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5 次课 3 学时教学重点:三公原则教学难点:无教学内容:第五章 证券法(1)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1证券的概念: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一定权利为目而制成。如财物证券、资本证券、证据证券和资格证券等入场券、提单、存折、邮票、股票等。(2)狭义的证券特指资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证券法上的证券是狭义的证券2证券的特征(1)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代表投资行为有效证并享有因投资而生产的权利(2)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是财产权利的体现。因利益而投资,因投资而存在收益(3)证券具有可转让性,即流通性以规避风
2、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其最本质的特征(4)证券具有要式性:必须依法设置,以方便流通和交易(二)证券的分类:从广义的角度看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证券法上证券是有价证券2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证券法上是证权证券3实物证券和簿记证券:证券法上证券是簿记证券4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证券法上证券是不记名证券5上市证券和不上市证券证券法上证券是上市证券二、证券市场(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1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它由以下要素构成: (1)发行人:资金需求者与证券的供给者,如公司、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2)投资者:证券市场上的供给者,包括个人和法人(3)金融工具:证券市场上的融资工具和
3、交易品种,如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产品。(4)交易场所:包括集中交易场所和分散的场外交易的场所。(5)中介机构:主要是券商、会计、审计和律师事务所、资产与证券评估机构等(6)监管机构自律性组织:前者如证监会,后者如交易所、证券协会教材也将其称之外证券市场的主体,含义并不准确。市场的主体只能是供求关系的双方(即 1和 2) ,其它只能称之参与者2证券市场的分类1(1)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交易所流通为二级市场、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为三级市场、绕过证券交易人的流通交易为四级市场,后者正在逐步被规范而消失)(2)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3)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后者
4、包括证券交易柜台、证券报价系统、地方证券交易中心等(4)国内证券市场和国际证券主场(5)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中小板市场等(交易所)三级市场(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四级市场(绕过证券交易人)3证券市场的特征(1)其交易对象是特殊的金融产品;(2) 证券市场的参与人比较复杂;(3)证券市场具有极强的活跃性;(4)证券市场具有较强的投机性4证券市场的功能:筹集资金,配置资源,分散风险。在我国,证券市场主要为促进国有企业转换机制的功能,但这又恰在是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的主因,国有股减持是趋势,为期不远。全流通正逐步实现,其功能正逐步恢复。(二)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发行人、 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 交易所、
5、证券自律性组织、证券监督机构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一)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这是证券市场必须遵守的第一原则,或者说是证券法最重要也是最高原则,是股份经济和证券市场产生和发展几百年来的经验和法规的结晶。 1公开原则,是证券法律的基础、核心和精髓。(1)从层次上讲,公开原则包括证券发行公开、证券交易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信息公开等三个层次。(2)从内容上讲,公开原则要求证券法律政策公开、信息公开、行为公开和财务公开。(3)从时间上讲,公开原则对有关资料公开的要求是初始公开和持续公开,标准是全面的、真实的、及时的、易得和易懂的。(4)公开原则的目的就是要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之前
6、,有充分、正确的资料,可以对证券投资的价值予以判断,意思表示真实。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也表明公司经营要规范化和透明化,既要向投资者负责,也要向和公众负责。2公平原则:公平是证券市场的灵魂,公平产生公信力。公开才能公平(1)主要指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过程中,确保证券市场各法律主体的地位平等,即权利与义务平等,公平竞争,等价交换,其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2)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是地位平等、权利公平、利益公平、税赋公平、机会均等,但并不2包括结果公平。结果公平不是市场的功能,而是国家责任。(3)公平原则特别强调实体上的公平,强调当事人的待遇,包括市场的进入、监
7、管机关的监督、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等方面。3公正原则:强调的是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1)公正是对执法者而言,要求在对待当事人或适用法律时,应有社会正义感,不偏不倚,公而无私。公正以公平为有前提的(2)具体体现在证券法上,就是为立法者建立起一个市场主体间平衡与秩序的法律框架;让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的框架内公正地解决利益冲突和执行法律;人们以公正的法律观念主人证券市场中的事件、行为与是非。4我国证券法对公开是十分重视的,但在公平和公正方面有担缺陷,主要是国有企业问题。立法与执法的天平倾向国有企业,证券市场就难以正常和有效运行。然而,国有企业不等于社会主义。在三公原则中,公开是正义的基础,是公正
8、和公平的前提和保障;公平与公正则是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证券法律了制度的正义性,核心是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的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二)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1这实际上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从而表明了证券法的基本属性及其与民法的关系。2此处应注意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它既不是一个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法律的一般原则,而是一个法律化的道德,是法律规则的源泉。(三)守法和三反原则(也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或三反原则)1守法的含义是不守法必遭到处罚,并且这里的法主要是指三公原则与诚实信用的要求2三反是从执法的角度来实践三公原则,具体内容就是即反内幕交易、反欺诈和虚假陈述、反价格操纵。其后的内容
