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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研究毕业论文.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721439 上传时间:2018-08-19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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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引言-(2)一、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概述-(3)(一)最后贷款人及其法律制度的概念-(3)(二)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特点- - (4)2、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与问题- (5)(一)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现状-(5)(二)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5)1.立法上的缺失-(5)2.权力配置不均-(5)3.救助工具单一-(5)4.救助条件宽松,无严格标准-(5)5.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6)3、海外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借鉴-(7)(一)美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借鉴-(7)(二)欧盟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借鉴-(7)(三)中国香港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借鉴-(7)四、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

2、完善对策-(8)(一)完善立法及法律规范-(8)(二)合理配置主体权力-(9) (三)完善救助工具-(9)(四)明确救助条件,制定救助标准-(9)(五)建立配套制度-(9)结语-(10)参考文献-(10)致谢-(11)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研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的程度也在不断增强。各国的金融市场密不可分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金融危机与之如影随形,不断增加。如何运用最后贷款人这一法律制度,将未来不可预知的金融风险与危机扼杀在摇篮,对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文章对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概念来深入剖析,结合相关实际,了解有关的法律制度的问题,借鉴一些成功的经验

3、,以寻求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完善,从立法,权力配置,完善救助工具,救助条件与标准以及配套制度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关键词: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Legal System Research on the Lender of Last Resort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integration, the degree of mixing of financial globalization and financial sector is also growing

4、. Inseparable states of financial markets among countries become obvious so that the financial crisis continuously following and increasing. How to use the legal system of lender of last resort to kill the unpredictable financial risk and crisis in the cradle has a crucial impact on the countrys eco

5、nomic development. This paper focuses on analyzing the concept of the lender of last resort in deep way and combining with relevant practical understanding of issues relating to the legal system, and learning about som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so that to seek some ways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6、lender of last resort and put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Key words: The Lender of Last Resort;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Lender of Last Resort; The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引言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是当今社会保护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的三大必备制度之一,而且其在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和蔓延性金融恐慌时往往能收获奇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经济受到全球经济金融影响越来越大,风险和危机也不断增

7、加。但作为保护金融系统安全的三大基础制度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建设,还是不够完善,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例如: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没有十分健全的立法;没有准确的救济衡量的标准,导致这一制度有时候被滥用;救济的途径比较唯一,灵活性有待加强,等等。所以,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研究,对完善该制度,减小甚至扼杀金融危机与风险,保护我过金融系统的安全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将通过对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概念,基础理论,进行分析,结合实践,发现我国现阶段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一些有效的方法,给制度问题和创新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8、1、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概念与其原则和特点(1)最后贷款人及其法律制度的概念要分析最后贷款人及其法律制度这一概念,我们必须先从其来源着手。最后贷款人这一概念最先是由弗朗西斯巴林提出的,他于 1979 年撰写了一文,名曰关于建立英格兰银行的考察中阐述到,所以一般的商业银行,只要其具有清偿能力均可以向英格兰国家银行借款,来处理一些危急时刻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英格兰国家银行的提供的这一次借款被称为是“最后贷款 ”,其银行本身也就是最后贷款人。弗朗西斯巴林的这一观点,被后来的学界认为是对最后贷款人这一概念的第一次比较完整的解释。那么什么又是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呢?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声音,而且我国立法上有

9、没有明确的规定。 新博尔格雷夫金融大辞典 中将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定义为:中央银行在危机时刻应尽通融责任,满足对高能货币的需求,从而防止因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的收缩。 在我国学术领域,有很多不同的学说意见。流动性说认为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是一国货币管理最高当局为了化解银行风险,向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但非处于破产边缘的银行提供紧急圆柱的一种制度安排。 最后手段说认为,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是指当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时,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为其提供流动性援助,即在其他渠道无法给银行提供储备的情况下,中央为了阻止银行倒闭而向其提供储备,从而达到清除因集体行为的非理性造成的金融恐慌及其传染和导致系统崩

10、溃的目的。 3偿还能力说认为,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是指一国依照法律规定的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主体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依照法律规定向出现暂时流动性危机但还具有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救助的一种最后制度安排。 4中央银行职能说认为,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是一国中央银行为了防止暂时流动性危机转化为清偿危机和系统性危机,给予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银行紧急援助的制度安排,它是中央银行履行银行职能的一种。 流动性增长需求说认为,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是指在货币发行山中央银行垄断和实行部分准备金的条件下,央行为了避免流动性需求非正常增长的不利影响,而其他市场来源无法满足非正常增长的流动性需求,对银行采.

