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论文-我国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问题及重构修改.doc

上传人:春华秋实 文档编号:2787359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文-我国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问题及重构修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论文-我国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问题及重构修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论文-我国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问题及重构修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论我国精神损失赔偿制度的问题及重构.目 录摘要I1 绪 论 11.1 课题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1.3 研究目内容 1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2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涵义 32.1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32.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42.2.1 抚慰功能 42.2.2 惩罚功能 52.2.3 教育功能 5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动态与缺陷 63.1 国内外的研究动态 63.1.1 我国的理论与实践 63.1.2 法国的理论与实践 63.1.3 德国的立法与实践 73.2 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73.2.1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窄 73.2.2 损害

2、赔偿涉及的主体、客体不完善 73.2.3 损害赔偿的认定不科学 83.2.4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确定依据的规定也比较模糊 84 对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构想 94.1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体系 94.2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94.2.1 适用范围 94.2.2 权利主体 94.2.3 构成要件 104.2.4 归责原则与赔偿标准 10结 论 12参考文献 13.【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哥,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体上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应立足国情,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理

3、论及实践,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此,本文就以我国精神损失赔偿制度的问题及重构做了深入的研究。首先,对我国精神损失赔偿制度的理论做了概述,同时介绍了该制度的主要功能;然后,在此基础之上详细的分析了国内外关于精神损失赔偿制度的发展动态,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与探讨;最后,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立法的重构和完善,并对全文的工作做了小结。【关键词】 精神损失赔偿,制度功能,立法缺陷,完善立法.1 绪 论1.1 课题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不但关注对财产权和其他物质权利的保护,而且更注重对人格权及其他非财

4、产权利,如精神利益、休息权,劳动权等与人身权相关的权利的保护。国际现代法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不断加强对人的非财产权利的保护,保护人们的精神利益。在我国,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精神利益的保护变地越来越普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人法律生活中的作用也日渐凸显,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己经成为侵权救济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 1。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起步比较晚,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需要,亚需进一步完善。1.2 研究目的与意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经历了 20 多年的发展,可以称的上是新事物,在

5、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日渐增多的今天,我国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显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如何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2。建立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自然人和法人权利,促进科学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3 研究目内容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然后分析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涵义。主要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功能以及精神损失赔偿制度的由来。第三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动态与缺陷。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做了简单的介绍,同时还论述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存在的缺陷。第四章,对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构想。针对第三章所

6、提出的缺陷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和构建。1 郭卫华,常鹏翱,赵冀韬等.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2 陈雷论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J法治研究,2012(5):31-39.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本文将主要采用演绎归纳以及分析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详细的研究。首先,给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其次,分析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在所存在的主要缺陷,从而增强了论文的理论研究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3。本研究的创新点最主要是在于:针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存的问题,提出了合理的建议。由于,我国是大陆法体系

7、,而成文法则是社会主体的活动法规,是法官进行定案裁判的最有力的标准。同时,法律原则的确定性需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案件性质和形式各不相同,而且,标准也不是很统一,因此,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裁量权,就需要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原则化和标准化。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考虑一些酌定的情节,还要很好的结合实际情形来确定一个公正的赔偿幅度。3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 年版.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涵义2.1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是法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伤害和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

8、用于受害人的自然人其人身权等方面所导致的精神方面所产生的不利反常等不良的状况 4。精神损害侵权的行为法是被认可的,并且与财产损失、伤害以及社会评价降低等方面所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被害人的自然人以及人身权所产生的精神的反常。下此定义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精神损害是由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精神和物质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作为民事的主体他享有人身权以及财产权,同时法律对与主体财产权等方面的保护,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主体利益,而对与人身权的保护,其主要是用来维护主体的非物质方面的利益,通常意义下情,对财产权的侵害所致使受害人的财产等方面的损失,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损失赔偿,从而恢复其原状等方面,还有

