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编 史际春绪论一、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一)经济与法的一般关系对经济的调整是法的首要任务,经济的法律调整与国家和法共始终。经济的法律调整与国家相伴而生,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除经济法以外,其他众多的法律门类也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则是 20 世纪新兴的法部门,它是经济的社会化达到相当程度之后,国家政权普遍直接参与生产流通等经济诸环节的产物。经济法具有鲜明的国别性或民族性绪论(二)经济的法律调整的历史和逻辑经济法是现代社会化 历史条件下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在古代、中世纪或没有公私融合观念的社会里,是不可能有经济法的。经济的法律调整是一个多层次、多元的复杂体系,经济法则是整个体系、制度中一
2、个小的体系、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经济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框架和体系宪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在于 :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体和政体、基本经济制度、财政体制及其基本原则尤其是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等。行政法对经济的调整主要表现在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加以界定,确立实现行政目标的内外部程序制度,并对行政权力运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救济。绪论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比较特殊,各种具有经济内容的实体法律关系,包括经济法的法律关系,都可能由刑法规定其刑事责任,也即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程序和诉讼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护和实现实体权益,而且还促成或创生一些新型的权益。在中国,最高人民法
3、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司法解释在这方面起的作用,远大于个别法官和法院的主观能动作用。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大体上包括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民商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改革开放以来通过通过的诸多法律,构成了调整基础性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制度 民事主体及其人格、作为交易起点和归宿的财产权、各种基本交易规范等,在对当事人自治、自发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也为经济法等发挥作用和参与市场活动的国有及其主导的主体的一般经济责任制奠定了基础。绪论知识产权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往往与法对贸易和投资关系的调整交织在一起。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 :
4、通过对相关自然要素如土地、森林、草原、矿产资源、水等的管理,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水土保持,野生动 物保护等的立法和司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制度和规范相应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绪论(四)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不同模式1.美国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十分强调市场对经济的调节和促进作用,政府管制与协调经济的宗旨是维护或恢复市场机制。2.德国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 :被认为是一种宏观调控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的
5、自由放任,也反对计划统制。3.日本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以行政为导向,其特色则为法人资本主义或社团市场经济,既重视发挥 市场机制,更依赖各种法人、团体的调节功能,强调官民合作。绪论二、经济法学及其沿革和现状 (一)经济法学概述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现象相伴而生。经济法(学)具有其主观性、国别性、阶段性和民族性。(二)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学概要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化及相应的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在 20 世纪获得迅 猛发展,随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出现
6、,构建于传统的公(政治) 、私(经济)二元对立 基础上的旧有法学知识体系和学科体系被打破,法学知识体系的某些领域呈现出错综复 杂的情况。绪论无论有无成体系的经济法学 ,目前,公共财政法、税法、产业法、银行和金融法、证券监管法、土地和自然资源法、企业法、竞争法、消费者法等,已是西方国家的高等院校中广为开设的课程或曰经济法学的分支。(三)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社会主义制度是从对资本主义包括其法律制度的否定或证伪的角度进行构建的,所以,其经济的法律调整一开始自然要以有计划的生产、分配为主导和基本内容。以社会主义为名义的经济法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经济法都以市场失灵及其救济为表象,以实现社会的公正、福祉的
7、精神和理念为主线构建其体系。 发端于苏联的实践社会主义,起初强调将微观的经济行为都置于国家的直接组织甚至包办之下,具体经济关系因此无不直接体现国家意志,从而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孕育、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绪论随着经典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也因为商品货币关系的作用得到普遍认可和经济改革,民法和民法学得以正名并居于主导地位。此后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大体上就分为民法学派的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学派的经济法学。苏联东欧政体的更迭与社会性质的改变,并没有伴随着经济法研究和教学的中断或熄灭。法学家们仍在探讨、完善经济法的理论和体系,趋势是遵从市场经济体制,逐渐与发达国家的各种流派接轨。绪论(四)中国经济
8、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随着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8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0 年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198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改革开放时期的首批经济性法律、法规的先后出台,又受到舶来的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和日本经济法学说的影响,学者开始研究并发表关于经济法的文章,并于 1979 年写出了第一本经济法概论教材;从 1980 年起,在一些院校陆续开设经济法课程。所有这些,标志着中国经济法学的形成。经济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彼此相长。自 1992 年开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重大变化,法学教育包括经济法学教育步入了
