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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大工程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草稿).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490603 上传时间:2018-09-1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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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易安市重大工程项目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草 稿)一、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决策水平,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工程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以独立身份参与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规划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咨询、论证等活动的建筑、规划、经济和管理人员等。第三条 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提供的咨询意见将作为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 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第五条 咨询专家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咨询专家的遴选第六条 工程建

2、设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2(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特殊专业工作年限和职称要求可适当放宽。(三) 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知识;(四) 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五) 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工程建设咨询工作并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第八条 推荐材料包括:(一)推荐信;(二)被推荐人简历;(三)被推荐人研究成果或工作

3、业绩;(四)被推荐人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第九条 市政府依据推荐资料审查、确定专家,组成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库。三、咨询专家的使用与管理3第十条 参与咨询的专家从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库中抽取并遵循回避原则。咨询事项与咨询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咨询专家应回避。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咨询专家采取召开审评会议或审阅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等方式工作。四、咨询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一) 了解、掌握和研究工程建设领域科学发展动态,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二) 参与研究和制订专项建设规划的论证;(三) 参与总体规划的研究与

4、审查;(四) 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的审查;(五) 承担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活动;(二)了解咨询活动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4(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五)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有权直

5、接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咨询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四)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五)不得无故不参与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对需要提出书面咨询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六)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五、咨询专家的考核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咨询信息反馈制度,对咨询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和咨询等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映5进行记录和核实。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一) 损害建设单位正当权益;(二) 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 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情况或其他信息;(四) 擅自以市政府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关活动;(五)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六)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进行;(七) 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八) 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六、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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