9、对民事责任等方面要给予适当的救济 5。但是,对人身权方面的侵害,其所产生的后果要比通常情况复杂得多,通常包括:伤害、死亡、受害人的社会影响程度降低、精神方面的伤害等多种情况。2、受害人自身感知以及外在表现 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通常为受害人具有比较反常的精神分裂的状况,通常有精神上的痛苦以及肉体方面的疼痛。同时,受害人自身感觉到的精神上的痛苦主要有:胆怯、哀伤、悔恨以及愤怒等多种复杂的表现形式。而在外在的表现体现在,受害人通常会出现精神的异常,例如冷漠、失眠、迟钝以及消沉等诸多方面的负面情况,最为严重的可能会出现临床精神病的状况,这种反常对于受害人是严重不利的,同时也是正常人所不能够也不愿意接受的

10、。 3、精神损害在民法上的特定含义 人们在很多种情况下都有可能产生其反常的精神状态,但是作为法律它也不可能对所有情况下所产生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都给予相应的帮助,只能对特定的情形下并达到某种程度精神损害才给予相应的救济,同时,还要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到,所谓的“精神损害”有着特定法律上的意义和概念。法律方面对与精神损害的定义,主要考虑到了三个不同方面的主要因素:第一,是否与他人具有相应的侵权行为;第二,精神损害的程度;第三,有关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制度以及与侵权行为的协调。4 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年版.

11、5 王胜民.中华人名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4、精神损害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由于精神是自然人特有的本能,所以,精神损害通常情况下是发生在自然人由于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形下。虽然所谓的法人具有一定的人格权,但是,他们并没有自然人所特有的精神状况等方面的现象,自然也不会存在精神损害等方面的复杂问题出现,但是,当法人人格权在受到侵害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要给予适当的救济。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能够维护法人的权益 6,而并非维护精神方面的利益。有人认为,在法律的使用性方面,刑事同时附带有民事的诉讼只有程序方面的不同,而不应存在实体方面的差别。法律上我们应当承认,原告其在刑事同

12、时还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诉讼要求。它所主要体现出来的是对不法行为的惩罚还有就是给被害人心理上的抚慰,同时对被害人的人格进行保护,如果只是,通过经济方面的赔偿而得到抚慰,是不能够代替的。2.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2.2.1 抚慰功能我国立法上并未出现抚慰之类的术语,但从法律传统和抚慰功能的基本思想来看,应认定抚慰功能为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基本功能。也就是说,责令加害人就其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可以抚慰被害人的愤懑和不满,使其获得一种报复感,以消除或减轻其所受精神损害。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无法通过赔付金钱的方式获得消除或减轻,此时补偿作用几近于零,也即

13、通过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以消除精神损害的方式并不具有正当性。在诸多不得已的情况下,金钱赔偿仍有其存在价值,也即通过强制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方式,使受害人由此获得一种报复感,从而得到抚慰和满足。抚慰功能以及补偿功能他们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赔偿数量方面的计算和参考等方面的因素上。因为,补偿功能通常是属于间接性的填充作用,因此,在进行损害赔偿额计算时,并不需要过多的考虑当事人其主观的过错,以及侵害的手段或者侵害的方式,同时也不需要考虑当事人双方财产等方面的因素,而仅仅只是针对损害其本身的程度,通常下就是被害人所承受的精神损害的轻重以及所持续时间的长短来决定性的。如果在抚慰的范围之

14、内,比如过错程度,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等便成为主要的考虑因素 7。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实际上早就已经将被告人的过错,结合侵害后果的程度,以及当事人双方财产情况,以及侵害行6 李岳.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年版.7 关今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为的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影响因素,而且这些因素在通常情况下也是属于抚慰的功能范围。 2.2.2 惩罚功能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惩罚的功能主要是由刑法来完成的。但是在民法领域,我们同

15、样不能否认惩罚的作用,否则民法的作用将大打折扣。适当的惩罚性对于民法去阻止或减少民事违法行为来说非常有必要。对于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违法行为,其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弥补损失,强调的是补偿性。而对于精神损害而言,由于侵害的主要是受害人的人格利益和人身权益,而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人格利益的维护极其重要,所以侵犯人的精神利益相对于侵犯财产权更具有主观恶性 8。所以,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民法更要体现其严厉的惩罚性。精神损害赔偿对违法人的惩罚性体现及限制应以补偿被害人必要的判决依据。但是,当上述必要的补偿金额与其经济力量的对比非常的悬殊,也起达不到其目的。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功能、慰抚功能和惩罚功能均具有

