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4 卷第 4 期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Vol .14 No .42000 年 7 月 JOURNAL OF JIANGSU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July .2000法学研究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桂亚胜摘 要:行为在现代法学中的基础地位决定了以对行为进行评价为最终目的 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 。 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 , 危害行为起 着核心作用 , 它是犯罪构成体系中联系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中介, 是犯罪构成的 起点和终点。关键词:刑法 ;犯罪构成 ;行为 ;危害行为中图分类号:D924 .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31(
2、2000)04-0094-97法谚有云:“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 罚。”马克思也曾说过 :“对于法律来说, 除了 我的行为以外 , 就是根本不存在的, 我根本 不是法律的对象。”由此可见, 行为在现代刑 法中的基础地位。这里, 本文将就危害行为 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作用作简要阐述。一、行为在西方国家犯罪构成体系中的 地位、作用西方刑法理论界对刑法中的行为的概 念有不同的理解 , 大致说来, 有自然行为论、 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人格行为论等观 点。其中 , 西方多数刑法学者所赞同的是社 会行为论。他们认为刑法上的行为 , 无非是 以有社会意义的举动为基础, 再进而与特定收稿日期:1999-1
3、0-19作者简介:桂亚胜, 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 上海,200042 . 94 .的社会规范相结合 , 因而形成犯罪构成事 实。尽管西方的行为概念与我国刑法中的 行为(危害行为)的概念不尽相同, 但是对行 为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 都给予了高度 的重视。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例 , 犯罪构成理论经 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 形成了构成 要件违法性 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 而刑法中的行为 , 永远是受到构成要件评价 的行为 , 与构成要件评价无关的行为在刑法 中是完全无用的东西。 1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认为 :构成要 件的核心问题是行为 , 行为是主观意志的客 观化, 是意志的实现。刑法上的行
4、为即是犯 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也是具有伦理性质的行为 。因此,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结果 , 是伦理上的非难, 是被法律确定的不法行为 。他认为 , 构成要件是不法行为的法律定型 , 是其概念性规定。因此行为是构成要件.桂亚胜 :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2的核心。 日本刑法学家福田平、大冢仁教 动静, 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授在其编写的日本刑法总论讲义一书中, 危害行为一旦实施, 就会影响社会存进一步发展了小野清一郎的理论。 他们认 在 , 以至对社会构成现实的威胁或实际的损为, 构成要件的三要件即构成要件的该当 害 , 如果不具有这一特征 , 则不是刑法上的 3性、违法性、有责性中 , 有
5、责性以违法性为前 危害行为。提, 而由于构成要件所记述的是违反社会伦三、危害行为在我国犯罪构成中的地理的类型化行为 ,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就成了位、作用违法性的象征和认定依据。一般来说, 行为如果符合构成要件而且不存在违法性阻却 事由时, 就可以推定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 如果具有违法性 , 那么行为人在排除了责任 阻却事由后, 就具有了刑事责任。 这正如另 一位日本刑法学者内滕谦所认为的 , 行为是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判断的 对象或事实基础 , 并使这三者结合起来, 从而确保整个犯罪论体系的一贯性, 以此来体 现刑法中行为的结合机能。 2 (p.336)二 、危害行为在我国刑法中
6、的概念、特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 危害行为是犯 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所谓危害行为是 指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 身体动静。它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这是客观行为的外在特征。 行为人的身体动静 , 既是判断行为是否发生和现实存 在的客观标志, 又是深入认识行为本质的先 导。 这也就是说 , 如果行为人没有表现于外 部的身体动静, 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行为。2 .行为人的身体动静是由行为人的心 理态度所支配的这是其主观内部特征。这就是说, 人的 危害社会的客观外在活动 , 必须是在其意志 决定和支配下发生和进行的, 否则就不是危 害社会的行为。 比如在不可抗力情
7、况下发 生的行为, 由于不是受人意思支配的, 所以 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3 .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所支配的身体.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 , 犯罪构 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 要件, 而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 容。一方面 , 危害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造 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另一方面, 在具体运用 犯罪构成理论时 , 对危害行为的判断、认定 贯穿其始终。可以说 , 犯罪构成的核心是危 害行为。危害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体系中 的作用至关重要。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1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核心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体系中各种事实特征的总和。一般认为, 它应包括危
8、害 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 , 犯罪的手段、方法、时间、地点。 有的学者还认为犯罪对象也是犯罪客观方 面的重要内容。在这个犯罪客观方面的体系中 , 危害行 为无疑具有核心的地位。 与客观方面其他 要素不同的是,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 要件, 即任何犯罪的成立无一例外的都要有 一定的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则不可能 存在犯罪, 也就谈不上犯罪的客观方面。 正 是有了危害行为 , 才有可能在一定的时间、 空间, 采取一定的手段、方式, 对犯罪对象发 生作用 , 进而按照一定的因果关系, 产生一 定的危害结果。 而这些犯罪客观方面的其 他要素 , 也正是通过与危害行为发
9、生这样或 那样的联系而具有刑法上的意义。 不与危 害行为发生联系的一般意义上的时间、地点 、方式、手段、对象 、结果 、因果关系等, 则 95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0 年第 4 期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内 最后 , 危害行为是指向犯罪客体的行容。 例如 , 人的死亡 , 如果不是由于行为人 为。按照通说 ,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危害行为 , 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 , 则死 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任何亡的结果就不是刑法上的危害结果。 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行为 , 必然侵犯或威胁2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体系中联系主 一定的犯罪客体。而没有危害行为 , 社会关观