9、改革和发展的新时期。绪论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一)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是由经济法所由产生和存续的社会条件、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在要求以及经济法调整的宗旨和特点所决定的。当然,它同一国法学研究的一般指导思想也是密不可分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组成部分的经济法研究,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1.关于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间辩证关系的基本立场 2.关于事物普遍联系,事物的存在、发展与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相联系的原理3.以社会为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理念4.广泛吸收各学科的经验和知识,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创新绪论(二)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1.规范方法:强调
10、价值判断的意义。它一般通过一定的价值判断或对某种先在的判断规范和标准进行选择,并用选定的规范和标准来确定某类行为或客观状况是否合乎理想,进而设计出符合其价值或理想标准的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2.注释方法:经济法在规范性之上还具有某种原则性、模糊性和政策性等,使得经济法学研究中,需要根据一定的方法对法的条文加以解释。这就是注释方法,又称法律解释方法。在执法和司法中,也需要对法条进行解释,表现为执法者或司3.历史沿革和比较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探求某种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原因及规律,分析同一种制度的不同类型和规定之利弊,把握其趋势,以服务于现实。绪论4.实证方法:可以从经验实证和分析实证两个不同
11、的方面展开。从经验实证的角度研究中国经济法,意味着对中国经济法存在和发生作用的特定语境给予关注。5.社会学方法:意义在于,研习经济法,对其内容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就法论法的法条主义、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会削弱法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的意义。本章结构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 与经济法相邻的若干概念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部门。 中国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一个法部门。此处界说经济法是经济法知识的研究对象和认识客体,而不是判定经济法是否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准和依据。此处将经济法
12、界定为法(部门) ,而不是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纵横统一说与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同源,自始就致力于扩大企业自主权,主张将计划建立在合同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基础之上,这就使它获得了某种普遍性,既表达了我国 改革、转轨的由头和走向,也反映着现代有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的客观现实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一)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两个紧密联系的方面。(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这是在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活力,在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
13、与民商法对竞争关系的调整,以民法中的诚实信用、社会公德、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等弹性条款为连接点而加以衔接。民事行为或民事关系违反这些条款的,民商法并不能对其作具体调整,至多宣告其无效或予撤销了事。对其中涉及竞争秩序的,就应由经济法在民商法调整基础上进行二次性法律调整。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经济合同于 20 世纪 30 年代产生,起初的目的和作用是使计划指标具体化、明确化;经典计划经济步入改革之路后,它又逐渐成为计划的手段,即把计划建立在经济核算和合同的基础之上,履行或违反计划与履行或违反合同的责任融合为统一的经济法责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合同关系及其赖
14、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在我国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逐步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指令性计划缩减殆尽,国有及公有制主体也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从事流转和协作活动,相关的经济关系理应由民商法调整。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应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市场机制基础上的间接调控和公开市场操作。其表现之一,就是现代国家越来越多地通过交易和投资等商事活动来调节经济,在法律上形成一方为政府机构或执行政府政策的机构,或者双方就其缔约均对政府负责,直接体现政府意志,并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和政府一方主导合同履行的公私交融性质的合同。这种直接体现了国家意志而具有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
15、作合同关系,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合同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 其一,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或者当事人直接受制于国家政策或政府意志订立合同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其二,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第二节 与经济法相邻的若干概念一、经济法、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广义的经济立法,一是作为名词,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此时它与广义的经济法规同义;二是作为动词的经济立法,此时它的含义是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外延上与经济的法律调整相同。狭义的经济立法,仅指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及其创制活动(动词) ,以及其存在
16、和表现形式(名词) ,与狭义的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并列。经济法规作为经济立法的具体产物和存在形式,它的理解和运用同样受制于上述语境,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第二节 与经济法相邻的若干概念二、民事、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经济关系首先是指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法学意义上的经济关系,则是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在此意义上构成宪法和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三、商、商事和商法中国自民国时编纂民法,1986 年制定民法通则 ,今天立法机关又在研拟民法典,民合商而为一的模式已成定局,这是符合中国实际和现代市场经济要