16、重大意义。它们作为总的指导原则统辖着各个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具体赔偿范围的标准。具体考虑判决多少金钱可以达到调整受害人减轻痛苦的目的,或者在判决给付金钱对受害人无意义的情况下,考量判决多少金钱给付可以充分表达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歉意。2.2.3 教育功能责令侵权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向社会表明了一种价值取向,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弘扬了法律价值,为人们提供了评判是非的标准,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功能。对于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违法行为,其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弥补损失,强调的是补偿性。而对于精神损害而言,由于侵害的主要是受害人的人格

17、利益和人身权益,而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人格利益的维护极其重要,所以侵犯人的精神利益相对于侵犯财产权更具有主观恶性。8 张新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动态与缺陷3.1 国内外的研究动态3.1.1 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我国民法理论在很长一段时期不承认精神损失赔偿进行相应的物质赔偿。对于侵害人格权的严重侵权行为,其主要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为此事所产生的财产方面的损失。传统的法学观点认为,人格是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的。如果需要对精神损失采用金钱的方式来赔偿,这种就是一种人格商品化的形式,不仅对人的精神状况起不到安慰的作用,同时还有可能是降低了人格,这样不

18、仅违反了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同时还有悖于社会主义法制。其次,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来讲,就从来没有出现过采用金钱的方式来弥补所谓的精神上的损害前例,对人格损害从来都是采取赔礼道歉、平反昭雪等方式来给予抚慰。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最早应见于民法草案我国民法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制度确认实质上是就是对精神损害赔偿以金钱(物质)做赔偿的认可。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立法的进步,既贯彻了人格尊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同时,也是遵循现代的侵权法的发展潮流。然而,现行的法律只对侵害人格权的受害者给予一定金钱的赔偿,但是,对与由于当事人的受害而对近亲属所产生的痛苦,其当事人的伤害所承受的精神以及肉体上的

19、痛苦等方面,还有就是当事人受到非法的拘禁所受到的痛苦等,都没有规定采用金钱来进行相应赔偿的责任 9。3.1.2 法国的理论与实践法国理论界在对精神损害理解和人身权物化的理论依据上,把精神损害理解为个人尊严的贬低或威信的下降,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与不安等,对精神损害应以金钱赔偿是存在分歧的。1804 年法国民法典 ,亦称拿破仑民法典开创了资产阶级近代民事法律的先河。该法典在第 1382 条规定了一个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原则条文:“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 ”10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价上,法国致力于依照条件的种类来确定精神损害程序的等级

20、,而且基本上是通过判例的积累和归纳得出的。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上,采用分类计算法:首先要将损害按项目进行明确的分类,再依项目分别计算出各自的赔偿数额,然后把各项结果相加,得出总的9 郝惠珍、郭晓慧、庞标:侵权赔偿疑难对策: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年版.10 胡平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赔偿数额,这种方法比较准确,但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繁琐。3.1.3 德国的立法与实践德国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时,明确的提出了“非财产损害”概念,对人格权益,例如:生命、妇女贞操、健康以及自由等方面,纳入到了精神损害的课题并加以保护

21、。对于非财产的损害,其严格限定为,对于财产以外的损害,而且只限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从而请求得到金钱的赔偿 11。但是,在后来有对此进行了修正,定义为:人格权受到侵害时,而且在非财产上方面的损害,等方面可以请求得以相应的金钱,以赔偿其损害,但是,依照相关法典的规定,在恢复了原状而且非常充分的条件下,或者对受害人,已经进行以金钱等方法的补偿情况下,是不适用的,而且,轻微的侵害不予考虑,同时,赔偿的金钱也依具体情况而定,特别应按照侵害情况以及过失程序来裁决。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德国在一些方面的做法已经,严重超过了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单行法的规定早就已突破了民法典限定的人格利益和范畴,在某些特别的方

