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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联营合同终止后续问题的处理.doc

上传人:lufeng1000 文档编号:2276168 上传时间:2018-09-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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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6 页浅谈法人型联营合同终止后续法律问题的处理上海大学法学院 寿坚荣(在职法硕 2010 级 学号 10617005)摘要:在中国改革开放早期的八十年代,为搞活国企经济和带动乡镇企业的发展,一批老字号上海国企纷纷走向附近江浙两省和当地乡镇企业办起了法人型联营企业,然而这些联营大都带有帮助性质的,联营企业正常运营后,上海国企既再也不参与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从不参与实际利润分配。但进入九十年代未后,这些参与联营的乡镇企业纷纷改制成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也成了由私营业主掌控的“私营企业” ,联营期限也早已过期,但这些私营业主为个人利益,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一直不愿自动或配合办理联营企业

2、的终止注销手续,并且其不诚信的经营已给这些上海国企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如何最较有效地主动申请终止联营合同并申请注销或终止联营企业成了摆在广大国企面前的最大难题,下面笔者结合所办案例,简单谈谈法人型联营合同终止后续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对策,并将其扩大应用到相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一般有限公司的终止清算。关键词:法人型联营 联营合同 终止 注销 清算一、 案情简介和问题的提出1988 年 10 月 12 日,为充分利用原告国有大厂的知名度进一步在长三角地区开拓业务和扩大影响,同时帮助长三角当地乡镇企业技术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经吴江县 XX 镇人民政府牵头,原告上海凹凸 X

3、X 厂和吴江县 XX 镇人民政府开办的乡镇企业 -被告吴江县XX 印刷厂签订联营协议书,决定联营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凹凸 XX 厂吴江分厂(独立法人) ,联营期限为 7 年,自 1989 年 1 月 1 日起至1995 年 12 月 31 日止,其中原告投资设备一台,并负责设备订购和安装调试工作,并派出技术人员指导工作,被告负责提供生产厂房和日常生产和经营。原、被告各履行出资义务后,在 7 年的联营期间联营厂上海凹凸厂吴江分厂一直正常经营,但原告除前 2 年参与技术指导并分得利润 6 万后一直由被告独自负责生产经营,之后 5 年被告或联营厂也从未分配任何利润给原告。1995 年 12 月 31日联

4、营期满后,原告曾多次要求和被告办理上海凹凸 XX 厂吴江分厂终止注销事宜,但被告为私人利益而一直未肯配合,联营厂上海凹凸厂吴江分厂也一直有被告负责经营至今,但从未分配任何利润给原告,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和声誉。第 2 页 共 6 页后经查,吴江县印刷厂已于 2004 年 3 月 31 日从乡镇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也成了由被告掌控的“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上海凹凸厂吴江分厂虽已于 1995 年 12 月 31 日联营期满即营业执照已失效后但通过每年各项年检至今。在这期间,由于被告经营的不诚信造成联营厂上海凹凸厂吴江分厂对外负债不断,一些债主误以为联营企业系原告单独开办和经营经常到上海原

5、告工厂来索款,给委托人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一起去办理联营企业的终止注销手续,在被告不愿自动或配合办理联营企业的终止注销手续的情况下,原告又致函给吴江市工商局要求注销联营企业,但未果,于是原告委托笔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二、 诉讼方案的分析与实施笔者结案后,首先初步确认双方联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委托人 1988 年 10 月联营时出资了一台价值 3 万元的设备,此设备现早已报废,其余资金,设备和厂房都由被告负责提供,委托人除联营起初前 2 年分得 6 万元后一直未分红。然后又明确委托人此次委托律师的的目的是不想让“上海凹凸 XX 厂吴江分厂”的名称被对方继续使用

6、而影响其声誉而不是要经清算分得若干财产。在明确了委托人的委托律师意图后,笔者首先专赴吴江市工商局对联营企业和被告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确认联营企业上海凹凸XX 厂吴江分厂虽已于 1995 年 12 月 31 日联营期满后营业执照实效,但在没有由联营双方共同申请延长联营期限的情况下联营企业竟一直通过工商年检至今,也正常生产经营至今;联营方吴江市印刷厂已于 2004 年 3 月 31 日从乡镇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上海凹凸 XX 厂吴江分厂也一直由被告实际掌控和经营着,被告一直利用联营企业原告厂的国企老厂名气招揽生意。接着笔者又走访原联营方的主管部门-吴江县 XX 镇人民政府,经过近几年的撤乡并