17、求的。四、物质关系和意志关系社会关系的物质性或物质的社会关系,一是指特定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不以统治者和个别社会成员的意志为转移,而要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力和社会成员意志交互作用之合力第二节 与经济法相邻的若干概念二是指具体经济关系和其他具体物质关系放在生产关系的背景中,受到客观规律的作用,其形式和内容及发展变化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之客观的一面其次,上层建筑关系之思想 意志,是指它对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或物质生产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直接受制于物质的、经济的客观规律。再次,物质社会关系的物质性,是与社会经济即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联系在一起的,而与具体经济关系中当事人的性质或类型无
18、关。结论是,法和经济法既可以调整物质关系,也可以调整上层建筑关系或思想意志关系,物质关系则也可以体现其主体包括国家作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存在的识别标志。它是经济法各基本元素的内部一致性、相 似性,以及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尤其是传统的民商法、行政法等之间的差异性一、当事人身份和角色的特定性 对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需要明确及强调其具体的身份、角色,而不仅为公民(自然人) 、法人、机关等,更不在于抽象的人。这个特征,体现了庞德所谓从契约到身份的 20 世纪社会转型特征,有助于克服抽象和形式化的主体性追求带来的主体价值贬抑及对经济法治的妨害。二、内容的
19、经济性、专业性 经济法问题如垄断等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反映经济规律、体现经济要求的经济问题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科技和管理都是生产力,现代经济的科技含量和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因此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律关系的技术性、专业性也越来越强三、法益复合性、法律关系的层次性和手段的综合性 基于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品性和制度功能的公私兼顾融合,就使得经济法调整的法 益不仅有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私益,也包括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经营者等及其团体的互益和社会化利益,以及国家在维护公平竞争、实施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这体现了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的法
20、益复合性特征。法益复合性决定了经济法对象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复合性、层次性法益的复合性,还决定了对社会经济进行整体和系统调节的必要与可能,从而导致经济法调整手段的综合性。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四、过程的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它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着密切关系。而且,经济法需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及时应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因而具有政策性,它与行政主导性是一体两面。这使得经济法相对于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来说更具灵活性和模糊性。所以,就其政策性特征而言,称经济法为经济政策法亦不为过。首先,社会化的市场
21、经济,要求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国家的调控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其次,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当今社会,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再次,经济政策根据形势需要和经济体制的变化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最后,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五、法规的专门性或单行性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经济法对象和内容的经济性、政策性、调整手段的综合性等,决定经济法是典型的针对具体问题、具体经济活动或活动领域的立法,难从抽象的形式展开编纂法律,进而导致经济法领域通行委任立法,对法官针对个案自由裁量的依赖日增,其规范和内容
22、具有变动性、柔韧性、基准性、原则性、政策性,并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发达的国家亦然其二,经济法涉及面宽,上至整体经济和经济体制,下至经济各领域、各地及诸多具体经济活动,内容庞大,编纂法典既无必要,从立法技术上看也不可行。本章结构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要学说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属于西方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社会转型和思维指向的产 物。经济法的起点是垄断和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对市场失灵的救济及经济参与,此时国家开始成为经济的要素和内在组 成部分。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肇始于 20 世纪初的德国。但是,如单从客观方面追溯,典型的
23、私人垄断及对其加以规制的法,是 19 世纪在美国出现的。主要发达国家包括日本,在 19、20 世纪之交均先后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基本经济矛盾的激化,要求公权力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并将此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经济法的母国德国,在 19 世纪 70 年代也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卡特尔在 1873年的经济危机以后得到广泛发展,一些经济部门为一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其后,德国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并在战时实行经济管制。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战争和相关的非常法制实践,使有关经济及法律关系的直接国家意志性显露无遗,自蒲鲁东时起即已清晰表达的经济法
24、理念终于找到了其赖以生根发芽的实践基础,主、客观浑然结合。经济法这种新兴的法律部门,就在 20 世纪初的德国产生了。除反垄断法以外,各种管理调控法、规划和产业法、国有化和私有化法等,也都属于经济法范畴。二、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以苏联为代表的经典计划经济和前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这两种经济模式。计划经济加上法治,本可以孕育出发达的经济法理念和制度的。但是浓重的中央集权和行政色彩,使得法在经济体制及其运行中的作用远不及行政指令来得重要,无论从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因素湮没在行政之中看,还是从经济体制本身缺乏以法来约束政府及其活动的客观要求看,经济法都难以从国家法中脱颖而出。
25、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三、中国经济法的由来和现状西方的经济法思潮和现象早在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就波及中国 ,但由于时代所限,经济法学说及相应的经济法安排未能确立,近现代法制及其经济立法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时被中断了。中国的经济法,是 20 世纪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与经济法学相伴而生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引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立法积极性空前提高,经过30 年,基本上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比较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在我国已初步形成。 我国业已建立的经济法框架:公共经济管理方面企业和投资方面经济活动和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要学说一、德国的主要经济法学说