11、取的相机提供紧急流动性的一种制度安排。 紧急制度说认为,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是指为了化解银行风险,一国货币管理最髙当局所采取的给予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紧急救助制度安排的一种。 本人仔细研究了上述学者与学说的观点,认为其对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概念的阐述,都对这个概念有一定的认识和见解,但是并不是那么完善,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究竟什么是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首先,我们应该确定谁是最后贷款人,也就是说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主体是谁。虽然有很多学者,他们的观点和理论认为,最后贷款人这个角色非忠言银行莫属,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情况难以预料,金融运行的环境有很大的不同,有时候政府或者是其他机构来充当

12、这一角色时,往往也能收获奇效。所以,当今很多学者有赞同说只要一个组织或者机构能在危机中提供流动性资金和管理风险,都可以成为最后贷款人,并一定是要中央银行才可以。其次,我们要明白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作用。大多数人的观点基本上一致,都认为其是为了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预防金融危机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第三,最后贷款人制度其救济的对象是谁。这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分歧只要是在于金融机构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种认为,如果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性困难,其具有清偿能力,则就是最后贷款人救济的对象,否则不是。而另一观点则称,无论金融机构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其都是要被救济的。本人认为,前一个观点比较符合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设立,

13、因为无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将救济,会使的最后贷款人这一制度被滥用,最终的结果反而跟其设立的目的和作用南辕北辙,最后使得资源浪费,该救济的机构没有被救济,而不应该被救济的机构即使被救济也无法度过危机,无法体现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价值。最后,这一制度该如何正确有效的实施。本人认为,如果要防止履行最后贷款人职权的机构滥用职权,向符合救济条件的对象实施救济时,必选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同时也会降低该制度带来的一定的道德风险。综上,本人认为,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是指由一国依照法律规定的具有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的金融机构或政府依法向符合条件,具有清偿能力的出现暂时流动性危机的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救助,以防范

14、和化解由该问题金融机构引发或可能引发的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制度安排。(二)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特点学者沃尔特巴杰特于 1873 年在其伦巴第街中总结到,最后贷款人制度应有以下几点原则:一、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政策应当仅向陷入暂时性流动危机但是资可抵债的银行提供援助,使之避免遭受经营失败的厄运;二、是中央银行提供的紧急贷款数额不受限制;三、是应当对受紧急贷款银行执行惩罚性高利率;第四是中央银行总是倾向能够提供良好抵押品的申请人,抵押品的价值按照危机前的价格进行估算。巴杰特还提出两条在实践中比较特殊的处理原则:一、最后贷款人程序的启动不是来源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是来源于央行根据实际情况的相机

15、抉择;二、在行使该制度时,央行需要独立判断申请银行的情况是资不抵债还是流动性不足,而且必须判断该机构破产后是否会威胁到金融系统的安全。根据以上几点总结的原则,本人认为最后贷款人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救济手段的最终性。即商业银行穷尽其能运用的其他救济手段,均无法获得救济时,中央银行才能向其提供借款,也就是说,最后贷款人制度是在整个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救济途径,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来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2、提供贷款的紧急性。如果危机在一家商业银行出现,由于许多原因,例如信息不对称,这种危机会蔓延,导致影响整个金融市场。所以一旦危机出现,就要求中央银行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最快的速度提供借款给符合调节的商

16、业银行,以抑制这个危机范围的扩大。3、贷款利率的惩罚性。由于大量的资金因去解决流动性的危机,可能导致通货膨胀,所以中央银行的贷款不可能为无偿的。与此同时,贷款的惩罚性利率也将约束商业银行合理经营,尽最大可能的避免出现危机。4、固定资产的抵押性。判断一家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金融危机的原因究竟是自身的经营还是外界的干扰,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看其良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这样中央银行提供救济时,能够有较好的把握,看其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对清偿能力强的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时可以迅速做出回应。而对清偿能力不够强的商业银行则要慎重考虑。世界经济环境在不断变化,一百多年以来,对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也有着巨大的影响,如今,