9、还会涉及到(四)证券业与其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为主,混业经营另作规定原则1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是指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当证券市场不够规范、投机性太强和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时候,分业经营与管理是必要和必须的。2我国早期的证券市场是混业经营的,1994 年以后才不得不实行分业经营。总体而言,分业经营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活跃和繁荣证券市场,并与国际趋势不符。在开放条件下,分业经营还会将国内金融业置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则混业经营已经在事实上逐步和有条件地放开。3.在金融危机的条件下,这对个问题正在重新审视,眼前还暂无定论。件地发生改变,证券法的修改也已纳入议程。但有一点是可以
10、肯定的,混业经营与管理在我国将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四)政府统一监管、行业自律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原则也称政府适度干预与自律相结合原则,目的是保障上述原则的实现,而不是为投资者担保风险不存在。该原则强调三点1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理是不可缺少的,但要统一和有度,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市场机制和规律的基础上。因此也有的教材将称为适度干预原则;2证券市场的完善与规范离不开证券市场主体的自律,这也是混业经营的前提下;33在行业自律的过程中,国家的审计监督作用举足轻重。四、证券法的特征(一)证券法的概念略,请见教材。注意广义与狭义的证券法,教材内容涉及的是广义的的证券法,则其中的一些细节规定是中国证监的规定,并且这
11、些规定经常发生变化。所以,一些内容不打算详细讲授。(二)证券法的特征1以强制性规范为主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4证券法具有国际性:各国的证券法规定已经大同小异,并深受美国和英国证券法的影响(三)我国证券法略。请见教材。但证券法与公司法、票据法、民法、反垄断法、刑法等都有较密切的关系。1987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1998 年通过证券法,2005 年证券法修改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一)股票发行的涵义股票发行一般包括股票的首次发行(原始股) 、增发新股、配股和转增(送)股。但转增(送)股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股票发行。(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1公开发
12、行是指以下三种情形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向累计超过 200 人的特定对象发行(3)法律规定的其它发行行为2非公开发行:主要是指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一个成熟的市场一般尽可能公开发行,而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法对此规定较少。(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1网上定价发行2向特定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发行:这里的问题比较多,中国国企上市的价格都太高(四)股票发行的核准股票发行需要经证券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批准。二、首次发行股票一个国家有两个证券交易所是比较罕见的,早期两者也没有什么差异。但大型国企业多倾向于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多愿意在深圳交易所上市。2004 年以后,逐步确立上海证券交
13、易所为主板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中小板市场。两者的差异在于股票发行规模或公司的注册资本,发行条件依然完全相同有关条件请大家自己看书。概括起来就是考虑近三年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盈利是否持续增长、4内部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请注意财务指标的相关数字要求(174) 。证券法对此只有原则性规定,细节是证监会的要求(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主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在深圳交易所三者本应有所不同2.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发行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A 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 3 年以上B 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的,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有限公司算起 3 年以上C
14、经国务院批准,不受上述限制(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足额缴纳、 手续完备、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合章(4)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等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无变更(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指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独立,相关人员不在其内兼职,其关联交易公平(7)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规章制度、运行良好、公司及其高管知法守法, 未发生特定的违规行为或被立案调查(8)发行人具
15、有持续盈利能力:产品或服务的结构变化、所处的行业环境变化、 一年内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客户变化、净利润是否来自主营业务外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及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等 (9)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A 财务管理规范 B 财务指标良好: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 3000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达 5000 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 20%,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财务资料真实完整(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3.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发行的条件:最