26、(一)集成说 (二)对象说(三)机能说(四)世界观说(五)方法论说 (六)关于经济之法说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要学说二、日本的主要经济法学说(一)社会调节法说 (二)市场规制法说(三)经济法否定说三、苏联东欧的主要经济法学说 (一)两成分法说(二)战前经济法说(三)现代经济法理论 (四)民法学者关于经济法的理论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要学说四、中国经济法诸说 (一)经济法否定说(二)大经济法说(三)经济法规说(四)企业法说(五)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六)宏观调控法说(七)经济管理法说或纵向关系说(八)国家干预说(九)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 (十)公私融合说或纵横统一说本章结构第一节 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第
27、二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一、经济法地位问题的由来和意义在我国,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之所以长期争论不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关于经济法地位问题的争论,主 要反映着人们对经济关系变迁的不同认识以及相应的法律调整方案选择上的差异第二,经济法产生之初,其自身理论尤其是具体制度方面的不成熟、不完备,也是导致人们对其地位问题众说纷纭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三,经济法地位问题的争论,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的缺陷也密不可分。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问题(一)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缺陷 首先,这一理论基本上把法律部门的划分归结为法对社会关系性质的机械映照,虽然突出了经济基础对
28、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但却严重忽视了人类认识过程的能动性和创造第一节 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其次,传统理论把产生于 19 世纪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样式奉为神圣,把 20 世纪苏联的法理学当作经典,陷入了盲目崇拜。最后,即使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传统理论也不能令人满意。按照社会关系的性质来划分法律部门,违背了必须按照分类对象的自身特点进行分类的逻辑要求.社会关系的性质,相对于我们对其分类的法律规范而言,是一种外部标准。(二)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缺乏令人信服的解释力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既不能圆满地解释历史上法 律部门的发展演化,也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我国法律部门的现实情况。传统划分理论曾发挥积极作
29、用,也是人类特定历史阶段对法的认识水平的反映,在法律实践飞速发展的当代,已不能适应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以新的理论来构建我国的法律体系第一节 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三、中国的法律体系及经济法在其中的地位 (一)法的部门划分与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将一国的法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主要是近代以来的现象。随着工业化的兴起,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规范的数量和种类也日益复杂化,从而使法律部门划分既有了客观基础,也有了现实需要。所谓划分法律部门,不过是将已有的众多法律规范按照特 定的目的和方法进行分类,以方便运用、研究并加以完善。所以,法律部门划分和法律体系构建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案
30、。我国当前法律部门的划分,从学术研究、教学组织、法律适用及完善来看,可以主要以法的一定宗旨及所要解决的任务、调整的社会活动及其范围为依据,并考虑相关法规的数量,不宜过大或过小。数量适宜的一定的法规,只要有确定的宗旨和一定的任务,调整的社会关系 又属于一定的范围或领域,就可以成为一个法律部门第一节 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二)经济法的独特任务和功能 1.经济法的特殊任务即在社会生产和交换社会化的条件下,从公共利益出发,调整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的社会化,使得传统的私人经济交往和政府经济职能获得了新的社会性意义,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无法胜任对相关新型社会
31、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需要.经济法则是适应经济生活及其法律调整的这一历史需要而产生的新兴的重要法律部门。调整具有直接社会性或国家意志性的经济关系这一任务,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坚实的基础。2.经济法的独特价值和功能: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正义与经济效率的统一。 第二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法是与经济法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它们都调整经济关系,在调整中都可能运用民事的调整方法。 但是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的视角、目标和价值取向不同。民法的调整旨在保证民事交往合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安全而有效率;经济法的调整则追求社会
32、整体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二者彼此协调,相互衔接,密切配合,保证具体经济关系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又能够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局限于所谓纵向经济关系,对横向经济关系如合同关系,也进行调整。行政法对纵向关系的调整,是从抽象意义上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行为和监督从一般程序上加以规制。 第二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在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方面,经济法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介入和参与经济关系的实体内容与具体程序,如税的要素及征管、反垄断的内容和程序、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程序等。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其他社会事务的基
33、本程序法,经济法则提供了国家管理、参与经济的实体规则和具体程序,两者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不同。 经济法与行政法有着明显不同的视角和价值目标。行政法的核心,是使国家 政权的行使符合法治原则,其价值目标是控制和限制行政权力。而经济法在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时是将国家机关作为社会的当然代表和经济关系的主体,委以管理经济的具体任务,为其确定具体的游戏规则,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并将其责任建立在对其行为内容的妥当性审查之上。第二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不能认为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法都是行政法,许多经济法都由行政机关担任执法机关。在经济法中,国家机关作为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和参与者,是社会利益的当然代表者。经济法在