7、镇,原由的吴江县 XX 镇人民政府已在前几年就被并入另一乡镇,联营企业的终止事宜因此变得无人去管。在得知主管部门也由想终止此联营企业以避免造成不利后果的想法,但第 3 页 共 6 页由于联营方吴江市印刷厂已从乡镇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而变得无权管理,但表示会大力支持我方的诉讼和执行。-这更加坚定了我方要求终止联营企业的决心和信心!考虑到委托人的目的是尽快终止此联营企业以避免对其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而不是去清算分得其中微薄财产,再结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真实想法,但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联营企业清算注销”的诉请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虽然判决终止联营合同后如被告不配合清算我方也可

8、以再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成立清算组后被告依旧可不配合清算,也即联营企业可能会一直无法办理注销,联营合同判决终止后被告还可以利用联营企业在外招揽生意。因此笔者建议先和被告进行协调以争取更快更好地解决上述纠纷而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在笔者进过和被告的几次上门协商谈判后,被告也终于同意了笔者提出的尽快将联营企业终止注销的和解方案,被告也开始了开办另一企业的各项手续以便能接及时接替上联营企业的业务,但后来由于联营企业的贷款问题被告又反悔了并开始故意拖延时间,因此笔者果断建议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终止联营合同并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注销,经公开审理后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终止联营合同,但

9、对我方要求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的诉请认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我方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强制终止注销联营企业上海凹凸厂吴江分厂,但法院只是简单地执行而没有向工商局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工商局办理联营企业的终止注销手续。于是笔者主动与吴江市工商局和当地镇政府进行了联系,要求工商局依法协助办理联营企业的终止注销手续,吴江市工商局接到笔者的协助办理函后,局领导非常重视,随即批复相关科室进行处理,并在对我方反应情况进行了一一核实后依法作出责令被告和联营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理,但被告依旧不予理睬,于是吴江市工商局对其实施了三级警示第 4 页 共 6

10、 页的处理:被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未改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至此,经过笔者的努力,先从法律上终止了联营企业,然后又结合中国法律的实际情况从工商上也终止了联营企业,完全达到了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委托人相当满意,本案总算圆满结束。三、 问题的解决与建议联营一方起诉要求终止联营合同,其原因肯定是和联营另一方矛盾冲突很大而无法通过协调解决,联营另一方出于种种原因和目的不愿主动配合办理联营企业的终止清算手续,但由于人民法院对企业清算不参与或受理的原则规定,造成企业“法律终止”后无法“事实终止”和“工商终止” ,联营双方依旧长期为联营企业的清算注销问题争论不休但都是无果而终,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那些“别

11、有用心”的联营方的不诚信的企图提供了“保护伞” ,进行造成了社会的一些不稳定。上述问题其实可以扩大到其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普通的公司合同终止后的清算问题:笔者曾在 2003 年办理过一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约定外方负责提供设备出资,中方负责提供厂房和资金出资,但后来因中方认为外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而发生纠纷,外方提供的设备一直放置在中方的厂房内,在协调无果后,双方又同时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终止合资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虽经过一年多的仲裁,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虽已于2004 年已被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并开始清算,但双方矛盾依据没有解决,合资企业由于中方公司的不配合至今未能

12、进行清算,原外方出资的设备至今被对方非法侵占,外方至今无法依法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先的裁决变成了一张空纸,当事人对此往往一筹莫解?综上可知,联营合同终止后,如何有效对付对方的上述规避法律行为从而最有效地达到诉讼目的成为摆在当事人面前的最大难题,笔者结合多年所学和办案所得,建议处理如下:第 5 页 共 6 页1、 首先根据情况尽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2、 如实在没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起诉时诉讼请求建议如下:2.1 判决终止联营合同;2.2 判决由联营双方或有关部门组成清算组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2.3 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元或赔偿经济损失元。以上第二项诉请目的是避免再次诉请要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13、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重复和浪费,而第三项诉请目的是增加贵方压力以争取调解结案后双方主动办理清算注销。3、 如碰到对方不配合清算,如有财产需分配的则再次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如无财产的,则直接向当地工商局要求协助办理联营企业的终止注销手续。4、 如认为联营或合资企业已资不抵债的,建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避免了对方不配合清算的尴尬和被动局面。当然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况,因此具体到每个案件当事人都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同时以上建议和办法虽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如要从根源上消除上述问题,还得从立法或司法上确认人民法院可以与破产案件

14、一样组织企业进行清算而真正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这有待于国家有关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 年 4 月 全国人大。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3 年 3 月 全国人大。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 年 4 月 全国人大。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1988 年 5 月 国务院。第 6 页 共 6 页5、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 11 月 12 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 号 1998.1.6。7、 商事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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