16、近 2 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度净利润不少于 500 万元、最近 1 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最近 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5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1)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一般都是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相当于美国的纳斯达克。创业板于去年开设,目前大约有 100 家上市公司(2)即然是创业板,其公司的营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就不是很稳定,则于上市条件必然比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要低很多。请注意教材 175 页的规定,并自己比较4境内上市外资股(外商股份有限公司 B 股,教材未介绍) 。(1)条件与主板大致相同,但条件更加严格一些,如资本
17、募集的用途要符合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和利用外资规定,发起人其出资额不少于 15 亿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 25%等。(2)目前的规模日益缩小,在走向死亡或者将逐步与主板统一。(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1有关程序请大家自己看。从实务的角度讲,要上市就需要请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和包装。如果证监会不予批准,可以提出申诉,有些情形还可以起诉证监会。2承销:说得直白一些就是推销。(1)在想发行成功,就需要有证券公司负责把这些股票推销出去,也称代销。(2)规模不大的上市公司一般只有一个承销商,规模超过 5000 万元,则应由承销团负责。(3)如果代销达不到 70%,则发行失败
18、(4)如果代销达到 70%但未达到 100%,余下的部分要由承销商自己买下,这部分即称包销(5)承销成功,对证券公司不仅有利可图,还可以持续承担承销业务。反之对证券的业务发展会有不良影响。三、上市公司增发股票1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前述增发涉及公开和不公开的新股、配股和赠股等。这里的一般条件是指它们共同应具有的条件。(2)与股票首次发行的条件也基本相同,但简化了许多。(3)请注意一些时间上的要求:最主要的是上市后公司要持续营利、上次募集的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有效益,不存在披露信息失真的情形。2配股、公开和非公开增发的条件除上述条件外还有特别要求;见教材 180 页3增发的程序:略。与股票首次
19、发行的条件也基本相同,但简化了许多。注意,增发仍然是需要证监会批准的。如果证监会不予批准,可以提出申诉,有些情形还可以起诉证监会。四、股票上市与交易(一)股票的上市1上市的条件同发行的条件,不过其决定权由证监会改为证券交易所而已。因为证券法上所谈的股票发行都是指为上市而进行的发行,不上市的股票发行由公司法规定。2交易所要审查的条件实际上是申请交易而应提交的文件3已经上市的,如果出现法定情形,可以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后者也称退市。严格地说,6我国上市公司出现暂停上市的终止上市的情况并不多见。教材 186 给出了相应的条件4对于证交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的终止上市的决定,可以申请复核。(二)股
20、票交易1股票交易的一般规则(1)交易主体合法(2)交易标的合法(3)交易地点、时间、方式、服务合法以上要素是一般法律行为都应具备的,详细的请见合同法。2股票交易的具体规则(1)价格优先(2)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3)相同时间下数量优先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一、公司债券发行的一般理论在公司法中已经涉及公司债券问题。这里谈的主要问题是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问题,只是比不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略严格一些,但与股票的发行则简单多了。请大家自己看书。二、公司债券的发行略。与股票相比条件有所降低,程序也简化了。但请注意增加了信用评级和债券担保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由于该类公司债券可以有条件地转换为股票,
21、则其发行条件要比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要高,基本上等同于新股的发行,但其程序还是有所简化。三、公司债券的交易(一) 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1参考股票上市交易,在同小异。上市公司的股票在那上市,债券就在那上市2债券上市交易,如同股票上市交易一样,有利于投资者规避风险和通过市场评价公司。(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性质是介于债券和股票二者之间。其上市交易必须定性是债券还是股票,符合债券上市条件的按债券上市交易,符合股票交易条件的按股票上市交易。但此时它还不是股票,则称之为认股权交易2所为可分离就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属性与认股权属性的分离交易。(1)按债券交易的持有者以后仍然有
22、权选择为股票,但在你转换为股票前只能按债券交易。(2)按认股权交易的持有者不能按债券交易,只有当债券不能转换为股票上才可能回到债券的属性而要求公司还本付息。相对风险会大些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和种类(一)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71 证券投资基金是专门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具有类似股票的功能,即聚集闲散资金和分散投资风险2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1) 主要投资在证券领域(2) 基金的单位面值较、管理费用和购买费用较低。与股票买卖相比(3) 由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专家投资经营,有利于降低个人的投资风险(4) 实际组合投资。经营者经营与防范风险的理
23、念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组合,这些组合称之为基金产品(二) 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1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前者可以随时赎回,后者只能在期满后赎回2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后者还可以分为偏股型基金和偏债券型基金。3 还有一些其它的分类,如指数基金、成长基金等二、证券基金投资的法律关系1 基金财产:基金投资人投资而形成的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就是说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产,但应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应的报酬和成本2 基金管理人:也就是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当然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只是该公司不从事实物投资与生产,专门从事证券买卖,属于投资银行性质的金融公司,对其管理相当严格。3 基