17、结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又有了以下几个新的特点:1、中央银行的“相机抉择”性。宏观调控和市场的公平原则,这两者之间该如何权衡,是当今许多国家面临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问题。给中央银行自己更多的抉择权,使其对流动性危机等问题有自己独立的判断,可以尽量去避免由于宏观调控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也能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2、救济手段的多样性。现阶段的救济手段并不仅仅拘泥于贷款这一项,关键人物讲话,调整股东派系收益等等也成为切实可行的救济手段。3、救济对象的扩大。不仅仅只是商业银行,许多信托公司,证劵公司,它的流动性危机可能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安全的,都将成为救济的对象。2、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

18、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以来,这个制度的运作和发展与其基础理论有很大的出入,也与其固有的目的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中,不仅仅是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更多的却是为了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也慢慢成熟起来。为了迎接国内外市场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我国的金融市场格局有了较大的调整。本身就不太成熟的金融市场,也慢慢被分割成了多个领域。入世以来,新的国际金融理念被吸收,各方面也有较大创新。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滞后,金融机构自身的约束也不足,导致我国的金融问题时常有出现,并且问题比较繁琐

19、。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在近年来使用的比较频繁,从侧面也反映出我国的金融状况有很大的波动。如在 1996 年 12 月和 1998 年上半年。央行给海南发展银行分别提供的 5 亿特种金融债券和 31.51 亿的再贷款、14 亿的金融债券以及支付到期的债务、储蓄存款。1998 年,央行向中国技术船业投资公司再贷款 73.69 亿元,以解决其关闭后遗留的债权债务问题。而在收购不良资产方面,第一次央行于 1999 年-2001 年期间用共计 6041 亿资金用于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发展银行的不良资产。第二次于 2004 年对不良资产剥离共计1604.84 亿。第三次于 2005 年对不良资产的剥离达到

20、 4590 亿。而对于关闭和托管券商、偿还保证金窟窿和个人债务,2004 年以来共计 300 亿。还有等等一系列相类似的案例,不在此一一阐述。分析上述的案例,不难得出一结论,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它的救济对象不在于其是否对整个金融机构的安全造成影响,而在于其是否归国家所有或者其规模足够庞大。这无疑将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问题暴露的淋漓尽致,下面本文将会具体分析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二)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立法上的缺失。这也是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根本问题。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虽然在我国立法上有所规定,但是基本上都是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规定,立法方面我国这一

21、制度还很不完善。首先,各个规定都很分散,没有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也没有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律。其次,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法律规定等级效力很低,一般都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达到法律这一等级效力,同时的规范复杂,没有上下位法的分别时,容易造成规范之间矛盾与冲突,混乱不堪。2.权力配置不均衡。表现为以下二个方面:首先,是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不合理,法律只规定了中央对出现金融状况的金融机构的救援,却没有规定地方政府的,这样救援的效率将会大打折扣。其次则是中央自身的权力配置不够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央行的独立性有所丧失。3.救助工具单一。最后贷款人的救济工具即其救济的手段方法,救助的方

22、式。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只要采用的救助方式是中央银行提供信用贷款。而与国外其他银行灵活多样的救助方式相比,我们很多方式都很少有涉及,比如说公开市场业务,担保,再贴现,组织商业银行进行联合贷款,中央银行票据等方式。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以这种单一的方式,虽然比较明显,但对救助对象来说,这种救助来的过于容易,往往会导致自己难以收回,并且不能长远的解决救济对象它所存在的问题。4.救济条件宽松,无严格标准,导致该制度的滥用。什么是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救助标准?概括来讲就是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主体向被救助机构提供救助的依据。但就运用何种标准来判断该机构是否符合救助的条件,国内外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很

23、多专家学者认为,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救助标准,应该以流动性作为其标准,也就是说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主体应该救助那些流动性暂时有困难,仍具有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这一标准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占有主导地位的。如阿根廷中央银行法第17 条 、 韩国中央银行法第 65 条第 2 项。 日本中央银行法第 37 条 。而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流动性和系统性标准,才是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标准,即该制度的主体所提供救助的对象应当是流动性有困难且将会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安全,此时,这个金融机构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救助。不少国家的中央银行,也采用了这一标准来对是否可以成为救助对象的金融机构进行判断。比如智利中央银行