34、将具体经济事务托付给国 家行政机关的同时,也要贯彻权力制约和可问责的法治原则,并采用包括行政手段在内的各种调整方法来规范控制行政机关的经济行为,也不排除通过追究其侵权、违约在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交叉结合部,二者呈现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也就是说,凡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有行政主体参加的,实际上也同时受行政法调整第二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三、经济法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在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曾经是经济法的内容在我国,经济法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之间不仅具有共同的历史渊源,还具有社会化条件下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的许多共同之处。两者都是从社会利益出发,关注社会利益最大化。两个部门法都采用民
35、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等多种调整方法, 综合性地解决特定领域的社会性问题,并不限于单纯用某一种法律调整方法,因此也都 难以用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来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的宗旨和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不同。第二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四、经济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从劳动力的生理、人文属性以及劳动力再生产相对独立于物质再生产过程而言,可把劳动本身视为一个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领域。同时,调整这部分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数量比较多,依一定的宗旨自成体系,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还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因此应当将劳动法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经济法和
36、劳动法在历史渊源,社会性的调整视角、各种法律调整方法的综合运用、社会利益优先等方面具有共同之处;在某些制度方面需要彼此衔接。 两者均以社会为本位和公共利益优先,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调整方法,既要具体规范政府的行为,又要规范非政府主体的相关行为。在调整的宗旨或目标上,如果说经济法更注重经济的平衡、发展的话,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更多地关注社会性目标。第二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五、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涉外经济法是内国法中关于涉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涉外经济法有萎缩的趋势,各种涉外经济交往日益与国际接轨,遵循我国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协定和国际惯例。因此,尽管我
37、国在某些方面可能还会保留一些专门调整涉外经济交往关系的法规,但其意义和数量不足以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内容上会逐渐并入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双边和多边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它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协定和国际惯例,也包括某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内国法。国际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调整经济关系,在渊源和调整手段上也有相同之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的调整对象、范围、宗旨有异,法律渊源各有侧重,调整手段是否具有国际性也有不同。本章结构第一节 经济法的理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理念 一、经济法理念概述经济法理念作为法理念的一个层次,也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同时,
38、经济法作 为一个新兴法部门,其理念又限定于在经济社会化条件下,实现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公平、正义二、经济法理念的意义或作用 经济法理念主导着一国经济的法律调整,决定着其样式、倾向性和实际作用。树立正确的经济法理念,有利于在经济法研究中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经济法的制定要有正确的经济法理念作指导。经济法的适用、实施也在呼唤经济法的理念。第一节 经济法的理念 三、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 经济法的理念应为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表现为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 依经济法理念,社会整体的经济生活应当是自由的、有效益、有
39、秩序的。这就决定了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公平和效益等的高度统合,反映到法律上,就是打破各种法律调整机制的自足和封闭状态,进行制度创新,对经济关系作综合系统调整。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的具体体现,是贯彻于经济法的立法、法律 关系、法律解释、执法和司法等的价值准则,也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范和制度存在的依据,是分析、研究经济法规范和制度的基本原理,也是实际工作者在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中所应遵循的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衔接经济法的各个分支、具体制度和经济法学理的桥梁。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
40、原则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平衡协调原则 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 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 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经济法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基础性的原则。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规划和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执法及司法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问