22、法中,都明确的规定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3.2 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3.2.1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窄从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获取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于姓名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方面。此外的人身权利和其他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如果波及精神利益,在请求精神赔偿时很多因缺乏法律,一句规定而不能够得到应有的抚慰以及适当的救济,甚至有利于助长其不法行为的势气,同时还掩盖了违法人的愚昧无知。在此,大多数人认为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且使的受害人发生了精神方面的损失,而且主观上的过错同客观上的因果联系也存在,那么,就应当给予适当的保护,这样才是法治精神,否则所谓的公正公平、诚信

23、信用的原则就难以得到发扬,而且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将被现有立法行文的残缺形式所掩盖。3.2.2 损害赔偿涉及的主体、客体不完善只要是合法的精神,而且,利益在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同时符合获得救济的原则,就应在受害主体上得到同等的对待。这是公民应该在法律一切平等的原则充分的体现。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有权要求其精神损害赔偿只限于公民与法人、而对于其他社会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侵害而且能否得到主张的权利。咚柔等主编:民法概论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11.法人在被依法撤销、破产等情形下,其人身权利是否可以主张。而法人和其他组织归根到底还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一方面是经济上的利害关

24、系,另一方面是感情上的依托关系。前者是主要的。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利害关系人如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等自然人会出现忧虑、寝食难安等,伤害可能直接引起工人情绪波动、人心不稳、厂纪涣散,因而可能导致订单、产量下降、事故增多等不良后果。应该说,这种伤害所引起的创伤与自然人因精神损害所带来的痛苦是相似的。这已否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人格权受到侵害而提请诉讼的请求权,因而不利于保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显然,这仅仅依靠司法解释是不足以为据的。3.2.3 损害赔偿的认定不科学精神损害的抚慰金额计算是赔偿制度中的中的关键问题,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一定数量的金钱来安抚

25、受害人。但是,自从我国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中指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以来,并没有统精神损害以及相关的抚慰金标准以及计算方式,这给实际的操作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同时,也制约了司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定,各地法院作出了不同数额的判决 12。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合理期望,在要求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人们甚至要求上百万元,或者数十万精神损害费,这与法院的判定要求相差甚远。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因素明确,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更没有明确计算的具体方法,以致司法实践中法官难以把握。3.2.4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确定依据的规定也比较模糊目前,我

26、国法律没有标准来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计算方式。通常情况下判定精神损害赔其原则有三个:第一,基本原则,第二,辅助原则。他们分别是根据法官自由的判定原则。此为基本的原则。而金钱赔偿其本质上是从现代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出发,并且对精神损害的度量以及加害行为做出主观上的评价,因此,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需要发挥法官裁量权,是客观需要的。区别的对待原则,对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给予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特点,根据其不同的计算法则,各个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在最后在确定总的赔偿数额。并且进行适当限制的原则:一定范围限制,只有对侵害人有过错的,而且造成了财产利益的损失,又或是精神损害情况较重的判赔;二是

27、限制数额,以地区为单位,考虑当地居民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一般额度标准。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其难点是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虽然有些司法判例或部门或地方性立法在习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 ,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 年版.12.这方面做了一些探讨,因为有许多因素会影响到精神损害的程度,而损害程度的大小是核定赔偿数额的核心,当然也要考虑其他因素 16。.4 对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构想4.1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体系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该法所确立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实是一个非常不稳定的法律法规,它主要依赖于司法解释来给予完善,对此,我国应当尽快的制定新的发力

28、法规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来制定有关损害赔偿等单行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对与我国的精神损害进行有效的系统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中应该具体的规定适用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适应的条款,并且对国家赔偿法 、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从而形成较为完备而且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13。4.2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4.2.1 适用范围我国民法虽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使用范围是否用法律规定为限加以规定,但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确定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要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赔偿作为限度,我国的民法采取了特定的限定型。特别是限定了法律,只对某些具

29、体的人格权益作为精神损害客体,不规定对保护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它将有利于防止当事人进行滥诉,但是,同时也会使得很多人的人格利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和抽象人格权或叫做一般人格权,前者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生命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婚姻自主权等方面;后者指宪法中确立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人格尊严权。对于具体人格权中的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有的学者认为是身份权。因特定身份权受到侵害,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可斟酌具体情形予以支持。4.2.2 权利主体权利主体不仅仅限于自然的人,同时,还包括法人以及组织体团体等,在法律中也应明的确规定