24、金托管人:通常是指定的商业银行。筹集到的基金份额不能直接入到基金管理人那,必须将资金存入商业银行,使用时由该商业银行监督是否符合基金发行的用途。4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或基金财产的直接受益人。相当于股票的持有人,其权利与义务相当于股东。虽然都是买卖证券,但基金是由专家代替你买,而一般的炒股则是你亲自操作。应该说股票真的不是一般人都能买的。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一)提出申请(二)审核批准(三)发行基金份额类似于股票发行。四、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1.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2.基金上市交易的程序3.基金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略,参考股票的上市交易,相似第五节持续信息公开落实三公原则和三公原则的具体
25、体现一、信息披露的内容(一)首次信息披露81.招股说明书:风险提示与财务报表2.债券募集说明书:相似,但已简化3.上市公告书:上述内容的简化,更新补充程序上董事等高管都要签字确认(二)持续信息披露1.定期报告:年报 半年报 季报,审计。 如果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的 要及时或提前预告2.临时报告:影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 重大事件的市场标准,具体见 202 页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略(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管理1.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披露等程序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4.信息披露的方式:指定媒体发布和置备(二)上市公司及其他义务人的职责最重要的是应当真实、准
26、确、完整、及时地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或重大遗漏(三)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管的职责(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五)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六)其他相关方的义务三、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略(一)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四、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略(一)上市公司董事等和高管责任分担(二)有关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分担(三)有关义务人的行政责任(四)其他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六节禁止交易的行为体现三反原则或三公原则的反向表述一、内幕交易行为(一)概念: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论主观动机如
27、何(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9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3.发行人控制的公司董事等高管4.依职务可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监会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如上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等(三)内幕信息1.临时报告的法定重大事件 202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公司资产 30%7
28、.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8.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四)行为禁止与法律责任1.合法或非法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泄漏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2.其责任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二、操纵市场行为(一)概念:以获利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各种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二)具体行为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价格或证券交易量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埋
29、单、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4.以其它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法律特有的表述以保持法律的弹性(三)行为禁止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见教材 237 页三、虚假陈述行为(一)含义:主要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必须是故意的(二)具体行为1.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定公告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2.专业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10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作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4.前述机构向证监会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
30、的虚假陈述5.其他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它虚假陈述(三)强调1.虚假陈述的事件应是重大的,可参考内幕信息2. 虚假陈述一方要有过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要求。 教材给出了可免责的情形3.必须造成损害才能追究责任。损害的重要标志就是损失,教材给出了损失计算的方法4.损害和虚假陈述之间应有直接因果关系。教材给出了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和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5.相应的法律责任,见教材四、欺诈客户行为(一)含义: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该行为通常与虚假陈述合并称虚假陈述欺诈行为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存在通过虚假陈述导致客户作出违背
31、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结果上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二)具体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它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教材 238 页五、其它有关禁止交易的行为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2.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媒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