24、法第 36 条、 保加利亚中央银行法第 33 条 12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还不够全面,我们须在金融机构确实发生流动性困难的同时,判断其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和其是否将会给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造成影响,只有符合这双重标准,我认为才能对其进行救助。我认为其理由如下:首先,确认其发生流动性困难为整个救助的前提,这样才能达到符合救助的根本条件。其次,判断其是否具有清偿能力,是避免央行产生更多不良资产,如果金融机构自身不具备清偿能力,那么央行对其的救助无疑是一种浪费资源的行为,这样不如集中资源去救助那些更有把握的金融机构,这样也可以达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平公正的目的。最后,判断是是否给整个金融安全带

25、来影响,是最后贷款人制度设立的直接目的,如果不会给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影响,说明没有达到需要这一制度介入的程度。而以上几个标准在我国的适用,不是很明确。央行在判断哪些金融机构需要救助,在哪一种情况下可以救助的问题上很模糊,这样不仅仅导致了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滥用,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道德风险。央行没有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问题程度加以严格的区分,导致其清楚这些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其程度究竟是将处于破产阶段还是仅仅只是因流动性问题造成这种局面。这样,在运用最后贷款人制度是,对其存在的状态难以把握,只好给金融机构亿最大的限度的支持,遭乘客金融机构的依赖心理,也助长了道德风险。而且很多时候,在没有判断该金融机构

26、是否将造成金融系统安全危机时,就提供救援,这无疑也是因为缺乏严格的救助标准,所导致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滥用。5.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虽说有一些制度与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相对应,但远远还是不够的,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有如下两点: 出现非系统危机时,没有存款保险制 1度来防范。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向特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当银行发生风险或陷入危机时,由承保机构以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来保证银行的清偿能力,为储户提供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3 同样作为保证金融系统安全三大基石之一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从侧面来保护金融系统安全的。首先其通过维护存款者的利益与存款的安全来保护整个金融系统的安

27、全与秩序的。其与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相辅相成,均为保护金融系统安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作为出现金融系统风险的第二道防线,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在银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及时给银行进行救济,防止银行倒闭。如果其运用得当,同时还是减少存款保险制度的使用。另一方面,在银行破产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给储户提供相依的一些补偿,对危机的蔓延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现阶段暂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确实,给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当出现危机时,没有一个存款保险制度来进行对维护其信心,使得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要不断的使用,大幅度的使用,造成资源的浪费。金融监管制度中最后贷款人法

28、律制度和审慎监管制度在我国都已建立,而存款保险制度却尚未建立,使得金融监管并不完善。为了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须尽快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没有有效的 2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这是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存在的又一大问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沟通的渠道不畅通,信息交流不直接。央行对最后贷款的发放也没有决定权,其决定权往往集中到了国务院。其次,央行在救助问题上的主动权几乎没有,都集中到了银监会。第三,央行有一定的建议检查权,但这远远是不够的,要完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必须赋予央行更多的权力。最后,没有建立相应的交流平台,央行与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太少,

29、特别是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不健全,这也是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3、海外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借鉴(一)美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借鉴众所周知,资本主义国家最大的隐患就是经济危机,而美国作为世界几大资本主义国家,显然无法避免这一问题。如何应对并解决这些问题,美国在各个方面都有非常丰富的经验。 美国联邦储蓄局。这个跟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的部门,能够给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借鉴。美联储主要的救济途径值得我们去借鉴,并总结出自己的经验来发展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其救助途径主要有:首先,政府通过给与承诺,实行一揽子计划,来救济金融危机:其二,美国联邦储蓄局为了刺激经

30、济快速恢复,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大量减税和降低贷款的利息;其三,为了解决流动性的困难,紧急注入了流动资金,使其困难得到一定缓解。其四,有灵活多变的救济方式,对于问题解决方式多种多样,使得问题能够充分高效的解决,避免了资源的浪费;最后,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自救,通过自己机构的能力来解决危机。(2)欧盟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借鉴欧盟,这一个由几个大的资本注意国家组成的世界第一大经济实体,其最后贷款人制度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欧洲央行,这一稍有争议的最后贷款人,在其行使其最后贷款人应尽的职责时,也运用了多种多样的救助方式:一,通过降息,使负债国与银行之间的债务没有如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大,对其还债减轻负