30、,法人等组织体的荣誉权、名称权以及信用权等当受到侵害时并且在造成精神利益等损失是,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同时其规定还应该包括胎儿以及无痛苦感受能力的人还包括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还应有行政侵权以及刑事犯罪等受害人。人民法院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对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通常是引用丹宁勋著:法律的未来 ,M.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13.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作为支持当事人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17。因此,它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但是,就如上述所述,如果,将法人的人格权所受到的侵害视为精神损害那么就比较的牵强,对于法人的人格受到损害所造成的信誉丧失以及财产额度损失,其可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的

31、规定获得救济。因此,对与法人所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不予受理或者是驳回起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则认为,既应该包括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同时也要包含行政侵权以及刑事犯罪受害人;不仅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直接指向受害人本人,同时也需要包容与受害人关系所密切的以及共同承受精神痛苦的亲戚朋友。4.2.3 构成要件法律、法规及司法的解释关于对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冲突,是立法的不统一造成的,其结果是影响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因此,应加强对统一民法典的研究,尽快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协调和解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14。应该指出的是,规定对侵害生命权

32、、健康权的,被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似乎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争执,但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却又强调对精神损害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不予受理。对同一事项,由同一有权机关作出不同的规定,显得很不协调和严肃。应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而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协调统一。4.2.4 归责原则与赔偿标准损害赔偿诉讼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在理论中存在争议。有关的观点则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并

33、不同于财产损害方面的赔偿,可以采取过错的原则。但是,也有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其归责应该同一诉因的财产损害相匹配,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等特殊侵权的行为中,使用无过错的责任;但是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的责任;本人认为,绝对的采取肯定或否定的观点都存在弊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可适用范围比较的广泛性而且民事不法行为具有多样性,所以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似不应规定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精神损害具有不可度量性,在赔偿标准问题上就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技术困难。各地方法院的认识也不相同。以及为精神损害赔偿所确定的最高限额是否具有科学李岳: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14.性。对此的认识也不相

34、一致 19。根据国外的立法来看,大陆法的体系,实际上是对赔偿数额进行了限制。而从精神损害赔偿其功能方面来讲,其所体现的应当是补偿、惩罚相结合的相关功能,因此,不能够按照财产损害赔偿等相关的思路,即从填补实际损害方面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因为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行的,只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变成法官个人的任意裁量。因此,可以参考借鉴法理论中犯罪与刑罚的均衡性理论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结 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我国侵权法中作为重要的一部分之一,法学界的专家以及学者,对该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以及探讨,并伴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私权保护的意识也在不断额度觉醒,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

35、将继续受到社会界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的概念,从而导致了矛盾的产生,以及判决结果迥异,同时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简陋,在其设计上具有瑕疵。在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范围时,通常需要法官使用自由的裁量权,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运用法律解释,只有通过这样,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才能够在实践过程中逐渐的呈现出法律的正义性,对与保护人权以及均衡社会的利益起到了平衡以及协调的作用 15。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过程中,总结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标的准需要考量的重要指标和需要排除的因素。同时强调法官在审判的案件过程中,要合法合理的运用好自由的裁量权,同时,精神损害

36、赔偿金其数额问题也会随之得到解决,最终,也会给给受害人一个公正的结果。精神损害赔偿是极复杂的课题,同时,也期盼随着法学理论以及社会科学和医学的进步,能够使的更多的有识之士做出深刻的精辟研究成果,从而推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张新宝著:名誊权的法律保护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15.参考文献1 郭卫华,常鹏翱,赵冀韬等.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2 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3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 年版4 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 中

37、国法制出版社 2010 年版5 姚辉.民法的精神M.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6 李岳.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年版7 关今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M.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8 张新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9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10 郝惠珍、郭晓慧、庞标:侵权赔偿疑难对策: 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年版。11 胡平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12 梁慧星著: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 ,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13 曾兴隆著:损害赔偿研究 ,M.台湾中华书局 2004 年版14 习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 ,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 年版15 张新宝著:名誊权的法律保护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16 李岳: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17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 ,M.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18 咚柔等主编:民法概论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19 丹宁勋著:法律的未来 ,M.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