32、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3.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4.禁止证交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登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其法律责任见教材。这些主要是行政责任, 但并不排斥民事责任。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一般也不涉及刑事责任下次课内容提要:第 7-11 节简要提及,重点将是试题介绍试题涉及案例分析,请大家好好复习本次课内容11第 6 次课 3 学时教学重点:三反原则教学难点:无教学内容:第五章 证券法(2)第七节 上市公司收购一、概述(一)概念: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而达到对某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好公司的风险在于你
33、可能被收购,凡被收购的公司通常股票上涨,而收购人自己的股票可能跌(二)收购人1可以是投资者本人或与投资者有关的其它人通过协议、投资关系或其它安排2目标是实际控制3一致行为人是实际受控制人操纵的。一致行动人:教材给出了范围,实际上是指关联关系人。但一致行动人还可以是非关联关系,通过协议或利益安排而形成默契,这种默契意在避免监管, 减少或降低收购成本 (三)有关当事人的义务1.收购人义务(1)报告义务:一定比例即报告(2)禁售义务:要约期间(3)锁定义务:完成收购 12 个内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保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状态,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作出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它股东、职工的利益
34、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等高管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收购人,不利用公司资源资助收购,不得损害公司、股东、职工的利益。职工利益非中国法律要求,但已为世界趋势(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略二、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一)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使得权益发生变化的报告和信息披露持有 5%时即报告证监会,并在 3 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和公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 5%时都要公告。 报告期等和公告后 2 日内不得买卖股票(二)协议转让使得权益发生变化的报告与信息披露:相似,略(三)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略(四)权益变动的持续披露和披露义务的免除:略(五)权益变动前股票交易异常的信息披露:略三、要约收购(一)概念:公
35、开发出要约表示收购。如果同意可以转换成协议收购。如果不同意,收购人则会继续购买公司股票直至达到控股程度12而强制收购。收购人要有强大实力,否则可能失败(二)适用条件1.持股达到 30%时必须发出2.持续增持股份3.达到 75%时中止上市收购人有义务以公平价格收购其余股东剩余的股票:如果这些股东要求。(三)要约收购的程序:略(四)要约价格和价款支付方式:略(五)收购要约的效力:略(三)-(五)学习完合同法后,较好理解四、协议收购(一)概念:双方达成协议也称善意收购,收购成本较低(二)程序:略五、豁免申请(一)免除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略(二)适用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36、:略六、财务顾问:略收购人进行收购必须聘请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履行督导职责七、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略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化,需要办理登记事宜,如果发生合并事宜按合并程序处理第八节 证券交易所: 略有提供交易场所和维持交易秩序职能,强调在我国证交所是非营利性组织,但纽约和香港证交所却为上市公司第九节证券中介机构一、证券公司是公司,按公司法规定。是金融性公司,需要特批。是专门买卖证券的金融公司,其经营管理监管有特殊要求。也称投资银行,但投资银行不限于证券投资,也包括实业投资,但应以前者为主。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略三、证券服务机构:略注意对其行为的规范
37、第十节 证券会和证券业协会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略注意其有较大的执法权13二、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组织,国际惯例,行之有效。但在中国似乎是个例外第十一节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略本次课注会考试题介绍09 单 1.下列行为中,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基金管理公司为销售基金,向购买人承诺收益 B 乙商业银行同时担任某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C 丙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D 丁基金管理公司为获取高收益,用基金财产投资于某高科技普通合伙企业【答案】C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因此选项 A 不
38、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因此选项 B不对。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因此选项 D 不对。 09 单 2.下列行为中符合规定的是( )。 A 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为决定客户账户的证券买卖 B 为吸引客户,承诺在新客户开户 6 个月内赔偿客户证券买卖的所有损失 C 将自营业务账户借给客户使用 D 要求客户将交易资金存入指定商业银行,并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答案】D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因此选项 A 不对。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
39、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选项 B 不对。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因此选项 C 不对。 10 单 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下列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上市公司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B 上市公司监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C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D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参考答案:B。本题考核持续信息披露。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0 单 4.