31、担;二,购买债券。欧洲央行通过大规模购买主权债务进行量化宽松,通过购买长期政府债券组合为承压主权国提供稳定。三,提供长期的贷款,以保证银行的流动性。这样一来,欧洲银行打破了负债国与银行之间借款的恶性循环,使得自己最后贷款人的职责运用得当。(3)香港地区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借鉴中国香港,这个高度自治的地区,实行一国两制。其资本主义制度的高度发展也使得其经济金融方面面对的危机不断增加。而好的金融管理制度能够避免危机维护其金融系统安全。所以,其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也是比较完善,值得我们中国大陆借鉴。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香港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其提供最后贷款人援助的范围是提供予基本上仍具还债能力,但正面对

32、短暂资金困难的银行。这种援助的即时作用,是为遇到短期资金问题的机构提供喘息的空间,以便采取纠正措施。从整体上来说,援助的目的首先是防范该机构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演变成无力偿债事件,其次是避免连锁影响蔓延至其他银行,引起整个体系出现危机。而其先决条件有以下六种:首先,受救助的机构具备足够的还债能力。为衡量该机构是否具备足够的还债能力,金管局一般会要求该机构证明其根据任何必需的额外拨备进行调整后仍维持最少 6%的资本充足比率。第二,该机构必须提供足够抵押品,才会获得流动资金援助。第三,该机构在要求最后贷款人援助前,已在合理范围内寻求其他可行途径的融资。第四,该机构持有控制权的股东已在合理范围内竭尽所

33、能提供流动资金或资本援助,足以显示本身对该机构的承担。第五,没有表面证据显示该机构管理层不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或流动资金问题是由诈骗行为所引起。第六,该机构必须愿意采取适当的纠正行动,处理本身的流动资金问题。其提供救助的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一、购入有关机构在其他银行的存款;二、达成合资格的港元证券回购协议;三、以及以该机构的住宅按揭组合作为抵押品的信贷安排。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我们正确的运用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应该在遵循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所实施的救助是由于金融机构出现暂时的流动性困难,而并非是资不抵债;其二,该金融机构的危机将会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给金融系统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时,才会进行救助

34、;其三,央行有独立的判断决择权对于金融机构是否满足这两种条件;其四,其提供的贷款是有惩罚性利息的,并将会对该机构的高层管理进行一定的惩罚;最后,央行提供的救助旨在解决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的流动性困难,并不是为了保证其不破产或者被兼并。这样我们才能将最后贷款人法律值得作用发挥到极致。与此同时,我们加强立法方面的进程,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和修改一些相关法律,以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完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四、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完善对策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的程度也在不断增强。各国的金融市场密不可分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金融危机与之如影随形,不断增加。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作为维护

35、金融系统稳定与安全的三大基石之一的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怎样去解决这些问题并完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同样也对维护金融系统安全有着决定性作用。根据上述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其他各国的经验在此提出意见和建议。(1)完善立法及法律规范如何具体实施,本人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我们要明确央行其最后贷款人的法律地位,要在立法上有所体现。目前为止,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法律地位,给这一制度的实施造成了不小的困难。明确央行最后贷款人的法律地位,具体应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要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我国最后贷款人 1法律制度的贷款主体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也就

36、是说,在产生流动性资金困难时,央行有义务对产生流动性困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以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和扩散。在立法方面还应规定,哪些情况下,应该启动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对相应的金融机构进 2行救助,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如何才能符合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救助条件。举个例子,如果一金融机构出现了流动性困难,但它不足以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这样的金融机构是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这样央行可以有一定的自行决定权,是否来救助类似这样的金融机构。 应当在立法方面有这样的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央行可以联合一些其他机构,运用 3很多社会资源,进行救助。这样在节省资源的同时,也提高了救助的效率。其次,是要在构建最后贷款

37、人法律制度体系上有所突破。目前,对这一制度,仅仅只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没有一个体系的支撑,这一制度在实践上出现的很多困难和争议,无法有效的解决,这一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 制定部门法来专门规定有关最 1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一系列问题。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来协调统一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这一问题,所以显得凌乱不堪。而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由于没有一个系统的体系来支撑,很多自相矛盾的问题无法的到解决,其实践性非常之低。所以,很有必要来制定专门的部门法,这样可以提高这一制度的法律位阶,同时也可以提高其操作性。 对最后贷款人法 2律制度的功能与目的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就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进行一个

