲对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在现场而没任何表示的。甲为事后抢劫,乙为盗窃罪。 (2)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 ,知道真相的乙参与进来实施犯罪的情形: 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

29、。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教唆甲对他人实施暴力,甲进而实施暴力的,或者甲为了逃避抓捕,唆使乙对他人实施暴力,乙进而实施暴力的。甲乙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但甲对此并不知情。甲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而乙没有犯盗窃罪,也不成立事后抢劫。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杀人罪、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竟合犯。 乙明知甲正在毁灭证据而对他人实施暴力的,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杀人罪、伤害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想象竞合犯。 (3)甲单独人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

30、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对甲适用抢劫致死的法定刑,对乙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一方面,不管死亡结果由谁造成,甲都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乙对自己参与前甲的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而死亡结果可能是甲在乙参与之前造成的,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乙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 (4)17 周岁的甲与 13 周岁的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被他人发现后,甲、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乙的行为致人重伤。结论:甲与乙构成事后抢劫的共同犯

31、罪,甲应对重伤结果负责。但由于乙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 ,仅追究甲抢劫罪(致人重伤)的责任。 (四)抢劫罪的认定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1)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2)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根据场合不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并罚。 (4)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

32、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有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例如,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甲为了取得乙的戒指而杀害乙,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仅成立抢劫一罪。 再如,张三为了取得李四的戒指而杀害李四,在取得戒指一周后,为了湮灭尸体来到杀人现场,发现钱包而将钱包取走的,对取得钱包的行为,应认定侵占罪。 2抢劫罪与绑架罪: 关键区别: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抢劫罪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注意】 (1) 、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

33、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3既遂与未遂 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 既遂:按照相关司法解释,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 4罪数 .(1)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以能够评价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为前

34、提) ,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2)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3)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后者属于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 (4)抢劫他人信用卡并迫使被害人说出密码,在验证密码之后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 劫罪(对象是信用卡本身)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如果事后利用信用卡在 ATM 机或者在银行 柜台取款的,另成立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五)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35、 1 “入户抢劫” (1) “户”:是家庭住所。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如果不能评价为家庭住所的,不应认定为“户” 。 (2) “入户”:目的非法。即进人他人住所时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被害人发现后追赶,出户之后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属于转化型抢劫,但不属于“入户抢劫” 。 (3) “入户抢劫”: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以抢劫目的入户

36、后,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户进而强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户外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到户外后实施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 (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进人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 (5)户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行为人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属于入户抢劫。(6)共犯情形:在户外为入户抢劫者望风的,或教唆他人入户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性与运营性。不包括小型出租车、私人轿车、工厂、学校班车等。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其一、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其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名乘客的财物的,也属于

37、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其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进行为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办公用品。(2)明知是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运钞车里面装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劵和客户的资金)而抢劫的,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否则,只能认定为普通抢劫。 .(3)想象竞合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抢劫,危及飞行安全的,成立抢劫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1)多次:三次以上,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

38、罪为前提。 (2)数额巨大:5000 以上 2 万以下。对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属于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责任形式:对重伤、死亡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2)因果关系:抢劫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行为中任何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就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在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属于致人重伤、死亡。 (3)行为对象:财物的占有者、所有者、阻止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人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阻止自己取得财物的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判断。 (4)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所谓严重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例如,

39、抢劫后的逃离行为致人死亡的,在逃走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抢劫同伙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相互杀伤的,都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而应数罪并罚。 【注意】有种观点主张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自己军警人员的身份抢劫的,也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 (1) “枪”: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2) “持枪”: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 (3) “持枪抢劫”:持枪抢劫必须要求行为人显示或者使用枪支抢劫。因携带枪支抢夺而成立抢劫罪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注意】其一、因携带枪支抢夺而成立抢劫罪的,不属于持枪抢劫。其二、事后抢劫中

40、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枪支的,属于持枪抢劫。其三、以抢劫故意,使用枪支胁迫被害人喝下安眠药,在被害人昏迷后取走其财务的,属于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 “军用物资”: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 (2)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3)责任形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如果出现事实认识错误,按照认识错误的理论处理。 二、抢夺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41、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点】 (一)行为结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行为对象: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通常指与身体部位接触的财物) 。 2行为方式:(1)对人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2)对物暴力:即突然夺取,包括乘人不备而突然夺取,或者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而夺 取,或者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3行为本质:只有当对物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时,

42、才认定为抢夺罪。换言之,并非任何公开取得财物的行为,均能构成抢夺。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 1抢夺行为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2抢劫行为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抢夺行为,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3飞车抢夺: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l)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

43、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三)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 “携带凶器抢夺” ,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1法条性质: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2凶器认定: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扩大解释) ,即指具有杀伤力的器物。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器物是否

44、具有杀伤力: (1)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某种物品的杀伤机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越大,如塑料制成的手枪、匕首等,不能认定为凶器。 (2)物品供杀伤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大小。如果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属于违法犯罪人通常用于违法犯罪的物品,则可能被认定为凶器。 (3)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例如:系着领带抢夺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开着汽车抢夺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4)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根据一般人的观念的,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铁棒、铁锤、斧头、锋利的石块等;携带这些物品抢夺的,应认定为携

45、带凶器抢夺。 3携带认定:现实支配,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不同于持有(事实支配,不要求行为人可以时时刻刻地现实上予以支配) 。 (1)使随从者(以随从者在现场为前提,但不以随从者与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为前提)实施携带行为的,属于携带凶器。 (2)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才适用第 267 条第 2 款的规定。 (3)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并直接针对财物使用凶器进而抢夺的,适用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例如,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而不能

46、直接适用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 (4)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四)抢夺罪的处罚 司法解释:“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注意】:抢夺行为致人重伤、伤亡的,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三、盗窃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7、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点】 (一)成立条件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

48、立盗窃罪。(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盗窃罪。.(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盗接他人 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成立盗窃罪。(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7)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 依照刑法的

49、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注意】: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出现事实认识错 误的,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 2行为内容: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 ,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1)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 (2)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其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采取一定的欺骗方式盗窃财物的情形,例如“调虎离山”案件和“掉包”案件,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人室内窃取财物的。 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 又如,商场购物拿过售货员递过的货物就逃跑的。 又如,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 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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