10、要件和客观要件的中介 系则根本不可能受到侵害 , 也就根本不可能刑法理论通说把犯罪构成分为四个要 成为刑法上的犯罪客体。 换句话说 , 行为之件 , 如果进一步划分 , 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 所以成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 关键在于它对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分别可以归 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 )的侵害性 , 而社会关系入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在这个犯 之所以成为刑法上的犯罪客体 , 也正是在于罪构成体系中 , 一边是客观要件 , 一边是主 它受到了危害行为的侵害。两者互相依存,观要件 , 两者从形式上看互不相关。那么是 缺一不可。什么使两者合二为一, 共处于同一体系中 总之, 危害行为是
11、犯罪主体意图的客观呢 ? 不是别的 , 正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之 表现, 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 , 是犯罪主所以能起到这样的中介作用 , 是跟其本身特 体连接客体的桥梁。 如果没有危害行为 , 犯征分不开的。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 , 危害行 罪客体就不可能受到任何现实的损害或危为不仅是行为人有意识的动静 , 而且具有客 险 , 因而它就不能成为其为客体而只是独立观侵害性 , 是主观、客观的统一。 犯罪构成 存在的事物。 而主体本身也不可能具有刑的各个要件正是通过与危害行为的联系而 法上犯罪主体而只是独立存在的自然人。彼此结成一体的。 同样, 犯罪意图也不能成为罪过 , 而只是一 5首先 , 危
12、害行为是犯罪主体的危害行 种思想罢了。 换句话说, 犯罪主体通过一为 。显而易见 , 危害行为是犯罪主体的行 定意志支配的危害行为, 侵犯了一定的犯罪为 , 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 不存 客体, 从而形成一个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主客 在脱离犯罪主体而孤立存在的危害行为 , 同 观要件的有机结合(犯罪构成)。 如果采用样也不存在不实施危害行为而成为犯罪主 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三要件说 , 即主体 危体的情况。 害行为 客体 , 似乎更能清楚地说明危害其次 , 危害行为是受犯罪主观方面支配 行为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中介作用。的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意志支配下的行 3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起点和终点
13、为。正如小野清一郎所说:“行为 刑法 犯罪本身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上的行为 必须是意志的客观化、行为化 马克思认为 :“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和实现。” 4 或者说行为是主体人格的外部 人的思想方式作为标准的法律 , 无非是对非显现。因此任何非基于意志决定的身体动 法行为的公开认可。 ” 6 而犯罪构成的首要静(比如意外事件或是不可抗力下发生的行 价值在于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为)均不能认为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可 一个框架。 犯罪构成以特定的行为为自己见, 危害行为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外化 , 犯罪 的评价对象 , 离开特定的行为 (危害行为),主观方面则需要有具体的危害行为来表现
14、。 则犯罪构成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 对危害行为的评价离不开对 正如前文指出的 , 犯罪构成的功能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考察。 单纯的主观心理 说明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通过对这种社活动不是犯罪。 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大小的法律评价 , 来认定 96 .桂亚胜 :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那 害行为)提供了一个法律评价的框架 , 或者么如何把握社会危害性呢? 我国刑法学者 说是危害行为的法律定型。 不仅从客观要认为坚持主客观一致的标准 , 具体而言, 社 件出发 , 认定行为的客观危害。 也从主观要会危害性即是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的统一。 件出发
15、, 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两者相结一方面是客观危害。 西方刑法理论认 合 , 揭示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简而言之 ,为, 客观危害在于危害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 犯罪构成是以危害行为为中心的主、客观的利益即法益的侵害。我国刑法理论则认为 统一体 , 其作用在于说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是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 两者 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在此基础上 , 对符合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危害行为对客观危害 犯罪构成的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并进而对行的决定作用。 正如有学者指出 :“客观危害 为人予以谴责 , 从而促成刑事责任的实现。作为犯罪的社会属性 , 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及 从这个意义上说 , 犯罪构成以危害行
16、为为起其结果的价值评价。” 7 而刑法中危害行为 点 , 以对危害行为的最终评价为终点。本身就已包含了这种价值判断。 正是通过这种行为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 从犯罪构 参考文献:成的客观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 1 日 大冢仁 , 冯军译 .犯罪论的基本问上反映实际存在的客观危害。 题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另一方面是主观恶性。 西方刑法理论 1993 .25 .认为, 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责任这一概念 2 李海东 .日本刑事法学者( 上) M .北上。在构成要件该当性 违法性 有 京:中国法律出版社, 日本成文堂,责性的体系中, 有责性本质上就是一种主观 1995 .135
17、.恶性。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 3 马克昌 .犯罪通论 (修订版 ) M ,而不具备阻却责任的情况下, 其本身就具有 1995 , 156 158 .主观恶性。我国刑法理论认为 , 犯罪构成是 4 日 小野清一郎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其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罪过这一概念上。 社, 1991 .42 .罪过(故意与过失)作为行为人对其行为所 5 熊选国 .刑法中行为论 M .人民法院造成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是纯主观的 , 必须 出版社, 1992 .47 .外化为具体的危害行为才具有刑法上的意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 卷) M .16 .义。 而对主观恶性的全面判断 , 离不开对行 7 陈兴良.刑法哲学 M .北京: 中国政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对于诸如心 法大学出版社 , 1997 .62 .神丧失者 , 因其缺乏对自己行为辨认和控制 8 冯亚东 .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 M .北能力 , 而形成主观恶性的阻却。 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1999 .18 .综上所述,“行为是社会危害性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和前提。就这一意义来看 , 社 责任编辑: 孙勇才会危害性具有从属于行为的性质。” 8 犯罪 责任校对 :晓力构成的功能就在于它为某一具体的行为(危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