41、题,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更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 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之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大限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维护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和永恒追求(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 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由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决定,这是作为中国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在公有制条件下,各种公
42、有主体和作为政权体系的国家不能像私人那样自动地追求 利益最大化,容易造成普遍的角色错位、利益冲突、经营管理不当或不善,因而需要根 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公有主体及其成员的权(力)利、义务和职责、责任加以科 学的设置,令每一个在其中扮演任何角色的人都具有可问责性,否则,公有制就无法维系和运作。责 不仅指主体违反义务所引起的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或法律责任,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对特定角色的权力(利)义务要求。以上三大原则中,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契合和联结点,三者协同一致,致力于实
43、现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目标。本章结构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第二节 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 一、有权机关的立法和授权立法(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三)规章(四)地方性法规 (五)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二、政策 政策作为法的渊源,一方面,它是一定时期的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方针、原则;另一方面,较为具体、稳定的政策与法并不能截然区分,本身不妨就是法的规范。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还决定了,党和国家的政策在法的渊源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 政策与法相比固然有弹性大、易与人治合流的弊端,但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与政策并非不兼容,只要将政策的制定和施行纳入法治轨道,
44、令相关行为人具有可问责性,政策实际上是利远大于弊的三、司法解释 作为法律渊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实践中有关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或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这类解释。从大陆法系的情况看,判例作为法的渊源越来越重要,原因是法典和制定法必然滞后于社会及形势的发展,成文的法条要适应变幻无穷的具体社会关系也是勉为其难,这就需要在法律适用中在已有法条的基础上创造新的规则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渊源,实际上是一种最高司法机关的制定法,主要是针对有关法律适用的普遍性指导意见,通常采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 四、其他国内法渊源 还包括经济活动中的习惯(惯
45、例)和团体自治规章、自律规则等在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中,社会经济团体主要是自律组织,其规章和规则往往源于同业的习惯和惯例,而且经过章程及其他共同行动纲领的文字化、定型化后,在规范经济活动主体及其行为方面发挥着作用。但是,如果把国家强制力保障作为法的要素之一的话,这类规章和规则只能作为经济法的间接渊源,只有在司法审判或审查中获得认可时,才具有法的规范性质。这与政府规章作为法的渊源的效力非常相似。学者、专家的理论和学理解释,包括各种学说、观点和针对个案的意见,它们可能成为影响政策、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因素,对经济法的渊源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 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 五、国际法渊源 在中国有
46、效的国际法,是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协定,也包括在中国通行并为司法机关认可的国际惯例。当它们适用于经济法部门的经济法律关系时,就成为中国经济法的渊源,在多数情况下,国际法规范并不直接作为经济法的渊源,而是转化为国内法规范起作用的第二节 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 一、经济法的体系 按照经济关系及其经济法调整的内在逻辑,即主体在公共管理下从事经济活动,经济法可以大致分为经济法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个部分。(一)经济法主体制度 首先是经济管理主体。这些主体既包括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传统上的政府及其部门,也包括新型的专门委员会。其次是特殊企业。能够参与市场竞争关系并依据经济法取得法律主
47、体资格的,主要是指具有公私融合性的特殊形态企业,它们主要包括进行特定的政策性、公益性经营的企业。最后是社会自治组织。它们作为自治组织,在国家和普通市场主体之间承载着协调经济运行和监管的功能。第二节 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 (二)公共经济管理法 公共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从理论上可以将它分为综合职能管理法律制度和行业管理法律制度两个部分。只有从宏观和微观统合的公共经济管理角度,经济法研究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才得以体现。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具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相邻法律部门区别开来(三)经济活动法 经济活动法,作为国家维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及
48、其秩序的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消费者法。在社会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法的地位和作用正日益突出。第二节 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 经济法调整的公私交融性质的经济活动,主要和首先是有国家意志直接参与其中的经济活动,表现为法律制度就是经济合同法。现代法不仅从交易的角度,还要从竞争的角度调整市场主体的活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法是竞争法的姐妹法,竞争法是从生产经营者相互关系的角度、消费者法是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关系的角度,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其目标是公,出发点或立足点是私,着眼于消费者的弱者身份而予以倾斜式调整 或救济,所以也将其纳入经济活动法。二、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 以上经济法的三大组成部分 经济法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作 为分则,加上经济法总论,即构成经济法学体系。本章结构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结构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及其表现形态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结构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学中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关系,而不是广义的经济关系受到法的调整后形成的有经济内容的法律关系。后者与经济的法相对应,意义和外延很广。 基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公私交融性等所决定的特殊性,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