40、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所有上市公司开发行可转称公司债券均应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B 上市商业银行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C 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但保人 BD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可以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答案 B。本题考核可转债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14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因此 A 错误。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因此 B 正确、C 错误。基金财产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因此 D 错误11-5甲上市公司
41、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发行方案的下列内容中,符合规定的是( )。A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 20 名机构投资者B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中包括乙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C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D投资者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曰起 3 个月内不得转让【答案】C。 (1)选项 A: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 (2)选项 B: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3)选项 D: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42、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P167)09 多 1.下列各项中,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A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3000 万元 B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 C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50% D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解析】AD(1)选项 B: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6000 万元;(2)选项 C: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
43、资产的 40%。09 多 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B 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C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批准 D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需要经过特别批准 ABC【答案】ABC 。根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10 多 3.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一旦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始谈判,甲公司就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 B 当市场出现甲与乙合并的传闻并导致
44、甲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时,甲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 BC C 当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并协议时,甲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 D 当甲公司派人对乙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合并价格时,甲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 参考答案:BC。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重15点):(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在上
45、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10 多 4.禁止的股票交易行为有() A 李某将其持有甲公司 3%股票全部股权转让于他人,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获悉该消息后,告知其朋友王某,王某在该消息为公众所知悉前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 B. 乙公司经研究认为甲公司去年盈利状况超出市场预期,在甲公司公布年报前购入甲公司4%的股权 C 甲公司董事张某知悉甲公司去年盈利超出市场预期的消息,在年报公布前买入了本公司股票 10 万股
46、D 甲公司的收发室工作人员刘某看到了中国证监会寄来的公司因涉嫌证券为被立案调查的通知,在该消息公告前卖出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参考答案:CD。选项 A 中持有甲公司 3股权的股东李某转让股份并不是内幕信息,甲公司董事张某告知王某转让股份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选项 B 中乙公司是经过研究认为甲公司的盈利状况,不属于知悉内幕信息;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选项 C 属于内幕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选项 D 属于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违法。 下次课
47、内容提要第 7 次课 3 学时教学重点:破产、和解与重整教学难点:无教学内容:第六章 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础理论一、破产与破产法的特征(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的概念:略.重点谈破产的特征1.破产是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的状态2.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3.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算或重整或和解(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1法院强制清算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以避免债务人破产162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略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略(二)破产法的调整作用:略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主体:企业法人 ,可适当扩大。 金融机构破
48、产特批与接管(二)地域:有限的域外效力。 只限于中国企业法人境内外的财产(三)时间:2007 年 6 月 1 日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清偿全部债务-自己主动申请破产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债权人提出破产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当事人资格1人和债权人2组:解散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3国务院金融监督机构4人的职工:2/3 同意(二)破产案件管辖1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2依工商登记的级别确定级别管辖3申请书内容与起诉书相似,增加申请目的和职工安置预案三、破产申请的受理1注意时间的要求2决定受理的要指定管理人、通知
49、债权人3受理后债务人要移交财产。4管理人可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5保全措施解除、诉讼和执行程序中止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一般理论略,相当于总经理,替代原管理层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一)管理人资格:律师、会计师等(二)管理人指定:法院指定。指定方式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管理人的报酬171报酬的数额由法院依法确定2以竞兑标方式确定管理人的, 其报酬由社会中介机构提出(低于前者)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对此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三、管理人的报酬1该报酬是纯报酬2为执行职务和聘请工作人员的费用另计3这些报酬和费用可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扣除或支付注意相关程序的规定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略核心是忠诚、勤勉。管理人是替代企业高管的人员,原高管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受限,则管理人工作的核心是在企业解散前,确保企业的资产不受损失以便公平分配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