38、价值的定位,明确其运动的目的,以防止该制度随意滥用。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所以当那些出现流动性困难却不足以影响整个金融系统安全的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央行有权决定不给予其救助。这样明确规定了该制度的功能与目的,能更使得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在运用的随意性上有所减少,同时也是减少了该制度的滥用。 明确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救助的对象及该制度实施的主体,这样才能有的 3放矢,提高制度实施的效率。 对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相关构成要素进行规定。其救助 4的方式与途径,救助的额度,期限,惩罚性利息的标准制定等,这样既可以减少央行的损失,也可以防范道德风险。 对最后贷款人法

39、律制度的救助程序进行规定。从程序上也保 5证该制度公平公正使用,进一步防止该制度的滥用。最后,对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责任的范围与哪些责任承担哪些后果,惩罚的方式方法,这样一来,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在运用上将会更加规范,使得责任主体明确自己的责任,因顾忌要承担法律后果从而减少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滥用,从而使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真正的规范化。(二)合理配置主体权力我国在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方面的权力配置不均,在上述分析中得以体现。中央到地方,需要加强权力配置,中央在最后贷款人方面一定程度上放权给地方,可以使得处理危机时的效率更高,能够避免危机进一步蔓延,影响到整个金

40、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而在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更需要加强权力配置,我们要确保央行的最后贷款人法律地位,给央行更多的自主决策权,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这样能够使得央行在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时,更多的为如何将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运用得更加得当而考虑,避免受到不应该有的因素干扰。(3)完善救助工具我国现阶段所使用的救助工具有三种:公开市场业务,再贷款和贴现窗口。而在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中,再贷款这一工具被运用最多最为广泛。如何完善并灵活运用多样化的救助工具,使得所面临的问题更容易有效的解决,是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需要思考的有一重大事项。本人认为,应从这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我们应该完善健全已有

41、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救助工具,填补一些漏洞与不足。如明确再贷款的对象,贷款的原则、期限和条件等等;增加公开市场业务的品种,使其更为合理。其次我们应该扩展救助工具的数量,不能仅仅依靠已有的三种救助工具来处理将来不可预知的问题,救助工具的多样化使我们在面对复杂多变的金融危机时,能够更加灵活的应对。本人认为还可以增加以下几种救助方式来完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 信用担保; 收购问题机构的同 1 2业存款。(4)明确救助条件,制定严格的救助标准因为没有制定严格的救助标准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上述分析中已经说明。因此制定严格的救助标准,一方面可以防止该制度的滥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所滋生的腐败

42、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规定最后贷款人的救助标注是金融机构在遇到流动性困难时,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将会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而且该金融机构有清偿能力,我们才能启用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对该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其次,我们应该明确规定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运用的流程。何时运用该制度,如何运用该制度,在什么情况下运用该制度的什么救助工具,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第三,我们要明确该制度的终局性,也就是说要金融机构自身已经穷尽了方法,仍然无法对自己的进行救助,这是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才应该介入进行救助。(5)建立配套制度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与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

43、首先,加强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改善监管者信息缺失这一问题的同时也能防止监管冲突和重复监管等问题。也有利于央行与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管,提高决策的科学有效性,防止权力的滥用。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加强协调合作: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完善紧急磋商制度; 建立联合检查监管 1 2 3制度; 完善高层互参制度。其次,我们还要建立维护金融系统安全中有一大制度,存款 4保险制度,与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相辅相成。本人认为可以这样来建立该制度: 存款保 1险制度的主体可由政府来作为主导。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的前提下,政府来作为存款保险机构的主导,有利于资

44、金的输出,更有利于信用的建立。 存款保险制度的对 2象为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这样有利于那些不符合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救济的金融机构有被救济的可能,同时能弥补那些金融机构储户的损失,减少危机蔓延的范围。 坚持 3强制保险的原则。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不够完善,危机风险的可能性大,金融机构防范危机的意识淡薄,因此强制保险原则在此运用将会更加得当。结语在很多实践中,可以看出作为维护金融系统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三大基石之一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样也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在处理一些具体问题上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使其更加健全,以应对将来不可预知的金融危机和风险,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参考文献: 1刘品.论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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